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台北市螢橋國中教師,升旗時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遭女學生及父親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求償一百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老師為維護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搜書包,屬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裁量範圍,符合比例原則,若真侵害學生權利,也可「阻卻違法」,判老師不必賠償。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林佳範認為,針對警察臨檢,釋字第五三五號曾指出:「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為何檢查學生的書包,法官會認為並無隱私可言?
再者,釋字第五三五號亦指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換言之,其並非在執行如「春暉專案」即可任意臨檢。
去年十二月教育基本法才增訂:「學生的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而大法官釋字第六○三號指出:『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學生書包的「隱私」都不受法院保障,那更不用提保障其「人格發展之完整」。
不過也有國小教師邱世長認為,魚與熊掌難以兼得。「春暉專案」旨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預防菸害酗酒等,這些「負面」東西沒有學生會傻到將它放在桌上等明顯處,等待老師來發現。因此,事件一開始就是「教育權」與「隱私權」之爭。可能的差別只在於學校「未告知抽查」或是「告知後檢查」,兩者同樣會違反學生「自由意志」,只是後者手段會「文明」一些!
根據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文,理由書上明白表示「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 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為了實現教育目的,老師檢查書包卻挨告,未免太過沉重!
教育基本法提到「為實現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他期盼日後親師都能在「教育目的」的大旗下,相互合作,共謀孩童之幸福。
針對上述這兩種見解,你的看法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