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十月 2008

第103期:【修法訊息】 祭祀公業新紀元?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出刊日期:2008/10/20   過去實務見解指出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獨立財產,祭祖(或祭先)係使祖先有所血食,並求其降福於子孫為其目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09號民事判決參照)。也就是說,個人通常是基於祭祀祖先之目的捐出財產,而以該財產的收益來支應祭祀費用。然而現今社會上常見的情況的是,距離設立人捐出財產設立祭祀公業的時間,可能已經歷時久遠長達一二百年,派下子孫通常已經人數眾多枝繁葉茂。連帶導致派下子孫有誰?派下子孫彼此之間很可能都不知道。使得祭祀公業的財產,由何人來管理?如何處分、收益(例如出租)?都會變得相當困難。 ※    祭祀公業條例制定: 因為在過去祭祀公業原則上為派下員全體所公同共有,所以在處分、管理祭祀公業財產依照民法第828 條規定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關於土地以及建築改良物之處分土地法第34條之1另有規定)。然而派下子孫既然可能高達百人甚至千人,要取得全部派下員同意已然成為一個不可能的任務。實質阻礙祭祀公業財產發揮經濟效用,甚至有可能導致無人管理祭祀公業財產產生弊病。因此,為了改變以往祭祀公業管理、處分的困難,立法院因此制定祭祀公業條例(總統於96年12月12日公布全文;行政院發布自97年7月1日施行)以改善此一情形。以下簡介祭祀公業條例其中二個主要內容。 ※    祭祀公業法人? 當祭祀公業管理人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以下,檢具相關文件完成向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申報程序後。祭祀公業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5條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而祭祀公業法人立法者認為有別於一般的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屬於一種特殊性質法人(註: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20期院會紀錄第249頁立法說明)而當祭祀公業登記成為祭祀公業法人後,因已取得法人格,自有當事人能力且為權利義務主體(同前揭註)。亦即祭祀公業法人的以自己之名義取得、處分財產,並且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訴訟。 ※    代為標售條款? 雖然祭祀公業條例第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九十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然而基於前述派下員認定困難以及社會上祭祀公業已歷時久遠,可以預見現實上並不是所有祭祀公業皆能由管理人(或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依法辦理申報。立法者基於發揮祭祀公業財產經濟效用,就三年內無人申報或申報被駁回之祭祀公業土地訂定第51條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規定,期能促進土地之利用。最後依同法第55條代為標售之土地,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 ※祭祀公業條例97年7月1日開始施行:       由以上的敘述我們可以知道,97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祭祀公業條例,對祭祀公業的管理、財產有著重大影響。無論是祭祀公業管理人或者是派下員,都應該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避免權益受損。 本文同步刊載於法治國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 第101期:公寓大廈漏水怎麼辦? Published by 王泓鑫 律師 十月 8th, 2008 發表於 未分類. 目前 0 個回應. 編輯.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出刊日期:2008/10/06     公寓大廈與一般透天厝不同的是,不但住戶眾多,另外管線亦複雜許多。再者當樓下漏水,樓下住戶假使想進去樓上住戶屋內查看,卻遭到樓上住戶拒絕時,樓下住戶有權利要求樓上住戶開門讓人進去抓漏、修繕嗎?最後漏水的原因百百種,如何認定修繕責任?以及修繕費用由誰負擔呢?   ※    開門讓我進去? 現代人雖然同住一個公寓大廈,但樓上樓下彼此不認識的情形比比皆是,而且要人開門讓外人進去查看、維修更是困難。然而公寓大廈中住戶漏水出狀況,要不是跟樓上住戶地板損壞脫不了關係,不然就是共用牆壁眾多公用、私人管線的問題,因此維護、修繕必須在其他住戶屋內進行的情形,屢見不鮮。所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即要求公寓大廈住戶,在其他住戶因為維修房屋之必要,而必須進入自己屋內時,住戶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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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期:卡拉永遠OK?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出刊日期:2008/10/13   據報載環保署舉行公聽會,初步達成唱卡拉OK公告禁止時段共識,環保署並將在近日公告卡拉OK禁止時段(中央社2008-07-23新聞參照)。然而針對卡拉OK我國法律有什麼那些規範,而且規範內容有那些呢? ※    自己在家唱跟收費的卡拉OK店,管的不一樣?   我國針對商業的卡拉OK,跟私人自己在家設置的的卡拉OK,管制上有些不同。唱卡拉OK如果有收費,一般來說在法律會被認定為是「視聽歌唱場」。