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十月 2008
限定繼承辦理步驟
最近或許因為卡債族增加,或者是人民對於繼承債務危機感增高,詢問限定繼承的人越來越多,以下就將辦理限定繼承的程序簡單說明一下: 一、 繼承人中只要有一個人去辦理限定繼承,則其餘的繼承人,除了去辦理拋棄繼承的之外,全部繼承狀態都會變成限定繼承。 二、 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後,就跟死者的所有遺產無關了,縱使有銀行、其他債權人想要查封這些遺產,都與拋棄繼承的人無關。 三、 辦理限定繼承步驟如下: (一) 書寫限定繼承聲請狀(內附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簡易的被繼承人債權債務表、限定繼承聲明書),向法院遞狀,同時繳納新台幣1,000元。 (二) 限定繼承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開始三個月內為之。 (三) 法院若須要任何資料要補正的,請於法院通知的期限內補正。 (四) 最後法院會發文,辦理公示催告,之後就會發文准予備查,這樣整個程序就算完成了。
保險公司解釋契約不應過於本位主義
防癌險不給付安寧治療? 保戶指控三商違法 更新日期:2008/10/08 12:46 (中央社記者王淑芬高雄八日電)高雄市議員王齡嬌今天陪同一位 陳 太太舉行記者會,控訴三商美邦人壽公司不給付安寧住院費,違反保險法、民事判例,讓 陳 先生遺憾辭世。三商人壽承辦人張旭庭回應,壽險公司已給付癌症醫療費,因為安寧病房沒有治療行為,所以公司以保約條款認定,允再向公司反映。 高雄市政府消保官黃榮傑表示,三商美邦人壽的作法違反保險法第五十四條「倘保險有疑義,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及行政院衛生署認定「安寧病房為癌症治療不可或缺的一環」解釋函。 王齡嬌陪同 陳 太太及安寧醫護醫師許禮安以「不肖保險業者殺人」為題召開記者會,控訴三商美邦公司未給癌病患者安寧治療住院給付,違反投保的意義。 陳 太太盼三商給付 陳 先生辭世前住安寧病房五十六天,每日新台幣三千元的給付。 王齡嬌指出, 陳 先生自1998年開始投保防癌險,每年繳納兩千一百三十六元至今年, 陳 先生於三年前被診斷出罹患扁桃腺癌,今年八月接受醫學中心安寧緩和病房的治療,壽險公司卻拒絕理賠保險金。她批評三商人壽違反保險法及民事判例,不重視保戶權益。 許禮安表示,癌症患者的末端治療多會採安寧住院,讓患者得到好的照顧和治療,如果沒有採安寧治療,患者的病情無法得到控制。他說,健保都已承認癌症患者是住院,質疑保險公司的專業有問題。 張旭庭指出,三商人壽已依保約規定給付陳家醫療費,公司認為安寧病房沒有治療,所以傾向依保約條款辦理,他盼保戶提供相關判例,允願為保戶爭取權益。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 1008/5/17 a9v.html
不正確的教育觀念,會被認定為『不適任監護』的喔!
重男輕女 輸掉兒女監護權 更新日期:2008/10/11 04:34 呂素麗/高雄報導 在公家機關上班的洪姓男子重男輕女,經常對女兒大呼小叫,常說「我不要妳了,我只要弟弟,妳去跟媽媽!」,對兒子則呵護有加,洪妻以他的教育方式嚴重偏頗為由,打離婚官司爭取兒女監護權,法官都判准。 這對洪姓夫婦兩人結婚十二年,女兒十二歲、兒子七歲,孩子一直由陳姓妻子在照顧,母子女感情很好。婚後原本感情還不錯,但丈夫染上酗酒惡習後,多次以辱罵及毆打她發洩情緒,她無法忍受婚姻暴力,聲請保護令獲准,丈夫也因傷害罪被判拘役五十天。之後,兩人打離婚官司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陳女以丈夫「以重男輕女方式教養兒女」,對兒女有不好的影響為訴求,丈夫還時常打罵女兒,多次咆哮說「我不要妳了,只要弟弟」,造成女兒心靈重大創傷;而對兒子卻百般疼愛,對兒子的身心發展也有不良影響,如果把兒女的監護權交給丈夫,對兒女的未來不好。 法官審酌雙方的經濟狀況,雖然陳女收入不多,洪男收入穩定,但社工訪視,兩個孩子都表明願意跟媽媽住,孩子與媽媽互動佳,與爸爸互動則相當生疏,建議基於孩子最大利益考量,跟著媽媽較適當。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11/4/17g6h.html
甚麼是肇事逃逸?
