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四月 2008

偷窺˙雙刃刀

           澳洲導演彼得威爾Director. Peter Weir藉著電影「楚門的世界」The Truman Show ,將名人隱私透名如紗發揮得淋漓盡致,同時也對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遭到了嚴重的漠視,表達最深沉的抗議及反諷。劇中金凱瑞所飾男主角「楚門」是生長在一個虛構的世界裡,他所居住的小鎮其實是一個巨大的攝影棚,所有的鎮民,甚至是他的親人、朋友都是職業演員,小鎮上到處佈滿著隱藏式針孔攝影機,他的一舉一動都被拍攝下來,二十四小時向全世界播映,他的真實生活記錄,其實是一齣牽引著全世界無數觀眾喜怒哀樂的熱門影集。這部影片,無疑具體地呈現了人生如戲的無奈,但也讓我們重新省思,一般大眾在窺探他人隱私、並藉此取得樂趣的同時,是否已對被偷窺者造成了困擾及傷害?「楚門的世界」影片最後,男主角毅然決定走出攝影棚,回到現實生活中去面對一個未知的世界,其實也告訴了世人,如果可以選擇,沒有人是願意活在鏡頭之下。         英國王妃黛安娜與男友相偕出遊巴黎,其座車據報載是因躲避「狗仔隊」的追逐,而發生了車毀人亡的不幸慘劇;近來諸如璩美鳳女士遭偷拍的xx光碟,影星陳冠希所涉及數女星曝露私處之不雅照片,經過報章雜誌(如獨家報導雜誌)及網路媒體的大量散佈,其實都反映出在現實世界裡的確存在的問題, 那就是,為滿足社會大眾的偷窺慾望,公眾人物的「隱私權」遭到了嚴重的漠視。我們不否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在某種程度上必須受到相當的限制,這是因為當一個人把他自己放在社會的舞台上,使大眾對他付出關心及注意,他的隱私勢必受到部份的犧牲,以作為換取權力的代價。而究竟傳播媒體是否能以「發掘真相」為由,毫無限制地以各種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報導他人各種隱私呢?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與隱私權的界限又在那裡?這其中所涉的法律問題又為何?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所謂「隱私權」是指個人應有「不受他人干擾的安寧生活」之權利,因此媒體所報導的內容不論真偽,均有侵犯他人隱私的可能,而且通常愈接近真實的報導對被報導人傷害愈大;其次,「誹謗罪」所欲保障的是避免個人名譽不受他人不實詆譭,所以誹謗罪的成立必須所報導的內容為不實,或雖為真實,但僅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等兩種情形。 一般大眾通常認為只要報導的內容是真實,就不會觸法,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因為不論所報導的內容為真實或不實,都有可能觸犯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及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誹謗罪之相關規定,不可不慎!           「隱私權」屬於我國《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之一,屬於特別人格法益,因此侵害他人隱私權者應我國《民法》第十八條及同法第一八四條的規定,即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也明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如果偷窺者係以竊聽、竊錄的方式揭人隱私,依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的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或竊聽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又散怖此等照片可能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得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媒體時常在高度競爭的壓力之下,爭相報導公眾人物私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一面,而且通常標題愈聳動,內容愈辛辣,就愈能吸引社會大眾的注意,成為一大賣點。於是,各式各樣的新聞來源,各種先進的攝影器材紛紛出籠,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獲得最獨家、最具爆炸性的新聞內容,而媒體競相追逐名人的私生活及社會大眾以窺視名人隱私為樂的結果,就是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繼續的遭到漠視。雖然一般認為,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必須受到相當地限制,這是公眾人物為換取名利,所須付出的代價,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公眾人物所能保有起碼的生活尊嚴,是不應透過以訴諸法律的方式,纔能得到最起碼的尊重。           如果沒有「狗仔隊」的飛車追逐,也許世人現在仍能欣賞到黛妃的迷人丰采;如果媒體及社會大眾能不嗜血性的報導或轉寄這些涉陳冠希案眾女星的不雅照片,也許這些女星仍能保有其感情生活上屬於自己而不受打擾的私人空間而 。侵害「他人隱私」猶如「一刀二刃」不但傷害別人,也將使自己面對相關的法律責任,這是媒體及社會大眾所應該共同省思,畢竟在現實生活中,沒有人能像「楚門的世界」裡的金凱瑞如此幸運,可以有機會選擇逃離巨大的攝影棚,而回到那個雖然平凡,但卻仍能保有自我空間的真實世界。 本文原 <名人隱私權遭到漠視  無「法」可管?> 曾刊登於On Air 雜誌.  經筆者部分修改後 重新發表於本 blog.                                               

發表於 未分類 | 發表迴響

科學外的美麗與隱憂 (三)

