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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彙整:六月 2006
如何辭退不適任律師
如何辭退不適任律師 汪紹銘律師\台中市五權南路169號6樓之2電話04-22633601 司法界縱容律師謀取不當得利 在平民服務的法律的經驗裡,經常遇到許多來詢問法律問題的民眾,從訴訟資料中可以發現,事實上他們已經把案件委託律師處理中。遇到這種情形我總好奇問他們為什麼不去詢問自己花錢請的律師,而得到的答案竟然是不相信自己的律師,或自己請的律師很兇,問幾個問題就會罵人。我更好奇問他們那麼為何不改聘別的律師?而得到的答案不是費用已經付了不敢換別的律師,就是壓根兒他們也不知道他們自己有權利換律師。 如果不是經常遇到這種情形,我還不覺得自己的工作,是如此受民眾「敬畏」的行業。 服務業之老大 顧客沒人敢惹 在服務業中,法院已經判決醫師對病患要負無過失責任,而一樣是服務業的律師,消費者竟然還對律師敬畏若斯,不免令同為服務業的其他從業人員嘖嘖稱奇。就如同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同為司法界成員的律師,被要求同步革新的呼聲微乎其微。律師這個行業在職業道德與司法改革中,竟至於全若「無責任」之狀態,毋寧是台灣司法的另一異象。 與醫療服務相較,病患若發現處理他生命問題的醫師,醫術不高明或醫院設備不佳,縱是三更半夜也會要求轉院,以免藥到命除。相對地訴訟當事人若發現處理他財產、生命、自由權益的律師,專業知識不足或服務態度不佳,只能燒香拜佛祈求神明保佑,或私下求助於免費的平民法律服務外,竟不知所措。形成這種「不公平交易」的現象,歸結其原因,可能有幾點: 掛招牌沒用 親友介紹才準 一、資訊不足 有律師道「除了離婚訴訟,是當事人自己找上門的外,其他的訴訟案件,幾乎都是親友介紹來的」。因此有許多人遇到官司,縱有聘請律師的需要,他也缺乏律師良莠的參考資訊。 當初主張律師錄取名額應放寬的理由,認為律師應依市場法則自由競爭,才能提升服務品質,造福消費者。事實上,律師提供的服務不像一般商品,可以擺在透明的櫥窗,供消費者選擇。因此,人際關係豐沛者或廣部業務仲介開拓案源者,才是市場的主力。消費者根本缺乏選擇的資訊,縱使他發現新聘律師不滿意,他也不知道從何改聘令人滿意的好律師。 口才好不一定佳 當事人要自己判斷 二、觀念錯誤: 台灣的司法品質固然長久為人民所詬病,事實上,台灣人的訴訟觀也很奇特。一個人遇到官司,理直者總認為自己滿腹委屈,理曲者亦想花錢扳回面子。台灣人這種訴訟心理,觀人無數的律師,自然知之甚稔。俗話說「算命無褒,吃水都無」,律師只要抓住當事人這種心理,投其所好,當事人即認為該律師是好律師,所以能言善道的律師,自然業務興隆。 相對地,律師如果太專業分析勝負的可能性,或太老實指出是非曲直,通常當事人願意委任的機會都很低。我們不是說業務興隆的律師都是「王牌大騙子」,而是,當事人選擇律師好惡的觀念,可能需要調整,才能找到一位能維護他權益的律師。 公會用定型契約坑人 判例不准沒人取締 三、制度不公: 律師自喻為「正義的捍衛者」,可是我們看律師公會提供給會員使用的委任契約書,恐怕是最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 以目前律師界通用之委任契約書規定:(一)和解或訴之撤回或委任人解除委任終止本約,約定酬金及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費用均照付。(二)委任所稱事實如有虛構或偽造證據等情,受任人得隨時終結本委任,契約約定酬金及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費用均照付。 這些規定並不侵害律師執業利益,從來沒有同業質疑它的合法性。當事人縱然發現「所聘非人」,在「費用均照付」的壓力下,恐怕也只能把案件繼續委由該律師處理。 聘請律師處理訴訟案件,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的法律關係,也不過只是委任契約而已。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便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以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因此,如果因可歸責於受任人(律師)之事由而終止契約,受任人更沒有主張「費用均照付」的理由。 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說「兩造所訂委任契約,既定酬金十萬元,包括受任人承辦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強制執行等事務之酬勞在內,則上訴人於受任後,雖曾代為撰狀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調解,充其量不過辦理第一審事務中小部,在調解程序中其代理權既因當事人在外成立和解而撤銷,依契約本旨及誠信法則,自祇能請求幾付第一審事務之酬金,而不得及於全部」所以,當事人發現律師無法勝任其訴訟,中途解除契約,請求返還部分酬金是合理的。 律師偷懶沒責任 法官草率人人罵 有個流傳在法律界的笑話說:某律師因擁有口袋黨員當選某政黨不分區國代,向公會要求送匾祝賀,眾理事為匾額題字傷腦筋時,某律師建議題「不當得利」,眾人不禁莞爾。事實上,律師的酬勞有些還真可謂「不當得利」。律師酬金收費標準,除較具規模事務所按時計酬外,通常多為按件計酬,國稅局對不同法院律師費用有不同核課標準,律師公會也有提供會員收費標準,不論如何計費,一個審級的律師費用在數萬元之譜,對一般民眾而言,可畏一筆不少數目。但相對地,法律或制度給委託人權益的保障,是否相當,恐怕仍有待消費者爭取。 律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託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或許,因為律師是打官司的專家,所以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民眾為醫療糾紛與醫師打官司,可是,我們卻很少聽聞有民眾和自己的委任的律師對簿公堂的。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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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姦