這個月接了一個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我來幫一個在看守所羈押的被告打刑事訴訟,他的案件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是他拿著刀子搶超商的部分,這部份有機會再聊;而第二部份則是他駕駛計程車撞到騎機車的婦人,下車察看後,婦人說要報警,而他表示女友鬧自殺,趕著離開,留下手機號碼就走了,但婦人表示他根本沒有聽到號碼,後來等到警方到場了解狀況,案件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就把這部份以肇事逃逸罪提起公訴,我們今天就是要來探討一下,甚麼叫做肇事逃逸? 一、 刑法第185-4條明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這一條法條的立法意旨: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用以處罰明知肇事致人死傷而未盡救護義務之責及企圖脫免責任之人,是本條之犯罪。 三、 補充說明,就「肇事」部分應該大部分都不是故意的(如果是故意的,那大概就是謀殺了!),但是對於「逃逸」部分,則就要以「故意」為必要。換句話說,就是肇事的人已經知道車禍發生有造成被害人死傷,卻仍然執意逃逸以規避責任。 四、 也就是說,如果有個人發生車禍,但對於已經發生死傷之結果完全不知道,或者是被害人當場拒絕就醫或到安全處所,導致肇事者認為被害人可以自由行動、安全無虞,可以說是『對於公共安全顯然不生任何危害』,就逕行離開現場的話,肇事者主觀上並沒有要逃逸的意思,當然就不應該以這一條法條處罰。 五、 至於肇事者離開現場時有無留下聯絡方式,只是會影響警方日後追查或被害人日後求償的困難與否,與肇事逃逸罪無關喔! 六、 以下整理幾種以肇事逃逸罪提起公訴,最後判無罪的情形: 1. 肇事者下車察看後,詢問被害人有無送醫必要,經被害人表明不用送醫,可自行處理,肇事者即離開。 2. 車禍後肇事者知道被害人受傷,且其並未報警或呼叫救護車,但表示,請被害人報警,因有急事先離開,等會兒就會回來,但又因故被其他警察留置,導致無法回到現場處理。 3. 肇事者不知道被害人有受傷,又遇到手機沒電,先行走回換電池,並聯絡肇事車輛拖吊事宜,但在事後回到案發地點時,被害人已經不在現場。 4. 肇事者是停車買完魚後準備要騎車離開,但尚未發動機車時,可能是機車龍頭撞到被害人,被害人蹲在肇事機車前輪處,說被機車撞到,後來說沒事情了,肇事者即離開。(因車輛尚未發動,所以未駕駛)
法律生活補給站
今天上司法院網站要查資料的時候 發現有個法律生活補給站的連結 點選下去之後,連結到http://www.ttv.com.tw/drama08/legal/index.htm 原來是台視與司法院合作所製作的生活法律影片 從今年9月6日開始,每週的週六、週日的12點到12點半都有小單元劇以及法律教學 我點選進去看了其中一篇『挑戰公權力』感覺很不錯,尤其是王金龍法官的講解很清楚 希望大家有空都去看看
緩起訴是什麼?
