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要不要打官司?

到底要不要打官司?

這是法律把脈家最常聽到客戶或網友問我的一句話。而我總是把一切情況量化(即數字化),由當事人自己來做決定。

其實,每個人打官司的理由都不盡相同。有些是為了錢,有些則是為了出一口氣,但不管原因為何,我們都一定要計算「法律成本」,這樣才能做出正確的決定。

譬如說,某甲要告某乙,因為某乙欠某甲新台幣伍萬元。如果某甲來諮詢法律把脈家,法律把脈家會這樣分析給他聽:

1.如果走非訟,規費要繳多少錢?請人撰狀要花多少錢?如果走訴訟,規費要繳多少錢?請人撰狀要花多少錢?怎樣做符合你的經濟情況和事實狀況。

2.如先走刑事,會不會比較好?如果民刑事一起走,優缺點又哪裡?本案需不需要請律師?又哪些費用可以省下?

3.依照這樣來分析,你的勝算有多大?你一共要花多少錢?值不值得。

所以打官司是一門學問,不是打或不打的問題,是「報酬率」的問題,提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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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重要的法律觀念

文明社會的通病就是資訊太發達,資訊多了,參考的方向也多了,但是錯誤的資訊也相對的提高了,常常看到部落格知識意見的交換,有些法律觀念極需修正,否則足以誤導,因此,法律把脈家就隨性的提供幾點重要的觀念供分享:

一、外國的法律不適用於我國

首先我們要了解我們是在台灣,是適用中華民國的法律,因此國外影片那些看起來很刺激、很震撼的法庭戲,或許在我國通通不適用,所以,要拿國外的法律來討論我國發生的事實時,是相當不客觀的。

二、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的區分

再來,也常常看到許多離婚的人,對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的觀念混為一談,其實,監護權和探視權是一體的,而扶養費(指對子女部分)則是獨立的,怎麼說呢?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大都是和子女共處,因此未取得的一方當然要擁有探視權,所以是互為因果的。而扶養權跟監護權沒關係,只要子女是你生的,你就要扶養,不管誰取的監護,都要負責,差別僅在於負擔的比例(譬如先生負擔2/3,太太負擔1/3),如果一方不給,可以以訴訟方式主張,正常情況下法院一定會判對方負擔一定比例的金額。

三、人頭帳戶一定會被定罪嗎

最後,關於人頭帳戶的問題,也常常看到似是而非的說法,其實只要你的帳戶是被偷的,被騙的,你都不會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因為幫助犯也要有故意(這比較涉及到刑事犯罪理論的研究範疇),除非你收了錢,這就比較有爭議了。然而為什麼有些人明明被騙沒收錢還被定罪或起訴,原因很簡單,他沒有盡到防禦舉證的工作,加上不諳法律,不求助法律專家意見,以致於失去辯解之良機或是在警局作筆錄時被誤導了方向,再來處理就比較困難了(不過以上是指刑事的部份,如果你遺失帳戶有過失的話,被害人可能會在民事上跟你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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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實務運作~~地檢署篇(一)

在刑事偵查實務現行運作中,檢察官每日要處理的案件量是十分大的(包括檢察事務官),如果開過庭的網友就可以會心知道,開偵查庭的時間很少會準時的(因為每一件幾乎都會拖到下一件的時間),而且檢察官或檢事官往往在你陳述一大串的經過後,會用簡單的幾句話命書記官記載在筆錄中,有時很容易斷章取義(法律把脈家不是要否定檢察官或檢事官的專業,而是真實陳述法庭活動的現象,這是不可避免的,因為每個人過往經驗、教育背景、家庭環境都會影響到對同一個事件判斷的基礎,所以法院會設計層層救濟的制度,以減少這種誤差。舉個例子:某甲砍了某乙十七刀,某乙沒死,A檢察官問案可能會朝向殺人未遂罪,因為砍十七刀顯然有殺人的故意;如果是B檢察官,可能會朝向故意傷害罪,因為砍十七刀未死,顯然下手皆非致命部位,因此出於傷害的故意。所以A或B問案的方向一定會不同,也會影響到問句的鋪陳。

