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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彙整:五月 2006
與教師談著作權
講題\與教師談著作權法 時間\2005.05.25AM10.30-12 地點\台中教育大學 講師\汪紹銘律師 講題大綱 一、三個故事 (一)紐約黑人計程車司機 律師問:別人的著作自己能不能拷貝? 司機答:如果自己開錄影帶出租店自己不能拷貝,如果自己不是開出租店,可以自己拷貝共自己使用,但一定要用自己的拷貝機,不能拿到外面去拷貝。 (二)台灣小學老師 因為興建新教室,有公共藝術部分,學校決定配合地方產業,以磚雕作為素材。由藝術家指導學生創作後使用。 律師問:藝術家著作部分有合約約定歸學校,沒有問題。學生參與著作部份為共同著作,學生也有著作權,如何處裡? 老師答:學生能參與著作,高興就來不及了,他們不會計較著作權問題。 (三)魔鏡公公說故事光碟案(小魯版)。 問:誰燒的?答:不是我燒的,是爸爸用自己的機器燒的。 問:這樣可以嗎?答:是爸爸教小孩燒的。 問:這樣不是更嚴重嗎?利用未成年兒童犯罪,加重二分之一(兒福法43條)。 答:我不知道再見。 二、對著作權的困惑 (一)想尊重別人的智慧財權,但不知道怎麼避免侵害別人的著作? (1)、著作權的種類很多,有10種(第五條)。 (2)、創作主義,演講雖然不精采也有著作權。 (二)希望別人也尊重我的創造,但不知道別人使用我的著作是否犯法? 案例:潔牙保健教學影帶案 事實:A小學老師甲校任職電腦老師兼任系統管理師,拍攝「潔牙教學示範」影片,轉調乙校後,發現甲校繼續使用他拍攝的教學示範影片,A寫存証信函給甲校校長,告以未經允許不准擅自使用。後來甲校告承辦○○市政府教育局所主辦之牙齒保健教學觀摩會時。還重製「潔牙教學示範」影片,並每校發一片回去當宣導。 A向法院提出告訴,控告甲校校長侵害著作權 法院判決: (1) 有罪?(2)無罪? 理由: 潔牙教學示範VCD」之著作人固為自訴人,然著作財產權歸大理國小享有: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亦定有明文)。 結論:告校長與過去同事,最後判無罪,自己也難為情。 三、哪些東西有著作權? (一)、著作:只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第三條)。 (二)、種類:語文著作、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第五條)。 (三)、具有原創性(不是抄襲別人的著作)。 (1)、三民主義有無原創性?\有中國固有之思想、歐美之學說、兄弟個人之創見。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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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學生談著作權法
講題\與學生談著作權法 時間\2006.05.25\am9.00-10.00 地點\台中教育大學 講師\汪紹銘律師 開場白 著作權—–法律—-枯燥——-跟生活息息相關——-層面很廣(罄竹難書)。 著作權—-智慧財產權——知識經濟—–這個名詞取得好,不是聰明人想出來的,是有智慧的人才想得出來。 一個故事 魔鏡公公說故事光碟案(小魯版)。 問:誰燒的?答:不是我燒的,是爸爸用自己的機器燒的。 問:這樣可以嗎?答:是爸爸教小孩燒的。 問:這樣不是更嚴重嗎?利用未成年兒童犯罪,加重二分之一(兒福法43條)。 答:我不知道再見。 講題大綱 一、對著作權的困擾 (一)想尊重別人的智慧財權,但不知道怎麼避免侵害別人的著作? (1)、著作權的種類很多,有10種(第五條)。 (2)、創作主義,演講雖然不精采也有著作權。 (二)希望別人也尊重我的創造,但不知道別人使用我的著作是否犯法? 