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未分類

沈顧問說稅--委任取款背書Vs權利移轉背書,贈與稅課不課,差很大。

  我不在咖啡館,就在往咖啡館的路上。這是沈顧問退休生活的寫照。   咖啡館裏瀰漫著咖啡香,沈顧問正專注網路上的圍棋比賽之時,手機響起。   「喂,沈先生嗎,我看了你的稅務顧問專欄中一篇文章,關於兄弟贈與的事,可不可請教你一件事?」   「請說。」沈顧問回著。   「就是我先生和他的兄弟賣了家族土地及房屋,被國稅局課了贈與稅,現在要執行拍賣我先生的財產,能有辦法處理嗎?」   「判決確定了嗎?請告訴我判決文號。」沈顧問深刻感受那將溺者所發出無助的求救聲,雖知機會渺茫,仍不忍拒絕。   沈顧問在網路上搜尋到這則判決文,事實是:在三十年前父親買入一筆土地,後來建了兩棟房屋,由三兄弟各有其所有權,原意要三兄弟互相合作。直到十年前,三筆不動產賣給建商,而建商所開出的支票,是以三兄弟為共同受款人,而為了提領票款,先由三兄弟各別背書,再由其中一位背書向銀行提領票款,這位領票款的兄弟並未將其他兄弟應得的票款,還給他們。鉅額的不動產交易,終究引來國稅局的關切。這樣的事,就被國稅局認定其他兩位兄弟將應得的票款贈與給這位領款的兄弟,關鍵就在背書的性質被法院認為是權利移轉背書。奇怪的是,全案並未提出委任取款背書來抗辯。這是很罕見的案例,共同受款人雖在票據法上是有效的,但在銀行實務是没有共同帳戶的,因此,支票上背書應都屬委任取款背書的性質,也就是說,其他兄弟並没有將票款轉讓給這位領款人。   沈顧問據實告訴這位求助者,同時也無奈地婉拒他。

發表於 未分類 | 發表迴響

感謝上帝,感謝各界,本專欄自改版以來,已有100000hits,沈顧問一本提振租稅公平初衷,決定每週二全天義務答復任何有關租稅法規疑義,請各界不吝指教。

  沈顧問服務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319號5樓 電話:02-87713959  傳真:02-87713519 Email:kejeshen@yahoo.com.tw     , 如蒙賜教,因場地限制請先聯絡,俾免招待不周。      When Hits Uniques Today 90 42 Yesterday 320 88 This week 729 195 Last week 1801 396 This month 971 216 Last month 8386 1594 This year 971 216 Last year 97302 12354 Since 23 十二月 2010, … 繼續閱讀

發表於 未分類 | 發表迴響

購買國外勞務應注意之課稅,除了營業稅外,更應注意所得稅

購買國外勞務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勞務或保險業支付外國保險業再保費者,買受人應於給付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其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填寫專用繳款書或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逕向公庫或代收稅款處繳納。 該局指出,購買國外勞務之買受人如為前揭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另買受人購買之勞務,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依該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填寫或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有關給付報酬年月應填載該期之起迄月份,並先行核對確認「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地址、購買項目、給付金額、稅率、稅額」之資料無誤後再行繳納稅款。另採列印條碼化繳款書者,資料如有不符,請重新修正資料後再列印繳款書,不要直接於繳款書上人工修改,以避免納稅資料與條碼讀取內容不符,產生異常。 (聯絡人:松山分局呂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

發表於 未分類 | 發表迴響

沈顧問受邀於12月21日在KPMG學苑分享「支付境外公司積極性所得扣繳稅款之探討」的心得

  支付境外公司積極性所得扣繳稅款之探討 課程大綱 一、  所得稅法規範適用之限制 1. 現行所得稅法規範 2. 適用所得稅法規範之限制 3. 小結 二、  目前實務之見解 三、  現行法規範及實務對於積極性所得之處理涉合目的性、合憲性之疑慮 四、  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技術服務適用範圍之探討 五、  租稅協定之適用

發表於 未分類 | 發表迴響

外商區域總部分攤總公司的管理費,要不要扣繳20%呢?

外商區域總部未來3年衝300家 2011-11-17 01:23 中國時報 陳宥臻/台北報導  台灣要成為「外商區域總部」。經濟部投資處昨日發表調查顯示,約400家外商中,有100家外商已在台灣設立亞太區域總部,這100家業者中,有近半數將擴充在台業務,未來3年將投資新台幣300億元以上;這400家業者也將投資逾新台幣1500億元。 這是好消息,但外商區域總部分攤總公司的管理費,要不要扣繳20%呢?如要,會不會影響設立意願?財政部及國稅局的長官恐須費心關注一下了。

發表於 未分類 | 發表迴響

財政部正面臨的新挑戰—–稅務法規合憲性的檢討發表於 八月 2, 2009 ,到現在短短二年內就有六件稅務法規違憲解釋, 問題是, 還有多少?  

