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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彙整:六月 2006
宣布破案
3.宣布破案 我在這種沒有命案偵查最新資訊所帶來莫名恐懼中度過漫長的一個月,突然在一個晚上我接到小興的電話,他說我可以放心回家了,因為警方已經宣布林仔街命案破案了,兇手是死者的兒子莊建和,電視剛剛才播出這條新聞,我接完電話敷衍幾句就匆匆掛掉電話。 這條最新的訊息猶如晴天霹靂讓我一時不知所措,所以我趕快掛掉電話。別人可以相信警方捉到的死者兒子莊建和是真正兇手,但我自己心理不得不懷疑這會不會是小興已經落網而把我出賣給警方所使出誘捕我的詭計,所以我趕快掛掉電話不讓警方監控到我的行蹤。 接完電話後我找到一家商店把今天各家的晚報都買下來,把車開到一個安全的地方,然後打開報紙,〈寶島晚報〉的報導是: 林仔街父女命案偵破 逆子弒父殺妹 索錢遭拒起衝突 持鐵鉤擊斃老爸 妹妹發現斥責 也被殺害滅口 半線縣林仔街發生於一月底的莊文喜、莊金鳳父女命案,經警方專案小組一個多月來的偵查,終於突破兇嫌莊建和的心防,他坦承向父親莊文喜索錢遭拒,發生口角後失手殺死他父親,他妹妹莊金鳳下樓發現,他一起殺死莊金鳳滅口。警方今天下午將莊建和依殺人罪移送半線地方法院檢署偵辦,檢察官下令收押。 警方說,八十歲的莊文喜與四十歲的次女莊金鳳,元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被媳婦發現雙雙陳屍於住處一樓,兩人的頭顱及手腕多處被砍的皮開肉綻。 案發後,警方立即成立專案小組偵辦,發現死者莊文喜平日在林仔街一座廟打雜,生活單純。他的女兒莊金鳳曾攜子嫁到日本,暫住於大姐莊金雀家中,準備過春節。案發當天,莊金鳳的兒子陪莊金雀到工廠上班,下午五時許回到住處時發現鐵捲門離地約一公尺,拉開鐵捲門看見莊文喜與莊金鳳躺在血泊中,已氣絕多時。 警方據報趕到現場時,發現三樓的電視仍開著,且遭人翻箱倒櫃。警方當時就懷疑兇手應與死者相識。專案小組曾地毯式的偵查二名死者生前交往情形,未發現他們生前與人有怨隙,於是縮小偵查範圍,指向案發當日與死者莊金鳳生前見過面的莊建和。 警方經過再三的約談,並對莊建和曉以大義,他才俯首認罪,供稱他因經濟拮据,案發當天他到父親住處討七仟元的伙食費,二人因而發生衝突,莊文喜氣憤中持鐵鉤子要打他,他即一手掐住父親的脖子,一手搶過鐵鉤,猛擊父親的頭部,至莊文喜流血倒地。 莊建和說,當時在三樓看電視的妹妹莊金鳳聞聲下樓,怒聲指責他太殘忍,並持椅子砸他,他一不做二不休以鐵鉤砍殺莊金鳳,負傷的莊金鳳欲奪門而逃,被他拖回屋內猛擊致死。 他表示,他行兇後將鐵捲門拉下,並在屋內找出手套然後上三樓,見莊金雀所養的狗對他叫,順手將狗摔死,翻箱倒櫃找得財物後,由後門離去,並將凶器與女用手錶、存摺等物棄於附近水溝,僅留下一萬元現金。 他供稱,他回到住處裝做若無其事,繼續照顧金紙店,後來其太太發現他父親和妹妹死亡告訴他,他才報警處理。 看完這則新聞我更感到震驚與茫然,去年交往多時的小莉背叛我去跟別人結婚,那種女友結婚新郎不是我的尷尬一般人都能刻骨銘心的體會;可是這件凶殺命案我逃亡一個多月,現在警方宣布破案而兇手竟不是我的尷尬,那是一種混雜著竊喜、驚訝、茫然、慌張、失措的尷尬。 我不覺地苦笑了出來,我的人生就是當不了主角的人生,不管是喜事或壞事都沒有我的份,老天爺也太會捉弄我了吧! 我把那部不再是警方追緝目標的小貨車停在巷口,茫然地走回住處,把剛買來的報紙丟在地上那堆已失去資訊意義的報紙堆裡,整個身體因為一個多月來緊繃的神經突然放鬆感到無限虛脫而倒臥在床上。 我的一切包括我自己,因為警方突然宣布莊建和是命案兇手而破案,突然間一切都像失去意義一般,我整個人隨著神經的放鬆像被蒸化而不存在了,我不自覺地拉開床頭櫃找出我最好的夥伴,只有它能在此時給我最大的慰藉,使我感覺到自己靈魂的存在。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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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離現場
