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有個同學留言問我:我大學二年級(滿18歲),剛開學看到學弟的新手機,一時貪心偷拿,被抓到後贓物全數歸還,現在非常後悔。被移送到地檢署,檢察官告訴他說:『不是聲請簡易判決,就是緩起訴,回家等傳票』,但是這個同學上網查,『簡易判決書就等於是判決書,判完即有罪,且不能再上法院上訴』;『緩起訴:只要在緩起訴期間內不再犯,且作完指定的項目就不會有前科』這樣有沒有矛盾了?那他到底是被判有罪,還是緩起訴?這樣到底會不會有前科?而且簡易判決不是不用再上法院了嗎?為什麼要他等傳票?
對此,就這個問題,來對於整個刑事訴訟程序做個簡單的介紹
一、 犯罪嫌疑人在警察局做完筆錄後,如果立刻被送到地檢署去,這叫做『隨案移送』,犯罪嫌疑人到地檢署去所遇到的那個檢察官,只是當天『內勤檢察官』,未必是承辦這個案件的檢察官。
二、 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檢察官訊問),有幾種結果:
(1) 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
(2) 罪證明確,被告坦承犯罪,且被害人同意不追究→緩起訴處分。
(3) 被告承認犯行,但不適合緩起訴的情況,但案件不甚嚴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4) 被告否認犯行,檢察官認為罪證足夠→起訴。
三、 所以『內勤檢察官』如果有告訴犯罪嫌疑人某些話語或建議,只要單純了解即可,重要的是,後來再收到地檢署傳票後去開庭的時候,那個問案的檢察官才是辦理此案的檢察官,如果有悔意的話,寫份認罪答辯狀給那個檢察官,並具體表達自己希望可以獲得緩起訴處分,以免有前科。
四、 總之,案件還沒進入法院,能夠擋住不要進法院,就不會有前科的問題。
五、 那個『內勤檢察官』所說的意思是,如果未來承辦檢察官承辦這個案件之後,他個人的經驗認為這類型的案件應該會給予學生機會,不是給予緩起訴處分,就是聲請簡易判決吧;若是後者,那可能就會有前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