案例:潔牙保健教學影帶案 事實:A小學老師甲校任職電腦老師兼任系統管理師,拍攝「潔牙教學示範」影片,轉調乙校後,發現甲校繼續使用他拍攝的教學示範影片,A寫存証信函給甲校校長,告以未經允許不准擅自使用。後來甲校告承辦○○市政府教育局所主辦之牙齒保健教學觀摩會時。還重製「潔牙教學示範」影片,並每校發一片回去當宣導。 A向法院提出告訴,控告甲校校長侵害著作權 法院判決: (1) 有罪?(2)無罪? 理由: 潔牙教學示範VCD」之著作人固為自訴人,然著作財產權歸大理國小享有: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亦定有明文)。 結論:告校長與過去同事,最後判無罪,自己也難為情。 二、 哪些東西有著作權? (一)、著作:只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第三條)。 (二)、種類:語文著作、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第五條)。 (三)、具有原創性(不是抄襲別人的著作)。 (1)、三民主義有無原創性?\有中國固有之思想、歐美之學說、兄弟個人之創見。 (2)、射雕英雄傳中的九陰真經有無原創性?\傳說宋朝是一個不會武功的大臣,為了校閱五千本道教書籍,無師自通,成為武功高手,寫成一本上乘武功密笈。 (3)、郭靖改寫九陰真經,「腳踏實地」改為「雙手撐地」,有無侵害著作權?(28條改作權)。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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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宗教
法律與宗教 ※ 法律人與宗教 經過七、八年纏訟的宋七力案,最高法院終於無罪定讞。這是當時連續發生多數宗教案件中,因為牽涉到謝長廷而倍受人矚目的案件。 法律是理性思維與訓練,宗教是感性的。這樣來看法律人應該是沒有宗教信仰的。問題是理性是否跟信仰絕對衝突?人都是有軟弱的時候,理性不代表不會軟弱,所以法律人有信仰宗教,跟理性訓練並無衝突。 在台灣,其實在法律人間宗教信仰是很熱切的。早期司法界一貫道信徒很多,像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是佛教徒還理個大光頭。台中保險員分屍案,案件起訴後,才由法官命令開挖兇嫌陳火金住處化糞池而找到其他屍塊,法官稱係台中城隍廟城隍爺託夢,才有靈感想去挖化糞池。隔日台中城隍廟就成為全國信徒前來朝聖的對象。 事實上,某些行業的從業人員應該要有宗教的信仰,例如殯葬業的從業人員、醫師等,因為他們面對是人與生命的問題。 信仰是感受,信仰也可以證明,但那種證明不是物理方法的證明,如果這種共識無法建立,那麼宗教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宗教信仰,人是信這個宗教的神或神通?宗教在某些時代某些地區會有神跡、神通來加強人的信仰,但神通或神跡不是宗教的本質。 多數人的所謂信仰,不是信仰神而是信仰神通,誰能顯神通,甚能告訴他明牌,不管他是宋七力,甚至是一個石頭一棵樹,人們就信他拜他。信仰對多數人來說是工具性的,不是價值性的。 宗教是不能用科學的方法證明的,如果有一種宗教可以用科學方法證明給你看,那是一種把戲,不是真正的宗教,就像用相片證明教主會發光的宗教。這種宗教有許多追隨者,特別是司法人員如檢察官司、法官、律師,因為他們的思考習性是要看證據,如果你拿出科學證據,他們就可以向宋七力下跪默拜。 ※宗教與司法判決 憲法規定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權,但宗教與法律事實上有許多衝突,而且存在一種緊張關係。 