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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請問個人綜所稅已經查核漏報並繳清本稅1,600,000是否還有其他罰鍰應繳?
To Lyly,
煩請告知詳細情形.沈顧問.
沈顧問您好!!目前我有一件有關贈與被查稅的案件,案情大概如下:
我父親與友人在76年間買了一塊有地主家族訴訟官司的土地,因而無法過戶.但在84年有辦理抵押設定.而在94年9月趁地主方勝訴,趕緊將部份土地過戶至我名下,當初父親考量到官司尚未結束,擔心若過至自己名下,如以後地主方敗訴,不知是否會影響這些已過戶的土地.(當時我大約30歲,也無能力購置土地.)這些土地在95年剛好有個機會可以出售,出售後所得,由買方開立支票,全數存入我母親名下,並於同年父母親利用這筆所得買了人生中的第一間房子,其他餘款亦使用我母親名義買了4年期的基金,準備當作養老金用.現在國稅局要課我2筆贈與,首先是在94年我父親贈與土地給我,另一筆是在95年土地出售後,我又贈與土地所得(現金)給我母親.我想請問沈顧問:第一是一案可以兩課嗎??因為若是要課我贈與我母親的部份,應該就是已認定土地確實是我所有;但又反過來追溯我當初購地的資金來源(我無法提供),故再補課一條我父親贈與我土地.這個部份,我非常不能接受.再來我主張當初我們只是因為官司問題,為確保自身權益,因而暫時借名過戶,而我父親也能舉證當時購買土地的資金流向,出售土地後所得也全數回歸父母名下,我只是個善意的第三者,在借名過戶的過程中,我們並沒有規避任何該繳的稅賦,故與一般借名買賣的情事並不相同.但國稅局仍然認定此情況為借名買賣,需課我父親”其他所得”並加罰鍰.以我本身的案件,希望沈顧問能給我比較明確的建議與方向.由於國稅局人員想趕在7月底前結案(此案件的辦理時間不到一個月),所以痲煩沈顧問撥冗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張寶妮小姐:
你的問題須提示所有的細節才有辦法判斷,否則會落入口舌之爭,請察諒。 沈顧問
您好:
拜讀 "拙文探討個人購買不良債權衍生的課稅問題 " 後,心有戚戚焉, 因為我的情形是透過購買不良債權再承受抵押物是要自用的,所以針對這個解釋令真是覺得很不合理阿,不知您目前有進一步的見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