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所著名大學裡的歷史課上,教授正在向來自各國的同學提問:「『要生存還是要滅亡。』這句名言出自誰的口中?」
沉寂了半天之後,古田站起來說:「威廉‧莎士比亞。」
「很好,被譽為『歐洲的良心』是指誰?「羅曼.羅蘭。」
「完全正確,同學們,剛才回答問題的是位日本學生,可是作為歐洲國家的學生卻答不出來,太遺憾了。」教授不無感慨的說道。
「幹死小日本!」突然有人發出一聲喊叫。
「誰!誰說的!」教授氣得語音都顫抖了。
「杜魯門說的。」約翰站了起來。
「你以為自己在幹什麼?」教授生氣的說道。
「馬丹娜說的。」傑克也站了起來。
「這真叫人噁心,簡直無法無天了。」教授渾身氣得發抖。
「喬治.布希說的。」斯蒂芬也坐不住了。
課堂立刻陷入了混亂之中,所有的學生都開始議論紛紛,一些學生開始起哄:「耶!它MD夠勁!」
「克林頓對萊溫斯基說的。」瑪麗毫無表情的接話道。
教授憤怒得說不出話來,隔了一會,他大踏步的向門外走去,到門口時,他冷冷的看了所有人一眼:「我會回來的。」
「阿諾‧史瓦辛格說的。」鮑勃終於插上話了。
古田委屈的一攤手:「我沒做什麼壞事,為什麼會這樣?」
「張國榮說的。」李小麗一臉崇拜的神情回答。
所有的學生都圍成一個圈,湯姆有些垂頭喪氣:「該死,我們完了。」
「希特勒說的。」伊漢諾娃立刻回答。
賴特歎了口氣:「今天將是一個很有意義的日子。」
「賓拉登說的。」克瑞斯終於為自己能說出一個名字而得意。
「這決非是我最得意的一天。」古田慚愧的說著。
「托尼‧布萊爾說的。」已經不知道誰在回答。
這時校長和教授一起進來了,他臉色鐵青,幾乎是一字一頓的說道:「你們要為此付代價!」
「史達林說的。」全班同學異口同聲的回答。
「我錯了嗎我錯了嗎,難道我錯了嗎?」這回換教授喊。
「阿扁說的。」全班同學還是異口同聲。
企業面對誹謗的因應之道
企業處在與日競爭的時代,惡質而不實攻擊時有所聞,此外,人民權利意識抬頭,企業內部員工的不平之鳴、工會的杯葛、顧客的權益主張,在在使企業時時面臨誹謗抨擊,尤以台灣市場乃屬淺碟型市場,誹謗事件一經媒體日以繼夜的新聞播放,每每重創企業形象並衍生成企業危機。然觀察媒體上企業面臨誹謗抨擊時的反應,往往僅表示「依法保留法律追訴權」,此等「官方說法」,是否真有助於企業免於形象的破損,成功渡過危機。
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林天財律師與陳啟豪律師,在其2007年12月最新出版的《誹謗:台灣本土實證案例解析》一書中即表示,誹謗乃人民言論自由權與名譽保護權這兩個人民在憲法上的基本權利發生衝突碰撞而產生的法律課題,因此要借助法律救濟,本已不易;而對於企業,當信譽遭受侵害,如完全期待司法救濟,更是緩不濟急,因此在侵害發生之初如何對外回應,再進行法律責任的追訴,或逕以法律責任的追訴,以表彰自己的清白,即成為企業面對誹謗的重要課題。
林天財律師表示,數年前喧騰一時的「最佳女主角」與「媚登峰」間的攻訐行動,即是企業因競爭而產生誹謗的典型案例,該案中最佳女主角公司的高層人士在記者會上答覆記者發問時及其後繕打分發給記者的新聞稿中,分別載述對手為了宣傳效果,以抽脂的方式使其代言人在短時間內瘦下十數公斤等消息,由於各大媒體紛紛報導,導致媚登峰企業的信譽及形象受到嚴重影響。
林天財律師表示,企業在遭受誹謗言論攻擊之前,每有徵兆,企業應有警覺心,而應立即召開危機因應小組,確認可能遭遇的誹謗情況或抗爭方式,預作演練,這些工作應包括對外向媒體發佈的新聞稿或聲明書,不惟要做到使媒體為平衡報導,更要做到扭轉社會大眾對於該事件所可能產生的負面印象。以上述媚登峰案件為例,該企業即一方面追蹤該誹謗內容的報導情況外,並立即請該代言人現身說法,透過充分的證據資料,澄清並改變媒體的觀點,以終止該誹謗內容被以訛傳訛的後續不良效應。