訟姦 笑林廣記訟姦一文說「有一個婦人向衙門控告說,我前往水井取水時,被人從後面強姦。官爺問:你那時為何不站起來?該婦答曰:如果站起來,恐怕他的陽具就脫離了」。 聯合報2006.6.24A8版一則新聞說「苗栗某科大女生指控76歲韓國籍教授性侵害,被害人表示該教授叫她坐在他大腿上,然後性侵害她。檢察官問被害人有無抵抗?該女說:當時考慮教授老邁體衰,強烈反抗恐傷及籍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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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步步驚魂
9.步步驚魂 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總統公佈立法院修正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從職權主義改為當事人進行主義,由律師與檢察官主導訊問證人的進行程序。 莊建和案的交互詰問排在九十一年三月二日,我想交互詰問就像好萊塢法律電影那樣非常精采,所以這次我帶著入場看一場電影的心情來旁聽。可是律師詰問的有些問題讓我感到步步驚魂。 第一位證人是林仔街分局刑事偵查員江斐晉。法官對證人做完人別訊問後,請莊建和的律師進行主詰問。 莊建和的律師對江斐晉開始進行主詰問。 問:「民國八十三年林仔街莊文喜、莊金鳳父女命案是否由你負責 偵查?」。 答:「當時分局有組成專案小組,我是小組成員之一。還有請求省 刑大支援」。 問:「八十三年三月四日莊建和有寫自白書,為何要寫二份自白 書?」。 答:「自白書是他自己寫的,我不知道。」。 問:「莊建和寫自白書時你不在場?」。 答:「當時不是由我受命訊問」。 問:「八十三年三月三日下午你們為何會突然把莊建和帶回警察局 問話?」 答:「那麼久我已經忘記了,但警察會把嫌疑犯帶回,通常一定有 理由的。」 問:「命案發生後一開始你們是否就有懷疑莊建和涉案?」。 答:「沒有。因為當時有比對血腳印,他家人無一人與血腳印相符。」 問:「八十三年二月一日的案件初步偵查報告,是否為你所製作?」 答:「是我負責製作的」。 問:「依你製作的初步偵查報告,當時把謝正興列為重大嫌疑犯,後 來為何排除他涉案之嫌疑?」 答:「因為後來經我們查證他沒有嫌疑。」 問:「如何查證?」 答:「因為我們從謝家取得謝正興的衣物送鑑定沒有血跡反應」。 問:「你們逮捕莊建和有取得莊建和行兇時的衣物去做血跡鑑定 嗎?」 答:「有的」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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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加減乘除
10.加減乘除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莊建和案更(四)審宣判日子,雖然我不是當事人,可是我卻有如參加大考的考生急著想知道放榜結果,我非常想知道莊建和從地院無罪更審死刑再到無罪後,更四審法官會做出甚麼樣判決。 莊建和並沒有親自出席聽判決,倒是莊建和的律師由一位助理陪同來聽判決,我想這個律師比莊建和更急著想知道法院判決的結果,他的心情我是可以體會的。 這個律師上次在交互詰問時的傑出的演出讓我印象深刻,我現在才知道他雖然沒有大律師的架子,但他絕對有大律師的風範。而且他一些咄咄逼人的問題幾乎是要把我揪出來一般,讓我步步驚魂使我對他刮目相看。如果這位律師是當時那位省刑警大隊的老師傅,小興的嫌疑恐怕不會因為衣物鑑定沒有血跡反應就被排除。 從他對郭舜德的詰問中,我得知警方沒有調閱命案當天反向通聯紀錄,而電話通聯紀錄只保存六個月,現在命案已經過九個年頭了,早已超過通聯紀錄保存期限,這也等於宣告我的危險追訴期限也早已過了。雖然卷宗裡還有我留下的鞋腳印,腳印長度推算身高也與我吻合,但身高與我一樣的人何止幾十萬人?而九年前那雙鞋子早已成為灰燼,所有的證據都已經不在了。這件命案真兇就真是只剩天知地知我知還有死者知了。 三位穿著法袍的法官與書記官魚貫進入法庭,庭丁大聲喊起立,莊建和的律師信心滿滿地站到法庭前聆聽宣判。審判長拿起一張判決主文,面無表情頭也不抬儘自一字一句地宣告: 「原判決撤銷。 莊建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我看到莊建和的律師聽完法官宣讀完主文,臉色慘綠雙眼緊閉,露出痛苦的模樣,好像被宣判無期徒刑的人就是他自己一樣,那表情就如用功苦讀的考生在榜單上找不到自己的名字,被宣告落榜一般。我想今天如果是莊建和親自到庭聽宣判,他現在可能會昏倒在法庭上。 這個律師馬上又強作鎮定,垂頭喪氣地與助理離開法庭。當我也走出法庭時,在法院的迴廊上已不見莊建和的律師的蹤影。 莊建和更四審被改判無期徒刑,我的震驚也不下莊建和的律師,因為經過交互詰問呈現警方當時認定莊建和涉案實在欠缺合理的懷疑,所以這位律師才會信心滿滿地來聽宣判。 我感到震驚疑惑的是法院判決認定莊建和確實殺人才會撤銷地院無罪判決,可是為甚麼沒有如之前有罪判決判死刑?這是我不能了解的。 莊建和在地方法院被判無罪到高分院更審時二度被判死刑,更四審莫非把地院的無罪判決加高分院更審的死刑,再除於二而等於無期徒刑的折衷判決吧?這樣的猜想野蠻合理的,因為法院的判決有時候是可以跟算數一樣加減乘除的這我是聽說過的,所以有人說「一審重判,二審減半,更審吃豬腳麵線」。有人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而確定也是有的,但殺二人而且是自己的父親跟妹妹,這要怎麼判無期徒刑呢?難道正義有時也可以打折?這是我大惑不解的地方。 這個疑惑直到我從網站找到莊建和的更四審判決才知道,原來更四審法官認為莊建和在警察局的自白符合刑法自首的要件,自首是要減刑的,不管他殺多少人?殺的是甚麼親密關係的人?都要減刑,所以改判無期徒刑。 至於法院認定兇手就是莊建和的理由是這樣的: 一、 依卷附刑事警察局鑑驗書及相驗驗斷書所載以觀,法醫楊日松及檢驗員薛治國均未認定莊文喜、莊金鳳係為鐵鉤砍刺死亡。是查被告既於事後與證人蔣梅珍閒談時,而無意中透露出伊父及妹係為鐵鉤砍殺死亡,且鐵鉤係伊父以前工作在使用,嗣由被告將之存放於一箱子內。惟按被告並非法醫專家,何以知悉伊父、妹二人係為鐵鉤重砍死亡?又何以知悉鐵鉤之存放地點,並使用該鐵鉤行兇,並於清洗後帶走之情事。依上證言與證據,如非被告自己持鐵鉤砍死莊文喜兩人,何以被告於案未警方查獲前即向蔣梅珍陳述莊文喜、莊金鳳係被鐵鉤砍死 乃原審以證人莊金雀事後附合被告之詞,而稱莊金雀事後有對被告提及有一之鐵鉤不見了云云,據以認定被告事後對證人蔣梅珍所陳不能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乙節,其採證顯有違證據與論理法則。 二、又證人胡翠華與被告係鄰居,彼此自然認識,證人胡翠華於警訊時證稱:當天下午十六時多時,曾目擊被告頭髮濕濕,穿黑色夾克,雙手抱胸類似夾著東西,自其家門前走過。於原審更證稱:其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上班前二十幾分鐘看見莊建和等情,據以推論並佐證被告確於案發時,經過胡翠華屋前返家為胡婦目睹之事實非虛,且益徵被告所辯案發時段內未曾到伊父住處之情事,係屬虛偽。 