所以,為了確保自身法律的利益,我都會一再提醒身邊周遭朋友或是客戶如果有訴訟時務必注意幾件事項:

一、筆錄一定要看清楚再簽,如果認為不妥,不要不好意思,請直接當庭要求改到符合為止。因為這是你的權益,也攸關案件的成敗。

例如你是陳述甲開車「紅燈右轉」撞到你,如果筆錄僅記載甲開車「右轉」撞到你,請問效力會一樣嗎?

二、法庭中雖然不能錄音錄影,但不代表不能摘要記錄,出庭後,一定要把今天所有人(即告訴人或被告或證人)的證詞整理出來,分成(一)原被告共同一致部分(二)原被告不一致部分(三)證人陳述部分,然後推敲它的邏輯性(其實這已經是律師的專業領域了),找出矛盾處。

三、將上開內容整理出來,撰擬答辯狀或是告訴補充理由狀,如果有希望調查證據的部分,再提出聲請調查證據狀。

四、如此一來有幾點好處:(一)協助檢察官釐清案情脈絡,避免方向錯誤(二)親自參與以利日後證詞答辯

不過,這部分實在很專業,建議各位網友還是尋覓專業的法律人士從旁協助會比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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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強制第三人責任險(一)」~~有車階級務必認識

很多人都擁有汽車,也知道必須投保強制第三人責任險,但是往往發生車禍,卻不知道這個險要如何使用,因此,法律把脈家特地花了一點小篇幅,帶大家來認識何謂「強制第三人責任險」。

首先,要先認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這個法制定主要是為了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害者因而受傷或死亡時,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都可以依該法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就是因為保險公司可以賠償,所以自己的責任就降低了。

而保險給付的額度,傷害部份是每一人每一事故給付20萬元;殘障部份則按等級(共分成15個等級),給付從4萬元到150萬元不等的金額;死亡部份則是每一人150萬元。

至於賠償的範圍,僅限於傷害、殘障及死亡,人的部份包括加害人汽車外第三人及車上乘客,但不包括自己。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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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就監護權歸屬判定的標準為何?

現在社會離婚的案件愈來愈多,往好的方面說,現代人愈來愈追尋自我的價值;往壞的方面說,似乎婚姻已經不再是責任的象徵,合則來,不合則去,半點不勉強。

談到離婚,不免的會聯想到孩童的監護權該如何處理,事實上,法律把脈家自從事法律業以來,已經被太多人詢問過這類的問題:到底監護權要如何爭取?法院是如何判的?

其實,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狀況。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重點還是在如何把這些考慮因素串連起來,讓法官認為你是最佳的選擇。此外,若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紀錄,法院會衡量加害人是否適宜照顧孩童,這點也是很關鍵的因素。

總之,有了子女,不要輕言離婚;一但離婚,請以子女的利益優先考量!我們大人錯誤的決定,不要影響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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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跟補習班申請退費?

法律把脈家這幾天又接到一些網友詢問有關於補習班退費的問題,其實像這類的退費問題,一定要先去看看你和補習班簽訂的合約、簡章、招生廣告或是報名表上有無關於退費的規定,如果沒有,你可以參考各縣市關於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的相關規定來辦理。
       至於退費比例請向當地縣市教育單位查詢。如果以台北市為例,在實際上課前退班,應退還繳納費用總額的3/4。如果上課的時間尚未達到1/3者,應退還1/2的費用,倘若上課期間已超過當期1/3時,則不予退還。

提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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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倒閉該怎樣救濟?