上週有個同學留言問我:我大學二年級(滿18歲),剛開學看到學弟的新手機,一時貪心偷拿,被抓到後贓物全數歸還,現在非常後悔。被移送到地檢署,檢察官告訴他說:『不是聲請簡易判決,就是緩起訴,回家等傳票』,但是這個同學上網查,『簡易判決書就等於是判決書,判完即有罪,且不能再上法院上訴』;『緩起訴:只要在緩起訴期間內不再犯,且作完指定的項目就不會有前科』這樣有沒有矛盾了?那他到底是被判有罪,還是緩起訴?這樣到底會不會有前科?而且簡易判決不是不用再上法院了嗎?為什麼要他等傳票? 對此,就這個問題,來對於整個刑事訴訟程序做個簡單的介紹 一、 犯罪嫌疑人在警察局做完筆錄後,如果立刻被送到地檢署去,這叫做『隨案移送』,犯罪嫌疑人到地檢署去所遇到的那個檢察官,只是當天『內勤檢察官』,未必是承辦這個案件的檢察官。 二、 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檢察官訊問),有幾種結果: (1) 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 (2) 罪證明確,被告坦承犯罪,且被害人同意不追究→緩起訴處分。 (3) 被告承認犯行,但不適合緩起訴的情況,但案件不甚嚴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4) 被告否認犯行,檢察官認為罪證足夠→起訴。 三、 所以『內勤檢察官』如果有告訴犯罪嫌疑人某些話語或建議,只要單純了解即可,重要的是,後來再收到地檢署傳票後去開庭的時候,那個問案的檢察官才是辦理此案的檢察官,如果有悔意的話,寫份認罪答辯狀給那個檢察官,並具體表達自己希望可以獲得緩起訴處分,以免有前科。 四、 總之,案件還沒進入法院,能夠擋住不要進法院,就不會有前科的問題。 五、 那個『內勤檢察官』所說的意思是,如果未來承辦檢察官承辦這個案件之後,他個人的經驗認為這類型的案件應該會給予學生機會,不是給予緩起訴處分,就是聲請簡易判決吧;若是後者,那可能就會有前科了。
水龍頭都不關?想想缺水乾旱的地方吧!
水龍頭不准關 美星巴克挨轟 更新日期:2008/10/07 07:30 編譯田思怡/報導 英國每日電訊報6日報導,美國星巴克咖啡連鎖店內部有個奇怪的規定,全球一萬家店的吧台水龍頭必須一直開著,以免水龍頭孳生細菌。環保團體指控這項規定每天浪費2340萬公升的水。 每家星巴克咖啡店的吧台後面都有一個水槽,用來洗湯匙和其他用具。根據星巴克的「健康和安全規定」,工作人員不得關水龍頭。 星巴克高級主管在回覆顧客抱怨浪費水的信中透露,讓水龍頭一直開著,水龍頭就不會孳生細菌。 這表示星巴克每天浪費2340萬公升的水,足夠為奧運的游泳池每83分鐘換一次水,或是讓乾旱的納密比亞人不缺水。 英國有698家星巴克,每天營業13小時,就浪費163萬公升水。 這項規定讓向來享有環保聲譽的星巴克公司受到質疑,也讓支持星巴克的各界名流感到難堪。 自來水公司說,這項政策對環境有害。衛生專家說,開著水龍頭才能維護健康安全的說法是「胡說八道」。 英國自來水公司發言人說,這項政策是「浪費且沒有必要」,「絕無必要讓水龍頭一直開著」。 「浪費觀察」環保慈善團體的羅賓森說:「自來水取自河流和地下水,浪費珍貴的水資源可能對環境和野生動物造成極大傷害。」 星巴克一名發言人說,該公司的用水遵循世界衛生組織(WHO)、美國環保署和
金錢魅力可使人親情不顧嗎?
去年處理的一個案件,一個老爺爺的存款突然發現被移轉到長子處,但老爺爺表示:他不知道怎麼移轉過去的(老爺爺疑似有老人癡呆症),居然到了老爺爺連電話費(原先是由存款轉帳)都付不起時,大家才發現存款單上的名字被變更成大兒子的名字。老爺爺要求二兒子陪同他去拿回他的存款,可是大兒子卻說是老爺爺和他一起去變更的。問題是,老爺爺說他不記得了,而且他想拿回來(不過大兒子堅決不肯)。 處理這種情形,基本上老爺爺的大兒子這樣做,已經沒有親情可言了(不管老爺爺是不是真的同意把錢給他),這種情形只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他偷竊老爺爺的印鑑證明,然後自己去辦理,另一種就是他趁老爺爺意識不甚清楚的時候,帶老爺爺一起去辦理的。不管哪一種,都很可惡! 更糟糕的是,老爺爺的大兒子居然把錢拿走之後,讓老爺爺沒有飯吃,此種做法不僅令人氣憤,而且可能已經構成遺棄罪了。 所以我們當初建議民事、刑事並行,民事先前往法院聲請禁治產,並且請法院選任臨時監護人,並立刻發函給老爺爺的大兒子,表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再者,向地檢署按鈴申告(或寫刑事告訴狀),告偽造文書、竊盜、遺棄等罪,並同時請檢察官迅速查扣老爺爺大兒子的財產、帳戶,再請檢察官發函給銀行、保險公司,了解當初過戶的情形以及相關傳票(可能有偽造的字跡),對於這種人,我們是絕對不會手軟,且並沒有誣告的問題(因為老爺爺存款莫名其妙變成他兒子的,已經有合理懷疑的犯罪嫌疑了) 此種訴訟很繁雜,且富技術性,如果真的沒能力打這樣的訴訟,建議聘請專業律師處理,如果沒有錢,可以前往當地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指派扶助律師喔!
