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率性離職,反口要求資遣費,
雇主無奈 ?!
近期常接獲事業單位反應 : 員工因系爭而率性離職,
日後卻反口雇主非法解聘並請求給予資遣費,另要求
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其辦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勞資雙方未合意,勞工即片面申訴勞工局或進而不
惜訴訟,事業單位雇主表深感困擾或不平與無奈……
的確,勞工業於自動離職或為資方所解僱,經常於爭
議調解會議桌上爭論不休。相關勞資紛爭、實務經驗
豐富的本公司陳顧問要提醒事業單位應確實執行做好
「勞務管理」的工作項目,雖然作業細鎖但一旦發生
爭議卻能有效保全公司立場,免為主管機關責難,甚
而罰鍰啞口難言,除感困擾或不平與無奈外,亦有損
企業形像,不得不慎。
再者,勞工離職尚負有預告雇主之義務,如:
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勞工須經預告始得
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
,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為預防爭議,做好「勞務管理」陳顧問建議 :
1. 遇上述員工因系爭而率性離職亦未辦交接時,事業
單位於第一時間應發出公司信函徵詢對造是否於三日
內應正常出勤、或為請假辦理、或為離職辦理,反之
對造無到勤亦全然無回應則事業單位尚可以曠職論處
該員終止勞動契約,以備紀錄表明公司無資遣事由。
2. 當月工資建議應停止使用員工薪資匯款,責其該員
於發薪日面領並交辦離職手續,以維公司勞務管理
之倫理與秩序。 ( 或離職作業按提存法辦理,見
「企業勞務管理法律手冊」<I> 說明 )
3. 什麼是「非自願離職」? 為配合勞工請領失業給
付….企業應多了解小心觸法 !
( 參看本網電子報97.10.24或見 「企業勞務管理
法律手 冊」<II> 說明 )
以上資訊僅提供各事業單位參考,實務面相仍應視
個案發生內容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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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務管理 法律手冊」< I,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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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年滿60歲,工作10年以上,
得自請退休>
過去按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申請退休之要件為:
1.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累計滿15年以上 且年齡須滿55歲者,
2.或工作滿25年以上者
得為自請退休之要件。但於98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勞工年齡雖比原法修正前延後至滿60歲,但工作年資只要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即得自事業單位申請退休。
此修正案已經由勞委會發佈訊息俟總統公布後將實施。 這項勞動基準法第53條關於勞工申退修正案的改變;本公司顧問認為將引發企業勞務成本內一項屬勞動退休金提前給付之出金負擔,雖於民國94年7月間已實行勞退新制措施,但此修正案對於事業單位內選擇保留舊制之勞工仍適用。
對此本公司顧問建議:事業單位對於勞務成本內之工資與獎酬辦法應明確做好薪資政策,以免日後因勞工申請退休給付時又衍生不必要之薪資計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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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珠財務管理事務所 : 統一編號:2767 7624 . 9903 2742 陳 瑞 珠 / 勞動法令 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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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年滿60歲,工作10年以上,
得自請退休>
過去按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申請退休之要件為:
1.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累計滿15年以上 且年齡須滿55歲者,
2.或工作滿25年以上者
得為自請退休之要件。但於98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勞工年齡雖比原法修正前延後至滿60歲,但工作年資只要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即得自事業單位申請退休。
此修正案已經由勞委會發佈訊息俟總統公布後將實施。 這項勞動基準法第53條關於勞工申退修正案的改變;本公司顧問認為將引發企業勞務成本內一項屬勞動退休金提前給付之出金負擔,雖於民國94年7月間已實行勞退新制措施,但此修正案對於事業單位內選擇保留舊制之勞工仍適用。
對此本公司顧問建議:事業單位對於勞務成本內之工資與獎酬辦法應明確做好薪資政策,以免日後因勞工申請退休給付時又衍生不必要之薪資計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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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國人權協會 權保障研討會》
《羈押、監獄行刑制度與
人
時間:民國98年4月9日(星期四)
地點:台大社會科學院國際會議廳(台北市徐州路21號)
司儀 : 陳瑞 珠 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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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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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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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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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進場及聯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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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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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幕式】主持人:李永然 理事長
理事長致詞、貴賓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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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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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題綱Ⅰ】羈押之理論與立法例比較
主持人:蘇俊雄教授/臺灣大學法律系名譽教授
報告人:陳志龍教授/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與談人:許惠峰教授/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林振煌律師/中國人權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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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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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題綱Ⅱ】我國羈押制度現況的檢討與改革
主持人:蘇友辰律師/中國人權協會副理事長
報告人:黃朝義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與談人:司法院代表
尤伯祥律師/律師全聯會刑事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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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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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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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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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題綱Ⅲ】我國監獄行刑制度的現況檢討與改革
主持人:許文彬律師/總統府國策顧問
報告人:黃永順教授/美和技術學院助理教授
與談人:蕭明毅司長/法務部矯正司司長
黃榮瑞典獄長/臺灣宜蘭監獄典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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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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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題綱Ⅳ】羈押、監獄行刑政策與人權保障
主持人:謝瑞智教授/前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報告人:李茂生教授/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與談人:許福生教授/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教授
蘇詔勤監事/中國人權協會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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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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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討論及閉幕式】主持人:李永然理事長
全體與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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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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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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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有午餐,免費參與。座位有限,事先報名,以免向隅。
◎請於98年4月6日前回傳,俾利本會前置作業,謝謝。
聯絡人:荊靈 (02)3393-6900#26 傳真:(02)2395-7399
做好「勞務管理」(勞資會議管理)
以應時勢,不用擔心勞動檢查
因應金融風暴勞委會於1月起實施無薪假通報機制至今,景氣遲滯無薪假亦由電子產業陸續延燒至傳統產業牽動服務業等,政府一方面為免雇主所謂違法實施無薪假(是否違反尚堪商確),一方面自即日起由勞委會擬定無薪假勞動檢查查察計畫,查察重點在於無薪假實施有無經過勞資協議、發放薪資有無低於17,280元基本工資、不當資遣情事、勞健保投保薪資等,若有違法事由將移送各地勞工機關裁罰,因故若無改進恐被連續處罰。
本公司顧問建議: 企業經營管理在平時應確實做好「勞務管理」,舉凡員工之出勤、工時、加班、休假、離職、資遣等,都應建立勞資會議管理機智以應時勢,才不致於擔心面臨突來的勞動檢查,造成事業單位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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