而為了保護企業的商譽,企業有時也不免要對誹謗者進行法律責任的追訴,林天財律師表示,在我國現行法律,誹謗者除一方面要依刑法第310條負刑事責任外,更要依民法第184條負民事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此外,在刑事責任方面,我國公平交易法第22條對於營業誹謗的行為態樣,更有特別規定,即:「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效果,可對行為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而為誹謗的該企業亦可被科以罰金。另外,在民事賠償方面,對於企業更為重要者,乃是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對被侵害的名譽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常見的有在媒體公布判決書、在媒體刊登道歉啟事或澄清啟事、請求媒體更正或刊載反駁意見等,企業應於訴訟中善加主張請求,以期將對企業的傷害降至最小。
林天財律師強調,台灣有些企業遭受誹謗言論攻擊時,往往沒有做到第一時間的緊急處理,縱然事後經由訴訟途徑獲得救濟,亦有遲來的正義與企業形象破損的遺憾,因此如何兼顧誹謗發生初期的妥適對外回應、爭取媒體平衡報導,以及於適當時機對於誹謗者進行法律責任的追訴,乃企業不得不學習的重要課題。
2007/12/25 11:55天財法學教室團隊律師代表參加小秀才學堂推動委員會第18次例會,會中主要審查小秀才學堂第3期設立開班申請案,希望落實小秀才學堂對弱勢學童課輔的需求,避免教育資源重疊浪費。
天財法學教室團隊律師96年12月22日下午2:30出席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凱撒飯店所舉行的第 7屆第次全國理事長會議,會中決議繼續推動刑事訴訟法第34條律師接見被告無障礙空間的立法。

天財法學教室團隊律師出席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舉行之「威權不改、檢警攔阻 台灣人權淪喪記者會」,針對立法院本會期無法通過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修正案提出嚴正駁斥。

據報載,司法院將制定法官量刑參考準據,部份犯罪的量刑以後將會有標準可參考。
翁岳生前院長在九十四年三月指示召開會議及公聽會研議,今年賴英照院長接任後亦表認同,司法院近日內即會提出草案,第一階段優先針對著作權、竊盜等罪進行「量化概況分析」,至於何時會全面實施「量刑參考準據」,司法院並無進度表。
至於量表內容與公式計算方式,司法院仍與法務部、學術界、基層法官及學術界人士討論中,以竊盜案為例,即可從被竊物品的價值、被告犯案次數、有無前科、行為的危險性、被告扮演的角色等十四個要項訂定標準。
官員表示,將來所訂出的量表,應是量刑的「範圍」,如竊盜罪法定刑為罰金五百元至徒刑五年,將來可以訂出「輕度刑」、「中度刑」及「重度刑」三個或三個以上的等級,依據被告的犯案次數變數,計算刑度應「落」在哪一區塊,再由法官做最後決定。
根據民間司改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公布其委託台灣大學法律系王兆鵬教授、台北大學統計系林定香教授及中研院社研所楊文山主任,耗時一年完成的「竊盜罪」統計實證研究結果顯示:
一、判決書對量刑參考因素未明確交待,令人質疑法官量刑是否有遵照刑法第57條規定,或只是憑印象量刑。
二、法官傾向於「從輕量刑」。
三、在非都會地區偷竊,較易獲判緩刑。
四、中年(46歲)以上法官比較仁慈,較易宣告緩刑。
五、女法官比較仁慈,較易從輕量刑。
六、 女性被告,較易獲判輕刑。
七、有前科者,較易獲判重刑。
八、坦誠犯罪者,未必獲判輕刑。
九、如檢察官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較易獲得緩刑宣告,或獲得較輕的刑罰。
十、既遂、未遂不影響量刑,與刑法第26條之規定相異。
十一、只偷一件東西的被告,不會比竊盜的連續犯,更容易獲得緩刑。
十二、 法官越來越不願意宣告緩刑。法官越來越少判處罰金刑。
十三、 法官無越來越判處重刑或輕刑的趨勢。
贊成制定量刑參考準據的人認為有公式可以參考,可減少困擾,並且較具公平性。但也有人認為,在法定刑度內量刑,就是合法裁量,檢察官或被告不服,可以上訴,若司法院逕自訂定量刑公式要法官遵守,已有侵害憲法中法官獨立審判原則之虞。
你的看法如何呢?