誰取消她的晚餐約會 開場白 真相只有一個,一個刑事案件,有警察、檢察官、法官、律師、被告所描繪的真相。但這些只是虛擬的真相,真正的真相只有一個,那就是兇手的獨白。 1.逃離現場 度過輾轉難眠的一夜,當天一亮我就起床,簡單盥洗完後,結完帳開著小貨車就離開這家蓋在重劃區的汽車旅館。 我在路邊一家便利商店,把重要的日報都買來,然後買一份簡單的早餐,把車開到快速道路下一間大廟的廟埕上,廟埕上已有許多早起的人在做運動。我一邊吃剛買來的早餐,一邊翻閱日報的社會版,果然今天早報社會版頭條就是命案的消息。我瀏灠了一下各報的報導,各家報導的內容大同小異,寶島時報附有一張命案現場照片的報導是這樣寫的: 林仔街傳命案 父女臥血泊 警方研判為熟人所為的仇殺案件 「記者陳成林仔街報導」 林仔街三十一日傍晚發生命案,八十歲的莊文喜和他的女兒莊金鳳,被人殺死在東光路七九八巷四四號自宅,林仔街警分局正偵辦中。 警方表示,死者陳屍在一樓客廳,現場血流滿地,而二、三樓房間則被翻箱倒櫃,但卻未發現遺失物品,而且,兇嫌係戴著手套作案,警方不排除熟人行兇,而後故佈疑陣的可能。 警方調查,死者之一的莊金鳳,嫁給日本人並住在日本,一月二十六日才帶著十四歲的兒子林建志返台。 兇案發生的四四號房屋,是死者莊文喜大女兒莊金雀所有,昨天莊金雀邀同十四歲的姪兒林建志一起到工廠,而逃過一劫。 莊文喜的大兒子莊建和,住在十間之隔的二十四號房子,昨天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大媳婦李月子到大姑房子叫公公吃飯時,才發現莊文喜父女已被殺死。 根據警方調查,兇嫌是從正門進入,從後門逃走,有人曾見到莊金鳳跑出大門呼救,又被拖回屋內,而屋內也隱約傳出打鬥聲,兇手是以利刃行兇,死者頭部是主要致命傷。警方研判案情,以仇殺的可能性較高。 我把報紙擱在駕駛座旁,嘴裡食不知味地吞食早餐,心理慢慢咀嚼報紙報導的內容。 回想起昨天傍晚發生的事。我真的不知道為甚麼會發生這樣的結果,我原本完全沒有要殺人的意念,為甚麼如今會演變成這樣不可收拾的局面? 我們的計畫裡完全沒有預料屋子裡還住一個老頭子,當我從廚房後門進入,因為後門沒有鎖我輕易就溜進去,當我正慶幸一開始即很順利準備上二樓搜刮財物時,突然被這個老頭子喝住,使我大吃一驚,後來我看清楚是一個七八十歲的老頭子才稍微放心。我跟他說把錢交出來就沒事,可是他卻大聲嚷嚷,我只好拿出刀器要嚇唬他,沒想到那老頭子竟然想用手奪取我的刀子,這就是他的不對了,我自然反應地把刀子揮過去,砍中他伸出來的手腕,他叫的更大聲,我趕緊伸出左手掐住他的脖子,他卻繼續反抗並詛罵我,我為了快速制服他,就繼續揮刀亂砍,才會把他砍死在往客廳的通道上。 至於那個女的,更是超出我們原先安排的計畫,按照我們的計畫這個時候她是不應該在家裡的,是不是小興把時間弄錯了。如果她依我們的計畫不在家裡,就能避過與我照面,也不會枉送一命,或是說她不下樓撞見我行兇,我想她應該可以逃過一劫,或許她命中註定活不過昨天,這恐怕也怪不了我了。而且,她還想跑出去喊救命,幸好被我從紗門外捉回來。因為事情發生的太快,一切的狀況都與我們的計畫不符,使我陷於手忙腳亂的慌恐,我根本沒有時間思考如何合理處理,我真的不是蓄意要殺人的。 當事情發生後我也楞住了,可是我想到這趟我闖進來的目的,我不能空手出去,我就把前面鐵門拉下,然後我就往二、三樓搜尋值錢的東西。二樓並沒有發現值錢的東西,我又繼續往三樓找。當我上三樓時突然跑出一隻小狗對我吠叫,又讓我大吃一驚,還好是隻小狗而已,而且房間也不大牠跑不到哪裡去,我很快就把小狗騙過來抱住,用力把牠往地上一摔,牠馬上四肢抽搐在地上顫抖呻吟,我用腳把牠踩住直到牠再也沒有動靜。然後翻箱倒櫃把東西都倒出來值錢的東西都拿走,我要離開時卻突然想到把房間電視打開,音量開的有點大,之後就順著樓梯往下走。 當我從三樓搜刮財物下來,看到一樓客廳地板橫躺兩具屍體,地板上幾條彎彎曲曲的紅色水流,有的淤積成一灘像阻塞河水,地板上許多血腳印。白色的牆壁,有紅色液體噴濺的痕跡,那種液體是會讓人產生不寒而慄恐懼的潛意識那種液體,因為被拉下的鐵門遮住外面的光線,屋內一遍陰深淒涼。這時我才真的感到害怕,產生一種極欲逃離現場的慾望。 下樓左轉就是一樓的浴室,我在浴室把身上的血跡清洗,再到廚房從置物櫃拿取一張舊報紙把刀子包起來,從進來的原路就是廚房後門的防火巷快速逃離現場。走到巷口四周剛好無人,我趕緊跳進接應的小貨車的前座,把用報紙包的刀子放在座位下面,叫小興趕緊開車。因為在外接應的小興已經發動車子作準備,所以很快地把車子駛出巷子,小興看到我身體衣物全濕還染有紅色液體,問我發生了甚麼事?我跟他說代誌大條了,趕快離開這裡。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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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感言:
