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精神病友互毆致死 男判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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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友互毆致死 男判刑2年
台中一家精神醫院蕭姓及王姓男性病友,於99年間某日吃完早餐,王男要求再吃遭拒,不悅拍桌嚇到蕭男,2人互毆扭打,王男摔倒撞擊頭部送醫不治。台中地院判處蕭男徒刑2年。

台中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蕭男多次進出中市一家精神醫院,與王男同為病友,王男民國99年8月某日吃完早餐後,又要求再吃被拒絕,不悅而拍打護理站櫃台。

王男的舉動驚嚇到一旁的蕭男而發生口角,王男又出手毆打蕭男導致2人發生互毆扭打,過程中,王男因重心不穩跌倒撞擊頭部,倒地不起,經送醫不治。

蕭男不否認與王男發生口角爭執及扭打,現場護理人員及看護員也作證說明現場狀況。

法官以蕭男罹患精神分裂症,導致辨識行為能力較一般人低,而減輕其刑,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徒刑2年,並於執行後施以監護2年。全案可以上訴。

資料來源:http://www.cna.com.tw/Views/Page/Search/hyDetailws.aspx?qid=201204130112&q=%e7%b2%be%e7%a5%9e%e7%97%85%e5%8f%8b%e4%ba%92%e6%af%86%e8%87%b4%e6%ad%bb+%e7%94%b7%e5%88%a4%e5%88%912%e5%b9%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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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破電信詐欺集團 檢警逮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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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電信詐欺集團 檢警逮23人

高雄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六隊破獲王嫌為首的電信詐欺犯罪集團;警方表示,受害民眾分居各縣市,已知40多人,詐騙得手金額新台幣500多萬元。

警方說,從警政署「165反詐騙平台」獲悉王嫌為首的電信詐欺犯罪集團,涉嫌以「假貸款真詐財」名義,透過電信轉接訛詐缺錢民眾騙取2萬至30萬元不等手續費,受害人陸續向警方報案。

由於受騙民眾遍布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嘉義市、高雄市等,警方認為嚴重破壞治安,報請檢方指揮高雄市刑警大隊、旗山分局、刑事警察局偵八隊與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花蓮縣刑警大隊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深入清查偵辦。

警方調查發現,這一集團利用網際網路刊登「貸款廣告」,再利用漫遊或透過二類電信網路電話,層層轉接散發詐騙貸款簡訊,聲稱能協助民眾辦理銀行小額信貸為由,向急需資金周轉民眾詐騙手續費及保證金。

警方逐一清查銀行帳戶發現,由於銀行貸款緊縮,缺小錢周轉的中小企業主紛紛向王嫌集團聯繫,反被詐騙,受害人數至少40多人。

檢警聯手昨天晚間在桃園市、苗栗縣、臺中市、高雄市等地同步抓人,逮獲王嫌及男女屬下共23人,並搜索查扣相關犯罪贓證物一批,今天依刑法詐欺罪嫌,移送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警方呼籲,民眾辦理個人貸款時,應選擇信譽良好貸款業者辦理,如遇有疑似詐騙情事,應立即撥打165反詐欺專線,委由警察協助查證,以免受騙。

資料來源:http://www.cna.com.tw/News/aALL/20120313027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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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三義藝術村弊案 官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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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義藝術村弊案 官商判刑

苗栗縣三義藝術村開發案,縣府官員被控做不實結論,圖利建商,讓建商省下環評、水保等約新台幣6000萬元經費。苗栗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污罪判官商等人10年到1年8月不等徒刑。

苗栗縣三義藝術村等3處山坡地丙種建地,因苗縣農業局民國91年到96年間開發或變更設計,不符合「舊有平坦地」免水土保持計畫,或面積1公頃以下,免環境影響評估,但農業局水土保持課相關官員會勘,卻做出不實結論,讓建商免做環評,苗栗地檢署前年起訴官商多人 。

根據苗栗地院的判決書,建來成營造公司自民國91年起,陸續在苗栗縣頭份鎮、三義鄉規劃「天下一家」、「三義藝術村」、「天愛會館」3處社區住宅建案,公司負責人郭有仁為縮短開發時程、減省水保計畫等相關費用,透過2名工程顧問公司人員向苗栗縣農業局、建設局相關公務員送禮游說,規避審核。

涉案公務員包括前農業局水土保持課(現改制為農業處水保科)課長翁瑞昌、課員蘇玉招,以及前建設局建管課(現改制為工商發展處建管科)課長林源富和鄭祖明、傅湘怡等約僱人員。

判決書指出,郭有仁以招待飲宴、送禮方式,請經常跑照的工程顧問公司員工林宗慶、王家祥利誘翁、蘇等人做出「免擬具水保計畫」、「免辦水保、環評並核發建築執照」等不實認定,也讓建商因此圖得減省水保、環評計畫等費用逾6000萬元,並加速開發出售牟利。