最近又有旅行社倒閉,讓許多民眾紛紛擔心日後規劃出國旅遊時會不會發生在自己的身上,其實我們只要知道一些法律小關鍵,就可以避免這些困擾。

首先,找旅行社前,一定要先確定該旅行社有沒有投保履約保證的保險,如果有,就不用擔心。

因為如果你是在行程出發前發生旅行社倒閉,你可以馬上向投保履約保證的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當初所繳的團費;反之,如果在旅途行程中發生旅行社倒閉時,你可以仍然繼續行程(但記得保留單據),回國再向投保履約保證的保險公司求償所付出的費用。

所以不用擔心旅行社倒閉的問題,只要調整好自己的心態和面對問題的EQ即可,提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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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廳裡播放正版CD音樂竟然違法?

今天有個開餐廳的客戶打電話來詢問法律把脈家關於著作權的問題,我相信也是現代人應該去了解的問題,所以在這裡分享同好:

他的問題是:為了增加西式餐廳營業的氣氛,他常常在店裡播放周X倫正版的CD,但是最近有人告訴他這是違法的,他不明白,為何他花了錢買了正版的CD卻不能在店裡播放?

其實這個問題的重點是:當我們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是否合於著作權法之規範?

按著作權法之規定,音樂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享有「公開演出權」。而藉著視聽設備傳達音樂著作的內容,是屬於公開演出之行為,所以必須要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公開演出權。而著作財產權人得因此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

所以,當我的客戶要在餐廳以視聽設備播放周小天王的音樂時,是屬於公開演出的行為,應該事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者向著作財產權人組成的著作權仲介團體預繳使用報酬,取得公開演出音樂著作的授權,以免觸法。

相同道理,百貨公司、大賣場、巴士等公開營業場合亦同。

相關法條規定在著作權法第25條、37條,大家可以自行參考!

這是97年10月2日的新聞,也提供大家一併參考

違反著作權》火鍋店播音樂 老闆吃官司

聯合 更新日期:2008/10/02 07:40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分店,因在店內「轉播」有線音樂頻道播放的十首歌,被控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以該分店未經授權,擅自公開播送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將該涮涮鍋連鎖店負責人孔相涼起訴。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提告訴指出,去年九月廿日該涮涮鍋南京東路分店公開播放接收自九太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共計有錯過、男人不該讓女人流淚等十首歌,被該協會人員錄音存證。

檢方偵訊時,孔相涼(五十一歲)承認確有播音樂,但聲稱不知道這樣也犯法。

孔相涼不是類似案件被起訴的第一人。今年五月,中部一家知名連鎖大飯店在大廳播放有線電視,飯店林姓老闆遭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控告,檢方將他起訴,求處三個月徒刑及宣告緩刑;後來雙方和解,協會撤回告訴。

九十四年五月,全台知名休閒服飾連鎖店「unicornhouse」未經授權在門市內播放CD音樂,檢方將負責人吳祚大依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起訴。法院審理認為,吳祚大沒有授權門市播放,判決無罪。

在公開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影片,依法可處三年以下徒刑。台北地檢署查緝智財權專組主任檢察官張紹斌表示,有無違反公開播送權,有「公開場所」、「行為人是否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此兩個認定的要點,例如火鍋店、餐廳播放輕柔音樂,增進進餐氣氛,提升餐廳格調以吸引客人上門,這就是間接獲利,必須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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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一)~~何謂「前置協商」?

經濟不景氣加上社會價值觀的轉變,使得M型社會提前來臨,也使得台灣的貧富級距加大,衝擊百業的循環。這是怪象,也是當前政府急欲解決的問題,所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順勢而生,希望能幫助一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

首先,談到債清,我們一定要先了解何謂「前置協商」?

