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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一定要訂定 [ 工作規則 ] ?

事業單位一定要訂定  [ 工作規則 ] ? 2010/2/17 下午 09:10:23 回上一頁 1.事業單位一定要訂定 [工作規則]?  2.訂定[工作規則]會使得人事運作缺乏   彈性與受限?   常有企業疑慮若依規定訂定[工作規則]是否會使得人事 運作缺乏彈性,造成管理制度上的受限與僵化?   本公司顧問認為 : 其實企業訂定 [工作規則 ] 好處多多, 不僅長遠建立公司內部之人事制度,維護良善管理秩序 ,又能樹立良好企業資方形象,遇勞資爭議申訴案件發 生時,亦避免勞工於不明指控下受主管機關責備。另依 據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 ,均應訂立工作規則(強制規定)。至於僱用勞工30人 以下之事業單位雖然無強制;但本公司顧問建議應比照 前項最好訂立工作規則,函請主管機關核備存檔,於內 部公告揭示或製發員工手冊週知,建立共識。   而工作規則訂定後,是否會使得事業單位缺乏運作彈性, 造成管理制度上的受限與僵化?其實不會,因工作規則之 內容係雇主依其事業性質所訂定之內部重要管理規章,舉 凡影響勞工勞動條件之具有一定「重要性」及「持續性」 屬法律必要事項如勞工之任用、出勤、工時、工資、請假 、休假、離職等都應明細規範。而為兼顧公司經營管理運 作之彈性,具不定期變動的項目,如薪資策略、發放辦法 、調薪幅度、年終獎金、紅利發放之數額與約定或標準等 ,又如教育訓練、服務規章、員工福利(婚喪喜慶等)、 或其他優於勞動基準法之相關勞動條件等,應可視企業勞 務經營做不定期檢討或變動。只要操作適法得宜,如此不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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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停保、復保問題…..

出國期間<健保> 停保、復保問題 2010/2/17 下午 05:16:39 回上一頁 出國期間<健保> 停保、復保問題   健保局發佈訊息 :  農曆春節期間,許多海外親友、遊子利用放假期間返台省親,健保局提醒,如果民眾當初出國時已依健保法規定辦理出國停保手續者,返國期間不論期間長短,請記得要辦理復保手續,以免日後被追繳健保費用。 全民健康保險是強制性保險,具投保資格的民眾,均應持續投保。如有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情形,可以自行選擇「繼續參加健保」或「辦理停保」,如選擇停保,暫停繳納保險費時,記得要向所屬投保單位申請停保,不能事後補辦。   一、 春節期間返國復保民眾,可以郵寄申請表件辦理 對於春節期間返台省親要辦理復保和停保的民眾,由於假日不上班,民眾可於健保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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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感謝廠商寫序:「企業勞務管理法律手冊」

感謝廠商寫序:「企業勞務管理法律手冊」 <II> 2009/9/14 上午 09:55:30 回上一頁  ………繼本網98.08.22發佈訊息:   「企業勞務管理法律手冊」 <II>   已印製完成,第 <II> 集感謝李永然律師之永然文化出版社繼續為本書印製,本集更感謝企業廠商健言寫 [序]   感謝 :    [序] —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勘文 副總裁  [序] — 和泰興業(大金冷氣)(股)公司蘇一仲董事長     經過一年的時勢遽變,手冊內容已因應資訊更新,篇篇實務,有助於資方與勞方對相關勞動法令的變更做了解,相信您的部門人事主管或員工讀過本手冊後,必能在勞務管理施作上,有更正確的認知與作業,是值得事業單位參考的工具書。  因應資訊更新,篇篇實務,有助於資方與勞方對相關勞動法令的變更做了解,相信您的部門人事主管或員工讀過本手冊後,必能在勞務管理施作上,有更正確的認知與作業,是值得事業單位參考的工具書。  貴事業單位若有需要手冊,作為員工教育訓練參考使用,請來電或 e-mail 告知,依需求數量僅酌收 印刷工本費每本 100 元 (含5%稅發票 + 含郵寄費), * 手冊印製期間適逢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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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今年漲定了!」…企業如何因應…

