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五月 2008

第86期:旅遊遇天災,怎麼辦?

 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據報載二千多名台灣旅客因四川地震影響旅遊行程,觀光局協調後決定,未走完行程的旅客,在扣除已支出費用後,剩餘款可獲退費,超過團費則由旅行社自行吸收,不可再向旅客加收費用(參照自由時報2008年5月20日報導)。以下簡介我國就旅客於旅遊時遇天災時,旅遊之相關規範: ※    旅遊之相關規範: 一、     法律:規範旅遊相關當事人間(旅行社、消費者)之權利義務之法律,主要為民法中第二篇債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八節之一旅遊一節。(條文從第514條之1至第514條之12共計12條)。另外實務有認為旅遊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旅遊業者提供團體旅遊行程,其內容兼括行程規畫、餐旅、食宿及交通之安排,諸此皆已涉及消費者之健康及安全,依上開說明,自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因此旅遊業者有本法(註即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35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二、     契約:雖然旅行社可以與旅客自由訂立旅遊契約,不過大部分都是依照交通部觀光局所發布定型化契約,來簽訂旅遊契約。(定型化契約種類有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海外渡假村會員卡(權)定型化契約範本等。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國外旅遊契約之規定。),所以旅行社與旅客權利義務,亦可從雙方所簽訂交通部制式定型化旅遊契約找到依據。 ※    遇天災時旅行社及旅客之權利義務: Ø          旅行社可否改變行程? 遇到天災此等不得已事由,民法是允許旅行社變更旅遊行程。民法第514-5條雖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不過從反面推論可知,當有不得已之事由如天災,是可以變更旅遊內容的。 Ø          旅費可否退還,增加費用(如交通費用)由誰負擔? 假如玩到一半遇到天災,提前結束行程返國,因為一半的行程未走完,旅行社可能因此減少支出,此時旅行社應將減少的部分退還。不過也有可能產生一種情形,因為遇到天災,反而在當地滯留或者因交通不便須以特殊交通工具接出,而須要多支出額外的住宿、飲食、交通費用。如果因此增加費用,原則上應由旅行社負擔,不得向旅客請求。(民法第514-5條: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另外從交通部觀光局所發布的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三十一條亦有相似之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不得向甲方收取。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 Ø          旅客受傷怎麼辦? 依照民法第514-10條,如果旅客因天災受傷,所生之費用如醫療費用,雖然旅客本身要負擔,不過旅行社在旅客受傷時應該提供必要的協助,如將旅客送醫、連絡旅客家屬等。(民法第514-10條: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 本文同步刊載於法治國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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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期:假買賣,真脫產?

據報載1名李姓男子為逃避法院判決須賠償80萬元,先將個人房地所有權移轉給弟弟,再轉賣給楊姓友人,94年間,李某弟弟再買回,甚至設定100萬元的抵押權給另個弟弟。高院發現李將房地產移轉給弟弟,弟弟未付一毛錢,認定屬贈與,另將房地賣給楊某,卻遲遲未交屋,而所謂的土地價款都先由李某家人匯出,雖有進入楊某帳戶,卻又輾轉回到李某家人手中,合議庭認定屬假買賣等,判決李某等家人敗訴確定。高院共要求李姓3兄弟須撤銷贈與,也要前往地政機關塗銷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及抵押權登記等。(中國時報 2008年4月24日報導參照),以下簡介我國法律就債務人脫產之規範: ※    實務上常見脫產方式有那些?: 實務上常見債務人脫產的方法,與上述案例一樣,不外乎是以下幾種,第一種透過假買賣;第二種是披著買賣的外觀,實際上卻是贈與;第三種就債務人財產設定高額的抵押權。而第一種假買賣,其買賣雙方通常都沒有移轉所有權的意思,買賣標的物的使用收益,例如出租之租金,通常還是原來的賣方即出賣人所享有。第二種脫產的方式,雖有買賣的外觀,雙方也約定有買賣價金。但通常就像前述案件一樣,價款實際上一毛錢也未給付,賣方內心是想將買賣標的物贈與給買方。至於第三種脫產方式設定抵押權,其目的在讓債權人強制執行時,因抵押權具有優先效力,而一毛錢也分不到。  ※    法律防範的規定有那些: Ø          假買賣無效? 買賣雙方沒有移轉所有權的意思,法律上稱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此時買賣契約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是無效的。(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標的物所有權不會因假買賣而有所變動,換句話說所有權不會移轉,因此如果縱使已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獲准,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也要被塗銷。 Ø          買賣變成贈與,怎麼辦? 一般而言,雖然假買賣會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不過有些假買賣,當事人雖然沒有買賣的意思,不過可能隱藏其他想法目的,例如贈與。如果在這種情形下,在考量並尊重當事人的真意下,雖然買賣會無效,然而所隱藏的法律行為如贈與仍可能有效。(法律依據民法第87條第2項「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雖然贈與可能有效,不過基於贈與行為有可能會損害債權人之債權,債權人仍可以依照民法第244條第1項聲請法院撤銷贈與行為。(民法第244條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Ø          債務人之不動產虛偽設定高額抵押權: 在債務人之不動產上,債務人若串通他人製造假債權,設定高額抵押權,損害債權人之債權。此時虛偽設定的抵押權與假買賣一樣,債權人也可以依據民法87條第1項,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通謀而虛偽意思表示,該抵押權設定無效,而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例分析 所以在上述案例,當高院在認定有假買賣、贈與以及虛偽設定抵押權之情形下,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撤銷贈與以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之判決,顯屬依法有據。 本文同步刊載於法治國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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