全案林源富遭通緝,法院今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翁瑞昌有期徒刑10年,蘇玉招、鄭祖明有期徒刑2年,傅湘怡緩刑5年;林宗慶、王家祥及建商郭有仁各判處1年8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先前遭起訴的縣府約僱人員劉彥廷、陳鑑煌、胡烱權3人獲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資料來源:http://www.cna.com.tw/News/aALL/20120313029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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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罕見!最高院將開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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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最高院將開辯論庭

最高法院表示,將重新啟動多年未召開的言詞辯論庭,預定於四月二十五日將對前國民黨立委張碩文之父張輝元被控為子買票案,其中樁腳柯居財等人所涉偽證案,進行言詞辯論、公開審理。
將釐清拒絕證言權爭議
張碩文的選舉官司部分,台南高分院已於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判決張碩文當選無效確定,當時合議庭認為,張碩文的父親張輝元是有組織、有計畫性替張碩文賄選,張碩文不可能不知情;至於張輝元也因幫張碩文賄選,不但丟掉雲林農田水利會會長職務,還被判教唆頂替罪成立,處十月徒刑確定。張輝元另涉賄選罪部分,仍由法院審理中。
據了解,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共犯作證時的拒絕證言權,法院是否有告知義務,及共犯判決確定後,與起訴時的拒絕證言權有無不同等問題,有不少法律爭議,有必要藉由召開言詞辯論庭釐清。
此外,最高法院也將重組刑事判例研修初審小組,與現有的民事判例研修初審小組各自運作,不定期檢討改進不合時宜判例,未來刑事及民事判例研修初審小組運作時,將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擔任鑑定人,提供學界及專業意見作判例研修的參考。
最高法院同時已發函各一、二審法院及檢方,徵求修改不合時宜判例的意見,未來還將持續針對重大法律爭議案件,召開言詞辯論庭。最高法院昨天召開今年度第一次民刑庭長會議,作出上述決議。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r/15/today-p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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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網路上不得販賣藥品或醫療器材 苗縣衛生局:查獲將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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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不得販賣藥品或醫療器材

苗縣衛生局:查獲將處罰鍰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日前表示,在拍賣網站或是社群網路等,因為沒有實體通路,也未領有藥商許可執照,所以不得販售藥品或醫療器材。況且藥品或醫療器材的品質若出問題,大多數會影響人體健康,但是於網路上購買此類產品,恐難以追溯責任或是求償。
因拍賣網站的發達,網站所販售的藥物種類較實體店面為多,且價格通常比較低廉,許多買家因有此類需求,所以賣家多會到外國跑單購買成藥。但依據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販賣藥品或醫療器材的業者,應申請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才可營業;且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藥商登記事項包括營業地址、場所及主要設備的平面略圖,等同於要有實體店面才能申請藥商登記。
衛生局表示,通常查獲的違規情形,以販售醫療器材為多,依藥事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所謂醫療器材,包括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的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例如OK繃、隱形眼鏡、衛生套、醫療用拐杖、復健用品等,均屬醫療器材的範圍。衛生局呼籲,若於網站通路販賣此類產品,將會受罰。
參照藥事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所謂藥商,是指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又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於同法第8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未依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藥商登記而營業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34&NID=100232.00&kw=&TY=1&sd=&ed=&total=23903&NCLID=&l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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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最高法院保密分案 4月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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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保密分案 4月廢除

司法院今天審議通過,修正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刪除「保密分案」相關規定,並自4月16日起施行。最高法院這項實施逾60年的保密分案制度,即將走入歷史。

所謂保密分案,是指上訴第三審的案件,經審查後符合上訴要件,即把案件密封、編號,再隨機分案,讓審理法官在做成判決前,任何人皆無從得知其身分。當初設計是考量第三審居定奪關鍵,為避免法官受外力干擾與威脅,讓法官有完全獨立的審判空間,但也招致黑箱、迴避監督等批評。

部分基層法官組成改革團體,他們呼籲最高法院廢除保密分案制度,獲得總統馬英九正面回應,但也讓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日前在卸任交接當天重話批評,指主張廢除保密分案者是不了解制度,引發社會討論保密分案存廢。

司法院研議後認為,現今已無保密分案的必要,於是修正最高法院處務規程、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等相關規定,刪除有關保密分案等規定,同時配合修正處務規程中有關民刑事庭書記科的職掌,以及收案後續收文件的處理方式,刪除保密程序的規定。

司法院指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現行分案程序,是依據各院所訂定的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的規定辦理,因此,在處務規程修正後,自應配合修正,刪除保密分案的相關規定。

當初發起改革呼聲之一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表示樂觀其成,但最後還是要看最高法院如何研擬新的分案方式,他認為僅修正處務規程還不夠,還應提案修改法院組織法,並將各層級法院的分案方式,公開、透明讓民眾知道。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持肯定態度表示,司法院的決定符合社會要求改革的聲音,是社會共識。

資料來源:http://www.cna.com.tw/News/aALL/20120313032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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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企圖爬進監獄 男判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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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圖爬進監獄 男判刑3月

