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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彙整:三月 2006
律師在法庭上可以拒絕辯護嗎?
律師在法庭上可以拒絕辯護嗎? ※律師拒絕辯護被罰錢 律師有時被稱為辯護人,可知辯護是律師一項很重要的工作。 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蘋果日報有一則法律新聞說『台北市某知名市議員律師,在為當事人刑事案件辯護時,竟說「拒絕辯護」,被當事人以違反債務義務,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判決這位律師應該賠償當事人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五萬元』。 律師法第二條規定「律師應遵守倫理規範;律師接受當事人之委託後,應探究案情,搜求證據」。 又律師倫理規範第二十六條規定「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 律師法第二十五更規定:「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託人受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任」 又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訂有明文民法第二二七條之一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九二條至第一九五條及第一九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律師在法庭上拒絕為當事人辯護,要負賠償責任,在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 一個律師在法庭上拒絕為聘僱他當事人辯護,會造成當事人的損害嗎?我門來想像一個情景,一個病人如果在病床上被他的醫師說拒絕醫療,會造成病患損害嗎?那種被拋棄的感覺,對病患產生的傷害一定不只是身體,還有心理的創傷。 相同地,一個被告如果在法庭上被他的律師說拒絕辯護,那種被拋棄的感覺,對其產生的傷害一定不只是心理,還有身體的創傷。 ※事件的經過 報紙這則新聞,從網路上查詢法院判決,這個事件的過程是這樣: 某徐姓女士之前因為傷害案件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後來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拘役三十日,並准易科罰金。徐姓女士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委任被告徐○○律師為選任辯護人。 徐姓女士認為徐○○當時忙於參選市議員,對他的案情沒有閱卷研究所以在辯論期日法官在訊問證人後,最後法官請徐○○為被告該徐姓女士辯護徐○○一直說些本案之前因審判長乃「諭知請辯護人針對本案的部分進行辯護」。徐○○乃稱:「拒絕辯護」。 徐○○律師在徐姓女士請求損害賠償訴訟,辯稱犯罪動機很重要且影響量刑輕重所以先就動機部分陳述但法官因審判程序冗長要求直接進行本案辯論伊認為法官否定律師執行職務之權利才向法官稱拒絕辯護 法院判決書並說:「按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二二七條之一訂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一號刑事案件審判期日,經審判長諭知被告針對本案之部份進行辯論時,拒絕辯護之事實,核閱屬實,其處裡委任事務,顯然違反委任人即原告之指示甚明,自有債務不履行,認被告應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五萬元為適當」。 律師是專門告人的,律師變成被告,還要賠當事人金錢,真是新聞,難怪會上報紙。 ※律師因債務不履行負賠償責任並非空前 其實這個新聞並不是第一個律師賠償當事人的案例,司法院的網站有判決書這樣說:「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被告為法律專業人員,其等收受酬金而受任處理系爭刑事訴訟案件,屬有償委任,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被告等(被告身分為律師)明知自訴對象李○○為職業軍人,竟疏未注意普通法院對之無審判權,未及時提醒原告改向軍法單位請求審判,自有過失。因而致原告於普通法院審判系統,行無益之刑事訴訟程序,支付不必要之律師酬金,原告受有相當於律師酬金之損害甚明,其請求被告如數賠償,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這件請求賠償的原告也是這位徐姓女士,她因為母親車禍死亡懷疑李姓被告為肇事人,請律師對李姓被告提出遺棄罪自訴之案件,但因為李姓被告有職業軍人身分,應向軍事法院提出自訴,而向普通法院提出,致遭受不受理判決之命運。委託人徐姓女士因而對律師提出求償。 ※律師要負賠償責任時代來了 在七十年代,當時法院公設辯護人都是由年邁的法官轉任,這種公設辯護人通常都是虛應其事,所以曾發生公設辯護人在為被告辯護時僅說一句「請從重量刑」離譜事件,被最高法院以違反辯護人職務與強制辯護之精神,撤銷原判決。 這種離譜的事情,損害被告訴訟上權益,但是當時法律上並沒有公設辯護人要負賠償的規定。 上面這些律師要對委託的當事人負賠償的案例,是依據民法第二二七條之一規定,也就是所謂「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的賠償」。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在過去法律並沒有要負損害賠償的規定。民國八十八年民法修訂時,突破過去民法損害賠償之通則,增訂第二二七條之一規定,所以債權人可以以債務人債務不履行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債務不履行也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可謂突破過去傳統見解之修法。又本件案例係律師拒絕辯護,被當事人請求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特別具有警示意義。 法官不讓律師暢所欲言,這個問題值得討論,在現階段律師在法庭上以拒絕辯護抗議法官限制律師辯護行為,顯然不是一個適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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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拒絕接案嗎?
