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黃茂榮先生的學生。
只是形式意義的學生對我的影響比不上實質意義的學生。
我在大三時上黃先生的債法各論。
可是那時真的太年輕了,根本定不下心來好好聽黃先生的買賣法(那時黃先生一年債各只教買賣)。這是形式意義的黃先生的學生。
大三,就抱著黃先生登在台大法學論叢的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猛啃。這是實質意義的黃先生的學生。
不知從何處知道這二篇文章。只覺得愈讀愈有意思。
當然,以大三又成績不是很好的我來說,未必能讀懂黃先生的那二篇大作。
畢竟把他們讀過數遍,也深深影響我法律的學與思。
後來,黃先生的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集結成書,我當然立即成為擁有者與讀者。
這麼多年來,也讀過楊仁壽先生的法學方法論,但總不及黃先生前開著作的精彩。
也用心去讀石田穰先生關於法學方法的著作,但總覺得收穫有限。
人生難得,得遇明師。
這種成為黃先生的學生的經驗,可能更為特別。
通告: Marcus Nem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