以社會矚目的宋七力案為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九號 刑事判決,認為宋七力構成詐欺罪,其部分理由說:「 另按人類藉由理性思維來認識、解釋所處自然環境及社會環境,因而建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等知識。但對人類理性思維所無法認識、解釋之現象,則應屬玄學或宗教之範疇。 法律科學屬於社會科學之一環,亦係基於人類理性思維所建立之科學,故對於理性思維所無法了解之玄學或宗教之範疇,如一般人或特定人能否分身、發光或顯相?或能否具控制他人意識及行動之超能力?人類死亡後能否火化燒出舍利子?其舍利子數量多少?舍利子之形狀如何?能否如卵石狀?如彈珠狀?如玻璃狀?是否有五彩色澤?數量、形狀及顏色能否分化、增長?既非目前人類理性思維所可了解,亦非以目前科學方法可加以檢驗,屬於社會科學一環之法律科學,自無法加以驗證。 被告宋七力辯護人聲請:傳訊證人證明是否見過宋七力分身、顯相或發光?調查被告宋七力目前是否有定身之超自然神力?請求被告羅正弘當庭拍攝被告宋七力照片送洗,以調查被告宋七力能否分身、顯相或發光?調查信眾死後能否火化燒出舍利子?舍利子能否增長變化?等證據調查之聲請,係牽涉玄學上及宗教信仰之確信,且非過去之事實,法院既無法加以驗證,其調查之聲請應認無必要。另,被告宋七力辯護人聲請將扣案底片,送國外鑑定機構鑑定是否真實或是否變造﹖但被告宋七力等人以合成偽造照片詐騙信眾已如前述,則扣案底片之真假,自不影響本院前述判斷,對此部分,亦認無調查之必要。綜上,被告宋七力犯行均足以認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九號刑事判決,認為其他被告不構成詐欺罪,其部分理由說:「 但查,如前述,目前人類理性思維所無法了解之玄學或宗教之領域。依目前科學技術言無法驗證其為「真」?或為「不真」?所以每一個人對玄學、宗教之看法,基於我國憲法上價值相對主義原則下,所確認保障之思想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自由等之基本人權,任何人在不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狀況下,均得選擇其確信之觀念,並可藉由發表言論、著作或組成社團之方式,傳播其對玄學或宗教之確信。至於其等對玄學、宗教之看法如何?其言論之內容如何?其禮拜程序如何?均在前述之自由權保障範圍。 一般人或特定人能否分身、發光或顯相?或具控制他人意識及行動之超能力?或被告宋七力目前能否分身、發光、顯相或前述之超能力?人類死亡後能否火化燒出舍利子?其舍利多少?舍利之形狀如何?能否如卵石狀?如彈珠狀?如玻璃狀?是否有五彩色澤?數量、形狀及顏色能否分化、增長?既非目前人類理性思維所可了解,屬於社會科學一環之法律科學,自無法加以驗證,基於價值平等之觀念,一般人對前述問題之確信如何﹖自應加以尊重。 前揭問題,既屬言論自由或一般人信仰與否之自由範圍。故被告等人或以組織社團、聚集群眾方式;或以集會發表言論方式;或以著作方式闡揚特定人具有分身、發光、顯相或能控制他人意識之超自然能力;或信仰某些事項之人,死亡後能否燒出舍利子;或舍利子之情狀或變化如何。如無其他不法情事,僅單純之宣揚前述觀念,自不能以此遽論其等有何詐欺犯行」。 宋七力後來改判無罪,但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在網站上,搜尋不到判決書,所以我們很遺憾無法一虧上級法院對宗教的高見。 ※ 律師與神明 報載有一位女律師開庭時,死去的被害人附身在律師身上,當庭顯靈藉律師之口說話。有些人會認為是怪力亂神。 我有一次類似經驗,有一對洪姓中年姊妹住在海線偏遠地方,因為土地糾紛被隔鄰打成重傷住院,可是隔鄰否認打人,還說被這對姊妹持起子打傷。這對飽受冤屈的姊妹來找我幫忙。 我問她們是誰介紹來找我的?她們兩人臉上充滿神秘笑容不願回答。經我追問她們才說是神明介紹的。 我感到好奇,雖然我不是時常上教會,但也跟民間信仰也無往來,怎麼會有神明介紹當事人要來找我?