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 20th, 2008 by admin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什麼是支付命令?
所謂支付命令,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例如:新臺幣100萬元)、可代替物(例如:上等蓬來白米100公斤)或有價證券(例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者,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以支付命令的方法向債務人請求,相較通常訴訟程序更加簡便、迅速、省費,而且支付命令一旦確定,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可以善加利用。
支付命令的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聲請支付命令應具備文件
法院對於支付命令的核發並不是毫無理由完全准許,還是要初步審酌債權人所提出的理由以及相關的證據,因此要附上證物,常見的證物,例如:借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契約書、送貨簽收單、會單………等等。
支付命令的效力
法院在收到支付命令聲請後,首先看聲請的理由是不是有理由,必須是有理由才能夠核發,或者是法官審理以後認為只能部分金額是有理由的,也會就一部份的金額來核發,例如:債權人請求支付貨款100萬元,但是債務人簽收的收據只有80萬元貨物,那麼法院就會就80萬元部分核發支付命令。
當法院決定核發支付命令後,書記官就會把支付命令送達給債務人,如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支付命令必須要確實送達給債務人,因此支付命令的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是要用公示送達的情形,就不能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還有一種情形是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也不能聲請發支付命令。
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後,如果有意見該如何處理?
當債務人收受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後,如果對於支付命令的內容有意見,必須要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狀」,此時,法院就必須要按照民事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也就是說雙方必須進行訴訟或調解的程序,來解決紛爭。
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後,如果沒意見,後續會如何進行?
當債務人收受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後,如果對於支付命令的內容沒有意見,則無須理會,等到過了20日,支付命令確定後,就會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如果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程序。
您應該知道的法律常識
支付命令在債務人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狀以後,法院就必須按照民事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無論是債權人(原告)或債務人(被告),都必須上法院,將來龍去脈向法官說明清楚,並提出相關證據加以佐證,債權人必須事先繳交裁判費用,為避免在訴訟上因不懂法律而吃虧,建議不妨在訴訟前先向法律專業人士諮詢相關訴訟程序,以免您的權益受到損害而承受不利益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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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 29th, 2008 by admin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許多結婚的新人,在眾人祝福下進入禮堂,宣布日後將永結同心,並簽署一份「結婚證書」,這紙結婚證書,究竟有何意義?是不是一定要這張證書才能證明夫妻關係呢?
結婚證書的意義,在96年5月民法親屬編修正後,有重大的改變。
在舊民法規定中,對於結婚採取「儀式婚主義」,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也就是說,兩人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與二人以上證人即可成立,並沒有硬性規定必須簽署結婚證書,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也不是必要的手續。結婚證書的意義依照舊民法第982條第2項規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事實上,舉行公開儀式時間畢竟很短,二人以上證人也不多,很容易讓人懷疑結婚的真正,因此民法才規定,如果新人辦理結婚登記後,法律上就認為雙方具有婚姻關係,當他人要主張這個結婚無效時,他人就必須負舉證責任,這是一個舉證責任轉換的規定。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必須要交驗結婚證書作為證明文件。如果夫妻結婚不想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證書就如同廢紙,沒有法律上效力。
這樣的規定衍生出許多問題,例如,民法規定離婚必須經過離婚登記,但是沒有規定結婚必須登記,在辦理離婚登記上就會發生問題,除此之外,當事人本來婚姻是無效的,卻因為辦理結婚登記讓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讓法律關係更為複雜,因此,民法第982條在96年5月時候有了重大轉變。
依照新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日後結婚成立的條件,必須夫妻雙方作成結婚證書並由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如此一來,結婚證書不再只是證明文件,而是具有法律上效力。
提醒一點,新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在96年5月23日公布一年後施行,就目前而言,仍然適用舊民法的規定。
就目前戶政機關運作情形,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該準備以下文件:
1.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或簽名)。
2.結婚證書正本。
3.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附繳單身證明。(但經法院公證結婚者免提)
4.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81年9月18日)公布施行後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者,憑大陸有關機關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
5.當事人最近二個月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四公分橫二.八公分或是二吋)、半身薄光面黑白或彩色相同之照片三張(不得戴有色眼鏡)。
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國外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
2.雙方在國外結婚無法親自到場可委託,外文(中譯文)證件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3.前揭一、二項之外文證件,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4.與大陸地區人民申辦結婚登記,除檢附結婚、單身證明文件外(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作,應依規定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該大陸配偶之入出境許可證須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及通過面談該入境許可證停留效期從「1個月」更改為「6個月」之延期戳記,作為大陸配偶入境辦理結婚登記之核驗依據。
5.與外國人結婚,如該配偶未親自前往辦理結婚登記,應檢附「擬取用中文姓名同意書」,如係於國外作成,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6.辦理本項登記,需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7.民法第982條修正,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後,方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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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1st, 2007 by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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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1st, 2007 by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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