乃原審對此經合法採證之證人證言不予採信,徒以證人胡翠華所供時間段內與作案之「時間點」應係「近當日下午五時,絕無於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許」之不確定時間點,而否定證人胡翠華證言之真實性,其認事實顯悖於證據法則,是被告供稱於案發時在家,未至莊文喜住處乙節,應無可採。 三、至於扣案之衣服兩件,褲子三件及拖鞋一雙,雖經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並無血跡反應。然查此證物係被告自行提出,若被告有意諉責,所提出之衣物,必非其於當日所穿著,是尚難據評為被告有利之證明。 四、又扣案之鐵鉤,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被害人屍體之傷口為砍切傷,送驗之鐵鉤前端為尖彎銳勾,邊緣為鈍體呈D形,厚0.8公分之四角鈍面,並無刀刃,難造成砍切狀之傷口等情,經本院函詢該局,據覆稱: (一)、本案被害人莊文喜、莊金鳳之傷痕,法醫驗斷書載為「砍裂傷」,解剖報告載為「砍傷」,究竟「砍切狀」傷口是否等同於「砍裂傷」或「砍傷」?部分:經與承辦法醫溝通了解原意,「砍切狀」、「砍裂傷」或「砍傷」三個名詞約略相同,係由具有重量的銳器所造成,例如:砍柴刀、武士刀或斧頭等。 (二)、無刀刃之鐵鉤難以造成「砍切狀」傷口,但是否亦不足以造成「砍裂傷」或「砍傷」?部分:答覆為:是。 有該局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九十)刑醫字第二二一八八○號函在卷可稽。 惟查:扣案之鐵鉤乃被告於案發後,被警查獲時其妻李月子,另行購買供警扣案,與原行兇之鐵鉤是否相同,無從證明。證人莊金雀於本院前審審理中,法官問:「丟掉的鐵鉤與你所買的鐵鉤都一樣?」莊金雀答:「均一樣,是勾籃子用的。」。 法官在提示以前筆錄後復問:「你陳述有一隻較長,另一隻較短?」莊金雀答:「是我先買了一支較長的,警方說太長,不吻合丟掉的那枝,後來又叫我大嫂(即李月子)去買了現在扣案的一枝」。 是查扣案之鐵鉤既係案發後,方由李月子再行購買,而原先使用之鐵鉤,據證人莊金雀供稱係二、三十年前所買,顯然,留存有二、三十年久之鐵鉤與二、三十年後另行購買之鐵鉤,兩者之形狀、鐵鉤之刀鋒與表面,依物理原理,自不可能沒有差異,而證人莊金雀竟能證稱兩把鐵鉤「全同」,顯悖於常則,況且鐵鉤外觀相同,亦無法證明兩鐵鉤之鐵鉤尖銳程度及鐵鉤厚薄度完全相同。是扣案鐵鉤之鑑定結果,亦不能玆為被告有利之證據。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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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神話
8.神話 莊建和案的審理經過三度更審,十年後又回到高分院。 這時文化城高分院已經搬到新的司法大樓辦公。新的司法大樓是高分院與高等行政法院合署辦公的地方,它的外表雖然說不上是蓋的富麗堂皇,但你可以一眼就看出那棟龐大的建物像個法院。跟以前我進出的法院相比,新法院大樓四週花木扶疏,綠草如茵,寬廣的空間,給人的感覺宜人的而不是強大的壓迫感。不像舊司法大樓,你實在無法從它的外表看出那裡是職司法律正義的殿堂。 新的司法大樓內部硬體設備也比較完善,電腦查詢系統,電子告示牌,使當事人很快容易找到自己開庭的法庭。法庭的報到處與法庭之間還有一扇門隔離,使法庭內的審判的空間更為純淨。 從電子告示牌顯示,莊建和案在刑事第二十三法庭開庭,順序是第四件,時間安排在九點四十五分。我來到二樓第二十三法庭的迴廊,看一下牆上電子告示牌,現在案件才進行到第二件一個偽造文書的案子,可是時間早已過九點四十五分。 莊建和坐在迴廊的椅子上,旁邊坐著一位身著律師袍的年輕人,我想那是莊建和的律師。法庭外的排椅另一端坐著二位女人,我依稀有一點印象那是莊建和的太太與大妹。 莊建和依舊身材瘦小,面目釐黑,牙齒微暴,雙眼脫窗,頭髮花白。從他的長相我想如果我是法官大概也不會對他有好的印象,那些警察不把他屈打成招我才要感到奇怪。 法庭外有許多當事人跟穿著律師袍的律師在等待開庭,小興的法庭經驗比我豐富,他曾跟我說過,律師袍黑白相間代表黑白辯,法官袍是青色滾邊代表淒慘判,至於全身黑色的書記官則是黑亂寫。對照起莊建和案這幾年來的判決,我對小興的比喻不覺莞爾。 至於莊建和的律師雖然年紀不大,但跟迴廊上那些大律師對照起來,如果不是他也穿一件黑白相間的律師袍,我實在看不出他是一位律師。莊建和怎麼會聘請這樣的律師幫他辯護?難道這些年來他官司纏身已經破產請不起有名氣的大律師嗎?十年的光陰,我們的法院是越蓋越多越蓋越大越蓋越漂亮;可是法院裡的被告呢?經過十年的光陰還等不到一個確定判決,經過十年生生死死反覆判決的煎熬,像莊建和這樣可說是人亡家破到連有名氣的大律師也請不起了。 那位律師與莊建和家屬在法庭外面排椅上等待開庭,因為法庭進行的順序時間已經延遲很長時間了,目前只進行到第二件案子,所以他們就坐在排椅上閒聊。我也佯裝是在等開庭的當事人,就選一張離他們最近的椅子坐下,想聽聽他們談些甚麼。 「最近報紙有一則新聞說有一位警員因一件命案的亡魂託夢給他而查獲凶手,你們父親跟妹妹被害死這麼多年,他們都沒有跟你們託夢過?」律師問道。 「沒有」莊建和、莊金雀同聲說。 「說起來真怨嘆,我父親在生時我真有孝,他被殺死,我被冤枉這麼久無法洗清白,他無靈無聖也不會出來報冤,我感覺做人孝順父母也沒有甚麼好報」莊建和抱怨道。 「俗語說:作惡、作毒,騎馬駱轂。這世上作惡多端的人竟然飛黃騰達,行善人卻不得善終的例子太多了。人的生命中有許多遭遇,是我們無法預料也是我們無法理解的,苦難是我們最常看到得經驗,它往往發生在所謂的好人身上,所以人時常抱怨說老天無眼。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佛教宗教觀無法說明這個許多人共同的經驗與問題,而且也跟佛教的因果論有矛盾」律師說。 「佛法說人要成菩薩要經五百世的苦難,所以佛教因果之說應該不欺人」莊金雀提出不同看法。 「如果做好就有好報,這跟世俗利益回報觀沒有兩樣,真實的宗教不能用圖報的觀點去解釋」律師又說。 「律師你這樣說我就不懂了,我們平時只是拿香對拜,做好事祈望有好報,應該也不太過分」莊金雀又提出不同看法。 「這不是過分不過分的問題,只是說宗教要給人身心安頓,那麼人在遇到苦難時,它的信仰有沒有給他信心與安慰?這是靈魂的問題,怎麼可以隨便拿香對拜?賞善罰惡如果用簡單的因果論去看,就會扭曲宗教的精神,也會跟現世的經驗不符」律師說。 「律師你說的是有道理,但我們的信仰來自家庭,大家也都這樣拜了幾千年,而且現在佛法大興,總不能說完全沒有道理吧!」莊金雀說。 「妳剛才說佛法說人要成菩薩要經五百世的苦難,在基督教裡耶穌也講過一句話,不要因為看到別人受難,就以為那些人比自己更有罪,才遭此橫禍。所以苦難是神的安排,沒有人喜歡苦難,但也沒有人逃得掉苦難,也許唯有透過苦難人才能趨於完美就如你所說的成為菩薩,這一點我想是佛教跟基督教是相通的。