【親屬法律問題】我沒有做任何傷害小孩子的事,前夫可以停止我的探視權嗎?
gs 九月 5th, 2008
【親屬法律問題】
我沒有做任何傷害小孩子的事,前夫可以停止我的探視權嗎?
【問題】
我是位離婚媽媽,我想請問目前對於前夫說要停止我的探視權,可以嗎?我並沒有做任何傷害小孩子的事,他可以這麼做嗎?至於探視權他說我只能探視並不能帶走是嗎?
【解析】
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法院為前條 (即民法第 1055 條) 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民法第1055條第5項、第 1055 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或請其進行訪視,就民法第1055 條之1所定事項,為事實之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非訟事件法第125 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雖均法院酌定,其會面交往苟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亦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從而,法院得否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您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自應視其會面交往有無妨害子女之利益而定,而非僅以有無傷害未成年子女此點論斷之,實務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10月04日94年家聲字第128號、91年10月30日91年婚字第965號、90年12月31日90年婚字第909號、90年08月10日89年家訴字第15號裁判可資參照(前揭裁判經程式自動判定為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如非屬此類案件,請至本院[司法信箱]投書,司法院將儘速辦理)。至於採視權,係指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所以您僅得依法院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之,自不得自行將未成年子女帶走,併予敘明。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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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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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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