所以我再問她們詳情,她們說她們姊妹不識字,兩人相依為命,被打受重傷還被行兇者提出告訴,有苦無處申冤,晚上到廟裡求神保佑,廟公看她們神情有異,問她們何事求神明?她們把事情經過告訴廟公。廟公告訴她們要往北方找律師幫忙,而且律師要找姓氏跟她們相同,要有水字旁的律師,才能幫她們伸冤,所以她們從海線往北找,認為我是神明指示給她們的律師。 最後這二位姐妹被訴傷害部分都判無罪,對方被判傷害確定,還和解賠償我的當事人醫藥費用跟損害。 俗諺說:「舉頭三尺有神明」,具有勸人為善之意。我認為法律人有宗教信仰,總比沒有任何宗教信仰的好,尤其是掌握審判權的司法人員。 因為掌握審判權的司法人員,縱然白天不畏眾議,如果晚上能內咎神明,總比不信鬼神不懼神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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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獄與司法苦難
冤獄與司法苦難 ※受判刑的牧師 一位牧師因為教會建堂的事,被法院以背信罪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確定,地檢署已經來函通知執行。這位牧師深覺冤枉,經朋友有介紹來找我。因為我寫過一本<刑事上訴再審理由書之建構>,是專門在講如何撰寫上訴第三審法院理由書與確定判決後的救濟,所以許多被判決確定後的當事人,常來找我討論最後的救濟途徑。 這位牧師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理由是,這位牧師在建堂過程中從建設公司拿到多筆金錢的好處。我跟他詳細核對法院認為他拿到好處的那些金錢的來源與去處,他交代的都很清楚,而證據上也無法顯示這些金錢進入他私人的口袋。 可惜他對現世的法律與法院完全沒有經驗,又有熱心的會友為他禁食禱告,還寫措辭宗教化的信給審判的法官,結果被法官認「為發動會友恐嚇法官」,被判了重刑確定。 ※司法冤獄 電影「受難記」在基督徒會友間引起很大迴響,許多牧長鼓勵會友要看這部電影。律師執業一段期間後,就會跟醫師一樣面對一個難題---這樣好的人為何會得癌症?---。律師的難題是---這樣的好人為何會受冤枉的判決? 沒有一個司法審判制度可以保證完全不會出現誤判,有審判以來即有冤獄,冤獄存在審判體系成為一種非特異現象時,冤獄就成為人類苦難的一種。尤其當冤獄降臨在世俗所謂好人身上時,冤獄跟一般苦難就更具有共同性。 多數的律師都曾面臨冤獄的挑戰,為甚麼這樣的冤獄會發生在這樣的人身上?是律師辯護能力不足?是被告因果報應?是司法體制必然之惡?沒有一個答案能圓滿解釋這個難題。 ※宗教與審判 多數的宗教都有審判的記載,聖經裏還有最後的審判。 在監獄裡服刑的人因為本身受過判決,有些受刑人雖然已經在坐牢,但仍然認為自己是冤枉的,因此在監獄出現二種有趣現象。在判決還沒確定前,他會認為甚麼神都存在,所以佛經也唸聖經也讀,希望眾宗教諸神能保佑他,所以有人雙手戴佛珠,胸前還有一串十字架項鍊。 可是等到判決確定,而法院判他有罪,他會認為世界上甚麼神都是騙人的,所有宗教所稱公正判決都是騙人的,因為如果世間有神,為甚麼他會受冤獄判決?如果有神的審判,為甚麼這時候神不出來審判? ※宗教對苦難的看法 「俗語說:作惡、作毒,騎馬駱轂」。這世上作惡多端的人竟然飛黃騰達,行善人卻不得善終的例子太多了。 人的生命中有許多遭遇,是我們無法預料,也是我們無法理解的,苦難是我們最常看到得經驗,它往往發生在所謂的好人身上,所以人時常抱怨說老天無眼。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佛教宗教觀無法說明這個許多人共同的經驗與問題,而且也跟佛教的因果論有矛盾。 聖經傳道書這樣說:「還有,我看到在這世上,那應該有公道和正義的地方,反而有邪惡」。我心想:「是好人,是壞人,上帝都要審判;因為每件事情,每種行為都有特定的時間」。我想:上帝在考驗我們,要使我們知道,我們並不比獸類高明。到頭來,人和獸命運相同:前者怎麼死,後者也怎麼死。