科學外的美麗與隱憂 (筆者淺見) 對於人類胚胎幹細胞之研究,擁護者及反對者向來各有,筆者無意於此贅述。唯須進一步探討此所製造之organism是否屬於胚胎,進而應受(人類) 胚胎幹細胞等相關法令規範之拘束,是多數人及政府當局所關切之重點。關於此點,英國人工受精和胚胎研究管理局(HFEA)十分謹慎地在會議紀錄之第五項到第九項中, 敘明此項研究受到「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1990人類受精與胚胎學規則」(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Research Purposes) Regulations 2001之拘束可參(見Research Licence Committee Meeting 28 November 2007, item 5 through 9)。 胚胎幹細胞之持續研究及發展,點亮了人類生命未來的曙光,看似前景無限,惟世界各國對於幹細胞研究之法令規範嚴謹及定義不一,正是問題之所在。蓋此項研究或許在英國能獲致有效之監督控管,然別忘了在世界各地仍存有不少野心勃勃、無法自律的狂熱份子及唯利是圖的商業人士,正虎視耽耽計畫搶食這塊生技大餅,一個(或數個)完全不受規範之幹細胞研究及交易市場或許檯面下正在進行,一但人獸胚胎遭到不當濫用,後果堪慮。是以,此項人獸混合胚胎後續所可能引發之問題仍值得進一步觀察。 – 許我一個- 不帶失序憂慮的美麗科技未來。 參考資料: 1. HFEA Licence Committee minutes for R0179 Newcastle … 繼續閱讀

發表於 未分類 | 發表迴響

科學外的美麗與隱憂 (二)

科學外的美麗與隱憂 (筆者淺見) 這項技術係將自人類皮膚所取得之(DNA)注入已經取出細胞核(帶有遺傳物質的細胞核經剔除)的牛隻卵子,最後育出99.9%(宣稱)成分屬於人類, 0.1% 屬動物的混合胚胎。其目的係為取得幹細胞,以尋求而對於帕金森氏症、老年失智症等基因疾病(包括研發新藥)之治療方法。惟此項在研究結果在醫療上有何重要之影響,目前尚屬未知。 由於此項獲准之研究,係將自成人之皮膚所取得之NDA注入動物之卵子,因此該組織究否屬於人類胚胎,仍須仰賴細微的科學解釋及分類 (如該胚胎99.9%屬於人類)等,然至少使傳統對於人類幹細胞之研究所引發之倫理、法律及科學之爭議,即殺害人類生命(須殺害人類胚胎以粹取出幹細胞)、維護人類尊嚴、人類生命不應被工具化等,退居爭論之次位;反倒是人獸胚胎引起外界之嚴詞抨擊: “Frankenstein proportion”、 “monstrous attack on human rights, human dignity and human life” (自我毀滅, 怪物, 人獸雜交)

發表於 未分類 | 發表迴響

科學外的美麗與隱憂(一)

科學外的美麗與隱憂 (筆者淺見) 英國政府所管轄之人工受精和胚胎研究管理局(HFEA)於2008年1月間批准一項人獸混合胚胎研究,英國紐卡索大學研究團隊旋於2008年4月2日(2006年11月提出申請)宣布已成功培育出人獸混合胚胎之研究成果(據悉,該胚胎僅存活三日)。 此項研究係依英國法令之規定,並在英政府嚴格控管下進行,包括取得政府許可、許可效期一年、胚胎必須在培育後14日內進行銷毀、且不得置入人類母體或母獸之子宮,除須獲得捐贈(真皮細胞或組織)人之同意外,尚需取得Local 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 (LREC)之許可等,其實驗目的必需符合有助於增進對於嚴重疾病之成因、治療及胚胎發展等知識之了解。- 特別說明,本研究案所使用之細胞組織雖未取得(LREC)之許可,但因其係使用自美國一商業組織Cambrex Corporation所進口之細胞組織,已符合美國當地取得捐贈者同意之規定。

發表於 未分類 | 發表迴響

軟體侵權通知之通報流程及處理機制(三)

軟體侵權通知之通報流程及處理機制(三) 3) 第二次清查:由權責單位針對上述回報結果,與使用單位協同進行二次清查: a) 使用單位回報軟體授權及使用情況正常:通報權責單位及/或法務部門- 並經第二次清查確認正常無誤-結案。 b) 使用單位回報軟體實際安裝套數或授權情況不明或有疏漏者:則由權責單位協同該使用單位進行第二清查。如二次清查結果,如確有疏漏者,並儘速由原單位提出購買需求,由權責單位協助購買改正。 4. 後續處理: 1) 如查 證結果,該被檢舉軟體之安裝或網路非法下載是屬於個人行為,應要求該行為人簽署切結書,表明純屬個人行為,並保證日後不再非法下載或重製他人受智財權保護之軟體或作品。 2) 如侵權情形嚴重,權責部門應將最終調查結果,向上級主管及/或更高主管部門進行 會報,由上級主管評估並決定是否有採取進一步應變(即購買或談判協商)措施之必要。

發表於 未分類 |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