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新聞閒聊法律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追車害死人 刑責閃不掉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追車害死人刑責閃不掉 計程車司機姜智耀僅因小擦撞就一路飆車、閃大燈蛇行緊追、一再逼停,對方嚇得迴轉閃躲時失控撞死人;法官認定姜惡意追逐,昨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七月,是罕見「間接過失」論罪案例。 法院審理時,姜智耀(卅五歲)辯稱,對方擦撞他的車子卻沒停車,「我不是追他,只是跟在後面慢慢開,想要求賠償,他撞到人和我無關」。不過,目擊證人指姜當時的時速六十到七十公里。 姜智耀惡行還不止一樁,他開車差點撞到黎姓高中生,學生瞄一眼後搭上公車,他發飆尾隨二度逼停,把車上乘客趕下車,衝向黎姓學生強拉衣領。這部分案情,法官審理後依妨害自由罪將他判刑六個月,不准易科罰金。 桃園地院調查,二○○八年十二月二日晚上六點,姜智耀開計程車和李姓軍人擦撞,向對方索賠不成,竟惡意逼車,猛閃遠光燈和揮手示意停車,還恫嚇「再不停車,抓到一定打到你死」。 李姓軍人嚇得加速離開,他超車後故意緊急煞車企圖攔下,李為了擺脫他,在路口急轉彎,結果撞死騎單車的劉姓男子。姜智耀追上後,不顧李姓軍人因閃避他而撞死人,還冷血把李拖下車毆打。 李姓軍人因為車禍撞死劉姓男子,被判刑一年十個月。他談到事發經過,說「沒見過這麼惡劣的人」。 法官勘驗監視器光碟和傳訊證人後認為,姜智耀一路惡意尾隨急追,以近七十公里時速高速競逐,漠視公眾安全,導致李因慌亂撞死被害人,認定姜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有因果關係。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878506.shtml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號6樓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發表於 新聞閒聊法律, 社會人文分享 | 已標籤 | 發表迴響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罵檢吃牛屎 婦拘役30日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罵檢吃牛屎婦拘役30日 新北市中和區一名67歲的楊姓婦人,因在服飾店中偷衣服被逮,並移送地檢署複訊,但楊婦竟在台北檢署女檢察官開偵查庭時,當場辱罵女檢座「敲詐、吃牛屎長大的」,經女檢座追加起訴楊婦涉嫌侮辱公務員罪。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楊婦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家住新北市中和區的楊姓婦人,是於去年底,在台北市博愛路上的服飾店,偷了一件價值1200多元的毛衣,結果因門口的警報器響起,而被店員當場逮獲,並報警處理。 警方後將楊婦依竊盜罪嫌移送地檢署複訊,但楊婦在接受當時的台北地檢署內勤女檢察官複訊時,竟然情緒失控,指著女檢察官的臉大罵「敲詐、吃牛屎長大的」,女檢察官被罵後非常鎮靜,馬上對婦人表示要追加起訴婦人侮辱公務員罪。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874622.shtml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號6樓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發表於 新聞閒聊法律 | 已標籤 | 發表迴響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地方稅 財部准自行開徵

『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地方稅財部准自行開徵  因應歐債風暴可能引發企業產能下降,無薪假人口上升或新一波失業潮,財部同意授權地方政府,可就其財務狀況,自行就其開徵的地方稅,實施分期及延期繳稅措施。 據指出,轄區涵括新竹科學園區的桃園縣,已率先決定自今(101)年元旦起,選擇地價、房屋及使用牌照稅三種稅目,實施分期及延期繳稅的權宜措施。 這也是繼97年金融海嘯期間,新北市等八縣市聯合提供使用牌照稅延期繳稅後,地方政府第二度就地方稅實施分期及繳稅措施,協助企業及民眾因應經濟變局。 財政部指出,97年金融風暴期間,政府曾經針對遭逢經濟困難的營利事業與個人,就其所得稅准予分期及延期繳稅。 這項分期及延期繳稅機制,自98年起施行後,目前已成為唯一常態性的權宜措施,只要符合特定條件的企業或個人,均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分期或延期繳稅具有減輕納稅人經濟壓力的效果,以延期繳納所得稅為例,僅98年一年,申請延繳綜所稅共2,236件,稅額1.89億餘元;營所稅亦有8,141件,稅額210億餘元。 地方稅並沒有因應經濟變局可以常態性採取分期或延期繳稅機制,財政部同意,如果地方政府的財務狀況允許,加上有必要協助繳稅困難的產業或個人度過景氣低迷期時,經其地方議會同意後,亦可就地方稅實施分期或延期繳稅措施。 