得獎感言: 1.法律文學在國外已是普遍的著作,在國內卻是待開發的領域,所以首先感謝 主辦單位提供這次機會與盛會。更對當初提出這個活動的起意者表示敬意。 2.參加這次徵文活動時,曾雄心勃勃認為首獎非我莫屬,當我知道首獎是一個年輕的文藝工作者時,我心悅誠服,覺得這是一個完美的結果。第一:表示這個徵文活動受到各界矚目,能與文藝工作者同榜,與有榮焉。第二:律師在首次法律文學創作中並無缺席,而且得到二個獎次,顯示律師已經準備好在這個領域一展身手。律師不只是一般人世俗所認知可以當總統,律師還可以成為文學家,不要忘了從哥德、尼采、卡夫卡都是讀法律出身的。 3.首屆法律文學創作獎,以一個律師的腳色而言,我認為必須討論一個古老的法律問題---刑求逼供。本文創作背景是一個真實的刑案,當時被警方認定為兇手的死者大兒子莊文隆,最高法院在今年父親節前夕,罕見地以兇手另有他人為由,而非證據不足,確定更五審判決,莊文隆無罪定讞。 莊文隆案審理過程充滿曲折離奇,他被判過無罪、死刑、無期徒刑。在無罪定讞後,彰化地檢署派員警送達執行命令,要他在中秋節後到署執行殺害尊親屬罪的無期徒刑,後來地檢署發現錯誤,緊急登門追回烏龍執行命令。 莊文隆的遭遇可用二十六個字形容:十年含冤父死妹亡有淚向誰泣?五更天明財盡家破無語問蒼天。 九月一日刑事訴訟交互詰問制度上路,律師辯護的角色更為吃重,但是用文學作品為被告申冤,並希望用寫作方式查出殺人真兇,也許是另類的辯護方式。自古就有人用作品提出控訴或辯護,相信台北律師公會這個法律文學獎創舉,將來會為法律文學帶來是一個繁花盛開的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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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也律贏
律師也律贏 ※一、序言 律師這個行業,在社會上一直是個令人羨慕的行業。尤其在阿扁選上台北市長時,台大法律系還幾度飆上第一志願的科系,後來阿扁還成為政黨輪替的第一位民選總統,律師攀爬到政治的最高峰,也把律師的社會地位推到最高峰。 另一方面,律師這個行業在社會上一直是被笑話的對象,例如網路上就有許多笑話,是專門以律師為揶揄的對象,說醫師最喜歡為律師開刀,因為律師沒心沒肝。還有人故意把「律師」稱為「律輸」。 律師是甚麼?是正義代言人?或魔鬼扮護士?人們恐怕給律師太多面紗,致使許多人看不清律師的面目。執業十餘年後,我想做為律師的一員,自己應該好好想一下這個問題。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紀念二零零五年律師節,特舉辦徵文比賽 ,舉凡有關「律師制度之歷史、興革及展望」之主題內容皆歡迎,爰以比較類似散文的方式,將筆者執業十餘年驗所見所思作一整理,希望不致輪於「內容不符」之不切題。 ※二、律師在法庭上可以拒絕辯護嗎? 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蘋果日報有一則法律新聞說『台北市某知名市議員律師,在為當事人刑事案件辯護時,竟說「拒絕辯護」,被當事人以違反債務義務,判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五萬元』。 一個病人如果在病床上被他的醫師說拒絕醫療,那種被拋棄的感覺,對其產生之傷害一定不只是身體,還有心理的創傷。 一個被告如果在法庭上被他的律師說拒絕辯護,那種被拋棄的感覺,對其產生之傷害一定不只是心理,還有身體的創傷。 律師法第二條規定「律師應遵守倫理規範;律師接受當事人之委託後,應探究案情,搜求證據」,又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律師倫理規範第二十六條) 律師法第二十五更規定:「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託人受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任」又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訂有明文民法第二二七條之一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九二條至第一九五條及第一九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律師拒絕辯護,要負賠償責任在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 在七十年代,當時法院公設辯護人都是由年邁的法官轉任,這種公設辯護人通常都是虛應其事,所以曾發生公設辯護人在為被告辯護時僅說一句「請從重量刑」離譜事件,被最高法院以違反辯護人職務與強制辯護之精神,撤銷原判決。 