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面對誹謗的因應之道

企業面對誹謗的因應之道

 

企業處在與日競爭的時代,惡質而不實攻擊時有所聞,此外,人民權利意識抬頭,企業內部員工的不平之鳴、工會的杯葛、顧客的權益主張,在在使企業時時面臨誹謗抨擊,尤以台灣市場乃屬淺碟型市場,誹謗事件一經媒體日以繼夜的新聞播放,每每重創企業形象並衍生成企業危機。然觀察媒體上企業面臨誹謗抨擊時的反應,往往僅表示「依法保留法律追訴權」,此等「官方說法」,是否真有助於企業免於形象的破損,成功渡過危機。
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林天財律師與陳啟豪律師,在其2007年12月最新出版的《誹謗:台灣本土實證案例解析》一書中即表示,誹謗乃人民言論自由權與名譽保護權這兩個人民在憲法上的基本權利發生衝突碰撞而產生的法律課題,因此要借助法律救濟,本已不易;而對於企業,當信譽遭受侵害,如完全期待司法救濟,更是緩不濟急,因此在侵害發生之初如何對外回應,再進行法律責任的追訴,或逕以法律責任的追訴,以表彰自己的清白,即成為企業面對誹謗的重要課題。
林天財律師表示,數年前喧騰一時的「最佳女主角」與「媚登峰」間的攻訐行動,即是企業因競爭而產生誹謗的典型案例,該案中最佳女主角公司的高層人士在記者會上答覆記者發問時及其後繕打分發給記者的新聞稿中,分別載述對手為了宣傳效果,以抽脂的方式使其代言人在短時間內瘦下十數公斤等消息,由於各大媒體紛紛報導,導致媚登峰企業的信譽及形象受到嚴重影響。
林天財律師表示,企業在遭受誹謗言論攻擊之前,每有徵兆,企業應有警覺心,而應立即召開危機因應小組,確認可能遭遇的誹謗情況或抗爭方式,預作演練,這些工作應包括對外向媒體發佈的新聞稿或聲明書,不惟要做到使媒體為平衡報導,更要做到扭轉社會大眾對於該事件所可能產生的負面印象。以上述媚登峰案件為例,該企業即一方面追蹤該誹謗內容的報導情況外,並立即請該代言人現身說法,透過充分的證據資料,澄清並改變媒體的觀點,以終止該誹謗內容被以訛傳訛的後續不良效應。
而為了保護企業的商譽,企業有時也不免要對誹謗者進行法律責任的追訴,林天財律師表示,在我國現行法律,誹謗者除一方面要依刑法第310條負刑事責任外,更要依民法第184條負民事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此外,在刑事責任方面,我國公平交易法第22條對於營業誹謗的行為態樣,更有特別規定,即:「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效果,可對行為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而為誹謗的該企業亦可被科以罰金。另外,在民事賠償方面,對於企業更為重要者,乃是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對被侵害的名譽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常見的有在媒體公布判決書、在媒體刊登道歉啟事或澄清啟事、請求媒體更正或刊載反駁意見等,企業應於訴訟中善加主張請求,以期將對企業的傷害降至最小。
林天財律師強調,台灣有些企業遭受誹謗言論攻擊時,往往沒有做到第一時間的緊急處理,縱然事後經由訴訟途徑獲得救濟,亦有遲來的正義與企業形象破損的遺憾,因此如何兼顧誹謗發生初期的妥適對外回應、爭取媒體平衡報導,以及於適當時機對於誹謗者進行法律責任的追訴,乃企業不得不學習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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