健保費「今年漲定了!」…企業如何因應… 2010/1/28 下午 02:50:01 回上一頁 健保費「今年漲定了!」……           ……企業如何因應…… 衛生署長楊志良近日於新春記者會上,再度表示健保  「今年一定調!」。 據了解,健保計劃將改變一往的單一費率,將改採   「階梯式」費率。署長表示原則上,若依月薪高低,   從目前費率的4.55%,按最高級距月薪廿一萬二千    元的受薪人員,將可能調到行政核定的5.99%。      即規劃將分4級月薪三萬以上的薪資人員保費每月每    人月繳約增加80元~100元~甚至上增1,000元。此項措 施,除了全體受薪階級皆負擔加重外,企業之事業單   位恐怕更要負擔比勞工多3倍以上之勞務成本。 本公司陳顧問認為: 其實不僅如此,大家還記得2年多  前政府曾經一度沿擱的「二代健保」嗎? 衛生署除了   現階段擬採「階梯式」費率,未來不久的今年政府可   能再度推動「二代健保」,而「二代健保」是以家庭   收入總所得計,屆時將擴大影響個人及家庭對於健保   費之支出負擔。而之於企業在全球金融風暴後產業景   氣未修復下,攸關產業競爭力之一之勞務成本的墊高   恐怕又是另一難題。此消息發佈後,各界均呼籲政府   應嚴查常年來累弊之健保醫藥黑洞、大陸外籍人士健   保費率之於國人公平性如何應檢討、健保醫療品質相   關服務未見提昇、另各地縣市政府常年積欠健保費健   保局積效不彰等等。 綜上,本公司顧問建議 : 如何協助員工合法負擔支出,  進而有效控制企業單位之勞務成本支出,企業有撇步 !!  做好「勞務管理」以應時勢,不用擔心勞動檢查。         未來主管機關進行財稅比對勞、健保費、勞退橫向稽核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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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選擇變更,99.06.30最後期限…

勞退新制」選擇變更,99.06.30最後期限… 2009/12/14 下午 02:35:14 回上一頁  「勞退新制」選擇變更,                 99/06/30為最後期限… *勞退新制之6%提繳亦攸關工資基礎,做好     <薪資策略>才能有效節約控管事業之勞務成本—————————————- 日前記憶猶新攸關勞工退休金提撥權益之   「勞退新制」甫於94.07.01施行至今,新進  員工一律適用新法,而舊制員工尚有<選擇權> 保留舊制或選擇新制之猶豫期。時至今日即將 屆滿5年,據勞保局發佈訊息提醒勞工應於99 年6月30日前完成選擇,屆期未改選者即繼續 適用勞基舊制,而一旦選擇變更適用勞退新 制,日後就不得再變更適用勞基舊制了。 本公司顧問建議並提醒:勞退新制之6%提繳亦攸關工資基礎,做好<薪資策略>才能有效節約控管事業之勞務成本。勞工重新選擇新制後事業單位於勞工親自簽名後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載明選擇新制日期,並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大小章後寄送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 以上提供各事業單位在勞務管理施作之參考…     ————————————–    *「企業勞務管理 法律手冊」< I, II >     合購價 二本 NT$180.–(含5%稅發票+含郵寄費)                                                         ** 單集每本 100 .–元   若蒙匯款請 e-mail或 傳真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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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率性離職,反口要求資遣費,