律師可以拒絕接案嗎? ※拒人千里 當事人賴女士打電話來,請我幫他寫起訴狀。這個當事人七、八年前就拿資料來跟我研究,我跟她表示勝訴機會渺茫,建議她不要提起訴訟。 後來她找別的律師幫她起訴打官司,結果都如我所料,她都一路都受敗訴判決。這樣繞了一大圈,最後又把資料拿來要我幫她再寫狀紙打官司。 這個案件爭議大概是這樣,賴女士與乙共有一筆土地,賴女士持分大於乙持分,按持分協議分割後,該地段後來實施土地重測,重測結果這筆土地面積增加,增加面積分配結果,變成原來持分小的乙面積比持分大的賴女士多。賴女士深深覺得不公平,為甚麼她原來持分大,經分配增加的面積後反而比乙小? 她第一次找我時,我幫她行文地政機關,詢問原來持分大的賴女士,分配增加的土地,面積為甚麼反而小?結果地政機關答覆,土地重測面積增加,增加面積法律無規定應依原有持份分配。 問題是土地重測後面積增加,增加的面積不依原有持份分配,那麼要依甚麼準則分配?我再去詢問地政機關,結果地政機關就不再答覆。 我的當事人就為這樣的問題,興訟七、八年仍無答案。 七、八年後,她再找我要我幫她再訴訟。 我說法院都判你敗訴了你還要訴訟嗎?因而一再推辭。 最後她在電話中無奈的聲音說「律師你就是不願幫我」。 ※醫師不可拒絕病患 在醫事法上有這樣規定,「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這是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六條的所規定醫師或護理人員應招請義務。違反應招請義務規定,主管機關可科處罰鍰或停業處分。慈濟「一滴血事件」故事,部份反應過去醫師曾有為醫療費拒絕應招請義務之情事。 就法律層面來說,醫師是沒有拒絕病患的權利,不管病患是否付得出或付不出醫藥費用,也不管是否為癌症末期病患(可以轉診大醫院),醫師都沒有拒絕醫療的權利。 所以醫生醫死病患的可能性很高,沒有一個醫師希望看到病患在自己手中死掉,那是充滿挫折毫無成就感的事,每個醫師都希望自己成為病患口中的華佗再世的醫師。 ※律師可以拒絕接受委託嗎? 醫師有應招請義務,不可拒絕病患,同樣為專業人員的律師,是否可以拒絕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嗎? 這個問題可以從幾個層面來看,第一就商業原則,沒有一個律師會拒絕上門的生意。但是,在法律層面上,律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 所以毫無希望的癌症末期病患,醫師不得拒絕治療,而毫無勝訴希望的官司,律師要拒絕接案。 一個身患重病的病患,因為毫無治癒機會被醫師拒絕治療,病患會有被拋棄的感覺,所以醫師不得拒絕治療。 一個遇到訴訟的當事人,因為顯無勝訴希望被律師拒絕,這個遇到官司的當事人,是不是同樣有被拋棄的感受? 法律在醫師法與律師法上對同樣性質的問題做不同處理,是否有堅強的道理?律師法上規定對毫無勝訴希望的官司,律師要拒絕接案,是否有考慮訴訟的當事人被律師拒絕的被拋棄的感受? 其實以商業原則而言,沒有一個律師會拒絕上門的生意。律師所以拒絕接受委託,多數是不想增加自己敗訴的紀錄,就像職棒投手不想增加自己敗投的紀錄一樣。 律師可以選擇當事人的敗訴不要發生在自己手裡,醫師為甚麼不可以選擇病人的死不要發生在自己的手裡?誰有權利決定甚麼是「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 ※失望的眼神 在我的律師執業生涯裡有許多拒絕當事人委託的經驗,拒絕接受委託的理由,多數是不想增加自己敗訴的紀錄。律師對當事人一再請求,總會認為是無理的糾纏,不可理諭。難道我不賺你的錢也不可以嗎?你要花冤枉錢可以去請別的律師阿! 事實上,一個當事人所以要一再請求一個律師幫他處理訴訟,多數是基於信任關係,否則律師那麼多,他何必要錢給人家賺又要受拒絕的怨氣呢。 