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您一些法律問題,目前我因兵役問題被通緝當中(在網路上內政部資料中查到),但理論上應該會有通緝書才是,但我並沒有收到,就小弟基本上瞭解,通緝書上應該會記錄追訴時效,可以請問如果我提供姓名跟身份證字號和 法院通緝機關是否可以查的到〞正確〞的追訴時效呢?因為我想知到我什麼時候追訴時效可以取消,簡單的介紹一些情況: 距離離開軍中到目前有八年了,因為時間是在軍中一九九年初時,因病停役(不是真的,偽造文書),二、三年之後法院有寄通知書,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又有二百十四、等,我不是很清楚他們怎麼判決,但如果依當時防害兵役是三年以下有期途刑,追訴就五年再加偵察時間再加四分之一,不也應該要過了,但是網路還是查的到我的名字,如果他們是依造二百十一條判,那就很長的(十年追訴期),可是想來想去,偽造文書並沒有危害眾人啊!只是想不當兵而己,這個時間真的夠長,真想知道什麼時候時效才取消,不知道你們可以幫到忙嗎? 問板橋地院,或那裡可以查的到呢? 是否他們會告訴我呢? 這樣如果找你們查詢要收多少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