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務管理-工業用地之地價稅篇

工業用地出租有無地價稅優惠稅率適用?
 
實例:
    甲公司所有坐落台北縣板橋市光仁段A地
號等土地(土地使用分為工業區),原按工業
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發現工廠已於七十
九年間停工,原有工廠登記證,於88年間被
公告註銷,工廠亦在停工狀態;且將部分土
出租與汽車公司(下稱乙公司)等作為修
車廠使用,部分土地供保齡球館使用,部分
土地仍作為辦公室、員工宿舍、停車場使用
,部分土地作為產品之儲運及轉運使用,
應如何課徵地價稅?
 
解析:
    土地稅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按「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
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一、工業用
地、礦業用地。」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
申請適用本法第十八條特別稅率計徵地
價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左列規定,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一、工業用地:
應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計劃圖或工廠
設立許可證及建造執照等文件。其已開工生
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現況經查證
工廠確仍處於停工狀態,僅留小部分土地供
辦公室及停車場使用,且其餘大部分土地租
與保齡球館、釣蝦場、土雞城、檳榔攤、汽
車公司。依據土地稅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特
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除應檢附其他法定
資料外,尚應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
計劃圖或工廠設立許可證及建造執照等文
件。故甲公司自70年間申請適用工業用地
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後,是否均按原核定
規劃賡續使用而用途一直未變更?不無疑義。
   蓋甲公司土地原規劃係全部土地作為工廠
使用,於七十九年間停工,且部分土地出租
與乙公司當修車廠使用,部分土地供保齡球
館使用,顯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
用不同。工廠亦在停工狀態,是甲公司顯然
長期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
然,所謂「工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十條
規定,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
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而工廠使用之
土地,縱工廠經註銷登記後未直接使用,
將所有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
稅之土地出租予其他公司使用,如經查
明仍符合工業用地有關規定,應准繼續
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是本件甲公司所有坐落台北縣板橋市
光仁段A地號等土地,原自70年間按工業用
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核准在案。79年間甲公
司之工廠處於停工狀態,僅小部分供辦公
室及停車場使用,其餘大部分,租與
保齡球館、釣蝦場、土雞城、檳榔攤、
汽車公司。則該部分出租與汽車公司
作為修車廠使用土地,應查明如仍符
合工業用地有關規定之必要,應准繼
續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作者:劉進福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系
中山大學學士級會計系學分班
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學分班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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