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指導:王泓鑫主持律師 / 撰文:張明宏律師
☉出刊日期:2011/12/28
【事件】
先前新聞報導一名工地管理人員,上班午休期間遭人砍傷右腿、頭部等處,其向公司請求職災補償遭拒。向法院起訴後,法院判決認為上班午休期間因工地糾紛遭人砍傷屬於職業災害,該名工地管理人員得請求職災補償而判決勝訴(2010年4月15日自由時報報導參照)。勞工工作時,遭人砍傷,都屬於職業災害嗎?實務的見解為何?
【解析】
◎ 公車司機駕駛公車遭砍不算職災?
在過去實務上也曾發生一則勞工上班期間遭人砍傷,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的案例。這一則案例是一名公車司機,駕駛公車途中,與機車騎士發生行車糾紛,機車騎士憤而持刀砍傷公車司機。公車司機事後雖向法院起訴請求雇主公車管理處給付職災補償,然而法院認為駕駛公車通常不致於發生遭人持刀砍傷之風險,且司機遭人砍傷是因為行車糾紛致生不滿所致,與公車駕駛之駕駛業務無關。法院因而以傷害與業務無相當因果關係為由,認為司機遭人砍傷並非職業災害不能請求職災補償,而判決公車司機敗訴(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勞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參照)。
◎ 工地管理人員上班午休遭砍算職災?
本件新聞報導之案件,依據高等法院判決理由,法院認為構成職業災害的原因,是認為該名工地管理人員與公司,曾經在勞工局協議交由勞保局來認定是否為職業災害,如是則可請求職災補償。而因為勞保局已認定該名工地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遭受意外災害,勞保局應業已認定屬於職業災害,該名工地管理人員自得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70號民事判決參照)。
◎ 職業災害認定之關鍵,嚴格之見解?
實務上認定是否為職業災害,可分為兩種不同之見解,第一種採取較為嚴格態度。較嚴格之實務見解,認為職業災害需符合二個要件,一個是「業務遂行性」,一個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亦即「勞動基準法所謂職業災害,應以該災害係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之就勞動過程中發生(即具有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以雇主可得控制之危害始有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民事判決理由足資參照。
◎ 職業災害認定之關鍵,較寬鬆之見解?
實務認定職業災害,另有採取較為寬鬆之見解,其認為只要與工作有關之傷害,縱使雇主沒有過失,抑或勞工也有過失,雇主仍有職災補償之責任,換句話說,縱使危險發生係雇主無法控制因素所生,雇主仍有可能需負擔職災補償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民事判決理由參照)。
◎ 小結:
綜上所述,職災的認定標準,實務上分別有著不同之見解,因此,勞工上班時間遭人砍傷是否構成職災,實務顯有可能因標準的不同而有不同之認定。有關職災之認定,請一併參照本所律師所著「苦命勞工與職災保障」(看新聞輕鬆學法律2,第131頁至第133頁參照,書泉出版社)以及「職業災害如何認定?不服認定,如何救濟?」(和國家打官司-教戰手冊,第181頁至第187頁參照,三民書局)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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