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勞工法規補充講義

實務見解

裁判字號:98年台上字第1513號 案由摘要: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77、477、478 條(98.07.08)           民法 第 487 條(91.06.26)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91.12.25) 要    旨:上訴人未確實盡其監督、查驗、複核等職責,嚴重違反勞工忠實義務,已           使公司業務監管制度失其作用,對公司制度之破壞甚鉅,足認違約情節重           大,使公司受有嚴重損害。又所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而「情節重大」係指因該事由導致勞動關係進行受到干擾,而有賦予雇主           立即終止勞動契約關係權利之必要,且受僱人亦無法期待雇主於解僱後給           付其資遣費之情形,必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           上已難期待雇主以解僱外之手段懲處而繼續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懲戒           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核屬相當者,始足稱之。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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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 》 總統令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65161 號令修正 公全文 6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 條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勞資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及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 第 3 條 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 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 者,不適用之。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 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 或變更之爭議。 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 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第 6 條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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