據報載,台北市螢橋國中教師,升旗時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遭女學生及父親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求償一百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老師為維護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搜書包,屬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裁量範圍,符合比例原則,若真侵害學生權利,也可「阻卻違法」,判老師不必賠償。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林佳範認為,針對警察臨檢,釋字第五三五號曾指出:「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為何檢查學生的書包,法官會認為並無隱私可言?
再者,釋字第五三五號亦指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換言之,其並非在執行如「春暉專案」即可任意臨檢。
去年十二月教育基本法才增訂:「學生的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而大法官釋字第六○三號指出:『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學生書包的「隱私」都不受法院保障,那更不用提保障其「人格發展之完整」。
不過也有國小教師邱世長認為,魚與熊掌難以兼得。「春暉專案」旨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預防菸害酗酒等,這些「負面」東西沒有學生會傻到將它放在桌上等明顯處,等待老師來發現。因此,事件一開始就是「教育權」與「隱私權」之爭。可能的差別只在於學校「未告知抽查」或是「告知後檢查」,兩者同樣會違反學生「自由意志」,只是後者手段會「文明」一些!
根據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文,理由書上明白表示「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 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為了實現教育目的,老師檢查書包卻挨告,未免太過沉重!
教育基本法提到「為實現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他期盼日後親師都能在「教育目的」的大旗下,相互合作,共謀孩童之幸福。
針對上述這兩種見解,你的看法是什麼?
案例事實
羅美美之先生王大頭在死亡時所遺之遺產,有部分係於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羅美美在95年12月6日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就其夫於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之原有財產,是否可以列入民法第1030-1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以認列扣除額?
法律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於91.3.26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作成決議認為:74年6月4日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74年6月5日後其中一方死亡,他方配偶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夫妻各於74年6月4日前所取得之原有財產,不適用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之範圍。是核定死亡配偶之遺產總額時,僅得就74年6月5日以後夫妻所取得之原有財產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此決議是否違憲?
實務見解
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認為:夫妻於上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增訂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其聯合財產關係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者,如該聯合財產關係消滅之事實,發生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於同年月五日生效之後時,則適用消滅時有效之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之結果,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凡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現存之原有財產,並不區分此類財產取得於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之前或同年月五日之後,均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生存配偶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立法目的,以及實質課稅原則,該被請求之部分即非屬遺產稅之課徵範圍,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因此最高行政法院於91.3.26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所作決議違憲。
案例解析
財政部指出,95年12月6日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公佈後,始聲請扣除民法第1030-1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遺產稅案件,皆適用此解釋之見解。是故本案例中的羅美美可以將其夫於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之原有財產,列入民法第1030-1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以認列扣除額。至於95年12月5日以前申請的案件,如果已經完成處分且已確定,則不得變更。若尚未完成處分或尚未確定,基本上仍得查報後認列扣除額。

天財法學教室團隊律師因應台灣誹謗案件連年倍增,誹謗法之課題已是傳播學院及法律學系必修之課程,可惜坊間雖然有不少誹謗法的論著,但卻鮮少以台灣本土真實案例作體力論述的專書,因此不惜花費多年心血著成「誹謗:台灣本土實證案例解析」乙書,96年12月14日已由五南文化事業機構正式出版,定價新台幣520元。五南文化事業機構董事長來函感謝並期待天財法學教室團隊律師今後能「激盪出更多的火花,交融出更多的經典」著作。 歡迎向五南書局洽購。
<h2>天財法學教室團隊律師接獲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6年12月7日96仲業字第962347號函,通知該會為健全工程仲裁機制並提昇工程仲裁判斷品質,該會已建立工程主任仲裁人推薦名冊,以供當事人選任仲裁人或主任仲裁人時之參考,該會並通知天財法學教室團隊律師已獲推薦納入工程仲裁主任仲裁人名冊中,期借重天財法學教室團隊律師之專業及公正形象為社會服務。 </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