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產權整合:(一) 共有人地址及生死不明之案例。
實例:共有人地址不明及生死不明之案例。
李甲、陳乙、陳丙共有座落於高雄市左營區新福段A小段B地號土地,李甲應有持分3220/3600,陳乙應有持分1/12,陳炳應有持分80/3600,李甲、陳乙同意出售,陳炳土地登記簿謄本僅記載所有權人陳丙統一編號E0009191,地址空白。應如何辦理整筆土地移轉?
解析:
李甲、陳乙合計應有部分為3520/3600,應有部分已逾三分之二,第一 項共有人人數不計。 陳丙是否生存,無從知悉,所以依據土地法 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十規定,查証早期土地謄本知悉,陳丙住所地為「大竹里苓雅寮庄一百扮八番地」及「苓東里二鄰苓中路三號」,經戶政機關函覆有關函查陳丙戶籍乙案,經查本所現有已建置「苓雅寮一一八番地」無該民戶籍資料,陳丙民國45年間亦無設籍「苓東里苓中路三號」。此時,無從查証陳丙之現在住址,僅由土地謄本判斷,登記原因為共有權變更,原因日期民國30年7月29日,其於無從判別,至此可以推定陳丙地址不詳,亦無從案戶籍資料查知其是否死亡。此時事先通知僅能依登報公告為之(即通知書),通知人李甲住台南市甲區中山路XX號,陳乙住高雄市左營區立大路XX號,受通知人陳丙。通知事項:(一)通知人與受通知人共有座落於高雄市左營區新福段A小段B地號(下稱B地號,重測前地號,高雄市左營區新庄段C小段D地號),(二)通知人依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將B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立約出售於承買人李丁,每坪新台幣(下同)115,000元整,並於90年10月5日訂立買賣契約在案。(三)本件B地號土地,受通知人應取得之價款,依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之持分比例分貝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依據買賣契約所約定流程支付。(價金分配,買方於90年10月5日支付第一期款1,126,666元,第二期於90年12月1日支付2,253,333元,尾款3,175,001元整,等權狀核發完成,扣除土地增值稅、差額地價及一切稅捐費用後,再支付賣方。土地稅費提存相關費用由出賣人負擔。)(四)受通知人應自本通知登報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行使優先承買權,履約條件與本契約相同。逾期視為放棄優先承買權。通知人:李甲、陳乙,代理人:劉進福,所址:高雄市左營區XX路251號A樓。
此之登報公告,出賣人可以預測無人回應。惟依法應踐行通知程序。向稅捐機關申報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必須就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填寫他共有人陳丙之相關資料,並於申報書內加註 “依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他共有人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字樣。稅單核發後,納稅義務人為陳丙。在此我們建議細心謹慎的專業人員,在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內,申請稅捐機關加註代繳人為買方李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