聖經箴言(31章8-9節)上說:「要替不能說話的人發言,維護孤苦無助者的權益。要替他們辯護,按正義判斷他們,為窮困缺乏的人伸冤」。 一個遇到官司不懂法律的人,不正是不能說話的人嗎?不正是孤苦無助的人嗎?為甚麼律師有權利判斷他顯無理由,就可以拒絕接受委任呢?律師告訴他你的案件顯無理由,所以拒絕接受委任,不是等於代替法院先宣判他敗訴嗎?這樣對遇到官司又不懂法律的人,是不是一種傷害? 每當我向當事人表示無法接受他的委託時,或是委婉地請他另請高明,或掛掉一再請求者的電話,我都不敢看他或想像他失望的眼神。 ※ 有所為與有所不為 律師的辯護工作是「有所為,有所不為」,並不是為求目的,不擇手段日的。 日本奧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在沙林毒氣事件被捕後,向刑事名律師遠藤誠說:「釋迦佛祖托夢給我指定你為我辯護」。 遠藤誠給麻原彰晃的答覆是:「我才不相信你的鬼話」。 律師拒絕一般沒沒無聞的當事人案件不難,像遠藤誠那樣願意拒絕舉世矚目,能讓自己名利雙收的辯護工作才是難。 我們常看到社會上有權有勢的人,遇到法律事件,就擺出龐大律師團,聲勢驚人,律師還爭先恐後想加入這種律師團,有誰又曾去深究那個案件是否顯無理由? 律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事實上還是有身分上的不平等的地方。 ※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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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耐煩的律師
不耐煩的律師 ※初衷與職業倦怠 律師工作可以說是一件勞心勞力的工作,我每年使用新的記事簿,都會先在首頁寫下這樣的工作信條來提醒自己: 1. 不畏苦,方能契而不捨。 2. 不畏煩,方能巨細靡遺。 3. 不急躁,方免急中生亂。 4. 平常心,方免先入為主。 每個律師剛從事律師工作時都是滿腔熱誠的,但是不可否認的,經過長期執業的倦怠,不耐煩的情緒會在不知不覺中成為一種專業人的習慣。 ※知識不難態度難 事久則煩,一個同樣工作做太久,難免會產生厭煩,不論這工作是有給職或無給職(如父母對子女),是鐵飯碗(如公務員)或金飯碗(銀行員),是一般性或專業性(如教師)。 良好的服務態度,是所有行業奉行不變的金科玉律,這是不用法律明文規定的。可是在六法全書中,真的有一條法律條文規定,對當事人要以懇切之態度。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立法理由是說「訊問被告時,若用威嚇詐言,則驚恐之餘,思想紛雜,真實狀態,反為所淆」。 事實上許多專業人士在面對當事人時,因為專業的傲慢,而常有不耐煩的態度,但是那是自由業,法律沒有辦法去強制規範專業人士對當事人態度要懇切,而且態度是出自內心,法律無法用數據化來評量,如果用法律來強制最後也會變成毫無意義。 例如規定對當事人每次最少要微笑五分鐘,那恐怕會出現一個畫面,律師或醫師看錶計時強作微笑,五分鐘後又換回一張不耐煩的臉色。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最後真的流為毫無意義的規定,即無強制效力,最高法院也說那只是一種訓示規定,在提醒法官要注意訊問時的態度,可是法條徒明於法典中,法官還是咆哮在法庭裡。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每年都發表法庭實證觀察報告,結果發現法官開庭經常有:謾罵當事人、或不聽當事人陳述、甚至大吼拍桌子之情形,有法官出言如你再說就抓進去關,你話很多,再這樣試試看等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之訊問態度。 