由 沈克儉   當稅捐處分遭受外界質疑時,稅捐單位總是以依法行政當擋箭牌,而其所謂的法,常常是其本於職權所制訂的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相對於納稅人而言,不免因其偏好稽徵利益而處於較不利的情境,而這種情形如在稅法規範的範疇內,情有可原,但如觸及法律保留的項目,就發生是否合憲的疑慮。而是不是合憲其標準也隨時代在變,昨是今非是常有的事。   自黃茂榮教授、陳敏教授等加入大法官行列後,大法官會議針對稅務法規的解釋表現得更為犀利。其著例: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應按當年一月一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650號解釋即認定其違憲;此外,657號對於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之規定解釋違憲;661號對於汽車及船舶客運業取得補貼收入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之財政部函釋也解釋違憲。   上開一連串解釋稅務法規違憲,對財稅人員想必造成一些震撼,因為習以為常的規定卻突然變成違憲,不知還有多少違憲的規定還在執行?其實真還有不少這類函令,例如:財政部87.09.03. 臺財稅字第871960828號函核示:「二、公司股東取得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原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如於取得後始不欲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放棄緩課)時,應由股東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關於課稅年度部分,原應屬法律保留的事項,而不應由行政規則來規定,這一則令函想來必有違憲的可能。   稅務法規合憲性的檢討,是維持稅捐行政公平的必要措施,這一任務須要深厚的法學基礎,不可諱言,這正是目前財政部所須補強的,希望財政當局能正視問題並召集稅務法學人士合力檢討。

發表於 未分類 | 發表迴響

沈顧問即將推動國際租稅改革 ,希望抱持相同意向者,一起努力,請即聯絡沈顧問 .email:kejeshen@yahoo.com.tw.,

發表於 未分類 | 發表迴響

從合宜適當的稅務行政檢視國稅局要求阜杭豆漿小吃店開立統一發票案

台北市華山市場知名小吃店阜杭豆漿,日前被台北市國稅局要求開立統一發票,阜杭豆漿不服,提出訴願。財政部訴願會昨(20)日開會,決議駁回阜杭的訴願。北市國稅局即將開出第二張限期改正令,再次要求阜杭開發票。 國稅局今(100)年5月起輔導轄區內知名熱門的連鎖餐飲店開立統一發票。阜杭豆漿因生意太好,被北市國稅局盯上,並核定須從今年9月1日起開立發票給消費者。 阜杭豆漿7月時還曾暫停營業一個月,傳出準備開立統一發票事宜,但最後卻向財政部訴願會提起訴願,再度營業後,9月1日起也未開立發票。 阜杭豆漿經核定使用發票卻未使用,台北市國稅局9月已開出罰單並要求改善,首次違規開罰3,000元,如阜杭仍未改善,可連續處罰。 財部訴願會決議駁回阜杭訴願。北市國稅局收到訴願結果書後,最快11月初發出第二張限期改正令,要求阜杭豆漿12月初開始開立統一發票。阜杭豆漿則仍可依法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救濟。 官員表示,阜杭豆漿收到第二次限期改正令後,若還不開發票,國稅局可依照「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勒令阜杭豆漿停止營業。 【2011/10/2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阜杭發票案 訴願駁回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665573.shtml#ixzz1baDj8gRP Power By udn.com 早上十一點從教會回家途中經過本案主角營業處,赫然發現消費者仍排到樓下,顯然上開新聞報導促使消費者恐慌,怕再也吃不到了。對於國稅局這樣的處分,沈顧問不禁想提出淺見,請有關當局斟酌。 首先可確定的是,本件處分所涉的是開立發票的行為義務,而與納稅行為無關,而開立發票與否所涉稅率為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五,因此本案應探討的是本案稅率何者較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立法目的及租稅公平,甚至從政治面可探討執法者的心態。 其次,檢視稅法的規定,及財政部先前之行政函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 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本法稱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左列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   一、理髮業。  二、沐浴業。  三、計程車業。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 財政部 … 繼續閱讀

發表於 未分類 | 發表迴響

判決稱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但判決文內並無隻字說明有無盈餘或盈餘有多少,何以證明納稅人有盈餘,判決似嫌草率

五、本院查:   (一)全達香港公司係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外提供勞務予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全達公司使用,是其營利事業經營事實應連結至中華民國境內始能完成,故其因此自全達公司所獲致之所得即系爭款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而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所稱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乙節,業經本院99年度判字第767號判決確定在案,本件即受該確定判決之拘束。是以,兩造就系爭款項之性質所為之主張,無庸更為審酌,先予明。

發表於 未分類 | 發表迴響

應儘速修正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將保護納稅人的規定納入

國民黨立委盧秀燕質詢指出,之前她看到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在接受電視專訪時表示,他拜訪老朋友,「前腳走,後腳就拔樁;前腳走,後腳就查稅」,以致企業都不敢幫他連署,到底財政部、國稅局有沒有介入選舉?財政部長李述德答詢表示,一定會秉持行政中立,依法處理,不會針對特殊個案「沒有做這種事」,財政部「不可能、也不會這麼做」。 光說不練是不能成事的,上述的新聞事件在任何時候都可能存在的,本專欄曾呼籲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是不是應該將保護納稅人的規定納入了呢?現在是時候了吧? 原文網址: 宋楚瑜前腳剛走馬上就查稅? 財政部堅決否認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10/19/91-2750477.htm#ixzz1bC4Jaqy2

發表於 未分類 |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