桃園縣選擇常態性分期或延期繳納的稅目包括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案件。適用對象為申請日前半年,已申報銷售額累計數較上年同期減少30%以上的企業;個人則是以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在申請日前半年內,依社會救助法列為低收入戶,或領取急難救助金、領取失業給付,或無薪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月份達二個月等對象為主。 依據桃園縣所訂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稅款未達20萬元者,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期繳納;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得延期一至四個月或分二至四期繳納;稅款在100 萬元以上者,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六期繳稅。 資料來源:http://www.udn.com/2012/1/29/NEWS/FINANCE/FIN10/6865667.shtml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號6樓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發表於 新聞閒聊法律, 社會人文分享 | 已標籤 | 發表迴響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交通部新宣導 面向車走較安全

『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交通部新宣導面向車走較安全 走在馬路上,你會靠右邊走還是靠左邊走呢?其實這些觀念都要改了,因為交通部研究顯示,行人跟車輛同一個方向行走,因為看不到後方來車,所以被擦撞的、視野死角的發生機率,比面向來車走高6倍。 交通部現在開始宣導,行人現在應該都要面向來車走。 在馬路上隨便一問,幾乎都是靠右邊走,不過這個習慣真的要改一改了,因為行人和車輛同一方向行走,其實很危險,因為看不到後方來車,所以差點被車撞,尤其對夜歸的單身女子來說,面對來車走也是個保障。 交通部特別拍攝宣導短片,但靠右邊走的習慣,一時要改也不容易,依交通規則,行人只要靠邊走,但民國69年以後,就一直教育民眾應該靠右走,直到4年前,才改成宣導靠左走,現在則建議要面對來車走,因為交通部委託做出的研究發現,不論在省道還是市區,面向車走的事故率,都比同向車走低4~6倍。 由於目前沒有法規明令,所以交通部也只能透過呼籲,而且單行道並不適用,所以面對這項宣導,行人還是得因地制宜,走馬路隨時提高警覺最安全。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號6樓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發表於 新聞閒聊法律, 社會人文分享 | 已標籤 | 發表迴響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脫產轉三手…小債不還 愈搞愈麻煩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脫產轉三手…小債不還愈搞愈麻煩 台東尤姓縣民積欠銀行不到十九萬元,為逃避還債,竟把價值至少三百萬元的房地產轉了三手,設定抵押給張姓友人,讓銀行和法院人員對他寧捨房產卻不還小債的行為傻眼。 尤在法院開庭審理期間,始終未到場答辯,法官最後裁定撤銷過戶、抵押程序。法院人員私下透露,「一般脫產也只過一手,像這樣連過三手的很少見,但像這種脫產手法,就算一百次也沒用,法官隨便都能查清楚!」 銀行指出,尤姓縣民申請信用卡、現金卡使用,五年前開始不還款,積欠卡費近九萬、現金卡帳款近十萬,銀行不斷派人催討都沒用。 今年五月中,銀行查出尤在台東市擁有至少價值三百萬元的房產,但他在停止繳款前就先過戶給親人「阿梅」,阿梅再把房產設定抵押三百萬元給張姓男子,不到一個月,又以相同價碼「賣」給劉姓友人。但三人彼此之間卻無金錢流動。 讓法院人員大惑不解的是,尤擁有上百萬財產,卻寧願冒房產被友人轉售「血本無歸」風險,利用多重程序脫產逃債也不付錢,動機令人疑惑。 尤姓縣民無法連絡上,但他的親友透露,尤欠好幾家銀行錢,但不會超過五十萬,不過即使欠五十萬,尤變賣財產還錢也依然綽綽有餘,「真是不了解他為什麼要搞得這麼麻煩!」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790218.shtml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號6樓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發表於 新聞閒聊法律, 社會人文分享 | 已標籤 | 發表迴響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為幼子拋遺產 母濫用親權