林姓男子去年9月企圖攀爬進新竹監獄,檢警以侵入住宅及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移送法辦。新竹地方法院今天判決,依毀損及侵入住宅罪,判處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林男去年9月4日仗著酒意,以塑膠袋與衣服包住手,拉扯監獄鐵絲網,企圖爬進監獄探望兄長,但林男尚未進入監獄,就因觸動警鈴而被逮住。

由於這是國內首樁企圖爬進監獄的案例,檢警翻遍法條,勉強以侵入住宅與毀損他人物品罪嫌將林男移送偵辦與起訴。

新竹地院承審法官邱忠義說,林男在攀爬進入監獄時,拉扯高牆上的鐵絲網,造成一定程度的毀損,已觸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0元以上罰金;這部分是告訴乃論,嫌犯與家屬未與提告人新竹監獄達成和解。至於侵入住宅,雖刑期較毀損罪少,但屬公訴罪

邱忠義指出,考量林男因思念被關在新竹監獄的兄長,想翻牆入獄見兄長一面,所以拉扯鐵絲網,依侵入住宅與毀損罪,判處林男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新竹監獄對此沒有表示意見,尊重法官的判決。

資料來源:http://www.cna.com.tw/News/aALL/20120313026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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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聘僱非法外勞 最高罰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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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非法外勞 最高罰75萬元

台北市勞工局今天表示,近日查察小吃店時發現店內雇用員工阿莉為逃逸的外籍勞工,聘僱非法外勞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最高可罰新台幣75萬元,雇主聘用勞工時多注意。

勞工局表示,雖然小吃店老闆面試阿莉時,對方由1名自稱她丈夫的台灣男子陪同,並出示居留證、工作證正本,但查核後發現她是逃逸外勞。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勞工局長陳業鑫表示,最重可處75萬元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陳業鑫表示,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即可在台工作,無需申請「工作證」,提醒雇主聘用外籍配偶時,必須確認「居留證」及「戶口名簿」,注意偽造證件。

他表示,外國人居留證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

資料來源:http://www.cna.com.tw/News/aALL/20120313008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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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離婚夫妻雙方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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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雙方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

國稅局:得協議由一方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昨(八)日表示,離婚夫妻雙方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如果實際對子女為扶養時,得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該子女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另為避免重複申報,可以協議由一方申報,如不協議或協議不成,由離婚後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
針對離婚夫妻如何申報婚生子女的免稅額一事,國稅局指出,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同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夫妻離婚後,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成年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如果實際已對子女為扶養時,仍得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就該子女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同時,國稅局說明,夫妻離婚後就申報子女扶養親屬免稅額,擔任或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離婚夫妻任一方,法律地位並無軒輊,所以不因擁有監護權的一方,而有優先他方申報的問題。至於離婚夫妻雙方應如何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參照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可以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二個以上者,也可以分由雙方申報,如不協議或協議不成,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此外,所得稅法第17條第1款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另參照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111號判決,扶養乃親屬法上關於扶養權利人與扶養義務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扶養義務乃本於身分關係,具備法定要件而發生,係以一定親屬關係為基礎,並以有受扶養之必要與有扶養之能力為扶養義務發生兩要件,欠缺其一,雖屬一定親屬,但無扶養義務可言。

資料來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19&NID=100280.00&kw=&TY=1&sd=&ed=&total=23903&NCLID=&l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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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內政部擬放寬保母加入社區保母系統資格條件 以協助家庭照顧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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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擬放寬保母加入社區保母系統資格條件 以協助家庭照顧幼兒

內政部日前表示,為提供更多優質保母以協助家庭照顧幼兒,研議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系所畢業,或領有一百二十六小時保母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兩類的保母,加入社區保母系統,讓原本因證照保母難尋無法領取補助家庭可以因而受惠。
內政部表示,為協助家庭照顧幼兒,提供更多優質保母,日前邀集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研議,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系所畢業,或領有一百二十六小時保母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兩類的保母,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且其所托育的幼兒,也可以獲得每月二千至四千元的托育費用補助。另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同時,內政部兒童局表示,現行保母托育費用的補助,是以社區保母系統具保母技術士證的保母,所照顧的幼兒父母必須雙就業或單親有就業,依家庭經濟狀況每月補助三千至五千元。如果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系所畢業,或領有一百二十六小時保母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兩類的保母,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不但不影響原來三千至五千元的托育費用補助,還可以幫助因證照保母難尋而無法領取補助的家庭。
另外,內政部也強調,為鼓勵婚育,凡雙薪家庭未滿二歲幼兒送托合格保母者,可以申請二千至五千元的托育補助;凡父或母任何一方未工作而自行在家照顧幼兒者,參照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及第4點規定,則可申請二千五百元至五千元的育兒津貼。托育補助及育兒津貼都是採申請制,只要是符合補助規定的民眾,就可以到幼兒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資料來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16&NID=100309.00&kw=&TY=1&sd=&ed=&total=23903&NCLID=&l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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