  員工率性離職,反口要求資遣費, 雇主無奈 ?!  近期常接獲事業單位反應 : 員工因系爭而率性離職, 日後卻反口雇主非法解聘並請求給予資遣費,另要求 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其辦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勞資雙方未合意,勞工即片面申訴勞工局或進而不 惜訴訟,事業單位雇主表深感困擾或不平與無奈……     的確,勞工業於自動離職或為資方所解僱,經常於爭 議調解會議桌上爭論不休。相關勞資紛爭、實務經驗 豐富的本公司陳顧問要提醒事業單位應確實執行做好 「勞務管理」的工作項目,雖然作業細鎖但一旦發生 爭議卻能有效保全公司立場,免為主管機關責難,甚 而罰鍰啞口難言,除感困擾或不平與無奈外,亦有損 企業形像,不得不慎。 再者,勞工離職尚負有預告雇主之義務,如:   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勞工須經預告始得 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 ,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為預防爭議,做好「勞務管理」陳顧問建議 : 1. 遇上述員工因系爭而率性離職亦未辦交接時,事業    單位於第一時間應發出公司信函徵詢對造是否於三日    內應正常出勤、或為請假辦理、或為離職辦理,反之    對造無到勤亦全然無回應則事業單位尚可以曠職論處    該員終止勞動契約,以備紀錄表明公司無資遣事由。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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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年滿60歲,工作10年以上,                    得自請退休> 過去按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申請退休之要件為: 1.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累計滿15年以上   且年齡須滿55歲者, 2.或工作滿25年以上者   得為自請退休之要件。但於98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勞工年齡雖比原法修正前延後至滿60歲,但工作年資只要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即得自事業單位申請退休。   此修正案已經由勞委會發佈訊息俟總統公布後將實施。 這項勞動基準法第53條關於勞工申退修正案的改變;本公司顧問認為將引發企業勞務成本內一項屬勞動退休金提前給付之出金負擔,雖於民國94年7月間已實行勞退新制措施,但此修正案對於事業單位內選擇保留舊制之勞工仍適用。   對此本公司顧問建議:事業單位對於勞務成本內之工資與獎酬辦法應明確做好薪資政策,以免日後因勞工申請退休給付時又衍生不必要之薪資計算爭議。 相關勞動法令/人事/ 勞退/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 勞工法令/勞資爭議 ,  歡迎參閱本事務所之工作網站, 請點選 http://www.chuchu.com.tw 諮芮勞務管理有限公司: TEL: (02) 2935-7122(代表), 0918-181596         陳瑞珠財務管理事務所  :    統一編號:2767 7624 .   9903 2742                                                                     陳  瑞  珠  /  勞動法令  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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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年滿60歲,工作10年以上,                    得自請退休> 過去按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申請退休之要件為: 1.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累計滿15年以上   且年齡須滿55歲者, 2.或工作滿25年以上者  得為自請退休之要件。但於98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勞工年齡雖比原法修正前延後至滿60歲,但工作年資只要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即得自事業單位申請退休。  此修正案已經由勞委會發佈訊息俟總統公布後將實施。 這項勞動基準法第53條關於勞工申退修正案的改變;本公司顧問認為將引發企業勞務成本內一項屬勞動退休金提前給付之出金負擔,雖於民國94年7月間已實行勞退新制措施,但此修正案對於事業單位內選擇保留舊制之勞工仍適用。  對此本公司顧問建議:事業單位對於勞務成本內之工資與獎酬辦法應明確做好薪資政策,以免日後因勞工申請退休給付時又衍生不必要之薪資計算爭議。 相關勞動法令/人事/ 勞退/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 勞工法令/勞資爭議 ,  歡迎參閱本事務所之工作網站, 請點選 http://www.chuchu.com.tw 諮芮勞務管理有限公司: TEL: (02) 2935-7122(代表), 0918-181596         陳瑞珠財務管理事務所  :    統一編號:2767 7624 .   9903 2742                                                                     陳  瑞  珠  /  勞動法令  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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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監獄行刑制度與人權保障研討會》

社團法人中國人權協會 權保障研討會》 《羈押、監獄行刑制度與       人 時間:民國98年4月9日(星期四)  地點:台大社會科學院國際會議廳(台北市徐州路21號) 司儀 : 陳瑞 珠  小姐 時  間 議           程 08:50~09:00 報到進場及聯誼時間 09:00~09:20 【開幕式】主持人:李永然 理事長 理事長致詞、貴賓致詞 09:20~10:40 【研討題綱Ⅰ】羈押之理論與立法例比較 主持人:蘇俊雄教授/臺灣大學法律系名譽教授 報告人:陳志龍教授/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與談人:許惠峰教授/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林振煌律師/中國人權協會理事 10:50~12:10 【研討題綱Ⅱ】我國羈押制度現況的檢討與改革 主持人:蘇友辰律師/中國人權協會副理事長 報告人:黃朝義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與談人:司法院代表 尤伯祥律師/律師全聯會刑事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12:10~13:10 午            餐 13:10~14:30 【研討題綱Ⅲ】我國監獄行刑制度的現況檢討與改革 主持人:許文彬律師/總統府國策顧問 報告人:黃永順教授/美和技術學院助理教授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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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勞務管理」(勞資會議管理)以應時勢,不用擔心勞動檢查

  做好「勞務管理」(勞資會議管理) 以應時勢,不用擔心勞動檢查    因應金融風暴勞委會於1月起實施無薪假通報機制至今,景氣遲滯無薪假亦由電子產業陸續延燒至傳統產業牽動服務業等,政府一方面為免雇主所謂違法實施無薪假(是否違反尚堪商確),一方面自即日起由勞委會擬定無薪假勞動檢查查察計畫,查察重點在於無薪假實施有無經過勞資協議、發放薪資有無低於17,280元基本工資、不當資遣情事、勞健保投保薪資等,若有違法事由將移送各地勞工機關裁罰,因故若無改進恐被連續處罰。   本公司顧問建議: 企業經營管理在平時應確實做好「勞務管理」,舉凡員工之出勤、工時、加班、休假、離職、資遣等,都應建立勞資會議管理機智以應時勢,才不致於擔心面臨突來的勞動檢查,造成事業單位之困擾。 相關勞動法令/人事/ 勞退/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 勞工法令/勞資爭議 ,  歡迎參閱本事務所之工作網站, 請點選 http://www.chuchu.com.tw 諮芮勞務管理有限公司: TEL: (02) 2935-7122(代表), 0918-181596         陳瑞珠財務管理事務所  :    統一編號:2767 7624 .   9903 2742                                                                     陳  瑞  珠  /  勞動法令  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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