法律給人的印象是冷酷的,所以認為司法公平判決與同情心無關。 事實上,沒有一個公平的判決,不與同情心息息相關;不公平的判決,幾乎與沒有同情心有關。訊問態度不好的法官,不耐煩的法官,幾乎都是沒有同情心的法官。 要法官相信被告很難。沒有同情心與不願相信被告的法官,不會是一個好法官。 法律給人冷酷的印象,跟法官的態度息息相關,多數的法官認為公平的判決不需要同情心,判決是純思維的運作,公平可以靠純思維的運作達成。 ※善言與善聽 時常有當事人向我抱怨他以前聘請的律師態度很凶,我說那是因為你不懂法律,在跟律師商談時沒有明確、快速回答律師的問題,所以引起律師的不耐。當事人回答說:「我就是不懂法律才要請教他呀!」。 當事人的回答,讓我心中不覺一怔,法庭上常看到法官對不懂法律的民眾一副不耐煩的態度。事實上,自己也因為久浸法庭,在不知不覺中也感染法律人特有的不耐煩症。 律師現在在事務所之外法律服務的機會增多,常聽到同道說在法律服務時幾乎跟前來詢問民眾吵架的情形,我聽了心理不禁莞爾。因為那種情景我完全可以想像,因為自己有好幾次類似經驗,所以每次在參加這種法律服務工作之前,我都要在特別提醒自己,不可以有不耐煩態度。 聖經箴言二十章第十二節「能聽的耳,能看的眼,都是耶和華所造的」。 律師一般給人的印象是口才便給,許多律師還是名嘴,要做好一位律師,口才好絕對很重要,要做一為好律師,除了口才好之外,一個能聽的耳,能耐煩聽當事人陳述的耳也是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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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的迷思
大律師的迷思 ※以大為尊 我們社會裡在許多地方都充滿『大』的迷思,總是要在一般名詞之上再加上一個『大』字。 例如稱律師為大律師、稱立委為大立委、稱官員為大官員、稱醫師為大醫師、稱法官為大法官。 這種以大為尊或許出於恭維無可厚非,但有時卻是弄擰之原意。像在英國確實有分小律師(solicitor,lawyer who prepares legal documents)與大律師(barrister,lawyer who has right to speak and argue as an advocate in higher law court),但在台灣卻成為所有律師都是大律師。 而在我國,大法官是指負責解釋憲法的司法官,你對一個在法院負責審判的法官,恭維地尊他為大法官,可能會令他受卻兩難。 ※大醫師與大律師 我們民眾有看病找大醫師的癖好,所以大醫院大醫師的門診門庭若市,病患都是預約掛號或提早排隊,或靠關係加掛插隊。 可是,大醫師門診時間短,病患多當然分配給每個病患的時間就有限,你還沒開口陳述病情,大醫師已開好檢驗單,叫你先去檢驗,並預約下次門診時間。看大醫師,所得到的是三長兩短的待遇。 當民眾遇到法律訴訟問題,也有找大律師的癖好。所以大律師的事務所也是車水馬龍。 可是大律師接的案件多,還要忙於應酬於大客戶,當然分配給其他當事人的時間就有限。所以,你可能排不上與大律師面談的時間,大律師也沒有閒暇聽你完整陳述案件。你想委託大律師,最後是受雇的小律師幫你處理,甚至出庭辯護。 ※醫師與律師 民眾這種以大為尊的觀念,原無可厚非。甚至有些病患被大醫師摸一摸就覺得病已好一半了,這種心理作用是存在的。 醫師與律師,是二個古老的行業,雖然都是專業人員,但是他們之間還是有許多不同。 台灣醫師有完整的養成程序,而且醫師有專業分科,法律上還有強制繼續教育與轉診制度。所以小病看小診所,大病看大醫院,才是合理的醫療行為。沒有必要什麼病都要找大醫院的大醫師。 台灣的律師沒有完整養成程序,在以前考試及格就可以馬上掛牌營業,現在比較好,還有一年的職前訓練。