這種離譜的事情,損害被告訴訟上權益,但是當時法律上並沒有公設辯護人要負賠償的規定。 報上報導律師要對委託的當事人負賠償的案例,是依據民法第二二七條之一規定,也就是所謂「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的賠償」。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在過去法律並無損害賠償的規定。民國八十八年民法修訂時,突破過去民法損害賠償之通則,增訂第二二七條之一規定,所以債權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債務不履行也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可謂突破過去傳統見解之修法。又本件案例係律師拒絕辯護,被當事人請求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特別具有警示意義。 ※三、律師可以拒絕接案嗎? 在醫事法有這樣規定,「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這是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六條的所規定醫師或護理人員應招請義務,違反應招請義務規定,主管機關可科處罰鍰或停業處分。 就法律層面來說,醫師是沒有拒絕病患的權利,不管病患是否付得出或付不出醫藥費用,也不管是否為癌症末期病患(可以轉診大醫院),醫師都沒有拒絕醫療的權利。 所以醫師醫死病患的可能性很高,沒有一個醫師希望看到病患在自己手中死掉,那是充滿挫折毫無成就感的事,每個醫師都希望自己成為病患口中的華佗再世的醫師。 醫師有應招請義務,不可拒絕病患,同樣為專業人員的律師,是否可以拒絕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嗎? 這個問題有幾個層面,第一就商業原則,沒有一個律師會拒絕上門的生意。但是,在法律層面上,律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 所以毫無希望的癌症末期病患,醫師不得拒絕治療,而毫無勝訴希望的官司,律師有義務拒絕。 一個身患重病的病患,因為毫無治癒機會被醫師拒絕治療,病患會有被拋棄的感覺,所以醫師不得拒絕治療。 一個遇到訴訟的當事人,因為顯無勝訴希望被律師拒絕,這個遇到官司的當事人,是不是同樣有被拋棄的感覺? 法律在醫師法與律師法對同樣性質的問題做不同處理,是否有堅強的道理?法律在律師法上是否有考慮訴訟的當事人被律師拒絕的被拋棄所可能造成的傷害? 其實以商業原則而言,沒有一個律師會拒絕上門的生意。律師所以拒絕接受委託,多數是不想增加自己敗訴的紀錄,就像職棒投手不想增加敗投的紀錄一樣。 律師可以選擇當事人的敗訴不要發生在自己手裡,醫師為甚麼不可以選擇病人不要死在自己的手裡?誰有權利決定甚麼是「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 聖經箴言(31章8-9節)上說: 要替不能說話的人發言,維護孤苦無助者的權益。 要替他們辯護,按正義判斷他們,為窮困缺乏的人伸冤。 一個遇到官司不懂法律的人,不正是不能說話的人嗎?不正是孤苦無助的人嗎?為甚麼律師有權利判斷他顯無理由,就可以拒絕接受委任呢?律師告訴他你顯無理由,所以拒絕接受委任,不是等於代替法院先宣判他敗訴嗎?這樣對遇到官司又不懂法律的人,是不是一種傷害? 律師的辯護工作是「有所為,有所不為」,並不是為求目的,不擇手段日的。 日本奧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在沙林毒氣事件被捕後,向刑事名律師遠藤誠說:「釋迦佛祖托夢給我指定你為我辯護」。 遠藤誠給麻原彰晃的答覆是:「我才不相信你的鬼話」。 律師拒絕一般沒沒無聞的當事人案件不難,像遠藤誠那樣願意拒絕舉世矚目,能讓自己名利雙收的辯護工作才是難。 