『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為幼子拋遺產母濫用親權 台中市民蔡姓商人育有五名子女,但他鍾愛三子,遺囑要把房子留給他。蔡妻為兌現丈夫的遺言,還幫未成年的么子聲請拋棄繼承;法官認為蔡姓商人的遺產大於負債,未成年人的遺產繼承權應受保護,並指蔡妻濫用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照護親權,最近將全案駁回。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三元表示,未成年子女因繼承所取得的財產為特有財產,法律上應給予保護,父母若不是為子女的利益,不得拋棄未成子女的繼承權。 法官查出,蔡姓商人去年十月過世,遺留一棟房屋、四筆土地及四百五十八萬元的債務,而該棟房屋價值七百餘萬、土地價值也有上千萬元,遺產遠大於債務。 蔡姓商人與妻子結婚卅餘年,育有五名子女,除了老么十二歲未成年外,其餘四名子女均已成年,他最疼愛三子「阿亮」,在過世前,還特別交代妻子與子女,要把房子留給「阿亮」。 蔡婦遵從丈夫遺願,不只她與長子、老四都拋棄繼承,並以老么法定代理人身分,一併向台中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法官調查,老么未成年,屬於限制行為能力者,儘管蔡姓商人生前指名把房屋留給阿亮,但尚有價值上千萬元的土地,若老么也拋棄繼承,將喪失所有繼承權利,分文未得。 法官表示,蔡姓商人資產遠大於債務,蔡婦為幼子聲請拋棄繼承,顯然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因此駁回聲請。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861766.shtml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號6樓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發表於 新聞閒聊法律, 社會人文分享 | 已標籤 | 發表迴響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違反環保法規 北市罰鍰加講習

『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違反環保法規北市罰鍰加講習 台北市政府環保局表示,環境教育法施行後,民眾違反環保法規或自治條例,裁處新台幣5000元以上或遭主管機關裁處停工、停業者,須接受1至8小時的環境講習,去年共330人參加。 以往對於違反環保法規的民眾,環保局採罰鍰、停工或停業處罰,但民眾即使挨罰,對於違反的法規仍不了解,常常再次違規。環保局希望透過講習教育,提升民眾環保倫理及相關法規知識,能有效減少違反環保法規的案件。 環保局邀請張子超、王鑫、徐榮崇及華梅英等學者擔任講師,在民國100年共辦理20場環境講習,介紹環境倫理及環保法規,希望透過上課方式,讓接受講習的民眾能瞭解法規內容、增加環境保護觀念與責任感,避免再次違法或造成環境汙染。 環保局統計,去年環境講習案件數共1467件,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的案件最多,達872件,其次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噪音管制法,分別為273件、255件。 資料來源:http://www2.cna.com.tw/News/aLOC/201201270096.aspx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號6樓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發表於 新聞閒聊法律, 社會人文分享 | 已標籤 | 發表迴響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澳門賭博合法 回台脫產判賠

『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澳門賭博合法回台脫產判賠 賭債不是債?法院有不同看法。陳姓男子到澳門賭場簽本票賭輸七千五百萬元港幣,賭場來台強制執行拍賣陳的豪宅;但陳將房子贈與妻子,賭場不滿查封不著,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決撤銷贈與。 法官調查認為,澳門法律規定賭博合法,賭債就應該有效,陳姓男子無償贈與房產給妻子,損害賭場的債權,陳妻應將房產的所有權登記塗銷。 陳姓男子三年前的春節期間,到號稱是亞洲第一家拉斯維加斯式渡假酒店的永利渡假村賭博,因為沒有帶高額現金,簽發賭場制式本票港幣七千五百萬元作為擔保,向賭場借款更換籌碼。 陳賭輸後遲未還款,賭場跨海來台要債,持本票向新竹地院查封陳的豪宅。沒想到,陳早就將市值兩千萬元的豪宅贈給妻子。賭場查封不成,提告求償。 陳向法官主張,賭債不是債且賭場還作弊,賭博不公正,害他輸錢。 但法官認定,永利酒店依澳門法律在現場提供賭博,賭場借錢給陳,陳簽下本票更換籌碼,賭贏賭輸後,再結算本票的票款,可見本票擔保的債權為賭債性質;依澳門法律,賭博為合法,陳的賭債就應有效。