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十月 2007

預售屋交屋問題請教

我兩年前買的預售屋,當時的廣告登明於96年6月交屋,但建設公司惟迄今並未交屋,問如何處理?(惟買賣契約中並未明載交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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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慶房屋的漏水保固有問題

日前(9月份)與先生買了一間房屋,在交屋後兩星期來了一個颱風,發現房子有滲水現象,請永慶的業務員來看,他們說要聯絡前屋主,卻遲遲無消息,經我打電話詢問,先是回答聯絡不到前屋主,後是前屋主不願處理,可是我表示我們握有 貴公司的漏水保固半年契約,貴公司是否要先幫我們處理,後來永慶的店長答應幫我們處理,但我們要自付一萬元,事後再由永慶去追討,但他們的意思是,如果追討不到也沒辦法 我的問題是,這一萬元不應該是由我們支付去付擔這個要不回來的風險,有漏水保固,就是永慶應該負責,而不是把問題推給買方,我們買方需要付這一萬元嗎??而我們已被迫付了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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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告詐欺應如何處理

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8月份時,遺失銀行存摺及提款卡,在遺失當時我有到警察局報案,但是我的存摺被詐騙集團盜用,之後我也到刑事組作過筆錄,現在我收到法院的傳票說我被告詐欺傳喚我出庭,我想要詢問這類案件我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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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法官~

台灣 ~ 法官是否黑心 ~ 你來看 台灣的 ~黑心法官~ 良心有多黑 ? 看了下面判決就知道: 這是今年高等法院一個真實的終局判決,不得上訴之實例, 在整個判決理由中只引用一條法條,民法第482條,而民法 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 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是原條文, 但法官在判決理由中陳述:「就上訴人於94年6月23日起受僱 於何人言。所謂僱傭契約依民法第482條之規定,係以約定 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人給 與報酬之契約,因此,判斷何人為僱傭契約之當事人,即應 以其間有無此約定為標準,易言之,願以自己名義,負此契 約所生義務,並享有此契約所生權利之人,始為僱傭契約當 事人,至於實際由何人出面訂約,何人支出報酬,均於認定 僱傭契約當事人無涉。」 敝人未研修過法律學分,在此煩請各大媒體刊登以請教立法 院立法委員諸公、各大學法學博士教授、全台律師公會各大 律師們,民法第482條立法原意是否與本案法官在判決理由 中陳述相符,並敬請諸位指正敝人下列之淺見與疑問: (一)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 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依此觀察之謂當事人約定應該是稱僱傭者之先決條件 ,乃是含有雙方親自約定之意旨,為何法官在判決理由 中陳述:「所謂僱傭契約依民法第482條之規定,係以約 定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 用人給與報酬之契約」,而故意把「謂當事人約定」之 先決條件排除掉 ? 倒因為果已不是民法第482條雙方當 事人約定之原意。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 :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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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問題被通緝當中

嗨!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您一些法律問題,目前我因兵役問題被通緝當中(在網路上內政部資料中查到),但理論上應該會有通緝書才是,但我並沒有收到,就小弟基本上瞭解,通緝書上應該會記錄追訴時效,可以請問如果我提供姓名跟身份證字號和 法院通緝機關是否可以查的到〞正確〞的追訴時效呢?因為我想知到我什麼時候追訴時效可以取消,簡單的介紹一些情況: 距離離開軍中到目前有八年了,因為時間是在軍中一九九年初時,因病停役(不是真的,偽造文書),二、三年之後法院有寄通知書,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又有二百十四、等,我不是很清楚他們怎麼判決,但如果依當時防害兵役是三年以下有期途刑,追訴就五年再加偵察時間再加四分之一,不也應該要過了,但是網路還是查的到我的名字,如果他們是依造二百十一條判,那就很長的(十年追訴期),可是想來想去,偽造文書並沒有危害眾人啊!只是想不當兵而己,這個時間真的夠長,真想知道什麼時候時效才取消,不知道你們可以幫到忙嗎? 問板橋地院,或那裡可以查的到呢? 是否他們會告訴我呢? 這樣如果找你們查詢要收多少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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