而且台灣的律師沒有像醫師那樣有分科,每個律師都是各種訴訟案件通通包辦,在法律上也沒有強制律師要繼續教育,更沒有類似醫療法上的轉診制度。所以民眾遇到法律訴訟選擇大律師應該是有必要的。 ※什麼是大 我們了解的大醫師,通常是指教學醫院的那些教授級醫師,他們通常學有專精,是某些領域的權威。 那麼什麼是大律師呢? 一般人的理解是指那些知名度高的律師,像時常在媒體上露臉的律師。而要成為媒體的寵兒就要承辦社會矚目的案件,柯賜海成為名人就是完全掌握媒體與官司的焦點,如果他有律師資格,無疑他會是一個成功成名的大律師。 ※大的迷思 人們看病要找大醫師,有訴訟找大律師,都是希望得到最好的服務,無可厚非也無法去改變人民這種心態。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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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與法律
基督徒的法律手冊1 編者簡介 汪紹銘 律師 所址:402台中市南區五權南路169號6樓之2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隔壁、五權天下大樓內) 諮詢專線:04-22633601 傳真專線:04-22658929 源起 這本手冊起源於筆者於二零零四年四月擔任台中民族路教會成人主日學講師之講題。當時張牧師娘只要求五次上課時間,沒有給講題,所以筆者當時選擇與基督徒及社會較相關之法律問題作為講題,其中之一為<聖經與法律>。 因為身為基督徒的律師,所以時常會有會友請教法律問題,後來<亞洲和平工作團>鄧文雄牧師要我在義工訓練時負責<婚姻、家庭、家暴與法律>的課程,使我有機會進一步思考<基督徒與法律>這樣的主題,並到法律網站去搜尋有關基督徒的司法判決, 基督徒作為一個國民,事實上他所並到的法律問題,與一般國民所會碰到的問題並無二樣。但基督徒因為信仰關係,所產生的問題仍有特殊性,所以決定編寫一本手冊,提供基督徒教友參考。 筆者了解,基督徒會友希望知道的其他法律常識可能更迫切更需要,但這些問題與一般國民之需求相同,在坊間已經有很多法律常識著作供給這方面的需求,無須在此增加一本雷同作品。 願卑微之工作,得榮神益人。 汪紹銘律師 於台中 2004.06.16 目次 第一章、聖經與法律 一、 為甚麼要談法律與聖經? 二、法律人以法律眼光看聖經必須面臨核心的問題? (一)法律是甚麼? (二)罪是甚麼?原罪又是甚麼? (三)、審判是甚麼? 三、法律發展的過程 (一)創造世界容易,創造世界秩序(法律)難 (二).法律隨社會變化(非個人之需要)而改變 (三)、法律是社會生活的產物 四、基督徒的律師所面對的問題 (一)律師是正義的鬥士或魔鬼代言人? (二)冤獄與苦難? 第二章、台灣司法漫談 一、 台灣司法現象: 二、政黨輪替以後台灣司法 三、民眾訴訟觀 第三章、與基督徒有關之司法判決 一、基督徒與婚姻有關之判決 二、基督徒與一般民事判決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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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與法律7
30宗教與儀式 宗教需要儀式,因為儀式能使人感動。但儀式是一種形式,不是宗教的本質。 任何一種宗教都有儀式,甚至神秘少數人才能享用的儀式,但如果說能參加神秘儀式的人,才能得到特別恩賜,那種宗教就是特權,違反宗教的博愛精神。 儀式永遠只是一種形式不是本質,像受洗、割禮、教堂都是形式的一種,不是信仰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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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與法律4
