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鐵路事故頻傳
百年老店流年不利?
汪紹銘律師\台中市五權南路169號6樓
之2電話04-22633601
這近台鐵頻傳事故,造成許多無辜人命的傷亡,大家都想知道,這百年老店出了甚麼問題。
我曾經辦過幾件鐵路事故案件,像發生在民國九十年台中民生路段溜逸事件,這個案件當時造成機動車上三個鐵路員工死亡。可是至今這個案子在法院,被告在有罪與無罪中擺盪不決。
我曾經辦過一件鐵路事故,從這個案件中,使人覺得台鐵發生這麼多事故,事實上不是沒有原因的。
這個事件經過是這樣,張村看是一家交通公司聯結車司機,某日老闆派他載運兩部軍用卡車到鶯歌的兵工廠。那天下午陰雨綿綿,當他車子開到大溪平交道時,有一列北上一三六車次莒光號列車正要通過,平交道柵欄緩緩放下。火車快速通過後,柵欄又慢慢昇起。原先在張村前面有一部小貨車,也在等候火車通過。當柵欄升起後,前面的小客車快速駛過平交道,張村也放下手煞車,緩緩加油,準備通過平交道。
大溪平交道除了南北雙線軌道外,還有一條中興支線通過,為三線鐵路線的平交道,所以平交道寬就有十五˙九公尺。經過平交道連接的是中正二路,與平交道正好形成丁字型道路。張村要往鶯歌在進入中正二路後,必須往右轉。而他駕駛的聯結車,車身就有二十公尺長,所以在平交道上他須先偏左側開,使車子呈「S」型的形狀,才能順利進入中正二路。
正當張村的聯結車前半部駛過平交道時,而對面的車子也急著想通過平交道,結果有四部自用小客車,與他的聯結車車尾相堵在平交道上, 雙方都進退不得。而剛剛昇起的柵欄,才不過十幾秒的時間,在這緊張的時刻,平交道的警鈴又鐺!鐺!鐺!響起,柵欄才又開始慢慢下降。
張村的心臟隨下降的柵欄,沉到谷底。可是他怕聯結車尾部撞上對向的小客車,不感冒然強行通過。
路人發現情況危急,趕快跑過來指揮,先把張村的聯結車引導往右側行駛,並扶起柵欄,想幫張村的聯結車趕快通過平交道。
但是,說時遲那時快,一列南下一一五車次復興號列車已急駛而至,結結實實的撞上聯結車尾部,聯結車上的軍用卡車翻落地面四腳朝天,聯結車車頭傾斜,所幸無人傷亡,只是虛驚一場。
事故發生後,一切的厄運隨後接踵而來。公司賠償軍方的損失後,把張村開除,緊接著法院判他「業務上過失,堵塞平交道導致火車往來之危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壹日」。
被公司開除後,厄運之神似乎特別眷顧他,在事情發生經過快兩年了,鐵路局還是不放過他,從台北追到中部老家,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張村無奈,只好聘請律師當他的訴訟代理人,和鐵路局對簿公堂打這場官司。
我在這個案件中請求:一、請求原告提供最新年度全省鐵路平交道路況不良報告書。理由是,依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報載稱「台鐵調查全省平交道共有一百八十四處路況不良,包括平交道前後道路彎度過大,大型車不易轉彎者共有一百二十一處,是鐵路平交道事故頻傳的原因。」,本案事故地點是否屬於路況不良之平交道?有調查之必要。二、請求原告提供本件事故發生地點,桃園鶯歌大溪平交道,八十三年度至八十五年度「列車或車輛衝撞」行車事故報告表。請求原告提供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北上一三六車次與南下一一五車次經過大溪平交道時間。理由是,鐵路列車遲到是司空見慣眾所週知的事,本件事故發生純粹因雙向列車交會同一平交道時間太密集,柵欄在升起後僅隔十五秒即再度放下,致使大型車無足夠時間通過。三、請求重新送學術單位或專業單位鑑定肇事原因。 理由是,本事故刑事判決是依據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但本件為鐵道行車事故,顯非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專業能力所勝任。
法院在審理時傳訊南下一一五車次復興號駕駛,我們問他幾個問題。
問:一一五車次與一三六車次都是固定班次,請問平時兩車相會離大溪平交道多遠?事故發生時在平交道何處會車?
答:在距離大溪平交道多遠處會車是不一定的,平常大約在一、兩百公尺處會車。事故發生那天,我在平交道五百公尺前與一輛火車相會…….。
問:復興號列車機車頭室,是否有副駕駛座設計?
答:火車駕駛在三、四年來大都沒有副駕駛。沒有副駕駛對行車並無影響安全問題。
問:如果有副駕駛,副駕駛的職責是什麼?
答:如果有副駕駛,副駕駛是負責幫助看號誌及行車狀況。本件事故發生時是白天下大雨,下雨天對視線及煞車距離都有影響,如果下豪雨有可能停駛。但當時下與仍可行駛,所以沒有副駕駛並無影響。
問:那麼,請教你火車煞車需要多少距離?事故當天你在多遠處發覺平交道上,還有聯結車尚未通過?