人之所以受苦難是神的安排,神的意旨沒有人知道。」律師不再堅持立場。 「電視上不是時常有觀落陰的廣告,有一些破不了的命案,聽說警察也利用這套方法尋求破案靈感,你們有沒有去試過?」律師想轉一個話題,而這時我也拉長我的耳朵恐怕遺落任何一句話。 「律師你這樣說我才想提起,否則這麼多年來我也不向外人談」「警方逮捕莊建和後說他是兇手我也半信半疑,經朋友介紹就帶著侄子林建志去請教過一位大師,他說妳父親、妹妹已經在天上當神仙了,要我不要再追問這件事」莊金雀說。 「那妳問的大師一定是佛教的師父不是道教的法師」律師說。 「我問的確是出家的佛教大師,律師你怎會知道?」莊金雀訝異地說。 「因為輪迴之說佛教跟道教都有,根據佛家奧義書說法,人死後七七四十九天靈魂就輪迴轉世去了,佛家有六道輪迴,就是天道、人道、阿修羅、畜生、餓鬼、地獄。人如果做到五戒十善就會轉世天道,在那裡過著自由、快樂、逍遙的日子。道家也有輪迴轉世的說法,人死後經過七七四十九天要經過七個關卡,最後還有三個關卡,就是百日、對年,再到五道輪轉王那裡受刑滿三年後,再去輪迴轉世。妳是在莊建和被逮捕後不久就去請問師父,莊建和是在命案發生後第三十二天被逮捕,如果妳問的是道教師父,依道教的說法,那時候妳父親、妹妹應該還在輪轉王那裡受刑,怎能輪迴去當神仙?所以我判斷妳去請教的是佛教的師父,如果是道教的師父那時就這樣告訴你,那簡直就是胡說八道。」律師又發表長篇大論。 「那位師父起先不接見我們,我不願離開在那裡不吃不喝等到太陽要下山時候,後來師父才出來就說我知道妳要問甚麼,妳父親跟妹妹都已經在天上當神明了,所以這件事妳不必再追問」莊金雀說。 「妳當時有問師父妳哥哥莊建和是不是兇手?」律師又問。 「當然有,我帶我侄子一起去就是要給他對他媽媽的命案有一個交代。我問師父那我哥哥是不是兇手?師父說你哥哥不是兇手,兇手是誰已經不重要了,因為你的父親、妹妹在天上過的很快樂」莊金雀說。 「喔!他們在天上作神作仙快樂過日子,可是我卻在這裡受苦受難,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比在地獄還痛苦,如果有地獄將來我一定要到地獄去控告我父親還有那些狗官」莊建和憤憤不平地說。 「輪迴之說,道家佛家的說法有很大的差別,到底誰是誰非,只有輪迴回來的人才能告訴我們,可惜到今天沒有人能告訴我們這個謎。所以這都是宗教創造出來的說法,就像賞善罰惡也是宗教創造出來用於勸人為善,都無可厚非。如果你父親真的列籍仙班,你們也應該感到高興,怎能怪起死者呢?」律師試圖平息莊建和的怨懟。 「這位師父道行很高不輕易接見人,我是經朋友介紹才得以拜訪。我這位朋友會算命,我曾拿父親八字請他算,他說我父親活不過八十歲,我聽了下一跳,因為當時我父親已經七十九歲了。當然七十九歲也算高壽了,可是我們作子女的都希望父母長命百歲,所以我每天晚上都不敢深睡,隨時注意父親是否有何動靜。有時半夜聽到父親咳嗽的聲音,我還會起身問他有甚麼不舒服,他說沒有我就泡一杯熱牛奶給他喝,然後再去睡覺。後來妹妹從日本回來要住一段時間,我想這樣白天父親有妹妹照顧,就放心去工作,我想父親只要能過八十歲這關,就能長命百歲。沒想到我父親還是活不過八十歲這一關,連妹妹這麼年輕也白白回來陪葬」莊金雀流出抽泣的聲音。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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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死之間
7.生死之間 莊建和連續二次被判死刑,從網路下載的判決書我沒有一個字看不懂,可是對判決書裡的理由很多地方我還是丈二金剛摸不著頭。例如我跟莊建和的不同,這連十歲的小孩也一眼就看出來,可是警方為甚麼會連十歲的小孩也一眼就看出來的事卻認定莊建和是兇手呢?警察可能為了破案獎金而連十歲的小孩也一眼就看出來的事卻用刑求逼供的方式栽贓給莊建和,可是法官呢?甚麼會連十歲的小孩也一眼就看出來的事卻也跟警察一樣認定莊建和是兇手呢?尤其法院判決有些理由讓我都為莊建和感到憤憤不平。 例如判決理由說依刑事警察局鑑驗書,法醫師楊日松未認定莊文喜、莊金鳳所受之傷係鐵鉤所為,然證人蔣美珍於原審證稱:「八十三年二月七日莊建和向她說兇手是用手鉤將她父親妹妹二人打死」,如非被告自己持鐵勾砍死貳人,何以被告於警方查獲前即能向蔣梅珍陳述莊文喜、莊金鳳是被鐵鉤砍死? 問題是凶器不是鐵鉤這還有誰比我更清楚的嗎?判決書也說法醫鑑定結果凶器不是鐵鉤,那麼莊建和有沒有在警察查獲前向外人提到凶器是鐵鉤,不是跟他有無拿鐵鉤殺他父親妹妹完全無關嗎?這不很簡單的邏輯嗎?法院竟可以用證人蔣梅珍說莊建和曾告訴她凶器是鐵鉤這句話就判他死刑,而蔣梅珍的話有甚麼可以證明她講的話一定真的?而且她的話不是跟鑑定報告不符嗎?難怪人家說「一字進衙門九牛拖不出」。 判決書又說證人胡翠華證稱:「在下午四時二十五分看見莊建和頭髮濕濕,穿黑色夾克,雙手抱胸類似夾著東西,自其家門前走過」,所以被告供稱於案發時未至莊文喜住處應無可採。 問題是我明明在下午五點才駕車離開命案現場,如果我有經過胡翠華宅前時間也是五點以後。四時二十五分我進入凶宅應該還不到五分鐘,如果莊建和這時確實有從胡翠華宅前經過,邏輯上也不能證明莊建和殺人後從凶宅離開。 死刑判決的邏輯我實在不懂,我沒讀過大學也沒修過邏輯這種課。法官都是大學畢業,應該修過邏輯這種理論吧,他們有權力判人死刑,應該也有義務給被告一個可以接受的理由吧!否則跟我這個莽夫殺人有甚麼兩樣嗎?雖然我殺了人,但是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思考能力,是不會因為他曾殺人就喪失了,雖然我了殺了人,但是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正義感與是非的觀念,是不會因為他曾殺人就喪失的一絲不存的,這是我會為莊建和死刑判決書感到憤憤不平的原因。 再說我的本意並沒有殺人的準備,那件事發生的演變可以說猝不及防的,完全沒有時間讓我能釐清前後關係,就在那麼短暫時間裡發生那麼荒謬的二條人命不可收拾的悲劇。但是法官做判決可是經過冗長訊問、調查、辯論、思考的程序,他在辦公室下判決時應該比我在凶宅殺人時有更充裕的時間與能力去防止悲劇的發生,可是看完莊建和死刑判決,我覺得法官在判一個人死刑時,他的神智恐怕也沒比我們這種殺人犯在殺人時更清醒,不然他的基本正義感與是非觀念恐怕也不比我這個殺人犯好到哪裡去。 莊建和連續二次被判死刑,我的安危顧忌也越小,所以我就不再到法聽去瞭解審判的進行的情形。 這樣時間又經過三年多,命案發生也過了七年,有時我會利用上網機會到司法院的網站去搜尋有關莊建和案最新的判決情形。這期間文化城分院在八十九年底又對莊建和案作出更(三)審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莊建和在地方法院無罪判決。原來高分院更二審的死刑判決又沒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被發回更審,而更三審判決又是大逆轉改判莊建和無罪。 