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法學教育(二)

上回談到通過德國第一次國家考試的人稱作Referendar(有候補官的意思)。接著就是去實習。

III. 實習(Vorbereitungsdienst)
實習應在傳統的法律職業中結合實務工作,歷時兩年,分成不同階段,各邦規定略有不同,但大致依下列順序:
- 3至5個月在民事法院
- 3至4個半月在刑事法院
- 3至4個月在行政機關
- 9至10個月在律師事務所
- 3至6個月依自己興趣選擇
從前本實習階段的重心放在法官及檢察官,特別是訴狀及判決的草擬,但現在轉移到律師訓練。因為實際上通過考試的畢業生約只有十分之一的人從事法官或檢察官的工作,大多數還是從事律師職務。儘管國家考試的題目大部分都還是要求考生以法官的觀點解答案例。

IV. 第二次國家考試
實習結束接著就是參加第二次國家考試。這是一個純粹國家舉辦的考試,大學完全不參與。第二次國家考試有十一個科目,每個科目五個鐘頭,以及口試。有的邦還要做卷宗報告。第二次國家考試只能考一次,只有極少數例外可以補考,但大約百分之九十的人都可以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如果通過,即成為Assessor (候補文官),有資格成為法官,即有資格應徵法官缺,但只有考試成績極好的人才有機會。因此如果打算進司法機關或公家機關工作,第二次國家考試的成績佔有很重要的地位。如果去一般企業當然考試成績就不是那麼的具有決定性。如果考試成績只有『及格』(ausreichend),那幾乎不可能擔任公職,但當然還是可以擔任執業律師。

V. 結語
普遍來說,因為面對國家考試,法律系學生的壓力都很大。儘管德國國家考試的通過比率相較之下已經比台灣高很多,但實際上也必須要是成績相當優秀才可能實際從事法官或檢察官等公職工作。另外,德國的公家機關公務員有很大的比例是由法律人擔任,尤其是高級公務員,幾乎一定是法律人,這和台灣有很大的不同。

參閱Simon, Heike / Funk-Baker, Gisela, Einführung in das deutsche Recht und die deutsche Rechtssprache, 3. neubearb. Aufl., München,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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