所謂「前置協商」就是指一些不願意走「更生」和「清算」的債務人(因為更生、清算,債務人之生活、資格、權利將受限制),為了解決債務,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如果成立,即發生訴訟外和解之效力。

相關法條規定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至第154條,臚列如下:

第 151 條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 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時,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其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
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即通知其他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協商,並將前項查詢結果供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錄。
協商成立者,應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協商不成立時,應付與債務人證明書。
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152 條 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債務清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得為執行名義。

第 153 條 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第 154 條 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成立後,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債權人依債務清償方案未受全部清償者,仍得以其在協商前之原有債權,加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其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應將債權人已受清償部分,加算於清算財團,以定其應受分配額。
前項債權人,應俟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與自己已受清償之程度達同一比例後,始得再受清償。 

 
至於何種資格才能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或銀行公會協商機制成立的債務人。
二、需在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營業額平均每個月新台幣20   萬元以下。
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
四、必須有積欠任一家金融機構債權的債務人。

前置協商處理流程大致分為四個階段:

一、申請階段:
債務人必須填寫前置協商申請書與財務及收入狀況說明表,內容包含目前各項欠款、持有財產、收入、支出和建議償還方案,同時必須檢附相關應備文件,直接向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提出申請。在受理申請銀行根據債務人提供的資料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清冊後,判定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後,申請案件就送至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辦理。

二、審核階段:

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接獲申請案件後,應將債務人申請協商案件通知各銀行,3日內暫停對債務人催收。最大債權銀行應該在文件齊全後20天內,完成前置協商通知債務人的程序,並代表所有金融機構與債務人協商還款條件,協商過後通知債務人和所有債權銀行依通過的協商還款條件辦理,在協商7個營業日內,把債務清償方案送最大債權銀行所在地管轄法院審核。

如果雙方無共識,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提供債務人協商不成立的証明書,債務人可以直接向法院依債清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通過的案件,最大債權銀行應請債務人簽署協議書及相關同意條款,才能送聯合徵信中心作信用註記。

最大債權銀行應在45天內完成與債務人協商作業,若協商後10天,債務人無故不到場協商,視為前置協商程序還沒有開始,最大債權銀行將不核發協商不成立的証明,並通知債權金融機構恢復催收。最大債權銀行與債務人協商期間,至少需面談一次,除債務人不可抗力,無法親自面談外,全部協商過程才可改為通訊辦理。


三、協商通過案件:
依照各銀行無法擔保債權金額比例攤還,由最大債權銀行統一辦理收款和撥付各債權金融機構款項作業。

四、協商結果告知債權人與債務人:
最大債權銀行應把協商結果,通知各債權金融機構和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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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費請求的範圍

常常在報章媒體看到車禍的意外消息(尤其是颱風夜),心裡總是會有一陣難過,之前協助處理過許多的車禍案件,在殯儀館看著白髮人送走黑髮人的淒哀景象,至今實難忘記!

言歸正傳,法律把脈家今天要來談談車禍案件中民事求償關於「殯葬費」請求範圍的問題。

民法第192條有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指肇事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通常是被害者之繼承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這裡所說的賠償責任金額,依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判決,係指「實際支出且屬必要者為限」。

所以重點是:

一、所有費用開銷都要有單據,而且最好列有詳細的明細表,可以讓法官一一核對,不可拿一張收據如泛稱殯葬費五十萬元。

二、再來所謂「必要」,要參考被害人、加害人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一般禮俗而定,譬如說一般人的骨灰罈用進口鑲?,鑲金的罈,可能就會被判定屬不必要的範圍。

三、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578號判決有提到:「棺木、墓地、骨灰塔及部分祭拜費用大都被認為是必要費用,但電子花車、出殯後之辦桌及為答謝致悼者所致贈之毛巾等費用,則非屬必要費用。」。

四、最後,必要也會隨著時空因素改變,例如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626號判決有提到:「請法師為死者誦經超渡,目前已成為葬禮告別式中所常見,如近年來發生於大陸『千島湖船難』、『名古屋空難』皆見法師為亡者誦經祈福,甚至舉行誦經法會,此項儀式既已為葬禮所常見,已成社會習俗,其支出自為必要之殯葬費用。

提供大家增長見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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