我曾在小說中看過一個故事,說在白色恐怖時期有一個被告聽到他的案子從無罪改判死刑,頭髮一夕之間由黑變白,後來案件發回更審由從死刑改判無罪,頭髮一夕之間又由白變黑。人在生死間來回,縱然是政治犯也會嚇的髮色驟變。莊建和在生與死中來回走來幾趟,生命就像坐雲霄飛車,一下在雲端高處,一下在死亡幽谷,他的髮色不知翻轉幾回了?。 莊建和更三審這份無罪判決理由倒是解決我心中的對法律邏輯的疑惑,判決理由之一說被告莊建和殺害莊文喜、莊金鳳之鐵鉤,業據被告莊建和於自白書中繪出其形狀與扣案之鐵鉤完全相符,且經莊金雀於本院更三審調查時,就扣案之鐵鉤與家中所留存之鐵鉤是否相同?亦供稱:「(問:你所提出之鐵鉤與你家中所留存者有何異同?答:全同、鉤處金屬全同)等語,而扣案之鐵鉤,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亦認被害人莊文喜、莊金鳳屍體之傷口為砍切傷,送驗之鐵鉤前端為尖彎銳勾,邊緣為鈍體呈D 形,厚0.8公分之四角鈍面,並無刀刃,難造成砍切狀之傷口。雖謂本件扣案之鐵鉤與原行兇之鐵鉤非同一支,惟本件自白書唯一所提及之凶器,即為被告莊建和於自白書所繪之鐵鉤,而其前端為尖彎銳鉤,且與莊金雀證稱鉤處金屬全同,則據上開鑑定結果與莊文喜、莊金鳳遭殺害之凶器不符,則被告莊建和上開自白書所繪之凶器,即與事實完全不符,應堪認定。證人蔣梅珍雖證稱:「被告曾對伊提及莊文喜、莊金鳳係被兇手以鐵鉤殺死云云」,亦難據認被告係於案發後未經他人提及即知悉其父鐵鉤一事,猶難遽謂被害人莊文喜、莊金鳳確遭被告持鐵鉤砍殺致死。 所以我的思考:法醫鑑定結果凶器不是鐵鉤,那麼莊建和有沒有向外人提到凶器是鐵鉤,跟他是不是兇手完全無關,應該是合乎常人的想法。 判決理由又說證人胡翠華於警訊及原審調查中雖一再證稱:「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許,即卡通影片夢幻谷電視節目開播前約五至十分鐘,曾目擊被告自上開四十四號案發現場往同巷二十二號,途經同巷三十六號,由南往北之方向走回二十二號住處」等語。惟本件案發之時間,係在上開夢幻谷電視卡通影片以開播之後,業據證人章義聲證述明確,且上開電視節目於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當日播放之時間係自十六時二十五分起至十六時五十分止,亦據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甚詳,有該公司函件可稽,謂被告係於本件案發時間在案發地點砍殺被害人莊文喜、莊金鳳顯乏積極證據足資認定。 所以我的思考:四點二十五分我人還在現場命案還未結束,如果莊建和這時確實有從胡翠華宅前經過,邏輯上也不能證明莊建和是殺人後從凶宅離開。應該是合乎常人的想法。 所以我的頭腦、我的思考並沒有因為那件恐怖的意外而變的神智不清,我還是正常的常人,沒有精神耗弱,這是值得我慶幸的地方。 我為自己頭腦沒有因為法院反覆判決而神智不清高興,也為莊建和死裡復生感到慶幸,雖然我意外殺死他的親人,但這不代表我喪失全部的悲憫心與是非觀念,要求法院判決理由合乎邏輯應該是基本人權吧!莊建和沒有人緣會被鄰居落井下石,但這不應該減損他在法律上應有的人權,在面對不公不義時我覺得我應該和他是站在同一陣線的,這是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正義感與是非觀念。。 莊建和由連續二次死刑判決改為無罪判決,猶如從死裏復生,我想任何刑事被告對這樣轉變都會欣喜若狂,可是莊建和也沒能高興太久,因為不到一年時間在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最高法院以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四九號,又將更(三)審無罪判決撤銷,再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文化城分院審理。 法律的邏輯與一般人的邏輯應該不會有特殊不同的地方吧!但同一個法院不同的法官對同樣一件事情卻有二種不同的解讀,而這兩種解讀的邏輯都不受最高法院的支持,相反地說也都受最高法院的支持。難道法律邏輯的不同不只存在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級法院?真是法律千萬條,要用自己挍,官這個字在造字時就給它二個口,意思是這個法官這樣說也對,那位法官那樣講也有道理。百姓打官司恐怕還得多禱告神明保佑遇到與自己邏輯觀念相同的法官,否則民只有一個口,再多的辯解理由恐怕都是如同雞同鴨講。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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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兩次死刑
6兩次死刑 莊建和案地方法院宣判無罪後以二十萬元交保當庭開釋。檢察官不服起訴被判無罪,向高分院提起上訴。從報端消息報導,文化城高分院後來還是維持地方法院無罪判決,把檢察官的上訴駁回。但檢察官不服高分院無罪判決,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卻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分院更審。更一審判決出現大逆轉撤銷地方法院無罪判決,改判莊建和二個死刑。莊建和不服更一審死刑判決,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把更審死刑判決撤銷發回高分院。 自從莊建和在地方法院被判無罪後,我對莊建和案審理的情形已不再像當初那樣關心,可是高分院反反覆覆生死不定的不同判決變化,讓我又感到十分好奇。我不是關心莊建和被判死刑或無罪,但他的有罪或無罪,跟我的安危總還是有些連帶的,所以我又悄悄地來到法院旁聽莊建和案的更審情形。 莊建和案第二次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離命案發生時已經過了三年半。這時我已搬離半線縣,自己在文化城租房子獨住,雖然我的工作都是在外面跑來跑去,但公司在文化城,我還是住在這裡比較方便。 文化城司法大廈有高分院與地方法院一起辦公,所以進出的人比半線地方法院多,人聲鼎沸比菜市場還熱鬧,完全沒有一般人形容的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的冷漠。從法院指示牌司法大廈一樓是地方法院的法庭,二樓是高分院的刑事庭,三四樓是高分院的民事庭,所以我很快就找到莊建和案開庭的法庭。 這次法院再度傳訊章義聲,當時只是國小四年級的目擊證人章義聲已經是國中一年級的學生,我上次在地方法院看過他一次,我現在對他的印象已經完全模糊了,當庭丁點名時我才知道我身邊這位身高近一百七十公分的男孩,就是當初目擊證人的那位小朋友。我想經過這麼多年當時的目擊證人對兇手的印象,大概也像我對目擊證人的印象一樣已經模糊不清楚了,這使我不再太擔心被他看到。 