16.聖經的解釋與法律的解釋 對美國憲法有基本認識的人都知道違憲審查制度,這部憲法能適用於牛仔的草原時代,也能適用於太空梭時代,在不用修改憲法下,大法官的解釋非常重要。大法官常利用制憲者的原意為何來闡釋憲法新意,問題是誰能知道二百年前制憲者內心的最初意圖?所以大法官不無挾制憲者原意以解釋憲法之嫌。 聖經適用於二千年前,也適用於今日,在不修改聖經內容下,如何使聖經歷久彌新,需要靠聖經的解釋。能夠有彈性解釋的空間,其前提是法條或經文的文字具有豐富的內涵。 如果不了解時空的差異,拘泥於文字,這對法律與宗教生命而言都是一種傷害。 17.遲來的正義與遲來的處罰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遲來的處罰不是處罰,正義與處罰都需要即時給付。 雖然宗教上有來世的審判,但這不意味現實的社會要完全依賴這個先驗信仰,而不必努力建立公理正義的原則。現實社會對犯罪還是要先施以實際的處罰,而不是等待來世的煉獄。 18.神與神通 宗教信仰,人是信這個宗教的神或神通,宗教在某些時代某些地區會有神跡、神通來加強人的信仰,但神通或神跡不是宗教的本質。但多數的信仰不是信仰神而是信仰神通。 19.聖經與科學批判 沒有一種宗教像基督教這樣受人以科學的角度批判,因為只有基督教有造物者與創世紀與神跡。其他宗教的神是由人而來的, 爾且其他宗教只提人將來的去處,沒有提人的來處。 如果把科學批判基督教的不分抽離,基督教就變成與一般道德項目無異的教訓,基督教也不成為宗教了。 20宗教的統一 如果基督教的上帝是唯一的真神,那麼世界的宗教是否應該統一?宗教的多元化,能否說是上帝一種奇妙的安排,宗教的統一對世界會有永久的和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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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與法律5
21.疾病與宗教 佛教認為疾病是因果報應,所以要佈施;道教認為疾病是魔鬼作怪,所以要祭煞,基督教認為疾病是一種自然現象,所以要看醫師。看醫師也要遇到高明醫師,所以生病看醫師也要禱告。 22.人生與宗教 人經歷了一切物質上肉體上的虛弱,精神道德上的軟弱,內外痛苦與苦悶後,開始尋找依靠,宗教是一般人最容易找到的依靠。所以人要道一定年齡才會產生自我追尋的宗教信仰。幼兒受洗與活佛轉世,都不是小孩自我的意志。 理性主義者再尋找依靠過程,他沒相信人(自己)與人類(朋友等)力量,如果這些力量,能給他依靠,他通常不會走進宗教的園地。人能依理性處裡一切事情,他就不需要宗教。 23.正信與迷信 會損害人倫道德,阻礙科學進度,就是迷信或邪教。 24宗教與道德 宗教教義與一般道德綱目相同,道德缺乏屬靈的成分,所以宗教除了能教訓外,還能給人遵行的力量,所以宗教在內容的高度與實踐上,與道德有相當差別。 25想信與入信 只有自認自己在道德上軟弱,是罪人的人,需要拯救的人,才需要上帝才能入信。只想滿足自己知識或理性的人,縱然他不反對宗教,縱然他想信教,終究他還是無法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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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與法律6
