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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每月彙整:十二月 2007
第69期: 投資型保單真的可以節稅嗎?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出刊日期:2007/12/31 ※什麼是「投資型保單」? 投資型保單與一般保單不同,不但繳納保險金並非定期定額,投資風險承擔亦有所不同,而且連結基金、股票、貨幣、指數進行投資,通常要保人有專屬帳戶,並自行選擇之投資標的及金額。另外保單帳戶價值是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和而非如傳統保單保單價值一開始即約定,並固定不變。因此就風險而言,一般傳統保單是由具有共同風險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分攤(例如意外險保單的風險是由全部投保意外險的人分擔,換句說是由代表要保人、被保險人集合體的保險人承擔),但是投資型保單是由要保人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因此,高等行政法院部分判決認為在購買投資型保單的人,通常是以投資理財為目的,而不是為了分散風險而保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67號判決參照)。 ※投資型保單可以節稅嗎? 一般而言壽險之所以可以節稅,主要是因為遺產稅課徵的對象是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是壽險保單若有約定受益人,因為依據保險法第112 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也就是說既然保險金歸屬於受益人,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自然不用課徵遺產稅。所以有保險業者就認為,既然投資型保單也是保單,自然也應該享有免稅的優惠,金管會亦持類似見解。惟財政部基於租稅公平的立場,認為一般基金、股票的買賣都要課稅,不能掛上投資型保單的名義就可以免稅,因此反對不用課稅的見解。另外高等行政法院的部分判決亦支持此一見解。這一個爭議,最近經過行政院跨部會協調,財政部認為縱使將投資型保單視同一般保單而免徽遺產稅,仍應改向保險公司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這種見解將導致投資收益縮水。(資料來源2007/12/21經濟日報) ※保單應著重於分散風險。 雖然投資型保單是否可以免稅,政府部門仍未明確宣示,但是站在一般大眾的立場,對於壽險的需求,應著重於風險的分散。所以傳統保單雖然在投保時已確定保單金額,而且採取定期定額繳納保險費,較不具備投資性質,而且亦不像投資型保單在操作績效好時會有獲利。但是傳統保單所具備分散風險功能,則是投資型保單所不能及。因此一般人仍應先行具備一般壽險的基本保障後,再行決定是否透過投資型保單進行投資。至於節稅的考量,仍應待政府部門的明確宣示後再納入比較妥當。因為不管怎麼說投資還是有風險的。 本文同步發表於法治國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
第68期:96年親屬法修法的主要內容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出刊日期:2007/12/24 ◎婚要怎麼結? 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 982條條文,雖然在公布一年後,即97年5月以後才開始施行,但是修法改變了傳統儀式婚的方式,改採登記婚。對於國人的結婚習俗將有重大的影響,值得我們關注。假設小張與阿花在97年5月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並公開宴客,親友都上門恭賀並參加喜宴。隔日二人馬上去外國渡蜜月,之後二人事務繁忙忘了去戶政事務所登記,而且阿花認為既然公開宴客而不以為意,也認為法律會保障她。修法生效後還可以這樣想嗎? 依據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與舊法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大異其趣。也就是說在過去,結婚登記只具證明的功能。然而在修法生效後,未為結婚登記依民法第 988 條,是屬於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而結婚,結婚是無效的。所以阿花與小張在登記前婚姻還是無效,二人還不是夫妻。所以此次修法改變傳統對結婚典禮即請客的認知,以後要結婚,先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再請客比較妥當。所以阿花跟小張再怎麼忙,還是要趕快去登記,不要輕忽登記的效力。 ◎小孩跟誰的姓? 新修正的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因為以往舊法第1059條,是規定子女應從父姓。在特殊情形下才能從母姓,這個規定以往常被認為是父權社會的表徵而備受批評。所以修法後不但可以約定子女從母姓,縱使已經登記姓氏,在成年前,父母還是可以書面約定變更從父姓或從母姓。 ◎小孩不是親生的怎麼辦? 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親屬編,還有另一個重點,那就是小孩身分的認定,以往在婚姻關係出生的小孩,縱使不是親生子女,只要在知道小孩出生一年後,就不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所以實務上當事人只是知道小孩出生,但是在一年以後才發覺小孩不是自己親生的,當事人會因為起訴期間一年的限制,而不能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因此要負起撫養責任,造成許多糾紛及不公平的現象。 立法院為改變此一情形,修正民法第1063條第3項,將之修正為「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也就是除了以往要知道小孩已出生外,另外還加上要知道小孩不是自己親生的,才開始計算婚生否認之訴二年提起之期間。另外顧及過去因起訴逾期而不能提起否認之訴之夫妻的權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8-1條特別規定,對已過規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之訴的人,在修法施行後二年內,也可以提起之否認之訴,以資救濟。 本文同步發表於法治國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