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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彙整:九月 2008
父母利用子女銀行帳戶存款之贈與事件
最近報章雜誌常見遺產稅、贈與稅之報導與討論,突然間遺產稅及贈與稅熱門起來,其實這是一門非常複雜的學問,因為它所涉及的層面,除公、私法外,還包括了會計學等,它的複雜程度,甚至連主管機關財政部都搞不定,遑論一般的專業人士,踢到鐵板是家常便飯。 沈顧問才納悶著怎麼這類案件最近没上門,只見林會計師拿著一個卷宗,悶悶不樂地走進來。 「沈顧問,這是父母利用子女銀行帳戶存款,結果被課贈與稅的案子,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了。」林會計師連寒暄都省了,直接表明來意。 「輸了,這一點都不意外呀!不會是你教人家理財的案子吧?」沈顧問以安慰語氣應和著,這確實是棘手的案件,翻案的機會通常非常低。 「那會是,這個案子很冤枉呀,當事人子女一直在國外讀書就業,他利用子女的銀行帳戶作定期存款或買賣股票,只是分散所得而已,而且在國稅局開始調查時就把存款轉存自己的帳戶,這樣子課贈與稅還處罰鍰,實在太苛了。」林會計師感嘆地說。 「哦,來,我看看。」沈顧問接過卷宗,開始翻閱。 果然,這件訴願決定書也不例外地適用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一二七號判例了,「動產所有權之歸屬,原以占有為要件,此項存款既係被繼承人之名義存入,其物權為存款人所有,在未提領以前,不能指為他人所有,否則權利義務之主體無從確定,物權陷於紊亂,被繼承人以其自己名義開立存戶,將款存入銀行、郵局及公司,其存款自屬被繼承人所有。」這原本是一則遺產稅的判例,但被移植到贈與稅案件,有些格格不入。此外,還有筆錄承認存款,在國外的子女歷年有租金收入存在當事人的銀行帳戶等資料。 「沈顧問,你對那則行政法院判例有什麼看法?」林會計師認真地問,顯然有心追求突破。 「那則行政法院判例本是在解決存款是不是遺產的問題而已,它排除了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與司法院第420號解釋是有衝突的。但這在遺產稅還可以接受,因為它的原因關係還可以透過生前未償債務扣除遺產總額的規定來認定,還有機會不致增加遺產稅的負擔。但是在贈與稅案件,實務上把這一判例過度擴張到無償移轉的認定了,直接免掉了稽徵機關對於構成贈與之要素無償移轉的舉證責任,使得當事人全無機會解釋,顯然不當的增加納稅人的負擔了。」沈顧問詳細的解說。 「當然我這樣的說法,行政法院還没有認同。」沈顧問特別強調。 「你的理論比較公平合理。想不到這案子還會涉及大法官解釋。」林會計師。 「那這案子處理的方向呢?」林會計師追問。 「這案子申辯的重心,要放在當事人之所以存入子女銀行帳戶是為了返還他代子女收取的租金,而不是無償移轉。這部分有成功的案例。」沈顧問指著子女歷年綜合所得稅申報租金收入的資料回答。 「咦,想不到這案子還有一點機會。」林會計師覺得有點意外。 沈顧問笑笑,不置可否。 沈顧問見林會計師收好了卷宗,還有繼續聊天的意思,這就令沈顧問感到意外了,趕緊調煮了兩杯藍山咖啡,邀林會計師一起品味。 「沈顧問,你對一些人主張取消遺產稅的看法,意見如何?」林會計師慢條斯理地問。 「哇,難得你今天有時間,那我就盍各言爾志了。」沈顧問心情輕鬆地說。 「其實今天大家要把眼光放遠,先要看台灣有什麼資源,適合發展什麼樣的產業,參考國際競爭對手所採取之策略,再來決定適合台灣的稅制,一般趨勢而言,所得稅的重要性逐漸轉移,消費稅的重要性日增,其實兩稅合一制度已經朝正確的方向發展,為吸引資金投入高科技業、觀光業及金融業,課徴遺產稅財富重分配的目的實在不須再強調,而對於高所得者的課稅方法,可以從營業稅、資產的取得及持有稅負等方面調整也可以達到同一目的。」沈顧問。 「是呀!我也覺得可以取消。台灣要成為亞洲金融中心,除了兩岸的資金暢通無阻外,台灣的海外所得也要給予大赦,吸引資金回流,再加上免遺產稅,這樣台灣才有可能成為亞洲金融中心。」林會計師也表達他的看法。 「我贊同你,這是積極進取的稅制,其實,依台灣現在的經濟狀況,應以發展經濟為優先,經濟成長後,稅收自然就會跟上來,單依你的意見來說,光是營業稅及證券交易稅的增加,就足以填補遺產稅的損失了。你應該儘力去推動。」沈顧問以鼓勵的語氣說。 時間過得很快,林會計師趕其他的約會去了,沈顧問覺得稅捐單位及司法單位對遺產稅的一些舉措,實在還有改善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