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國際私法之修正-1

國際私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工作延續了數年。這是司法院鑑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自民國42年6月6日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屆50年。我國政治環境、社會結構、經濟條件乃至世界局勢,均已發生重大變化,而本法原來所參考之立法例與學說理論,亦有實質修正,益以長期間之適用經驗及學術探討,確可發現本法若干未盡妥適或疏漏不足之處,應予增刪修正。為此,司法院乃邀請國際私法學者及實務專家,組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確定修正方向及基本原則,再委託學者專家研擬修正條文,提交委員會分批討論。修正條文之研擬,係於87年委託三人工作小組為之,筆者為其一員(另二位為前東吳大學(現台北大學)
陳榮傳教授、台北大學
徐慧怡教授)。三人小組當初認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修正,數十年始有一次,決定要好好把握機會,以最大的幅度來草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修正稿,並分工撰寫法條與立法理由供研修委員討論。

三人小組最初提出之“原稿”[1],總共有144條,共分為5章,第1章總則,規定法源、法院之職權、外國法、外國人之地位。第2章規定法院管轄及審理程序,規定中華民國得管轄之一般原因與特別原因、中華民國法院不得管轄與得放棄管轄之原因事實、程序依法院地法、外國人之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涉外民事事件之當事人適格、證據之證明方法與證據力、訴訟擔保、一事不再理與訴訟停止、假扣押與假處分及司法互助等。第3章規定法律之適用,包括通則與應適用之法律,通則部分包括定性、附隨問題或先決問題、連繫因素之解釋、國籍及其衝突、難民、住所及其衝突、居所、營業所、規避法律、公序良俗、反致、一國數法、最重要牽連關係原則。應適用之法律,則分節規定自然人、法人、法律行為、債、物權、親屬、繼承等法律關係應適用之法律。第4章則規定外國法院判決及仲裁判斷,包括外國法院判決、外國仲裁判斷、外國訴訟上和解及非訟事件裁定、承認與執行之程序、登記、破產等。第5章為附則,規定法律之施行、前後法之適用關係、其他法律規定之一併刪修。這樣的篇幅,國內學者有贊成者,
賴來焜教授即是[2]。外國立法亦不乏其例,例如,瑞士新國際私法即是。[3]惜原稿送交研修委員會討論,於一年後提出之草案初稿,大幅刪減原編章節之架構,僅餘3章67條,第1章為總則,包括法源、公序良俗、國籍、住所及其衝突、一國數法、反致、規避法律、先決問題或附隨問題、法庭不便利原則、一事不再理(國際的訴訟競合)、外國仲裁協議外國法院之合意管轄、外國法院身分關係裁判之承認、外國法院裁判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裁判之不承認等,第2章為準據法,規定各個法律關係之準據法,第3章為附則,規定本法新舊規定之適用。初稿經研修委員會討論後,三人小組依據與司法院之約定,於91年4月26日提出之草案,即係上開初稿。92年10月28日在網路上公告之草案,則更刪節成60條,將上開關於法庭不便利原則、一事不再理(國際的訴訟競合)、外國仲裁協議外國法院之合意管轄、外國法院身分關係裁判之承認、外國法院裁判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裁判之不承認等之條文完全刪除。並仿民法之編章,分為7章,包括總則、人、法律行為、債、物權、親屬、繼承及附則。

敘述整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歷次草案之來龍去脈,主要說明921028之版本,距離三人小組最初的構想愈來愈遠,甚至有些頗為重要的條文都不見了,留下的卻是像民法一樣的章節名稱,不能不令人深感失望。甚至懷疑是否有必要修正。


[1] 條文參見司法院編,司法院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研究修正資料彙編(一)民國91年出版

[2] 賴來焜,當代國際(私)法學之基礎理論,頁33以下,自版,2001年。

[3] 中文資料,參見劉鐵錚編,瑞士新國際私法之研究,三民書局,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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