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食品對於生態環境及人畜是否有害固然尚不明暸。但一直存有極大的憂慮。而由於基因食品往往具有舊產品的外觀,以致下游製造商或消費者並不能分辨所購買之產品是否為基因產品,從而非自主的陷於基因產品之不可預測的危險中。是故,為合理維護下游製造商或消費者的權益,並管理可能隱藏於基因食品中的危險,有必要立法就其生產、輸入、加工、銷售、使用加以管理,並預籌將來萬一發生基因損害案件時之賠償準備。其應有之主要的規範要點如下:
一、建立基因產品製品之研究、生產、輸入、加工、銷售的通報及許可制度,以掌握基因食品之實際研發及使用狀況。
二、就基因產品對於非基因產品之價格的競爭優勢進行調查,針對價差課以基因產品製品環衛捐,以一方面消除基因產品對於非基因產品在價格上的競爭優勢,一方面籌措基因環衛基金,用以支應研究相關基因產品對於生態環境可能引起之衝擊所需經費,及積蓄基因災害之賠償準備。
三、基因環衛基金的用途為:研究基因應用之可能危險,儲蓄基因災害之賠償準備金。
四、必要時並應考慮對於基因產品課以投保強制責任保險的義務,以降低基因產品製品環衛捐之財政負擔,緩和其衝擊。
本法計十九條,第一條規定本法之制定目的,第二條規定其適用範圍,第三條規定基因產品、製品及事業之定義,第四條規定主管機關,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之基因事業,第六條規定基因產品之研究等業務應經報備,第六條規定基因業務應經許可,第七條規定基因產品或製品許可證,第八條規定基因產品或製品之公告,第九條規定基因產品或製品之標示,第十條規定基因產品或製品之通報,第十一條規定基因產品或製品環衛捐,第十二條規定基因產品或製品環衛基金來源,第十三條規定基因產品或製品環衛基金的任務,第十四條規定基因產品或製品之損害賠償,第十五條規定基因產品或製品之強制責任保險,第十六條規定強制責任保險機構,第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之行政罰則,第十八條規定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