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法學緒論
《 刑事 》 總統令修正「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15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2、44、74~75-1 條條文;增訂第 42-1 條條文;其中第 42 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 42-1、44、74~75-1 條條文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 42 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 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 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 ,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 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 一年。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 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 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 之日期。 第 42-1 條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 日,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二、應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 繼續閱讀
《 民事 》 總統令修正「民法」繼承編
2009/06/10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28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59、1161、1163、117 6 條條文;增訂第 1148-1、1156-1、1162-1、1162-2 條條文;刪除第 1155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二節節名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 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 1154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5 條 (刪除) 第 1156 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 … 繼續閱讀
《 民事 》 總統令修正「民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88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052-1 條條文 第1052-1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 管戶政機關。
《 刑事 》 律師見被告、所方不能錄音錄影 立院三讀
立法院昨(二十八)日三讀通過「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律師接見被告時應「監視」的規定,並增訂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看守所僅得「監看而不與聞」的規定,檢查辯護人與被告往來文書資料有無夾藏違禁物品,也只能以「開拆而不閱覽」方式辦理,以維護羈押被告的訴訟權及辯護權。 有鑒於羈押法自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制定公布至今,長久未配合情勢變遷或人權演進而檢討修正,法務部部長去(九十七)年指示,應參酌國際相關規約及外國立法例,積極全面檢討現行矯正法規。其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宣告,現行羈押法第23條第3項及第28條條文違憲,且將於今年五月一日失其效力。 為了因應羈押實務需要,刪除了現行羈押法第23條第3項律師接見被告時應「監視」規定,並增訂同法第23條之1規定,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看守所僅得「監看而不與聞」,檢查辯護人與被告往來文書資料有無夾藏違禁物品,也只能以「開拆而不閱覽」方式辦理。 此外,修正草案刪除了現行羈押法第28條,看守所不再將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的內容提供檢察官或法院參考,確立我國羈押法保障羈押被告訴訟權之「監看而不與聞」及「開拆而不閱覽」兩大原則,以符合憲法意旨及國際人權標準。
立院初審 債務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
2009-05-13 by 【中央社】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債務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但是否溯及既往仍待朝野協商。 現行法律規定繼承是採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的概括繼承原則,並另設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制度。 提案修法的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