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率性離職,反口要求資遣費,

 

員工率性離職,反口要求資遣費,

雇主無奈 ?! 

近期常接獲事業單位反應 : 員工因系爭而率性離職

日後卻反口雇主非法解聘並請求給予資遣費,另要求

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其辦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勞資雙方未合意勞工即片面申訴勞工局或進而不

惜訴訟事業單位雇主表深感困擾或不平與無奈……

 

 

的確,勞工業於自動離職或為資方所解僱,經常於爭

議調解會議桌上爭論不休。相關勞資紛爭、實務經驗

豐富的本公司陳顧問要提醒事業單位應確實執行做好

勞務管理」的工作項目,雖然作業細鎖但一旦發生

爭議卻能有效保全公司場,免為主管機關責難,甚

而罰鍰啞口難言,除困擾或不平與無奈外,亦有損

企業形像,不得不慎。

再者,勞工離職尚負有預告雇主之義務,如:

 

按勞動基準法第15:「勞工須經預告始得

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

,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為預防爭議,做好勞務管理」陳顧問建議 :

1. 遇上述員工因系爭而率性離職亦未辦交接時,事業

   單位於第一時間應發出公司信函徵詢對造是否於三日

   內應正常出勤、或為請假辦理、或為離職辦理,反之

   對造無到勤亦全然無回應則事業單位尚可以曠職論處

   該員終止勞動契約,以備紀錄表明公司無資遣事由。

 

2. 當月工資建議應停止使用員工薪資匯款,責其該員

     於發薪日面領並交辦離職手續,以維公司勞務管理

     之倫理與秩序。  ( 或離職作業按提存法辦理,見

   「企業勞務管理法律手冊」<I> 說明 )

 

3. 什麼是「非自願離職」? 為配合勞工請領失業給

     付….企業應多了解小心觸法 !

     ( 參看本網電子報97.10.24或見 「企業勞務管理

       法律手  冊」<II> 說明 )

  

以上資訊僅提供各事業單位參考,實務面相仍應視

個案發生內容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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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務管理 法律手冊」< I,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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