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861777.shtml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號6樓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發表於 新聞閒聊法律, 社會人文分享 | 已標籤 | 發表迴響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限制股票稅事 時點大不同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限制股票稅事時點大不同 公開發行公司今年可望開始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限制型股票),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巫鑫昨(19)日表示,企業發行後,應注意列報費用攤銷,獲得新股的員工也要注意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申報。 巫鑫指出,發行限制行股票的公司,應在發新股給予員工的當日,計算相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公允價值,並在「既得期間」攤銷為費用,還可在申報營所稅時列為減除項目。 所謂既得期間(Vest Period),就是公司給予員工股票時,會設定限制條件,例如一段時間或須達成績效,在時間未到或績效尚未達成這段期間,就是既得期間。 若獲得限制型股票獎酬(RSA)的員工,在既得期間取得的股利,屬於「營利所得」,可列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須申報個人綜所稅。 若既得條件沒達成,公司須收買已發行的限制股票,應作為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員工須申報個人綜所稅,且公司須作為薪資費用在申報營所稅時列為減除項目。 若既得條件未達成,但過去公司申報營所稅已攤銷的費用部分,應作為「其他收入」,申報營所稅。 當既得條件達成、員工取得股票所有權時,即為可處分日,應比照認股權憑證,以當日收盤價減去取得股票執行價格,作為「其他所得」,申報個人綜所稅。若是無償配發,就依當日收盤價為所得申報。 日前金管會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未來法規修正重點,未來企業新股授與對象如有經理人、具員工身分的董事者,上市上櫃興櫃公司,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提出建議並經董事會決議。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858127.shtml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號6樓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發表於 新聞閒聊法律 | 已標籤 | 發表迴響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大法官解釋:夫妻分居 不應適用同一稅率

『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大法官解釋:夫妻分居不應適用同一稅率 不合理處:夫妻所得懸殊 低所得的一方 在合併申報後竟然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 分居狀態中的夫妻,在報稅時,如何分擔全部應繳納稅額的計算方式規定,導致收入較少的一方,卻要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大法官696號解釋認為,財政部98年相關函釋雖已經取代財政部76年函釋,但與租稅公平相違背,應自解釋起,即不予援用。 解釋理由指出,財政部相關函釋的計算方式,在夫妻所得出現懸殊時,低所得的一方,必須分擔與其所得顯然失衡的較重稅負,此時即已發生公平性的問題。 財政部98年相關函釋:「夫妻分居,如已於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繳納稅額,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大法官解釋指出,財政部為顧及分居中夫妻合併報繳的實際困難,在申報程序上給予若干彈性,並以分別發單補徵的方式處理;然而,該函關於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的計算方式規定,是依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的比率計算,以致在夫妻所得差距懸殊的情況下,低所得的一方,須分擔與其所得顯然失衡的較重稅負,這種情形與租稅公平有違。 大法官會議認定夫妻合併申報違憲,衝擊現行租稅制度。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系副教授黃耀輝認為,夫妻合併申報概念源自「家戶所得」精神,如果夫妻不合併申報,直接衝擊「家戶所得」的租稅規劃,未來不但稅收大受影響,如何達到租稅公平,也很傷腦筋。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859093.shtml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號6樓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發表於 新聞閒聊法律 | 已標籤 |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