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五月 2009
歐盟會員國廣電媒體所有權規範簡析
說明:近來「新三中交易」引起相當的關注!要分析「新三中交易」所可能產生的法律爭議,必須先瞭解國外有關廣播電視及跨媒體集中之規範,就可比較得知國內現行法制問題之所在!以下簡單就若干歐盟會員國之規定加以說明: 1、奧地利 奧地利民營電視法(Privatfernsehgesetz;PrTV-G)規定,廣播電視所有權之變更,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法並且對於執照及市場占 有率有限制規定:一事業(自然人或人合團體)得以持有多張不同傳輸區域的廣播或類比電視的執照,亦即禁止持有兩張以上供應區域有所重疊的類比廣播電視執照 (民營電視法第11條第1項參照)。而對於一事業其供應區域的認定,包括以下的參與情形或影響可能性:對於他事業之資本或表決權數達25%以上、具有控制 性的影響力,以及於商法所規定具影響可能性者。 有關無線數位節目的播送,奧地利民營電視法則規定,任何事業及其所屬媒體集團,於聯邦境內之供應區域,不得提供超過兩個無線數位電視節目,但技術上有不可避免重疊情形者(即所謂的溢波spill over),不在此限。 廣播部分則規定於民營廣播法(Privatradiogesetz;PrR-G):該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一媒體集團之供應區域居民總計不得超過1千2百 萬,而媒體集團內的事業其供應區域,則不得超過8百萬居民。而有關供應區域的認定,如同上述民營電視法的規定。第9條第3項則規定,媒體集團所屬的事業, 其於聯邦區域內的供應區域,不得超過兩個,但技術上有不可避免重疊情形者,不在此限。 2、法國 法國的規定最為詳細,其以持股比例、執照數(與收視率合併認定)及參與提供相同服務之其他事業,加以規定。吾人可借用德國弗來堡大學Martin Bullinger教授的分析(註一),歸納為三種類型:「禁止對於電視事業具有控制之影響力」、「禁止對於電視事業累積非控制性參與」以及「禁止為廣播 電視許可執照之累積」: a. 禁止對於電視事業具有控制之影響力 (1) 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以下亦同)對於年平均收視率超過2.5%的電視節目經營者,若該電視事業為全國性電視,其持股或表決權數不得超過49%;透過衛星訊號傳送者,不得超過50%;為地區性電視者,則不得超過33%; b. 禁止對於電視事業累積非控制性參與 (2) 任何人對於一全國性類比電視之持股或表決權數超過15%者,對於第二家全國性類比電視的參與不得超過15%; (3) 任何人對於二家全國性類比電視之參與超過5%者,對於第三家同類型的電視事業之參與,不得超過5%; (4) 對於取得無線廣播或衛星服務執照之事業,為超過三分之一之參與者,對於其他相同類型的事業不得為超過三分之一之參與;對於上述同一類型的兩家事業,為超過5%之參與者,對於其他相同事業不得為超過5%之參與; c. 禁止為廣播電視許可執照之累積 (5) 任何經營者僅能取得一張全國性節目執照; (6) 數位廣播電視經營者,最多能於全國經營7個無線節目; (7) 任何人不得取得經營區域全部或部分重疊的兩張區域或地方無線電視節目執照,不論係以類比或數位播出; (8) 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節目無限制,對於衛星廣播電視僅有若干限制 (9) 衛星電視節目執照之取得,不得超過兩張。 3、英國 …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