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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彙整:十一月 2008
第105期: 刑事保證金繳交與退還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出刊日期:2008/11/03 在社會許多受囑目的刑事案件中,當被告關在看守所一陣子之後,法院有時候會裁定被告可以繳交鉅額刑事保證金(交保)後重獲自由,而不用繼續羈押。然而什麼情形下可以繳刑事保證金?由誰來繳納?最後什麼時候會退還刑事保證金? ※ 羈押與具保? 為了避免因為被告逃亡或者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導致無法進行追訴、審判情形發生,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將被告羈押。然而將被告關在看守所中,畢竟嚴重影響被告人權。而且羈押比起其他強制處分,例如拘提、搜索,其影響及侵害個人權利程度是最高的。假使在被告不受羈押的情形下,追訴、審判程序和果仍得以順利進行的話,法院基於人權保障,原則上是可以依被告的聲請來停止羈押。 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後,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5條、第116條,分別可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者限制住居以停止羈押。其中具保,法院於許可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另外具保目的既為了停止羈押,由此可知具保與羈押存續與否有密切關係。再者,偵查時,被告存有羈押的原因(例如逃亡之虞)而無羈押的必要時,檢察官可以直接命被告具保繳交保證金(刑事訴訟法第228條參照)。換句話說,不一定要先羈押亦即關在看守所中才能具保。附帶一提,應繳納保證金不一定要由被告繳納,被告以外之人經許可原則上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為繳納保證金。 ※ 保證金什麼時候還? 具保既然與羈押有著密切關係,則當羈押的原因不存在、羈押之效力消滅時,具保責任也就不存在(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而當具保責任的免除或退保時,繳交刑事保證金(具保)之人當然也就可以聲請發還保證金(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3項「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參照)。 ★受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不受理判決確定,可以請求發還保證金: 可以請求發還保證金的裁判,指的是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412號判例要旨、刑事訴訟法第316條第1項前段「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參照)、不受理判決(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第1項參照)等判決。。而前述判決須確定始能發還保證金(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第1項「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繳有刑事保證金者,應不待其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即日查卷辦理發還。」參照)。 ★受有罪判決須被告依法執行始可請求返還保證金: 另外繳交保證金的被告,最後若被法院判決有罪,例如有期徒刑一年,則須等到判決執行後,才能由執行檢察官依聲請審酌處理是否發還保證金(「刑事保證金於起訴後,被告獲判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被告經依法執行,始予以發還」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227號刑事裁定參照)。 本文同步刊載於法治國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
第104期:法拍屋停看聽?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出刊日期:2008/10/27 近年來因經濟不景氣,法拍屋的案件眾多。法拍屋原則上又有著比市價低,以及在產權上比起一般房屋買賣較為清楚的優點,因此吸引許多民眾前往投標。 然而如果要去法院執行處購買法拍屋時,有什麼要特別注意或了解的風險呢? 點交與否? 當法院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前,首先會進行查封不動產的程序。原則上法院在查封房屋時,會調查法拍屋房屋實際狀況以及使用現況。例如現由何人使用、如果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使用,有無租約,租期為何……等。而這些房屋使用現況最後都會記載在不動產拍賣公告上(拍賣公告通常可在法院的公告欄、報紙以及法院的網站查得)。並且法官(司法事務官)會依照房屋使用現況,在拍賣公告上記載「點交」或「不點交」。例如當法拍屋查封時若是債務人自行居住,法院原則上會記載「點交」。 又因為法拍屋得標的人(即買受人)在向法院繳清價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亦即取得所有權)後,可否要求法院協助交屋,原則上是依照拍賣公告上之記載。通常只有在拍賣公告上有「點交」記載者,買受人才可以請求法院協助取得法拍屋的占有。所以並不是每一件法拍屋均能要求法院協助取得法拍房屋的使用,有的甚至還要另行訴訟要求第三人遷讓房屋。因此,假使想比較快取得法拍屋占有使用,不想進行訴訟程序,應該選擇購買拍賣公告上有記載「點交」的法拍屋。所以想購買法拍屋的人,事前應該詳閱拍賣公告避免權益受損。 法拍屋有瑕疵? 法拍屋雖然比市價便宜,但是如果投標的法拍屋存有瑕疵,例如房屋嚴重破損、水管不通……,買受人可否像一般房屋買賣,請求減少價金甚至解除買賣契約嗎(換句話說不買了)?答案是不行。因為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法拍屋的買受人是沒有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強制執行法第69條「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所以法拍屋的買受人,是不能依照民法第354條以下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辦理。因此有可能出現標到海砂屋,卻不能請求撤銷拍賣程序並請求發還投標時繳交的保證金情形產生(「經查系爭房屋縱係海砂屋,亦屬欠缺依通常交易觀念所應具備之效用、品質,依前揭說明,應屬物之瑕疵,而非權利瑕疵,則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第113條規定,抗告人自不得執此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而聲請原法院撤銷系爭拍賣程序,並發還已繳納之保證金。」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參照。) 法拍屋停看聽? 從上面的說明我們可以得知,想購買法拍屋的人,為了交屋的順利,事先應該要詳閱自己想投標的法拍屋拍賣公告記載的內容,包含「點交」與否的資訊。另外拍賣公告所記載房屋實際狀況,雖然可能會記載該法拍屋的瑕疵,然而不可能期待所有的瑕疵都會記載在公告中。因此投標人應該事先就欲投標的法拍屋是否存有瑕疵自行進行調查,如此才能降低購買法拍屋的風險,避免買到有重大瑕疵的房子而求救無門。 本文同步刊載於法治國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