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肇事逃逸?

這個月接了一個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我來幫一個在看守所羈押的被告打刑事訴訟,他的案件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是他拿著刀子搶超商的部分,這部份有機會再聊;而第二部份則是他駕駛計程車撞到騎機車的婦人,下車察看後,婦人說要報警,而他表示女友鬧自殺,趕著離開,留下手機號碼就走了,但婦人表示他根本沒有聽到號碼,後來等到警方到場了解狀況,案件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就把這部份以肇事逃逸罪提起公訴,我們今天就是要來探討一下,甚麼叫做肇事逃逸?

 

一、  刑法第185-4條明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這一條法條的立法意旨: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用以處罰明知肇事致人死傷而未盡救護義務之責及企圖脫免責任之人,是本條之犯罪。

三、  補充說明,就「肇事」部分應該大部分都不是故意的(如果是故意的,那大概就是謀殺了!),但是對於「逃逸」部分,則就要以「故意」為必要。換句話說,就是肇事的人已經知道車禍發生有造成被害人死傷,卻仍然執意逃逸以規避責任。

四、  也就是說,如果有個人發生車禍,但對於已經發生死傷之結果完全不知道,或者是被害人當場拒絕就醫或到安全處所,導致肇事者認為被害人可以自由行動、安全無虞,可以說是『對於公共安全顯然不生任何危害』,就逕行離開現場的話,肇事者主觀上並沒有要逃逸的意思,當然就不應該以這一條法條處罰。

五、  至於肇事者離開現場時有無留下聯絡方式,只是會影響警方日後追查或被害人日後求償的困難與否,與肇事逃逸罪無關喔!

六、  以下整理幾種以肇事逃逸罪提起公訴,最後判無罪的情形:

1. 肇事者下車察看後,詢問被害人有無送醫必要,經被害人表明不用送醫,可自行處理,肇事者即離開。

2. 車禍後肇事者知道被害人受傷,且其並未報警或呼叫救護車,但表示,請被害人報警,因有急事先離開,等會兒就會回來,但又因故被其他警察留置,導致無法回到現場處理。

3. 肇事者不知道被害人有受傷,又遇到手機沒電,先行走回換電池,並聯絡肇事車輛拖吊事宜,但在事後回到案發地點時,被害人已經不在現場。

4. 肇事者是停車買完魚後準備要騎車離開,但尚未發動機車時,可能是機車龍頭撞到被害人,被害人蹲在肇事機車前輪處,說被機車撞到,後來說沒事情了,肇事者即離開。(因車輛尚未發動,所以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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