法官訊問章義聲一些問題。 法官問:莊建和是否住在你家同一條巷子的人? 證人答:是的。 法官問:你是否認識他? 證人答:小時後常去他的店裡買東西。 法官問:在你小學四年級時你家附近發生一件命案你是否還有印 像? 證人答:有。 法官問:你是否還記得經過? 證人答:有點模糊。 法官問:你曾經說看到那女人要逃出來又被一個男人捉回去? 證人答:有。 法官問:你是否還記得那男人的長相? 證人答:只看到側面看不太清楚。 法官問:當時看到那個人是否像莊建和? 證人答:不太像。 法官問:你說不太像莊建和是你現在所想的印象還是你以前就認為 不太像莊建和? 證人答:是我現在所回想的印象。 目擊證人章義聲說兇手不太像莊建和,我當然不像莊建和,這連十歲的小孩也一眼就看出來。我身高一百八十公分,莊建和我看是不會超過一百六十公分吧,我高他應該有二十公分,他那瘦巴巴的身材跟我這將近八十公斤體重相比外表的不同不是太明顯了嗎? 那麼警方為甚麼會認定莊建和是兇手呢?尤其命案現場留有許多血腳印,從血腳印的長度可以推算出兇手的身高,這是警方辦案的常識也是他們不可能忽略的地方。我進入現場前已帶上手套而沒有留下指紋,但縱使我先帶上腳套再進入還是會留下腳印長度,所以我當然不用那樣費事地帶上腳套,事發後我早就把那雙鞋子處理掉了,我不可能笨到把那雙鞋子留著讓警方有比對鞋紋的機會。連十歲的小孩也一眼就看出來的事,為甚麼警方會判斷錯誤,這是我到現在所不能了解的事。 目擊證人章義聲雖然說兇手不太像莊建和,但他也說只看到側面,而且印象已經模糊了。而我剛才一直坐在他身邊,今天我也沒有刻意作與平日不同的打扮,可是從章義聲眼中也都沒有對我投出異樣的眼光,所以我確定他根本已經無法指出三年前所看到的影像,縱然我站在他面前,這又使我放下一個不安的心如同放下一個擱在心中的石頭。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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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鬼話
5鬼話 莊建和被確定起訴後我的危險威脅應該完全解除了,我心理恐懼被逮捕的影子也越來越小,路上與警察相遇我完全可以不必再有做賊心虛的過度反應,我可以完全坦然地面對週遭的人。 這時我開始關心莊建和的命運,我不是擔心他被判死刑,如果他被槍斃,真相就隨他跟他父親妹妹入土為安而一起被埋葬,沒有人會再說出真相,因為死人是不會說話的。但在法院還沒判決確定前,我還是需要對案件審判的進展有所了解,而且我一直無法了解為甚麼莊金鳳那天下午四點半沒有去租屋的地方等我們?她為甚麼會還留在家裡?因此我到法院去旁聽莊建和弒親案開庭的情形。 地方法院在莊建和被起訴後第二十天第一次公開審理莊建和案,法庭在半線地方法院最大的第一法庭開庭,許多媒體記者也來採訪,可能法院也預計會有記者像我一樣注意這件重大命案審理情形,因此選在這間最大的法庭。旁聽的人很多,這樣我混在人群中也不會特別引人注目,我就輕鬆地觀察法庭的進行。 審理的法官是個年輕的男法官,穿著青色鑲邊的法袍,態度很平和。他先問莊建和出生年月日與住所後,即開始訊問莊建和一些居家生活的情形,莊建和對這些問題都做肯定的答覆。可是法官問到是否於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十六時許在林仔街東光路七九八巷四十四號以鐵鉤打死莊文喜、莊金鳳?莊建和竟然回答說:「我沒有,當時我在店內顧店」。法官對莊建和推翻在警察局自白殺人的說辭,露出驚訝的表情。法官再問莊建和是否持鐵鉤打死自己的父親與妹妹?莊建和又確定地回答說沒有。法官大概對莊建和突然推翻在警察局自白書的說法無法理解,原來臉上平和的表情也起了變化,就問他如果沒有殺人為何在警訊中承認有殺父親與妹妹?莊建和說那自白書是被警察刑求;法官又問為何到檢察官那裡也承認殺人?莊建和說怕被借提時再被警察刑求。 莊建和推翻殺人的自白,法官感到訝異,可是他不知道法庭中有一個人比他更感到訝異。法官做完訊問後就改期六月二十日繼續調查。林仔街命案第一次開庭,在莊建和推翻自白的戲劇性變化中結束。 法庭調查結束後莊建和就被法警帶上手銬還押看守所,記者的照相機已等待多時對準被帶出法庭的莊建和。我閃開記者的鏡頭,從法庭走廊另一頭,迅速消失。 莊建和說在警察局殺人的自白是被刑求的,難道侯叔叔當初替小興的顧忌是對的?刑求逼供我在電視節目是看過的,現在大陸中央電視台正播出「楊乃武與小白菜」的電視劇,戲劇中楊乃武被屈打成招,承認教唆小白菜毒死丈夫葛品連,問題是那不是滿清末年衙門才有的事嗎?怎麼會出現在寶島林仔街分局? 我終於明白原來警方「曉以大義」並不是甚麼了不起的能力,與侯叔的那套「刑警刑人」是同一回事,警方從命案現場的跡證到法醫解剖報告,在破案之前他們對命案發生過程已經有一定的瞭解,就像一個拼圖已經拼湊到快要完成階段,剩下最的後一塊就是兇手的人像。如果警方咬定莊建和就是兇手,在曉以大義下當然能使莊建和的自白書內容與之前警方掌握的案情吻合,莊建和就是那最後一拼圖,只要把它放上去,拼圖就天衣無縫地完成。一個人經過警察曉以大義後也會承認自己沒有做過的事,而且能把過程都說的跟真的差不多,這也就不足為奇了。 如果法官認定莊建和是受到刑求而自白殺人,但他不是殺人的真兇,法院會再去追查誰是兇手嗎?也許我現在不完全算是已經逍遙法外了,我的安危不是能全無顧忌的。所以我有必要繼續了解法院審理的情形。 六月二十日法官傳訊莊建和的太太李月子、妹妹莊金雀、媽媽莊勸。 李月子供稱說:八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三點三十五分我去鎮上醫院看病,四點半之前回到家,莊建和幫我開紗門,我叫他去洗手腳,我準備晚餐,莊建和跟我說剛才四點多金鳳有從門口經過跟他聊天,我婆婆過來說她有看到金鳳在門外與建和聊天,但沒有進來,我在五點半左右煮好飯到四四號要叫公公過來吃飯,剛好遇到我大姑莊金雀與莊金鳳的兒子林建志回來。我們發現鐵門被拉下只留下一小空隙,騎樓地面有血跡,我們趕快合力拉起鐵門,發現公公與小姑躺在地上,滿屋子地板都是血,我趕快跑回去告訴我先生莊建和,莊建和就用電話向警方報案。法官還問她家裡經濟狀況,她說家裡經濟普通,不會缺錢用,只有在去年娶媳婦時有跟鄰居借了五萬,過年前已經還清了。 莊金雀供稱:死者男的是我父親莊文喜,女的是我妹妹莊金鳳,她五天前才從日本回來。我在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五點三十分許回到住處,發現外面有血跡,中間鐵門被拉到離地約一尺高,裡面玻璃門沒有關。當時我與姪子林建志一起,還有我大嫂月子剛好過來叫我父親去吃飯,我們發現情形不對,就趕快拉起鐵門,發現我父親與妹妹躺在地上,滿屋子都是血。我大嫂跑回去叫我大哥莊建和打電話報警。 法官還提示一枝扣案的鐵鉤問她有無看過,她說在案發前她洗鋁門窗時看到放在客廳玻璃門下面一個箱子裡面,那是她父親年輕時作工時勾籃子在用的,柄是木材做的,鉤是鐵做的,案發以後就沒有再看過,我就告訴莊建和,莊建和說如果這樣要報告警察,警察叫我到五金行去買一枝給他們參考,就是法官手上這枝。法官再問她家裡有無白色手套,她說沒有。 