我們常看到社會上有權有勢的人,遇到法律事件,就擺出龐大律師團,聲勢驚人,律師還爭先恐後想加入這種律師團,有誰計較那個案件是否顯無理由? 律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事實上還是有身分上的不平等之處。 佛教將佈施分為三種,財施、法施、無畏施。無畏施指幫助對方使他免除恐懼,像醫師對絕望的癌症病患,使他安詳無懼走完人生最後一程。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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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遽逝與生命的延長
28.生命的遽逝與生命的延長 近日法界連續失去兩位壯年的菁英,一位是刑事鑑識專家翁景惠,一位是大法官被提名人法治斌,都因疾病無預警遽逝。相對照一個因肝病患者,妹妹為使哥哥能換肝延長生命,不惜離婚與肝捐助者結婚,以符合器官捐助之親等限制。生命的遽逝與生命的延長,使我們對生命的意義,應該更加認識。 為達到器官捐助不惜離婚改嫁,這當然是「法律有政策,人民有對策」的自然現象,使醫院與主管機關陷入兩難。如不准許,與法有違且背人情;如於准許,群起效尤,淪為變相器官買賣。 事實上法律本來就不是萬能的,尤其遇到生命的問題,法律如果要去管理,都會遇到很尷尬的問題。法律要去處理上帝職權的問題,都會面臨這樣的難題。 生命的意義在長短或價值?誰不想長壽百歲?雖然死亡是生命歷程的完成,如何跨越死亡的恐懼?這是人永恆的問題。思考醫院與主管機關如何處理器官捐助離婚改嫁的難題,更應該思考醫療的極限,例如人的複製、器官的捐助,是否超過了醫療的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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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與政治
24、疾病與政治 在SARS世紀瘟疫中,WHO把台灣劃歸為中國的一部分,中共在WHO大會上修理打壓台灣,疾病跟政治也糾扯不清的關係。 在福爾摩斯全集,魔鬼的腳步中有一篇「面臨死亡的偵探」,故事裡面提到一種叫FORMOSA黑色敗血症,在1987年台灣的志文出版社譯者王驥,特別把他加註:「福爾摩沙(FORMOSA),某些外國人沿用的十六世紀葡萄牙殖民主義者對台灣省的稱呼」。福爾摩斯的「面臨死亡的偵探」發表在1913年,當時台灣在日本統治,是日本大正二年,譯者劃蛇添足的加註,把福爾摩沙解釋成殖民主義者對台灣省的稱呼,這種加註不正是大中國主義者對台灣的矮化嗎?1913年哪有台灣省?台灣人自己都不敢正稱自己的名字,你要叫外國人如何分清楚台灣與大陸是一邊一國?台灣人恐怕要先搞清楚自己的地位,不能老是責怪外國人分不清台灣與中國吧。 連疾病都刻意的跟政治意識糾扯不清,統戰是無時無刻在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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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唆訴訟與限制訴訟
25.挑唆訴訟與限制訴訟 挑唆訴訟罪與限制訴訟的成因雖然不同,但骨子裡的思考是一樣的,都是封建思想的再現,與現代的司法制度思想是不合的。 我們的刑法有挑唆包攬訴訟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為挑唆保攬訴訟罪。這種行為的犯罪化起源於明清時代官府對民間訴師敵視態度,封建時代的官員心態,不喜歡民眾借打官司來解結糾紛,還有孔夫子必也無訟乎的理想。可是偏偏民間有一批以教人訴訟為業的訟師(棍),是然成為官府的眼中釘,欲除之而後快,所以有查禁訴師密本之類的著作之舉,到了民國,官員的封建心態依舊,挑唆包攬訴訟罪就很自然的走入刑法典。 現在司法院的政策,一再修法限制人們對案件上訴第三審的權利,表面上的理由是訴訟案件增加太快太多,第三審的法律審人手不夠,所以必須限制人民上訴第三審的權利,骨子裡的思考還是封建思想的再現,不喜歡民眾借打官司來解結糾紛。 封建時代為甚麼人民健訟?