兩者有一樣的氣息;人並不比獸強;因為一切都是空虛。(傳道書-3章) 「在空虛的人生中我觀察了許多事。好人行善,反而早死,壞人作惡,倒享長壽。你用不著行善過度,也不要自作聰明,何必自取敗亡呢?」(傳道書-7章)。約伯記更是對好人為何受難直接質問上帝。 聖經約伯記用很長的篇幅以類似法庭交互詰問的方式,探討好人受難的意義。 司馬遷在伯夷列傳中說:「天之報施善人,其何如哉,盜跖到酯日殺不辜,肝人之肉,暴戾恣睢,據黨數千人,橫行天下,竟以壽終,是遵何德哉?此其尤大彰明較著者也。若至近世,操性不軌,專犯忌諱,而終身逸樂,富厚累世不絕。或擇地而蹈之,時然後出言,行不由徑,非公正不發憤,而遇禍災者,不可勝數也,余甚惑焉。儻所謂天道,是邪?非邪?」。司馬遷真是「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成一家之言」的大師。 為甚麼好人受難?惡人卻多飛黃騰達?不但西方的約伯向上帝提問,東方的司馬遷也不禁要替伯夷向天提出這樣質問,這真是古今人類的大哉問。 上帝的答覆約伯滿意了,解經家說因為信心勝過苦難。但後世人對上帝的答案卻無法滿意,解經家的說法也沒有增加後代世人的信心。 佛教的因果論也無法圓容解釋這個問題,聖經約伯記、傳道書也沒有給人一個滿意的答案,但問題的解釋恐怕還是要回到宗教,除非人們不願意再想碰這個問題。 佛法說人要成菩薩要經五百世的苦難,就如耶穌對加利利人在向上帝獻祭時被彼拉多殺害的質問時說:不要因為看到別人受難,就以為那些人比自己更有罪,才遭此橫禍。 沒有人喜歡苦難,但也沒有人逃得掉苦難,而人的智慧又不了解苦難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意義,就如白老鼠的智慧也不了解為何他們要被當作實驗品而犧牲的意義是在造福人類。 最近看了劉俠女士遺作<俠風長流>,她提到自己父親因為一件背信罪的司法冤獄,在坐牢後成為基督徒。當冤獄像苦難一樣無法避免時,如何去面對,成為一個極有意義的課題,也許唯有透過苦難,人才能趨於完美。 司法冤獄的苦難其特殊性是個別性的,所以人們沒有從宗教苦難的角度去解讀它。當苦難成為一種人們共同的業,如瘟疫一般,人們才會用宗教的心情去看它。不要忘記司馬遷、耶穌也是司法冤獄的受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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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的心情
官司的心情 ※必也無訟乎 台灣諺語說「官司好打,狗屎好吃」,所以孔子說「訟,吾猶人也,必也無訟乎!」。 打官司是律師的職業,對官司勝敗當然有些壓力,但時間一久,多少已經麻痺。做一個律師,最常聽到自己的當事人對律師說「晚上都睡不著覺」、「我身體已經瘦了一圈」、「我的心情很緊張」。 如果官司拖延,經過漫長歲月,還可以發現有的當事人出現躁鬱症的現象。 遇到像這樣為訴訟憂愁的當事人,律師只能跟他說會盡力幫忙,要他不用擔心,而且擔心也是無濟於事,就把煩惱交給律師吧! 有時我覺得律師是一個幫人家承擔煩惱的行業,我常說如果別人沒有煩惱,律師的生計就會有麻煩。 官司為什麼對一個人產生這麼大的作用,因為官司牽涉到人的生命、自由、財產與名譽。而審判過程又充滿許多獨斷、草率、專擅,使得不管有理無理,心虛心實的人,面對官司都煩惱憂愁。又加上官司代表著正義公理的實踐,而判決的不確定性就會使人慌恐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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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的壓力