無法證明通姦不法行為,要賠嗎?
醫生搞上女護士 判賠95萬 更新日期:2008/09/29 01:33 記者鍾錦榮/高雄報導 高雄縣某家診所的馮姓醫師跟許姓女護士有一腿,被其妻發覺抓姦,馮男竟腦羞成怒毆妻,並罵她「瘋女人」,馮妻不甘受辱提告及索賠,法官審理後指出,馮某違背婚姻忠誠,並破壞家庭和諧,判處他與許女應連帶賠償95萬5千元。 判決書指出,馮姓醫師因與其診所許姓女護士,多次在高雄市六合夜市等公共場所勾肩搭背、十指緊扣,肢體親密互動宛如情侶,甚至到溫水游泳池附設三溫暖或密室,而被馮某的妻子發現2人曖昧關係。 95年12月1日下午2時許,馮妻並會同高雄縣警方到鳥松鄉1間套房抓姦,結果當場查獲馮、許2人衣衫不整共處一室,不料馮某竟牽怒毆妻,並毀損其手機。 96年1月7日,馮男並在其診所內,公然辱罵其妻是「瘋女人」;還在2月21日上午,在診所與許女聯手毆打其妻,其中馮更用腳踩其妻臉頰方式侮辱。 馮妻不堪精神蒙受重大痛苦及遭侮辱,即向高雄地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請求430萬元賠償;但馮、許2人到庭供述,指2人並無任何通姦、傷害、侮辱等行為。 不過,民事庭法官廖純卿指出,雖然馮妻無法證明其馮夫與許女有通姦不法行為,但查馮、許多次在公開場所牽手、攬腰共遊,加以孤男寡女獨處套房,顯已逾越一般已婚男子跟女子社交程度,認定2人有不法情事,判處馮、許2人應連帶賠償80萬元;另馮男須就公然侮辱及損害手機等部分,另賠償15萬5千元。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929/17/16qg4.html
公開播送權
違反著作權》火鍋店播音樂 老闆吃官司 更新日期:2008/10/02 07:40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分店,因在店內「轉播」有線音樂頻道播放的十首歌,被控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以該分店未經授權,擅自公開播送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將該涮涮鍋連鎖店負責人孔相涼起訴。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提告訴指出,去年九月廿日該涮涮鍋南京東路分店公開播放接收自九太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共計有錯過、男人不該讓女人流淚等十首歌,被該協會人員錄音存證。 檢方偵訊時,孔相涼(五十一歲)承認確有播音樂,但聲稱不知道這樣也犯法。 孔相涼不是類似案件被起訴的第一人。今年五月,中部一家知名連鎖大飯店在大廳播放有線電視,飯店林姓老闆遭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控告,檢方將他起訴,求處三個月徒刑及宣告緩刑;後來雙方和解,協會撤回告訴。 九十四年五月,全台知名休閒服飾連鎖店「unicornhouse」未經授權在門市內播放CD音樂,檢方將負責人吳祚大依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起訴。法院審理認為,吳祚大沒有授權門市播放,判決無罪。 在公開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影片,依法可處三年以下徒刑。台北地檢署查緝智財權專組主任檢察官張紹斌表示,有無違反公開播送權,有「公開場所」、「行為人是否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此兩個認定的要點,例如火鍋店、餐廳播放輕柔音樂,增進進餐氣氛,提升餐廳格調以吸引客人上門,這就是間接獲利,必須付費。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02/2/16xh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