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對德國模式的當代批判
不需要我說明資本主義進入福利國家時代後對人格關係態度的轉變。為此轉變,當代德國人也在反思那段歷史。最近出版的德國的權威的、詳細的民法總則教材的中譯本的作者說,與包括篇幅廣泛的“人法”的一些外國民法典(這些法典中當然包括了即使是屬於德語世界的瑞士民法典和奧地利民法典)相比,“我們的民法典總則中對人法的規定則顯得非常單薄,親屬法被貶入第四編”;“法律對自然人的規範過於簡單,因此沒有涉及一些重要的人格權”;“民法典的人法部分僅僅是一件未完成的作品,人們幾乎不能從這些規定中推斷出一般性的結論”。(註59)這些話表達了德國人對德國民法典的物文主義傾向的深刻反省,猶如他們對自己的納粹主義歷史的反省!這真是一個誠實的民族,其良心的審判不放過一切錯誤,恰恰構成某些死不認錯之民族的榜樣。
呵呵,“被告”已招,“律師”何辯?若再硬辯,有違程式。不獨此也,德國民法典的一些繼受者也在清算其錯誤,烏克蘭即為其著例。如所周知,1994年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結構是對德國民法典的模仿和發展,它在老潘得克吞體系的基礎上發展成新潘得克吞體系,包括如下7編:1、總則;2、物權;3、債法總則;4、債法分則;5、著作權和發明權;6、繼承權;7、國際私法。這一民法典結構也是獨聯體國家的示範民法典的基礎。參加這一民法典合作專案的國家有烏克蘭、哈薩克斯坦、白俄羅斯等。”。(註60)但在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誕生後的兩年,即1996年8月25日,誕生了烏克蘭民法典草案,(註61)它並未完全遵守上述範本,它包括如下7編:1、總則;2、自然人的人身非財產權(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人身權);3、財產權;4、智慧財產權;5、債法;6、家庭法;7、繼承法。從現有的資料可看出,烏克蘭儘管有義務接受以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為基礎的獨聯體國家示範民法典的模式,但它並未照抄這一示範民法典。首先,它把人身關係提前於財產關係,表明了其清算前蘇聯時期從德國繼受的物文主義的意圖;其次,它把家庭法納入民法典中,徹底否定了在前蘇聯集團國家長期存在,甚至在東歐劇變後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中也存在的把家庭關係排除出民法典的消極傾向,它與第二編的規定相配合,恢復了人身關係在民法典中的地位。(註62)這些要點,到處閃爍著創新的火花。也許因為它醞釀的時間較長,在結構上,它對蘇俄民法典-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結構反思最多最深,所以它完成的上述改革令人神清氣朗,耳目一新,產生換了人間的感覺。我們終於看到,不僅德國人自己,而且德國民法典的繼受者,都在反思物法前置主義的缺陷,如果我們還要堅持這種主義,就顯得不近情理了。
順便要分析的是烏克蘭民法典草案第二編的具體內容。該編規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保護權、消除威脅生命和健康之危險權、醫療服務權、對自己健康狀況的知情權、個人健康狀況的保守秘密權、患者權、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權、器官捐贈權、家庭權、監護和保佐權、體弱者的受庇護權(The Right to Patronage Care)、環境權等為確保自然人的自然存在所必要的人身非財產權;另外規定了姓名權、變更姓名權、自己姓名之使用權、尊嚴和榮譽受尊重權、商譽之不受侵犯權、個性權(The Right to Individuality)、個人生活和私生活權、知情權、個人文件權、在個人檔被移轉給圖書館基金會或檔案館的情況下檔主人的受通知權、通訊秘密權、肖像權、進行文學、藝術、科技創作活動的自由權、自由選擇居所權、住所不受侵犯權、自由選擇職業權、遷徙自由權、結社權、和平集會權等為確保自然人的社會存在所必要的人身非財產權。這兩類人身權共計32種,大概是目前世界上關於人身權的最完備規定。烏克蘭民法典草案極大地擴展了人身權的範圍,並打破了在自然人權利領域憲法與民法的嚴格分工。它用47個條文將人格權結構成獨立的一編的作法,也是對梁老師之人身權“條文畸少,不足以設專編”(註63)之結論的不利證明。
在某種意義上繼受了德國法的義大利,其教授也對德國民法典的物文主義發起了攻擊。在去年10月于符拉迪沃斯托克(符拉迪沃斯托克)召開的第8屆中東歐國家與義大利羅馬法學者研討會上,桑德羅•斯奇巴尼作為第6屆同名會議確定的羅馬法示範教材編訂組的成員提交了書面發言“關於以優士丁尼《法學階梯》為基礎編訂羅馬法初級教材的意見”,其中提出了示範羅馬法教材之編訂格局。他高度評價了優士丁尼《法學階梯》通過確定人的中心地位表現的人文主義精神及其廣泛影響,建議各國基本根據該書的闡述順序編訂羅馬法教材。(註64)此舉顯然是想取代過去流行的潘德克吞式的羅馬法教材,以消除物文主義的消極影響。(註65)
在斯奇巴尼教授發表上述言論的這個會上,我也作了介紹我的民法典草案結構設計的主題發言。在一個繼受德國法的國家批評德國法,當然對東道主有所冒犯,其學者就此分裂為兩個陣營:一個陣營認為自己民法典的結構沒有什麼不好,至於怎麼個好法,好在那裡,持論者卻不肯說;另一陣營認為我的發言很有意思,從而要發表我的文章的俄文本,並熱烈地討論我提出的問題。但會議的主持者義大利教授P.卡塔蘭諾認為,我提出的人與物的關係問題是“一個當代不能討論,只能回答是或不是”的問題,以此表達了自己的人文主義立場和對我的觀點的聲援。
看來,無論在德國自身還是在受德國影響的國家,物文主義都在遭受批判。梁老師還在中國堅持這種廣遭詬病的主義,與時代精神頂著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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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59:迪特爾•梅迪庫斯,前引書,第777-778頁。
註60:參見徐國棟:“東歐劇變後前蘇聯集團國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法律史、民商法典的結構、土地所有權和國有企業問題”,前引文,第203頁。
註61:2000年10月3日,我在俄羅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符拉迪沃斯托克)參加第8屆中東歐國家與義大利羅馬法學者研討會,有幸見到烏克蘭奧德薩法學國立學院的弗•朱巴爾先生,從他得知烏克蘭民法典草案將在2000年12月被議會通過成為法律。2001年3月18日,我懷著萬分感激的心情得到了朱巴爾先生以電子郵件給我發來的該草案(CIVIL CODE OF UKRAINE)前5編的英文本,它由歐盟TACIS Bistro專案資助翻譯。該譯本使我可以克服語言的限制評說這一草案的結構。
註62:它對俄羅斯藍本的超越還有:把智慧財產權越過債法緊貼財產權規定,承認了智慧財產權的特殊所有權性質,並且超越著作權和發明權的具體形式規定了一般的智慧財產權;最後,它沒有把債總與債分分為兩編規定。
註63:參見梁慧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大綱(草案)”,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05頁。
註64:Cfr.Sandro Schipani, Scheda relativa di un manuale d’Istituzioni sulla base delle J, manoscritto inedito.
註65:參見徐國棟:“社會主義•後社會主義•歐亞團結――第8屆‘中東歐國家與義大利羅馬法學者研討會’及歷次同名會議綜述”,載徐國棟主編:《羅馬法與現代民法》第2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