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交屋問題請教
我兩年前買的預售屋,當時的廣告登明於96年6月交屋,但建設公司惟迄今並未交屋,問如何處理?(惟買賣契約中並未明載交屋日期)
我兩年前買的預售屋,當時的廣告登明於96年6月交屋,但建設公司惟迄今並未交屋,問如何處理?(惟買賣契約中並未明載交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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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9月份)與先生買了一間房屋,在交屋後兩星期來了一個颱風,發現房子有滲水現象,請永慶的業務員來看,他們說要聯絡前屋主,卻遲遲無消息,經我打電話詢問,先是回答聯絡不到前屋主,後是前屋主不願處理,可是我表示我們握有 貴公司的漏水保固半年契約,貴公司是否要先幫我們處理,後來永慶的店長答應幫我們處理,但我們要自付一萬元,事後再由永慶去追討,但他們的意思是,如果追討不到也沒辦法
我的問題是,這一萬元不應該是由我們支付去付擔這個要不回來的風險,有漏水保固,就是永慶應該負責,而不是把問題推給買方,我們買方需要付這一萬元嗎??而我們已被迫付了一萬元
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8月份時,遺失銀行存摺及提款卡,在遺失當時我有到警察局報案,但是我的存摺被詐騙集團盜用,之後我也到刑事組作過筆錄,現在我收到法院的傳票說我被告詐欺傳喚我出庭,我想要詢問這類案件我應該如何處理?
台灣 ~ 法官是否黑心 ~ 你來看
台灣的 ~黑心法官~ 良心有多黑 ? 看了下面判決就知道:
這是今年高等法院一個真實的終局判決,不得上訴之實例,
在整個判決理由中只引用一條法條,民法第482條,而民法
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
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是原條文,
但法官在判決理由中陳述:「就上訴人於94年6月23日起受僱
於何人言。所謂僱傭契約依民法第482條之規定,係以約定
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人給
與報酬之契約,因此,判斷何人為僱傭契約之當事人,即應
以其間有無此約定為標準,易言之,願以自己名義,負此契
約所生義務,並享有此契約所生權利之人,始為僱傭契約當
事人,至於實際由何人出面訂約,何人支出報酬,均於認定
僱傭契約當事人無涉。」
敝人未研修過法律學分,在此煩請各大媒體刊登以請教立法
院立法委員諸公、各大學法學博士教授、全台律師公會各大
律師們,民法第482條立法原意是否與本案法官在判決理由
中陳述相符,並敬請諸位指正敝人下列之淺見與疑問:
(一)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
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依此觀察之謂當事人約定應該是稱僱傭者之先決條件
,乃是含有雙方親自約定之意旨,為何法官在判決理由
中陳述:「所謂僱傭契約依民法第482條之規定,係以約
定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
用人給與報酬之契約」,而故意把「謂當事人約定」之
先決條件排除掉 ? 倒因為果已不是民法第482條雙方當
事人約定之原意。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 :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
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
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
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然
而本人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為何本案法官不依勞
動基準法審理本案 ? 顯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 :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 一、勞工:
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二、雇主:謂僱用
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
約。故法官在判決理由中陳述 :「因此,判斷何人為僱
傭契約之當事人,即應以其間有無此約定為標準,易言
之,願以自己名義,負此契約所生義務,並享有此契約
所生權利之人,始為僱傭契約當事人,至於實際由何人
出面訂約,何人支出報酬,均於認定僱傭契約當事人無
涉。」明顯法官的判決理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條雇主
之規定。
(四)綜觀本案法官在判決理由中陳述之目的,就是要把民法
第482條原本保障人民工作權的「僱傭契約」暗渡陳倉
改成「派遣契約」之意圖十分明顯,足見本案法官良心
有多黑 ; 是否是台灣的 ~黑心法官~ 請你看、請你說、
請你來為台灣數佰萬勞工權利評論。
嗨!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您一些法律問題,目前我因兵役問題被通緝當中(在網路上內政部資料中查到),但理論上應該會有通緝書才是,但我並沒有收到,就小弟基本上瞭解,通緝書上應該會記錄追訴時效,可以請問如果我提供姓名跟身份證字號和 法院通緝機關是否可以查的到〞正確〞的追訴時效呢?因為我想知到我什麼時候追訴時效可以取消,簡單的介紹一些情況: 距離離開軍中到目前有八年了,因為時間是在軍中一九九年初時,因病停役(不是真的,偽造文書),二、三年之後法院有寄通知書,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又有二百十四、等,我不是很清楚他們怎麼判決,但如果依當時防害兵役是三年以下有期途刑,追訴就五年再加偵察時間再加四分之一,不也應該要過了,但是網路還是查的到我的名字,如果他們是依造二百十一條判,那就很長的(十年追訴期),可是想來想去,偽造文書並沒有危害眾人啊!只是想不當兵而己,這個時間真的夠長,真想知道什麼時候時效才取消,不知道你們可以幫到忙嗎? 問板橋地院,或那裡可以查的到呢? 是否他們會告訴我呢? 這樣如果找你們查詢要收多少錢呢?
1.祖父於民國90年過世,留下的親人有祖母,姑姑(大女兒),叔叔(小兒
子)及我(長孫);我父親因為早年過世,請問我本人有繼承權嗎??
2.祖父過世後,叔叔向我索取印鑑証明,但未表明作為放棄繼承之用,
僅告知需處理一些祖父過世事宜,而今得知祖父名下不動產已登記
於姑姑名下,且過戶方式為分割繼承,請問未告知祖父有遺產的情
形下,又未告知向我索取印鑑証明是為放棄繼承之用,這樣算是侵
占遺產嗎??如果我要取得應得之遺產該如何處理??
3.而今距祖父過是已過6年,該如何取得當年祖父名下遺產總數項
目??
4.若我蒐集到我叔叔與我談話內容中含有當時未告知我放棄繼承之錄音,
是否可提出告訴??
5.如果放棄繼承難道法院都不會通知確認嗎??而我從來都未接獲任何通
知……
請惠賜高見感謝~~~
之前與前夫開公司,公司地址登記於前夫家我當公司負責人,在離婚後前夫的家人拒絕我進入公司。可惡的事前夫及婆婆自行販售公司貨物後,把貨款佔為已有,不肯交出貨款,想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有反制它們的方法。
弟弟有一個養子但養子身份僅在族譜上記載,當時在戶籍上並没有登記,想請問律師在法律上養子是否有繼承養父財產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