莊勸供稱:我先生年輕時在果菜市場工作拖水果時用鐵鉤拖,案發那個月我輪到由莊建和奉養,所以住在莊建和家,那天下午莊建和有在澆花,在外面與金鳳聊天,金鳳沒有進來就走了。 後來法官還問李月子、莊金雀,莊金鳳住的房子是否有要出租?案發那天是否有人要來看房子?李月子、莊金雀都答稱二年前有租一個賣水果的,是載出去賣的,那天是否有人要來看房子她們不知道。 法官最後一個問題給我的驚嚇,不下上次庭期莊建和在法庭上翻口供說自白是被警察刑求。李月子、莊金雀大概不知道法官問房子在命案當天是否有人要來租房子這句話的意義,我也不知道為甚麼法官會突然問這句話?難道法官真的都是神嗎?法官會問這句話好像命案發生前這位法官就在命案現場聽到那通電話似的,否則他怎麼會知道有人要來租房子這件事? 我很快從被驚嚇的心思中回復,等法官告知下一次庭期後,我就若無其事悄悄地離開第一法庭。 七月二十一日法官繼續開庭審理,這次傳訊莊建和的鄰居蔣梅珍、胡翠華。 胡翠華供稱說:我在八十三年三月四日凌晨在警察局所說的都是真實的,我的鄰居莊文喜、莊金鳳被人殺死當天,約下午四點十分左右我與一群朋友坐在東光路七九八巷三十六號一樓客廳,因當時我坐著面朝馬路,坐至十六時多時即昏昏欲睡,但隱約還與朋友談天一會兒時,當時電視正播出夢幻谷卡通,我曾見到莊建和由南向北走回家,當時莊建和穿一件黑夾克。當時我看見他雙手抱胸,未看清楚有無帶東西,我覺得莊建和之頭髮好像濕濕但梳的很整齊,又雙手似抱胸似的走路很奇怪,且穿著一見平日少穿之黑色夾克白色內衣。當時我見莊建和時間為十六時多,因我平日下午我在家中均是十六時四十五分時去候時機餐廳上班,看見莊建和走過來我家門後約二十分鐘即開始去上班,故時間是在十六時過後是沒錯的,那時見其雙手類似夾著東西,但我沒有看見,因走過時可說是瞬間,所以無法看的很仔細,但起碼穿著及動作均看的很清楚。我去上班時由住家三十六號走出經過四十四號時當時沒有見那一位莊文喜坐在四十四號門口,因平時在這時候他都會坐在四十四號門前。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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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返舊地
4.重返舊地 得知警方宣布命案破案後我就重返半線縣,小興他家人已經搬離原來租屋處。我回來那天剛好是清明掃墓的日子,這一天外地的遊子都會返鄉掃墓,我剛好趕在清明節時回到家,經過打聽我找到小興新的租屋處。 小興用電話告訴我說警方已經宣布林仔街血案破案,兇手是死者的兒子莊建和時,我還懷疑是小興被逮捕後把我出賣給警方為誘捕我所使出的詭計。因為當天的晚報說,警方據報趕到現場時,發現三樓的電視仍開著,且遭人翻箱倒櫃,警方當時就懷疑兇手應與死者相識,這完全跟事實不符,所以我懷疑那是誘捕的假破案。 因為三樓的電視是我要離開時故意打開的,我當時的想法只是要讓左鄰右舍認為這家人還在看電視,縱然他們有聽到甚麼異聲,也不會進一步懷疑;至於翻箱倒櫃我的目的就是要搜括財物當然要翻箱倒櫃。甚至我覺得如果兇手是莊建和,他離開時應該會順手把電視關掉才合理。為甚麼從翻箱倒櫃與電視仍然開著,會被警方判斷兇手應該與死者相識?我真的無法了解,我只能說這是無心插柳柳成蔭,有心栽花花不開。 再說我上三樓時突然遇到一隻博美狗,之前的命案新聞都沒提到這部分,這次破案新聞報導說莊建和看見莊金雀養的狗對他叫,順手把他摔死。如果我知道三樓還養一隻狗,我是不會再上三樓搜尋財物,狗會對陌生人狂吠,對熟識的人親近,從狗被摔死應該會讓人判定兇手是陌生人才對,警方卻從狗被摔死判定兇手是熟人,完全不合常理。如果莊建和是兇手,他知道三樓有一隻狗,他殺人後應該趕快離開現場免得被人發現,豈有時間還上二、三樓翻箱倒櫃故佈竊盜疑陣,這點使我不得不懷疑破案新聞是小興被逮捕後,把我出賣給警方為誘捕我所使出的詭計。 可是我從隔日報紙更詳盡的報導,可以確定這不是警方誘捕的計謀。因為連縣長都出席破案記者會並頒發破案獎金,警方還把莊建和帶到命案現場作表演錄影。在台灣再重大的命案也未曾發生警方為誘捕真兇而宣布假破案的情形,倒是時常發生宣布破案後才發現捉錯兇手的烏龍事件。 像民國七十八年底發生在葫蘆墩楊春田一家三口的滅門血案,林仔街分局在七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以被告郝錕自白宣布破獲滅門血案,承辦員警都領取破案獎金並論功序升。可是三年後在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台北市刑警大隊無意中捉到一名強盜犯管鍾演,管鍾演自己主動向北市刑警承認發生在七十八年葫蘆墩楊家滅門血案是他們幹的,才傳出林仔街分局刑求逼供取得郝錕的不實自白。所以我可以確信這次林仔街分局警方宣布破案,確實是認定莊建和就是殺人真兇,而不是誘捕真凶的詭計。 當警方宣布破案後案件就移送到檢察官手上,警方專案小組領完破案獎金後大家就解散歸隊了,警察捉兇手的工作已經結束。檢察官偵辦的重點是如何讓莊建和入罪,我們不再是警方注意的目標,恢復一般人的身分,所以我也不必再躲躲藏藏反而引起人們不必要的猜疑,因此我就回到半縣舊地和小興重聚。 找到小興後,我才知道一個更驚人的事情,原來小興在二月十五日清晨就在文化城朋友家被警方逮捕,後來如我所猜測因為警方再小興家查扣的衣物沒有驗出血跡反應,才排除小興涉案的嫌疑,把他放回家。小興被警方放回來後,就舉家搬離原來租屋處。可是我在逃亡期間並沒有從報紙看到小興被警方逮捕的報導,是記者漏報了嗎?或是這中間有甚麼古怪? 小興回家後他媽媽並沒有責問他這個月跑去哪裡為甚麼沒回家?反而慶幸他沒有回家才逃過一劫。 他媽媽說這段日子警察三不五時就來家裡查東查西,她自己還被傳訊問話跑了好幾趟分局製作筆錄,幸好有侯叔叔陪同,侯叔叔是退休刑警,跟警察比較好講話,否則警察恐怕早把小興當作兇手宣布破案了。侯叔叔是退休刑警,他開玩笑說刑警就是專門在「刑人」的警察,對警察如何辦案那一套太瞭解了,他說絕對不能讓小興出面,因為警察刑人那一套沒有幾個人受得了,如果小興出面白白布一定會被染到黑。 我問小興媽媽警方是如何查到莊建和是殺人凶手?她說看到電視新聞警方宣布破案說兇手是莊建和時,一開始她也半信半疑,莊建和她有點認識,莊建和是莊金鳳的大哥,就住在同一條巷子開一家賣金紙與日用品的小雜貨店。從侯叔那裡得到的消息是說莊建和在命案發生當日向警方說他在下午四點左右,在屋外澆花時有遇到他妹妹莊金鳳並與她聊天,可是警方從莊金鳳電話通聯紀錄發現,當天下午四點九分到四點十分那段時間,莊金鳳在與一家洗衣店老闆在講電話說,警方認為莊建和命案當天說他在四點左右有遇到莊金鳳是在製造不在場證明,後來到了三月一日警方查訪莊建和一位鄰居,她向警方供稱命案當天下午她三點三十分騎機車出門時沒有看到莊建和在屋外澆花,四點從外面返家時沒有看到莊金鳳與莊建和在屋外聊天。所以警方在三月三日把莊建和帶回警局問話,莊建和就寫下自白書承認他殺死父親跟妹妹。 我從小興媽媽那裡大概知道了警方破案的過程,別人可能認為莊建和是良心不安所以自白殺人,但我有充分理由完全無法瞭解莊建和為甚麼要自白殺人。他不認識我,我也無恩於他,他雖然不知道誰是殺他父親的兇手,但他很清楚知道他自己不是兇手,他不可能為我承擔殺人的責任?