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十月 2009

人頭詐欺案件較新的實務見解

人頭詐欺案件最近媒體很熱烈的討論,不外乎許多民眾反應司法機關對於這類被害人(指帳戶提供者)不合理的對待,而且,往往不按個案事實一律免費送禮–刑事紀錄(俗稱前科)。 其實,這是司法的盲點,也是實務的盲點。每日,台灣各地都在不斷上演這類案件,司法人員調查久了,也就麻痺了。所以,有過經驗的網友便知道,警察大都不會相信你的説法,劈頭就是問:「如果你承認租賣,我可以筆錄幫你寫輕些!」。這實在是很不舒服的感受。 不過,最近法院對這類的判決似乎有所突破,如果你防禦得當(當然這部份需要透過專業人士協助),法院會願意給你緩刑的機會,頂多再判處你捐獻一些錢作為公益金,不像以往動輒以易科罰金來處罰,這是比較人性的作法。 因為,詐騙集團之所以成為集團,是因為他們具有組織性、智慧性、機動性,一般人是很容易被騙的,這是人性的盲點。我們不可以以一句「誰叫你要把帳戶交給對方,你有幫助故意」來決定一個人的未來 ,我們應該給這類被害人一個機會,而不是前科紀錄,除非他故意租賣帳戶。 司法的進步是很緩慢的,它往往需要一些人流血流汗才能換來實質的正義!(法律把脈家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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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以刑逼民」?

我們常聽到人說「以刑逼民」。究竟何謂「以刑逼民」?法律把脈家來幫助大家了解這個名詞。 通常欠錢的案子(譬如倒會、借款、違約等),債務人帳上一定都是沒資產的(要倒之前,10個債務人裡有9個都會脫產,另外1個是因為沒產可脫),如果債權人先走民事,到最後對方沒錢,債權人也只能拿到一張空的債權憑證,毫無用處。這時,大部分的法律專業人士都會建議債權人先提刑事告訴(如詐欺、侵占等),如此ㄧ來,一但告了債務人,債務人在地檢署強大壓力下,通常會因為害怕留下前科或是擔心服刑而不得不想辦法籌錢給債權人尋求和解減刑,這就達到了之前民事的目的了。 當然,如果該案不成立刑事而勉強去告的話,檢方也可能會做出不起訴處分,到時就變成浪費時間了。 總而言之,要「以刑逼民」時,我們建議務必先諮詢專業人士做好評估,不要ㄧ昧濫訴,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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