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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奔著廈門環境來的廈門移民的環境惡化經歷
【作者按】2000年1月,我慕廈門環境好調來廈大教書,但廈門的環境日漸惡化起來,在這兩年,我在羅馬法教研室網站寫了一些關於廈門環境危機的帖子,現把它們集中一處重新發表,希望可對國家環保總局的環評專家起到參考作用。廈門就是我的家園,我不願她毀滅,從而再移民,所以寫這些文字。 徐國棟:熱烈祝賀廈門原市委書記何立峰蟬聯市委書記,殷切期待他率領大家改變本市自今年1月以來環境急劇惡化的狀況,保持其本有的藍天白雲景觀(2006年10月27日) 徐國棟:廈門污染:黃紗帳的感覺。廈門挂黃紗帳幾十天了,首先感受到的是眼睛,經常發炎(2006年10月30日) 徐國棟:國慶長假期間,黃紗帳厚得像蚊帳,廈門報紙的空氣品質預報卻永遠是良,好像一個壞的時針永遠指在11點15分(2006年10月25日) 徐國棟:大約4天前,一夜大風吹散了不少污濁,終於可以揭開紗帳直面雲頂山的樹林了。一看報紙,空氣品質還是良,真是邪門了(2006年10月30日)
廈門PX、中國的環境角色與世界政府
很簡單,廈門PX事件的法律點是官員的政績衝動與百姓的環境權之間的矛盾。在中國,GDP的增長似乎是這種政績的惟一考評指標。這種惟一性一體現為沒有其他競爭性的指標,例如環保水準指標;二體現為它是一刀切的指標,一體地適用於廈門這樣的花園城市和鞍山這樣的鋼鐵工業城市,於是,在這種評價體制的驅策下,任何一個城市的當局者都要走不顧一切追求GDP之路,花園城市的最高當局也不例外。所以,從根本來看,廈門PX化工項目事件反映了我們的政績評價指標存在問題。改革的方向應該是打破這種評價體系,一是引入環保水準的競爭性指標,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換言之,你GDP弄得再高,但環境敗壞了,照樣不能晉級升職,甚至要被罷官。二是要允許根據地方的特殊情況調整評價指標,例如對花園城市就可鼓勵專門搞旅遊,為祖國和地球留一塊凈土。當然,從旅遊業賺得的GDP當然不能同搞大型化工項目相比,所以,可以降低對廈門市的GDP增長速度要求。 廈門PX化工項目事件從屬於福建省的開發海峽西岸經濟區的“實現新一輪跨越式”增長的整體目標。所謂“跨越式”增長,無非就是大躍進。在中國,由於慘痛的歷史教訓,大躍進已成為一個笑話,它造就了許多毫無用處的廢鐵渣疙瘩,因此,新的躍進慾望只能用“跨越式增長”的表達出現。然而,這種增長是否意味著台灣的低級產業移轉到台灣人所說的“海峽對岸”?值得思量,我在台北感受到的良好的空氣品質和在廈門感受到的日益惡化空氣品質,兩者應有關聯。我主張不提跨越式增長這樣的目標,以避免拔苗助長,主張考慮資源供給和環境承載能力的漸進式增長。
民法哲學與法哲學的關係
在上海會議上,我調侃性地提出了民法哲學應比其他部門法哲學高半級的觀點,此說符合我國歷來關於民法地位的話語傳統——民法是僅次於憲法的二級大法,言下之意是其他部門法是三級大法,與此相應,民法哲學就是高於其他部門法哲學的僅次於憲法哲學的二級法哲學。可注意到,在這一架構中,居於民法哲學上位的並非法哲學而是憲法哲學,法哲學的這種沉淪源於它沒有一個部門法作為自己的依託。 我曾為民法哲學的提法失笑,因為我一度認為西方法哲學就是民法哲學,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如此,凱爾森的《法的一般理論》和《純粹法學》也是如此。這些著作的關鍵詞是財產、契約、婚姻、侵權行為等民法術語,與我國法理學著作中的關鍵詞是暴力、鎮壓、階級等形成對照。前一種是民法型的法哲學,後一種是刑法型的法哲學,兩者的對比,猶如西方的民法傳統與中國的刑法傳統的對比。 我後來成為一名民法哲學作者,創立了包含名稱論、對象論、能力論、生死論、認識論、人性論、價值論、平等論、生態論的民法哲學體系,乃因為我認識到了民法哲學與法哲學之間存在的差異,前者儘管是後者的主體,但後者畢竟包括一些非前者的內容,例如,凱爾森的《純粹法學》在大談主體、法律行為、法律關係後要談國際法問題,而民法哲學的作者就不必如此了,相反,可以專門研究一下民法特有的問題,例如民法的調整對象問題,由此可以形成民法哲學與法哲學表面上的雙軌制,實際上的包含制。