官司的壓力 宋七力案經過七、八年的纏訟,最高法院終於在九十四年無罪定讞。謝長廷市長夫人游芳枝女士還在報紙上發表短文,描述他這幾年的官司心情。 在許多著作裡,我們常可以看到以等待宣判的囚犯,來形容病人等待檢驗報告出爐的心情。這樣的文字不禁讓我沉思,那等待宣判的囚犯(或被告)的心情又是甚麼? 我在發明企業家莊榮兆先生<他比李敖厲害>的自傳書(後來因故未出版)裡曾寫一篇序,我這樣說: 「壓力是現代人健康最大殺手,在台灣除了事業、家庭、生活壓力之外,有另外一種壓力更是無形殺手,那就是官司壓力。 因為執業關係,常看到官司當事人悲憤、無助、焦慮的神情。台灣司法長期惡劣環境,影響一個人生命、自由、財產、名譽,因此進入司法程序的人民,馬上陷入一種不確定恐慌狀態,那種壓力常使人頭髮朝如青絲暮成雪。 莊榮兆先生原是一個成功的發明企業家,在家庭、事業、生活幸福美滿之際,司法壓力原如帝力與我何有哉之遙遠,可是他為保護自己智慧財產,卻經歷不公的偵查、審判,乃至非法逮捕入獄之遭遇,終被迫走上對抗不公不義司法體系的最前線。 在自由、財產、事業屢受不法侵害壓力之下,莊榮兆竟未如一般司法當事人屈服於司法壓力而倒下,反越錯越勇,成為不公司法的鬼見愁,他的司法奇緣,值得苟活於司法壓力下的小老百姓振奮,也為台灣對抗不義公權力體系的實踐上,開創出一條光明的康莊大道。 讓我向這位對抗不義公權的司法尖兵獻上最敬禮」。 我在一九九八年出版一本法律小說集<法庭AB檔案>,在獻辭中我這樣寫道:「謹以本書獻給—- 因 獨斷、草率、枉法 而 坐牢、喪生、破財 與 飽受屈辱 的 司法受難者」。 這是一本描寫小人物受侮辱與受損害的官司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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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輪替前的司法面相
※政黨輪替前的司法面相 我的第一本書<台灣司法十大面相>,曾在序中說「甚麼樣的司法制度,衍生出甚麼樣的司法面相」、「從荷蘭人到國民黨,台灣司法制度都是外來政權所帶來的。外來政權司法制度的特色,就是為政權服務的性格」。 這本書並整理出在國民黨統治時代的十大司法面相為:1.穩贏官司也會輸,穩輸的官司也會贏;2.擁有權利,但不擁有正義;3.越律越輸;4.行行出狀元,流氓當選變議員;5.也要食,也要掠;6.選舉無師父,錢買票就有;7.有錢有是人人平等,無權無勢罪加一等;8.判大官要大證據,判小官要小證據;9.毒瀆同源;10.官司我不怕,法官阮阿兄,阿輝阮親晟。 當時的法律人,對司法改革的期望,不是寄望在施啟揚宣示的「玩真的」,只寄望在政黨輪替。 ※政黨輪替後的司法面相 司法改革的人原想像政黨輪替後司法的問題就可以一併解決。2000年統治台灣五十多年的國民黨終於下台,讓出中央政權,政黨第一次在台灣輪替, 法律人對司法改革的期望是否實現呢?經過這四年觀察,政黨輪替後的司法有一些舊面相,也有新面相。新面相如: 1.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例如SARS流行時期,大醫院為了應付加護病房保留給SARS病患使用的命令,將假SARS病患佔住加護病房。 又例如中小學能力分班陽奉陰違之情形,最後立法院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案,禁止國民中小學師實施能力分班。 2.守法吃虧、不守法占便宜。 例如朱安雄,伍澤元,朱婉清不守法可以逍遙法外。羅福助第一次想守法就真的不能出境。為何守法吃虧、不守法占便宜?就是公權力無能。 3.上位者不守法律。 內政部長蘇嘉全太太進口車牌照問題,為甚麼進口車車主都是殘障人士?為甚麼吳淑珍不申報股票交易? 4.司法成為作秀工具。 選舉時按鈴申告,連總統夫人也玩這種遊戲,製造垃圾案件。其他如吳益樺事件監護事件。 政黨輪替後司法的問題並沒有改善,司法最後還是人的問題,就如行政部門的官僚心態養成已久,不可能因政黨輪替就一夕改變。司法官僚恐怕比行政官僚更可怕,司法人沒有獨立的人格節操與傳統,政黨輪替也不能決結司法問題,司法面相的質變的現象,需要從司法教育從頭開始。 