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自請退休>
過去按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申請退休之要件為:
1.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累計滿15年以上 且年齡須滿55歲者,
2.或工作滿25年以上者
得為自請退休之要件。但於98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勞工年齡雖比原法修正前延後至滿60歲,但工作年資只要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即得自事業單位申請退休。
此修正案已經由勞委會發佈訊息俟總統公布後將實施。 這項勞動基準法第53條關於勞工申退修正案的改變;本公司顧問認為將引發企業勞務成本內一項屬勞動退休金提前給付之出金負擔,雖於民國94年7月間已實行勞退新制措施,但此修正案對於事業單位內選擇保留舊制之勞工仍適用。
對此本公司顧問建議:事業單位對於勞務成本內之工資與獎酬辦法應明確做好薪資政策,以免日後因勞工申請退休給付時又衍生不必要之薪資計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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