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率性離職,反口要求資遣費,
雇主無奈 ?!
近期常接獲事業單位反應 : 員工因系爭而率性離職,
日後卻反口雇主非法解聘並請求給予資遣費,另要求
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其辦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勞資雙方未合意,勞工即片面申訴勞工局或進而不
惜訴訟,事業單位雇主表深感困擾或不平與無奈……
的確,勞工業於自動離職或為資方所解僱,經常於爭
議調解會議桌上爭論不休。相關勞資紛爭、實務經驗
豐富的本公司陳顧問要提醒事業單位應確實執行做好
「勞務管理」的工作項目,雖然作業細鎖但一旦發生
爭議卻能有效保全公司立場,免為主管機關責難,甚
而罰鍰啞口難言,除感困擾或不平與無奈外,亦有損
企業形像,不得不慎。
再者,勞工離職尚負有預告雇主之義務,如:
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勞工須經預告始得
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
,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為預防爭議,做好「勞務管理」陳顧問建議 :
1. 遇上述員工因系爭而率性離職亦未辦交接時,事業
單位於第一時間應發出公司信函徵詢對造是否於三日
內應正常出勤、或為請假辦理、或為離職辦理,反之
對造無到勤亦全然無回應則事業單位尚可以曠職論處
該員終止勞動契約,以備紀錄表明公司無資遣事由。
2. 當月工資建議應停止使用員工薪資匯款,責其該員
於發薪日面領並交辦離職手續,以維公司勞務管理
之倫理與秩序。 ( 或離職作業按提存法辦理,見
「企業勞務管理法律手冊」<I> 說明 )
3. 什麼是「非自願離職」? 為配合勞工請領失業給
付….企業應多了解小心觸法 !
( 參看本網電子報97.10.24或見 「企業勞務管理
法律手 冊」<II> 說明 )
以上資訊僅提供各事業單位參考,實務面相仍應視
個案發生內容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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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務管理 法律手冊」< I,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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