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克儉
學歷: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經歷:財政部簡任稽核、核稿秘書
著作:
- 「私法法律行為之無效、撤銷、解除在稅法上之效果」
- 「遺產及贈與稅法金百科」
論文:
-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之研究」
-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研究」
- 「權證本無事,庸人自擾之」
- 「捐贈信託財產申報所得扣除之探討」
- 「境外勞務報酬之稅務演義」
短文:
- 「沈顧問說稅──父母利用子女銀行帳戶存款事件」
- 「沈顧問說稅──一件烏龍課稅事件」
- 「沈顧問說稅──土地交易之課稅事件」
- 「稅務秃鷹事件之黃任中課稅事件」
- 「稅務秃鷹事件之王家兄弟分產課稅事件」
- 「認購權證課稅之研究」
- 「因政府徵收而遷地重建之營利事業拆遷補償費課稅之檢討」
沈顧問:
您好!拜讀您的"再探討個人購買不良債權承受其抵押物再出售之課稅疑義"大作,甚感敬佩!也道出多少受到政府不當課稅人的心聲。好像是財政部的一紙不適法的解釋法令,可隨時讓老百姓挫著等死。可以隨時向前追溯,把”個人以買入之不良債權承受抵押標的物土地”課以重稅,那麼只要過去有個人以買入之不良債權承受抵押標的物土地,豈不都是要在家坐以待斃?如您在文中引用之實例:全部收入僅肆仟肆佰伍拾萬元,但核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卻達陸仟餘萬元。可否請教該案的結果為何?難道政府就這樣”不教而殺”之嗎?也難道沒有救濟的方法了嗎?
謹待您專業指教
陳美珍敬上
沈先生:你好!
煩請寫境外勞務報酬之稅務演義一文,如有案例也可加上
讓我們的讀者可以了解其中的道理
以免觸法而遭罰
先在此說聲謝謝你!
嘉億 敬上
沈顧問您好!!目前我有一件有關贈與被查稅的案件,案情大概如下:
我父親與友人在76年間買了一塊有地主家族訴訟官司的土地,因而無法過戶.但在84年有辦理抵押設定.而在94年9月趁地主方勝訴,趕緊將部份土地過戶至我名下,當初父親考量到官司尚未結束,擔心若過至自己名下,如以後地主方敗訴,不知是否會影響這些已過戶的土地.(當時我大約30歲,也無能力購置土地.)這些土地在95年剛好有個機會可以出售,出售後所得,由買方開立支票,全數存入我母親名下,並於同年父母親利用這筆所得買了人生中的第一間房子,其他餘款亦使用我母親名義買了4年期的基金,準備當作養老金用.現在國稅局要課我2筆贈與,首先是在94年我父親贈與土地給我,另一筆是在95年土地出售後,我又贈與土地所得(現金)給我母親.我想請問沈顧問:第一是一案可以兩課嗎??因為若是要課我贈與我母親的部份,應該就是已認定土地確實是我所有;但又反過來追溯我當初購地的資金來源(我無法提供),故再補課一條我父親贈與我土地.這個部份,我非常不能接受.再來我主張當初我們只是因為官司問題,為確保自身權益,因而暫時借名過戶,而我父親也能舉證當時購買土地的資金流向,出售土地後所得也全數回歸父母名下,我只是個善意的第三者,在借名過戶的過程中,我們並沒有規避任何該繳的稅賦,故與一般借名買賣的情事並不相同.但國稅局仍然認定此情況為借名買賣,需課我父親"其他所得"並加罰鍰.以我本身的案件,希望沈顧問能給我比較明確的建議與方向.由於國稅局人員想趕在7月底前結案(此案件的辦理時間不到一個月),所以痲煩沈顧問撥冗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沈顧問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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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有機會向你討教稅務的概念,尚請多多指教!
嘉億 敬啟
99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