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七月 2008
遇勞資爭議,負責人受限制出境,相關要件
遇勞資爭議,負責人受限制出境,相關要件 繼日前電子報訊息我們曾為各事業單位提醒, 負責人遭限制出境相關應注意事項, 除了欠稅、滯繳勞健保費、或罰鍰未繳達100萬以上等事業單位之負責人暨相關董事代表權人得限制出境外, 今主管機關於97年5月2日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更祭出雇主歇業並積欠勞工工資時,準用禁止出國處分規定。 其實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2 條早有明文規定 : 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 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 1. 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10人 2. 僱用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上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 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50人 並於第 12 條詳述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 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 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 國管理機關禁止其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1. 僱用勞工人數在10人以上未滿30人者,積欠全體被解 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300萬元。 2. 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積欠全體被 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500萬元。 ** 由於相關勞動法令多如牛毛, 日新月異, 唯有多吸收資訊充實新知才 不致誤觸法律規定, 以維自身權益, 如是提供予各位參考 。
勞工申請離職時,最後離職日可否落在例休假日?
勞工申請離職時,最後離職日可否落在例休假日? 經常接獲企業單位諮詢 : 有關員工申請離職或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其離職日恰巧落在例休假日或預告期間適逢例休假日之處理準則為何? 及離職時工資應如何計算? 就此議題,按勞基法第15條有明文規定勞工自請離職應準用第16條規定期間履行預告義務,至於預告期間之最後日期恰巧為例休假日於法並未規定,從勞基法法定分別之十日、二十日或三十日之預告天數量自有歷經例休假日之可能,故該星期例假日雇主仍應照常給薪。 另勞工擬申請離職或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另一見解有認為勞工自請離職,其主張及發動權在勞工,勞工如刻意指定例休假日為最後離職日,擬圖多領例休假日工資,顯係權利之濫用,或有違誠信原則,實務上應以勞工之最後上班日為勞動契約終止日較為合宜,而勞動契約關係終止後之例休假日,事業單位既雇主應無需給付勞工該例休日之工資,但勞資雙方另有協議者應以協議合意內容為準。 相關勞動法令/人事/ 勞退/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 勞工法令/勞資爭議 , 歡迎參閱本事務所之工作網站, 請點選 http://www.chuchu.com.tw諮芮勞務管理有限公司: TEL: (02) 2935-7122(代表), 0918-181596 陳 瑞 珠 / 勞動法令顧問
勞工率性離職,不按預告期間告知僱主,怎麼辦 ?
勞工率性離職,不按預告期間告知僱主, 怎麼辦 ? 儘管經濟不景氣,失業率持續居高的情形下,仍有不珍惜工作不諳工作倫理之勞工率性離職時,亦不按預告期間告知僱主辦妥離職手續及職務交接,始得人事部門主管感到錯愕及無奈。根據勞基法的規定,以不定期契約之勞工終止契約時,則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即勞工工作年資繼續工作在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預告期間為10日,年資在1年以上3年未滿者,預告期間為20日,年資在3年以上者,預告期間則為30日,故離職前之預告,係勞工之法定義務,若勞工未履行預告之義務即自請離職者(或不告而別), 則自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如不告而別完全未預告者及預告期間不足未經事業單位許可而中途提早離職者)。 因此建議事業單位在工作規則中應明確訂定相關離職辦法,及於簽訂勞動契約時,勞資約定勞工因違反工作規則或法定義務時之懲戒辦法,此即雇主於勞工違反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所定義務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或違約金,藉以維護雇主在民法上之經營統制權。 另外,預告期間適逢例休假日、或離職日恰巧落在例休假日之處理準則為何,將於下一篇為各位解悉,待續………………… 相關勞動法令/人事/ 勞退/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 勞工法令/勞資爭議 , 歡迎參閱本事務所之工作網站, 請點選 http://www.chuchu.com.tw諮芮勞務管理有限公司: TEL: (02) 2935-7122(代表), 0918-181596 陳 瑞 珠 / 勞動法令顧問
勞動檢查方針6大項目,勞委會已公告
勞動檢查方針6大項目,勞委會已公告 政府為督促雇主遵守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勞動條件及其他相關勞動法令為各事業單位雇主應負之責任,勞委會公告明(98)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實施勞動監督檢查,並祈協助雇主提升安全衛生管理能力,達成降低職業災害之目標。 98年度勞動檢查方針有下列6大重點項目標: 1、經由勞動監督檢查,督促雇主改善防災設施,降低勞工職 業災害。 2、提升勞動檢查效能,降低營造業等高風險事業之職業災害發生率,並協助其控制職場危害。 3、推動伙伴制度、責任照顧制度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協助事業單位建立 更有效之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及防災計畫。 4、推動跨部會合作共同減災,提升職場安全衛生文化、安全作為。 5、強化安全衛生宣導、輔導及諮詢服務,增進勞工及雇主防災知能。 6、加強勞動條件查處,保障勞工勞動基準權益,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以上資訊提供于各事業單位參考,以免疏忽致違反相關勞動法令而受罰。 相關勞動法令/人事/ 勞退/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 勞工法令/勞資爭議 , 歡迎參閱本事務所之工作網站, 請點選 http://www.chuchu.com.tw諮芮勞務管理有限公司: TEL: (02) 2935-7122(代表), 0918-181596 陳 瑞 珠 / 勞動法令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