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證明通姦不法行為,要賠嗎?

醫生搞上女護士 判賠95萬

 更新日期:2008/09/29 01:33 記者鍾錦榮/高雄報導

高雄縣某家診所的馮姓醫師跟許姓女護士有一腿,被其妻發覺抓姦,馮男竟腦羞成怒毆妻,並罵她「瘋女人」,馮妻不甘受辱提告及索賠,法官審理後指出,馮某違背婚姻忠誠,並破壞家庭和諧,判處他與許女應連帶賠償95萬5千元。

判決書指出,馮姓醫師因與其診所許姓女護士,多次在高雄市六合夜市等公共場所勾肩搭背、十指緊扣,肢體親密互動宛如情侶,甚至到溫水游泳池附設三溫暖或密室,而被馮某的妻子發現2人曖昧關係。

95年12月1日下午2時許,馮妻並會同高雄縣警方到鳥松鄉1間套房抓姦,結果當場查獲馮、許2人衣衫不整共處一室,不料馮某竟牽怒毆妻,並毀損其手機。

96年1月7日,馮男並在其診所內,公然辱罵其妻是「瘋女人」;還在2月21日上午,在診所與許女聯手毆打其妻,其中馮更用腳踩其妻臉頰方式侮辱。

馮妻不堪精神蒙受重大痛苦及遭侮辱,即向高雄地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請求430萬元賠償;但馮、許2人到庭供述,指2人並無任何通姦、傷害、侮辱等行為。

不過,民事庭法官廖純卿指出,雖然馮妻無法證明其馮夫與許女有通姦不法行為,但查馮、許多次在公開場所牽手、攬腰共遊,加以孤男寡女獨處套房,顯已逾越一般已婚男子跟女子社交程度,認定2人有不法情事,判處馮、許2人應連帶賠償80萬元;另馮男須就公然侮辱及損害手機等部分,另賠償15萬5千元。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929/17/16qg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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