不是人民相信神麼司法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高論,而是沒有其他管道可以討回公平,而打官司又是一套繁文縟節的咬文嚼字遊戲,目不識丁的老百姓自然把訟師視為救世主,官府越禁,訟師生意越好,這是市場供需法則現象,不是官府禁止訟師必本的印刷與流通就能達到無訟的目的。從明清兩朝司法檔案來看,官府禁訟是無法達到目的,健訟才是真實的寫照。 法治時代為甚麼人民健訟?社會複雜糾紛多生,案件自然增加,而政府獨攬開法院的權利,卻怕人民來打官司,以訴訟案件增加太快太多,第三審的法律審人手不夠,限制人民上訴第三審的權利,比封建時代禁訟的手段更狠,因為現代打官司是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 為紓解訟源,一再擴大限制上訴第三審案件之範圍,此種以剝奪人民憲法上保障之訴訟基本人權作為紓解訟源方法,可說是保守反動的拙劣立法例。所以我不禁要說挑唆訴訟罪與限制訴訟骨子裡的思考是一樣的,都是封建思想的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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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吻與摸奶
27強吻與摸奶 「食屎的法官」是律師與當事人罵法官的一句常用語。我寫過一篇短篇法律小說「食屎的法官」,故事說有一個人被人家趁不備之際塞狗屎,結果法官判被告無罪,理由是趁人不備之際塞狗屎,沒有強迫行為不構成犯罪。後來被害人在法官上班途中,趁法官不備之際,塞狗食到法官嘴裡,以狗屎還狗屎。 故事後半段是虛構的,但是我還是擔心哪天被害人不會這樣突發奇想。後來法院又判決強吻不構成強制猥褻,而成立強制罪,近日又更進一步判決強摸人奶不構成強制罪而判無罪,法官這樣判,從後遺症來說法官是勇氣可嘉的,因為他她們不擔心被害人也群起效尤,趁法官不備之際強吻法官或強摸法官的生殖器,依法院判決自己的判決,也不能判這些人有罪。所以,從這個角度看,做這種為罪判決的法官,我認為其堅守法條文義的勇氣是可嘉的。所以媒體輿論對法院判決的討論,恐怕沒有想到法官的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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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與法官
22、醫師與法官 社會許多緊張與對立,是雙方無法設身處地站在對方立場思考。 人都會生病,醫師是人,所以醫師也會生病,按理講醫師對病人的心情應能體會,可是醫病關係還是很緊張,病患常抱怨醫師不能體會病人。 人不一定都會犯罪,法官是人,所以法官不一定會犯罪,按理講法官對被告的立場更難體會,所以被告與法官的關係是緊張的,當事人常抱怨法官不能體會被告,恐怕是不了解法官根本沒有被告經驗。 SARS醫師成為被傳染的高危險群,有的醫護人員因而殉職,有的醫護人員被感然後病癒,相信這樣的醫師將來對病患的心情,跟沒有被傳染過的醫師是不同的。 醫師偶偶也生病一下,自己當當病人也不是都沒有積極意義的事。犯罪是不能嚐試的,所以如何能讓法官體會被告的心情,說是簡單做是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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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惟輕與案疑惟重
23、罪疑惟輕與案疑惟重 審判與偵查是不同的,所以其指導原則是不同的。審判的原則應該是罪疑惟輕;而偵查的原則應該是案疑惟重,可是在實際情形這些原則是被倒置的。 例如在審判上,法院通常是先入為主罪疑惟重,聽不進被告的答辯,所以在改革上才會有起訴狀一本主義、交互詰問制度的引進。在案件的偵查上,特別是警方的態度,尤其在棘手的命案上,都儘量往自殺方向作結論,這跟案疑惟重的指導原則是背道而馳的,何況人命關天。 廣告裡有一句台詞說:沒有賣不出去的房子,除非你找了不會賣的人。事實上命案的偵查也有同樣的道理,沒有查不出的命案,除非你找了不會查案的偵探。福爾摩斯推理小說,每個案件幾乎都在說明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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