翁岳生在法院門口立「司法為民」的石碑,可是司法如果不遠離為政權服務心態,恐怕永遠都是被改革的對象。 2.台灣民眾訴訟觀 而台灣人的訴訟觀又是甚麼?台灣人的訴訟觀,依我的觀察可以歸納幾點: 1.不怕管只怕關: 很多當事人接到法院開庭通知,不分民刑事,不分青紅皂白,都會驚慌失措怕被收押。驚慌失措的原因是怕被官府捉去關。這是台灣人長期遭外來政權統治後,遺留在台灣人血液中一種怕被關的基因。 2.寧為面子不為正義打官司: 德國法學家耶林那篇為權利奮鬥令人感動,台灣也發生過一元五角車票官司,都是為權利奮鬥的典型。可是耶林所說的為權利奮鬥是一種人民普遍信仰,一元五角車票官司是一件特例。多數台灣人沒有為權利打官司的勇氣,台灣人倒是會意氣之爭打官司,打的你死我活樂此不疲,所以台灣為公益事件打官司或公益事件的官司不普遍。這是台灣人長期遭外來政權統治後,遺留在台灣人血液中一種只問私益不問公益的基因。 3.打人喊救人: 強欺弱,眾暴寡本來就是社會叢林法則,但在台灣社會,事實上就是一個強欺弱眾暴寡的社會,問題是強欺弱,眾暴寡時,這個強者、眾者的加害人通常沒有承認的勇氣,還要藉著力強勢眾反指被害人是加害人,所以台灣俗諺說打人的喊救人,就可知社會底層這種不公不義的事之多。事實上從法院官司也充分證明台灣人這種打人喊救人的訴訟觀,這是台灣人一種醜陋的性格,沒有好漢做事好漢當的氣魄,只會欺凌比自己更弱勢者。 4.寧信黃牛不信專業: 台灣司法黃牛之遍行也是司法史上之奇觀,過去衙門審判需要透過司法黃牛幫忙打點,現代的司法獨立的法院審判,人們還是寧信黃牛不信專業,這不能完全怪百姓法律知識不足,過去法院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劣績,使人民不信專業寧信黃牛。 5.找關係不找律師: 在現代專業分工的工商社會,人們遇到法律問題找律師研究是理所當然的事,就像人們生病趕快上醫院找醫師治療一樣理所當然。可是台灣人遇到法律問題,第一個想到的是民意代表,而且層級越高越好,第二個想到的是有力人士,反正律師不是人們第一個考慮的對象。這是台灣人辦事的生活哲學「找關係」,像陸軍官校學生考試作弊案,就救濟程序而言,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明明有救濟法定程序不走,偏要找立委開記者會,就是最好典型例證。 6.寧打官司不願和解: 雖然老祖宗告誡訟則終凶,但台灣人一打起官司,不論刑事或民事,不論告訴乃論或公訴罪,都寧願打的難分難解,聽不下別人的勸,尤其是夫妻之間、手足之間、父子之間、母女之間的訴訟,關係越親密,訴訟越難解。這當然有些原因是因為調解制度不夠專業,有些是律師挑唆訴訟,但人民之訴訟觀則是主要原因。 7.寧自力救濟不循法律途徑: 例如對交通罰單不服,寧以汽油彈自殺攻擊政府機構;被欠債不還卻殺害債務人家人或找討債公司。這種現象當然因素有政府救濟程序效力不好,但人民暴虎馮河也是原因之一。 8.理不直氣壯: 雖然理虧,仍然滔滔不絕,想用口水淹死人。 這些人民的訴訟觀沒有一項符合現代公民的標準。這樣的人民素質,你說台灣是一個民主國家?是一個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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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輪替後的司法面相