而在都市計畫中,因住宅區注重安寧,使得視聽歌唱場依法是不能開在住宅區的(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視聽歌唱場……」)。若有違反,依都市計畫法是可以處6萬元到30萬元的罰鍰(都市計畫法第79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另外作為商業卡拉OK店之建築物,依照建築法令,也要有特定之使用執照類別才可以(依「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表」,類別是屬B1)。如果建築物使用類別不符合規定(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業者也是不能經營卡拉OK店的,否則行政機關另外可以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予以處罰(「……經查系爭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係屬「G類3組」,本無法為B類1組視聽歌唱業之營業……其有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 項規定即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之事實,堪以確定,則被告據以課處罰鍰,即非無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439號判決參照)。 ※    越唱越大聲?   從上述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個人在家唱卡拉OK,原則上是不受上述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的限制。因此足以規範個人在家唱卡拉OK的法令,原則上只剩下噪音管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然而噪音管制標準行政機關雖然都有公告,但是個人在家唱卡拉OK,其歡唱時間不定,而且聲音也不一定會持續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因此,實際上行政機關縱使接獲民眾檢舉他人唱卡拉OK太大聲,但是很可能當公務員趕赴現場時,卡拉OK已經唱完而難以測量、處罰。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雖然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但是警察人員到了現場,一樣會面臨噪音難以認定的問題,而導致無法以此條開罰。 ※    自制VS管制? 其實為了解決上述所面臨困境,縣市政府環保單位原本就有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公告唱卡拉OK禁止時段,而不管聲音大小。例如臺北市即公告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6時禁止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府環一字第09630963001號公告參照)。因此環保署前述計畫公告延長唱卡拉OK禁止時段,顯然基於同一思考脈絡。但縱使禁止個人使用卡拉OK時段拉的再長,畢竟卡拉OK不是固定且持續噪音源(例如二十四小時持續運作機器),公務員在取締上還是很困難。所以事實上還是只能期待個人的自制而非管制。在這個例子裡,我們可以清楚看到法律的侷限性。 本文同步刊載於法治國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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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期:公寓大廈漏水怎麼辦?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出刊日期:2008/10/06     公寓大廈與一般透天厝不同的是,不但住戶眾多,另外管線亦複雜許多。再者當樓下漏水,樓下住戶假使想進去樓上住戶屋內查看,卻遭到樓上住戶拒絕時,樓下住戶有權利要求樓上住戶開門讓人進去抓漏、修繕嗎?最後漏水的原因百百種,如何認定修繕責任?以及修繕費用由誰負擔呢?   ※    開門讓我進去? 現代人雖然同住一個公寓大廈,但樓上樓下彼此不認識的情形比比皆是,而且要人開門讓外人進去查看、維修更是困難。然而公寓大廈中住戶漏水出狀況,要不是跟樓上住戶地板損壞脫不了關係,不然就是共用牆壁眾多公用、私人管線的問題,因此維護、修繕必須在其他住戶屋內進行的情形,屢見不鮮。所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即要求公寓大廈住戶,在其他住戶因為維修房屋之必要,而必須進入自己屋內時,住戶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另外假使住戶拒絕其他住戶進入修繕,而違反容忍修繕義務時,他住戶是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訴請法院,判決命住戶容忍他住戶進入其屋內,進行修繕工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不過進入別人住宅進行修繕工程時,應避免造成他人損害,且應回復原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    修繕的錢誰出? 一般而言,假使漏水是自己家中管線造成的當然是自己要付。然而公寓大廈有公用部分管線,如果是公用部分之管線損壞導致漏水的話,原則上是社區基金或則按比例由住戶共同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至於假使漏水是因為共同壁(例如一層有好幾戶,同一層住戶相鄰共用的牆壁。)的管線破裂,或者樓地板(例如一樓的屋頂,亦是二樓的地板)管線破裂所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原則是相鄰或樓上樓下住戶一人一半平均負擔修繕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本文同步刊載於法治國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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