從小興媽媽那段描述我也無法瞭解莊建和為何他要自白殺人的理由。 我記得報紙先前不是說警方研判兇手是戴手套作案的嗎?這次卻說兇手是行兇後才戴上手套上樓搜刮財物,莫非警方後來有在命案現場採集到莊建和的血指印?但我自己都沒有留指印在現場,警方怎麼可能在現場採集到莊建和的血指紋? 侯叔所說警方認為莊建和命案當天說他在四點左右有遇到莊金鳳是在製造不在場證明,問題是我是四點三十分之後才進入屋內準備行竊,莊金鳳下樓遇到我的時間應該是四點四十分之後。那麼莊建和在四點左右遇到莊金鳳在時間上是有可能的,而且那時候莊金鳳還沒有死,莊建和說遇到莊金鳳,怎麼會被警方推測說莊建和要製造不在場證明? 報紙上又說警方經過再三約談,並對莊建和「曉以大義」,他才俯首認罪。警方「曉以大義」的功力可能比侯叔那套「刑警刑人」的方法高明,一個人經過警察曉以大義後也會承認自己沒有做過的事,而且能把過程都說的跟真的差不多,我有點後悔高中時候不認真讀書,沒有機會進入警察學校,學習這種對人曉以大義的功夫,如果我有這套曉以大義的三寸不爛之舌,就不必跟小興作些無本的生意解決手頭的困難。 但殺人不是要償命的嗎?而且還自白殺自己的父親妹妹二個人,難道這個莊建和是被催眠了?還是他根本腦筋有問題?我內心不禁自問我是否真的殺人了?躺在客廳地板那二人真的是我殺的嗎?我自己也不禁懷疑起來,有時連小興也懷疑我說殺人是在吹牛。可是那些滿地血跡的影像難道是作夢產生的幻影嗎?如果我現在跑去跟警察說那件兇殺案是我幹的,我想人家恐怕會說我是瘋子而把我趕出派出所吧。我的頭腦一時被這些荒謬資訊弄得很混亂,難道腦筋有問題的人是我? 重返舊地一個月以後,檢察官偵查結果也認為莊建和就是這件震驚社會殺害自己父親妹妹的兇手,將莊建和以殺人罪提起公訴。這樣說來連檢察官也認定莊建和就是殺人真凶了,用一句法律的術語來說,我完全已經逍遙法外了,因為台灣還沒發生過一件檢察官起訴的殺人案,後來再回頭起訴另一個人說他才是真正兇手的烏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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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的新聞
2.命案的新聞 報紙的報導雖然不是完全正確,可是它可以提供我許多有用的資訊,我每天都注意報紙有關命案的新聞,研判警方偵查的方向與進度。 我發現命案第三天後,這件命案的新聞熱度已經慢慢減退,報導的版面已經移到地方版去了,還好文化城與半線縣同屬中部版,我在文化城買報紙還是可以看到有關命案報導的消息。也因為這個緣故,我想我暫時沒有離開文化城而逃亡到更遠的地方去的必要,否則我無法從報紙知悉警方對命案偵查的最新進展。有時最危險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資訊的不足恐怕才是最不安全的狀況。 命案的第三天<寶島日報>地方版一角還是有莊文喜命案的報導。報導內容是: 莊文喜父女命案 判熟人所為 警方成立專案小組 鎖定特定對象展開調查 「林仔街訊」 一月三十一日傍晚發生的林仔街莊文喜、莊金鳳命案,警方組成專案小組偵辦,並針對特定對象進行清查,警方研判該兇案係熟人所為。 檢察官昨天驗屍,發現死者莊文喜身上被砍了十五刀,莊金鳳則被砍十二刀,從死者身上傷痕研判,凶器應有二種。 警方也曾懷疑是否因竊盜或強盜被發現而行兇,但從屋內雖翻箱倒櫃,卻沒損失什麼財物看,其可能性並不高,因而研判該案係熟人所為。 據表示,有目擊者指出一位兇嫌的男子是一位中等身材,穿黑色衣服的人,駕駛一部小貨車,警方因而通令各地員警進行查緝。 報導中說檢察官從死者身上傷痕研判凶器應該有二種,那是說檢察官懷疑兇手帶二把不同的凶器作案?或是檢察官懷疑兇手有二人?一般而言,一個兇手是不會帶二把凶器去作案的,所以檢察官研判凶器有二種,應該是說檢察官與警方判斷兇手有二人。 這件命案凶手能算兩個人嗎?小興是這次行動的策劃者,我們是兩個人一起行動沒錯,但小興負責在外面開車接應,殺人的事跟他完全無關。小興沒有進入屋內,自然也不會在屋內留下腳印,從現場血腳印的種類,警方應該不會誤判作案人數才對。那報紙的報導說檢察官研判凶器應該有二種,是指檢察官跟警方懷疑兇手帶二把不同的凶器作案? 到底檢察官的意思是甚麼?報紙也沒有講清楚。如果警方真的認定兇手有兩人,那對我來說應該是有利的,因為之前的報導說兇手是熟人,這次說兇手有兩人,警方偵查的方向顯然已經錯了。可是從另一方面而言,假如不幸我們其中有一人先落網,那我或小興要去哪裡找另一位同夥給警方交差?如果小興先落網他會把責任全部都推給我嗎?如果我先落網就算我承擔是我一個人做的,警方會相信嗎? 報紙又說警方從翻箱倒櫃財物卻沒有甚麼損失,而判定不是因竊盜被發現而行兇,並判定兇手是熟人,這是甚麼推理邏輯我實在是猜不透?因為值錢的東西能拿的我都拿了,難道還有甚麼貴重的東西被我遺落沒有發現?小興說那個女的嫁到日本,認為她回國應該會帶一些值錢的東西回來,所以才策劃這次行動。可是我搜遍了二、三樓只發現戒指與存摺,連那個女人手上的勞力士表我都一起帶走,難道還有甚麼貴重的東西放在明顯易見的地方而被我遺落?否則警方為何會從沒有損失甚麼財物判斷翻箱倒櫃只是故佈竊盜疑陣的動作?對還有遺落值錢的東西想起來真感到遺憾,而且殺了二個人,竟然把值錢的東西遺落豈不是白幹一場。 警方認定翻箱倒櫃是故佈竊盜疑陣,即然不是竊盜案,那行兇的動機就是仇殺了;即然是仇殺,那兇手跟死者當然是認識的才會結仇引發殺機,警方認為兇手是熟人的推理邏輯難道是這樣嗎?但是警方是依據甚麼認定翻箱倒櫃只是故佈竊盜疑陣?這個我還是無法搞懂。 至於說是熟人所為,我跟死者全不認識,怎能算是熟人呢?至於小興跟那個女人是否認識?否則他對那個女人怎麼會那麼清楚?因為我不便多問小興這個問題,所以這我就無從判斷了。 另外報紙提到一部小貨車,這是讓我揣揣難安的事,我確定開車離開時四下無人,離開巷子時也未從後視鏡看到有被發現的跡象,為甚麼警方能掌握到我們的交通工具?難道有人在屋內看到我們駕車離開而我們自己沒有察覺,如果是這樣,為甚麼我們從凶宅離開一路上都沒有警察追查?可能是發現我們駕駛小貨車離開的人也只是事後回憶猜測的吧!他應該沒有看清我們的長相,這點倒使我稍微感到不那麼擔心。可是如果是我猜想這樣,那麼為甚麼又說兇手是穿黑色衣服的男子?難道我的擔心還不能說是杞人憂天的過慮?我的心裡有一連串的疑問盤旋不去。 命案的第四天,因為法醫楊日松南下驗屍,報紙新聞又回到全國社會版。這天記者的報導是: 莊文喜父女命案膠著,警方有請法醫楊日松南下驗屍 「林仔街訊」 林仔街莊文喜、莊金鳳父女命案,二日刑事警察局法醫楊日松南下驗屍,確定兇嫌只有一人作案,凶器是尖銳的刀子。 林仔街父女命案發生後,警方研判案情,雖懷疑有特定對象,但因對象一直傳喚不到,使案情陷入膠著,而另方面警方因初步驗屍,發現被害人身上似有二種刀痕,也曾懷疑兇嫌是否有二人,因此,請來法醫楊日松進行驗屍,並勘驗現場。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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