政黨輪替後的司法面相 司法改革的人原想像政黨輪替後司法的問題就可以一併解決。2000年統治台灣五十多年的國民黨終於下台,讓出中央政權,政黨第一次在台灣輪替, 法律人對司法改革的期望是否實現呢?經過這四年觀察,政黨輪替後的司法有一些舊面相,也有新面相。新面相如: 1.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例如SARS流行時期,大醫院為了應付加護病房保留給SARS病患使用的命令,將假SARS病患佔住加護病房。 又例如中小學能力分班陽奉陰違之情形,最後立法院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案,禁止國民中小學師實施能力分班。 2.守法吃虧、不守法占便宜。 例如朱安雄,伍澤元,朱婉清不守法可以逍遙法外。羅福助第一次想守法就真的不能出境。為何守法吃虧、不守法占便宜?就是公權力無能。 3.上位者不守法律。 內政部長蘇嘉全太太進口車牌照問題,為甚麼進口車車主都是殘障人士?為甚麼吳淑珍不申報股票交易? 4.司法成為作秀工具。 選舉時按鈴申告,連總統夫人也玩這種遊戲,製造垃圾案件。其他如吳益樺事件監護事件。 政黨輪替後司法的問題並沒有改善,司法最後還是人的問題,就如行政部門的官僚心態養成已久,不可能因政黨輪替就一夕改變。司法官僚恐怕比行政官僚更可怕,司法人沒有獨立的人格節操與傳統,政黨輪替也不能決結司法問題,司法面相的質變的現象,需要從司法教育從頭開始。 翁岳生在法院門口立「司法為民」的石碑,可是司法如果不遠離為政權服務心態,恐怕永遠都是被改革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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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輪替前的司法面相
政黨輪替前的司法面相 我的第一本書<台灣司法十大面相>,曾在序中說「甚麼樣的司法制度,衍生出甚麼樣的司法面相」、「從荷蘭人到國民黨,台灣司法制度都是外來政權所帶來的。外來政權司法制度的特色,就是為政權服務的性格」。 這本書並整理出在國民黨統治時代的十大司法面相為:1.穩贏官司也會輸,穩輸的官司也會贏;2.擁有權利,但不擁有正義;3.越律越輸;4.行行出狀元,流氓當選變議員;5.也要食,也要掠;6.選舉無師父,錢買票就有;7.有錢有是人人平等,無權無勢罪加一等;8.判大官要大證據,判小官要小證據;9.毒瀆同源;10.官司我不怕,法官阮阿兄,阿輝阮親晟。 當時的法律人,對司法改革的期望,不是寄望在施啟揚宣示的「玩真的」,只寄望在政黨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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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與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與認定事實 所有的判決無非是,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的過程。 在台灣所有的法官都受過適用法律的專業訓練,但法院判決仍然發生許多適用法律違誤,被最高法院糾正之情形。 在台灣法律教育過程中如何認定事實,幾乎沒有這樣的課程。 適用法律受過專業訓練,猶一再發生適用法律之錯誤;認定事實沒有經過專業訓練,那麼發生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是相當可怕,因為裡面充滿錯案、冤案、假案。 認定事實,就是分清事理,辨明真偽,看出是非,聽出虛實。 認定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前提,我們的法律教育只在教如何適用法律。所以法院裁判得不到人民信服,捨本逐末的法律教育制度是司法改革應該嚴肅思考的問題 古今以來,法官或律師沒有一個是因為適用法律正確而名流千古的,能在歷史上流芳萬世的法官或律師,幾乎是因為他在認定事實上,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智慧的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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