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言
人文主義和物文主義的兩派民法學者都承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兩大學派的差別在於對這兩類關係的重要性的理解不同。比較兩類調整物件、權衡其輕重的前提是比較者對這兩者都完全瞭解,在此基礎上作出合乎理性的選擇。但什麼是“人身”關係?到現在還不是一個非常清楚的問題。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正式表述是由民法通則第2條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請看該條的英譯文:“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adjust property relationships and person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civil subjects with equal status, that is, between citizens, between legal persons and between citizens and legal persons”[2]。把中文的法條與其英譯比較,我們可以發現,譯者把“人身關係”譯成“personal relationship”。如果我們承認該詞是“人身關係”的恰當對譯[3],我們實在在這一片語中找不出“身份”的詞素[4],這個英文片語的意思可以是“人格關係”、“人的關係”,甚至也可以是“人身關係”,但它是另外意義上的“人身關係”。這種另類的“人身關係”中的“身”有兩種用法。其一,作為一個沒有多少實際意義的襯詞,置於“人”之後陪襯“人”,並不增加詞義,如“人身尊嚴”(Personal dignity)、“人身自由”(Personal freedom)等法律術語中的“身”就是這樣的,把它們翻成“人的尊嚴”、“人的自由”亦無不可;其二,在“人”後面加“身”,有把特定語境中人的精神和肉體兩方面的屬性限定在肉體方面的作用,例如,“人身傷害”(Personal injury)就是對人的身體的傷害,“人身保險”(Personal insurance)就是針對人的生命和身體傷害保的險,“人身不可侵犯”(Personal inviolability)是對不得傷害他人身體之告誡[5]。而作為民法調整物件的“人身關係”,指“人們基於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關係,是人格關係和身份關係的合稱”,[6]此處的“身”,並非襯詞或指“身體”,而是指“身份”,它要麼被理解為“親屬關係”[7],甚至除此之外還包括繼承關係[8],要麼被理解為“自然人在團體或者社會體系所形成的穩定關係中所處的地位”[9],要麼被理解為“一個人或團體被置放的相較於其他人或團體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地位”[10],但這樣的“身”的詞素並不存在於Personal relationships的表達中。
由此產生的問題是:第一,民法到底是調整人格關係還是人身關係?因為personal relationship的直譯應該是“人格關係”或“人的關係”,而不是“人身關係”;第二,如果民法確實如我們所說的那樣調整“人身關係”,那麼,“身”的因素是如何進入的?它與“人格”的因素的關係如何?第三,在“人身關係”的表達中,“人”是什麼?“身”又是什麼?
如果這是一個真問題,它的存在可是有年頭了。此時此地探討它有特別的意義,在《大清民律草案》頒佈一百周年之際,中國正在起草民法典,由於法典編纂的重新開始的性質,中國民法理論正處在清理期。挖掘這一問題的來龍去脈,有助於正確認識民法的構成和功能,從而影響我們對民法典的設計。
注釋:
[1] 感謝北京大學的張谷博士在2002年4月6日由北大研究生會與《中外法學》、法律出版社聯合舉辦的“中國民法百年:回顧與前瞻”會議上對本文作出的評論,它們對改正本文論述中的一些缺陷發揮了非常積極的作用。本文主要討論人身關係在西方國家和伊斯蘭國家民法中的存在形態。在完成本文後,我又寫了“再論人身關係——兼評民法總則條文建議稿第3條”(發表刊物未定)一文討論人身關係在我國民法和蘇聯民法中的存在形態。有興趣的讀者可交互參看兩文。
[2] See www.gchinalaw.com/cnlaw/reference/codes/civil/civilcode.htm
[3] 這裏隱含的前提是:我們的先輩在繼受西方法時把西文中的personal relationship翻譯成了“人身關係”。現在,我們把中文的法律譯成西文時,再把“人身關係”回譯成Personal relationship。
[4] 事實上,我們可以在Personal relationship的後面馬上可以找到這樣的要素。中文的“平等主體”被譯成了Subject with equal status,回譯過來是“具有同等身份的主體”。
[5] 就所有這些包含Personal的詞素的術語的英文形式以及漢譯,參見彭金瑞等編譯:《簡明英漢法律辭典》,商務印書館1990年版,第626頁。
[6] 參見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5頁。
[7] 參見王澤鑒:《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頁。
[8] 參見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頁。
[9] 張俊浩主編,前引書,第5頁。
[10] 彭萬林主編:《民法學》(修訂第3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