答:復興號當時車速約七十五公里,緊急煞車的距離需要約兩百至四百公尺,至停止約需十幾秒鐘。當天在大溪平交道前約一百五十公尺處,有發現一輛聯結車。
律師訊問目的是,因為台鐵擅自違反原機車頭設計,取消副駕駛,致使駕駛無法在煞車距離前,發現平交道上的情況,延遲到一百五十公尺時才發現,縱然緊急煞車為時已晚,才是本件事故肇事原因之一。
至於我們請求重新鑑定肇事原因,因為本件是鐵路車禍事故,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是道路行車事故鑑定單位,對鐵路行車事故,他們既非專業也缺乏公信力,所以我們請求重新鑑定。
法官問:那麼你想請求什麼單位重新鑑定?
律師答:我們希望由學術單位如交通大學鑑定。
法官問:對刑事判決有何意見?
律師答:本件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有過失的理由,無非為被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第一○四條第二項規定,未等候前車駛離平交道適當距離,即冒然駛上平交道。但是依被告警訊筆錄、?訊筆錄、審判筆錄,被告是說『前面有一輛車,我是第二輛過平交道,小轎車已過了平交道且右轉過去,我才起步要過平交道』。證人張忠供稱『他上平交道之前,有先等前面車輛完全駛離平交道』所以,刑事判決顯然與卷宗資料不符,有判決所載理由矛盾之違誤。無拘束民事訴訟判決的效力。
法官問:對鐵路局答覆說,復興號動力機車頭,其駕駛室前視力良好,故僅派司機一人駕駛,其工作型態與公路巴士、汽車司機類似,並無所謂復興號列車均需雙人駕駛之設計有何意見?
律師答:火車除區間車由單人駕駛外,長途行駛的火車,不論是英國、南非、日本進口的機車頭,都是雙人駕駛的設計,因為長途駕駛容易疲勞,注意力不集中,所以有副駕駛幫忙看號誌與路況。台鐵為了裁減員額,私下違反原廠設計的安全考量,把雙人駕駛改為單人駕駛。八十五年五月十八日中國時報批評為『置消費者性命與權益不顧』。如果說駕駛室視線良好,就可以取消副駕駛,那麼自強號駕駛室視線比復興號良好,自強號也可以單人駕駛嗎?
法官問:對鐵路局答覆說,北上一三六車次誤點三分鐘,南下一一五車次誤點一分鐘,但軌道上均設有柵欄自動遮斷設備,火車的誤點與事故的發生無關有何意見?
律師答:火車誤點與事故發生是否有因果關係,要從兩方面來看。如果是單向火車過平交道,因為有自動遮斷器,縱使火車誤點,柵欄會自動放下,尚不致造成行車危險。但是如果雙向火車因為誤點,以致通過同一平交道時間差距太短,致使柵欄放下、升起、再放下太密集,是許多平交道事故肇事的主要原因。依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中國時報十二版報導:台中市舊社里平交道柵欄,昨天上午十時三十分,發生在不到十秒鐘的短時間裡回升又放下情形,一輛聯結車緊急煞車險撞火車。八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中國時報時三版載:台中市進化街平交道,柵欄緩慢升起十秒鐘後,剛剛可以通行時,兩位騎機車的婦女騎上平交道,卻被南下十七車次莒光號輾過,屍體遭輾壓慘不忍睹。
依證人廖玉在刑事庭供稱:張村駕駛聯結車經過平交道之前,有一列火車經過,柵欄升起,約過十五秒,又有一列火車要通過,他無處閃躲,就被火撞到。足見本件事故與報載案例相似,純粹是因為雙向火車誤點,致在同一平交道會車時間太短,柵欄在短時間重複起降所致。
法官問:還有何證據要調查?
律師答:請求重新鑑定。
法官答:交通大學不一定願意鑑定,而且恐怕他們也沒有能力鑑定。
律師答:「依現代科技空難或海難都能鑑定失事原因,台灣要成為亞太營運中心,竟然沒有一個專業單位能鑑定鐵路事故,這豈不是一個國際大笑話嗎?
法官問:最後有何意見?
律師答:過去我們先入為主的觀念,認為所有火車撞汽車事故,火車都沒有肇事 責任。事實上,從許多實例已經顯示,柵欄在短時間內起起降降,是鐵道事故的肇事原因,台鐵應該負責的。可是今天這家百年老店,根本不重視行經平交道人車的安全,而且反向被害人求償,這無疑是一種模糊真相,掩飾責任的做法。如果,台鐵這種心態不變,鐵道車禍事故就會像中油工安事故一樣層出不窮。
在這件案件辯論後的八十六年九月十六日晚間新聞播報:「鳳山市中正路鐵路平交道,下午七時零二分發生車禍,一列南下莒光號通過後,看柵工不知還有一列北上電聯車要通過,即將柵欄升起,兩旁等候人車立即衝向平交道,待北上的電聯車司機發現,大鳴警笛並緊急煞車已來不及,撞上省立岡山高中所租用的通學遊覽車,造成二死十五傷….…..。」
我看到這則晚間新聞,完全沒有感到驚訝,因為這早已是所預料中的事;我也沒有為下午的民事庭上的預言,馬上被台鐵再一次車禍證實而感到高興。
我在想在健全法治的國家,法院的判決或具有專業公司的鑑定,絕對可以改變像台鐵、中油這種事業機構,向來不重視社會公眾安全的觀念與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