兩種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義對物文主義(三)
三、什麼是人文主義?老的和新的 欲明瞭何謂新人文主義,必先明瞭何謂“老”人文主義。人文主義是當代被廣泛討論的題目,這方面的文章充斥各個刊物,汗牛充棟,但越討論越讓人糊塗。實際上,從該詞的發生學來看,所謂人文主義,不過是強調人是世界的中心的主張,它產生於文藝復興的義大利,是對中世紀的以神為中心的世界觀的否定。由此,人開始為自己感到自豪,悅納自己的一切屬性,不再為自己的存在感到慚愧。在這種意義上,我們不妨把人文主義一詞中的“文”理解為“中心”的意思,把它最初反對的那種主義稱為“神文主義”;把它現在應反對的以物為中心的世界觀稱為“物文主義”;把“文革”中那種政治掛帥的生活態度稱為“政文主義”(註11)。與這些七七八八的主義相比,人文主義不過賦予了人自身以這個世界的中心的榮耀。
兩種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義對物文主義(二)
二、剩下的兩種思路有何區別? 那麼,剩下的兩種思路的區別何在?從形式上看,區別反映為編章結構之設計的不同――理想主義思路主張人法與物法兩編制下的8分編、兩附編制;(註五)現實主義思路主張7編制――因此,我的方案與梁老師的方案的分歧,首先是關於形式的分歧,但形式是思想(如果謙卑一些,應該稱作“觀念”)――儘管不是關於實質的思想――的產物,梁老師將自己的民法典結構設計思想概括為現實主義,將我的相應思想概括為理想主義,信然!那麼,這兩種主義分別是什麼?從梁老師的文章可知,現實主義指充分利用現有的資源制定民法典的主張,此等資源有二:其一,我國現有的民事立法,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其二,德國式的概念體系和權利體系,因為它們自我國清末繼受大陸法系以來,已成為我國法律傳統的一部分,不宜更改。不難看出,這種現實主義有新瓶裝舊酒的意味,質言之,它是法律彙編與法典編纂之間的中道,(註六)目的在於在不十分震盪現有民事立法的情況下制定民法典,避免大動作。
兩種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義對物文主義(一)
兩種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義對物文主義 (註一) 一、是3種思路還是兩種思路? 業師梁慧星教授在《中外法學》2001年第1期發表了“當前關於民法典編纂的三條思路”一文(系先生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演講稿,並在其他許多大學講過),詳細介紹了“鬆散式”、“理想式”和“現實式”3種起草中國民法典的思路,我的一些想法很榮幸地被當作“理想主義思路”的設計方案得到介紹,這對宣傳我的觀點起了重大作用,我十分感謝。先生持論平和,學術風度使人如坐春風,令我欽佩。先生就民法典起草思路問題演講、發文後,影響很大,今年1月5日的《檢察日報》轉述了先生的觀點,正義網對此也有報導,先生所述之問題,成了當前民商法學界的熱點。但鑒於先生有些評論和觀點不乏可商榷之處,特作此文,以進一步說明我的理想主義-新人文主義民法典起草思路,質疑先生所持的物文主義(註二)思路,並期望喚起關於我國未來民法典之哲學基礎的廣泛理論爭鳴。 先可論者,為時下之中國,民法典起草到底有3種還是兩種思路之問題。梁老師介紹的3種起草思路,其中的“鬆散式、邦聯式”實際上不是民法典思路,而是反民法典思路,這種主張就是不要搞民法典。任何一本法理教材都會談到“法律彙編”與“法典編纂”的區別,前者是按一定目的或標準對已頒佈的規範性檔作出系統的排列,彙編成冊,它不是立法活動;而後者是在審查某一法律部門現行的全部法律規範的基礎上制定一個新的涵蓋該法律部門的系統、完整的規範性檔,要刪除過時和錯誤的內容,並增加新的內容,它屬於立法活動。(註三)顯然,鬆散式思路屬於前者,是懶漢的主張,讀者只要設想一下把統一合同法和民法通則這兩部分屬不同經濟體制的法律編在一起會產生多少矛盾和不協調,就會理解我這一有點難聽之斷語的真確!因此,我不贊成梁老師的中國存在3種民法典起草思路的提法,嚴格說來,只有“理想主義”與“現實主義”兩種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