26萬教與一教 有人對多元宗教現象,發明萬教歸一宗的說法,就是把各宗教的優點集合,把各宗教有爭議的排除。這是一種鄉愿的濫好人心態。 各宗教優點的集合會變成道德綱目的集合,完全沒有宗教屬靈的生命,那以不是一種宗教。 所謂選擇優點根本是一種高傲的態度,這種態度跟信仰是不合的。 27宗教與宗教比較研究 宗教的比較研究不會激發人們對神的信仰。宗教研究跟信仰的本質不符。人必須站在一個絕對的宗教立場後,在研究理解其他宗教。 28基督教與其他宗教 基督教信奉唯一真神,與其他超民族之宗教是根本不相容的,基督徒面對其他宗教堅持自己的信仰的唯一真神,這是宗教的誠實告白,不是蔑視其他宗教。人必須站在一個絕對的宗教立場後,再研究理解其他宗教,然後尊重其他信仰。 29信仰與動機 信仰是屬靈的生命,不關世俗利益。所以為屬靈而信仰必能得,為世俗的利益而信仰必落空。 例如彩券完全是機率與運氣之事,求神是完全無用的,如果禱告後中頭彩,那完全跟禱告無關。買彩券求鬼是有用的,但不要把魔鬼當成神。 30宗教與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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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與法律3
11.盡信書不如無書 聖經裡有些數目字不全然是字面上的意義,不能用科學的角度去檢驗,例如五魚二餅的故事。所以用聖經裡的數字,去質疑聖經內容不符科學,對基督徒而言那是可一笑置之的。 認為聖經中藏有上帝的密碼,尤其把科學家牛頓都找來背書,那顯然是對今日聖經是如何編篡完全無知的人一種騙術。 宗教與科學離越遠越好,宗教與科學在一起,宗教常成為假科學騙財的工具。 12. 聖經與法律 美國大法官赫姆斯說:法律的生命是經驗,不是邏輯。其實宗教的信仰也是經驗,不是邏輯。有人因為一場狂熱的佈道,受感動而成為忠堅的基督徒,但從來沒有一位牧師能用邏輯方法證明上帝存在,而使外邦人成為基督徒,信仰是靠生活經驗的體會。 聖經是一部可以討論的宗教經典,如果人們停止聖經的討論,那就是尼采所說的上帝死了的時候。 13.聖經不是作為惡行的藉口 聖經裡許多故事用現代時空來看,是不合情理也不合法,像把兒童獻祭給上帝。任何人想從這些時空上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的故事,作為自己行為的藉口,那是違背聖經的教義而非實踐。 想作壞事,不要從聖經裡找藉口,否則酗酒的人也會說:耶穌曾以水變酒,讓人喝的很快樂(參盧俊義牧師創世紀的信息上p257)。 14.法律起源–案例法 我們今天稱英美法為案例法,大陸法為成文法,可是從法律發展史來看,人類法律的起源都是案例法,這從創世紀裡數量眾多的法律案例可知,而創世紀被稱為法律五經的道理。 人類法律的起源都是案例法,至於像劉邦與民約法三章或摩西十誡這種初級的成文法,都是累積相當案立法的基礎後,因應社會需要而產生的。至於像和摩拉比法典這種具有體系的法典,更是從案例法中萃取原則,乃建立在初級成文法的基礎之上。 法律是因人的需要而產生,人的經驗先於法律,如果不了解初民社會的生活經驗,無法了解為甚麼會有這樣的法律,像叔嫂通婚制。 15創世紀的社會狀態 從創世紀的犯罪史故事來看創世紀的社會狀態,用我門現代的話來說,我們會說那是一個人慾橫流、道德墮落、禽獸不如的無法無天的社會,人類犯罪史上最齷齪最下流的犯罪,殺人、通姦、雞姦、欺騙、誣告、販售人口等都在這裡可以看到。 那是一個無法無天的社會,的確如此。上帝用六天的時間就創造世界,但要建立法律秩序,教導人類,上帝用好幾世代的時間。而這個工作的腳步從此就再沒有停止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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