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七月 2006

基督徒與民事判決

基督徒與一般民事判決 1※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簡上字第三二一號 被上訴人於催告期滿十數日後,突然由業務攜帶另行開立之兩張面額共八萬五千三百九十七元之支票,其兌現日期又在上訴人支票兌現日期之後,上訴人豈有不基於合理之懷疑其中是否另有意圖,而冒然收下之理。上訴人循正常法律 途徑要求返還兩張總額七萬六千元之支票,如被上訴人真有誠意,早可再次表達願意返還八萬五千三百九十七元,豈有反為七萬六千元作許多詭辯。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多年擔任台大醫院家醫科兼 任主治 醫師,且為愛神、愛人之敬虔之基督徒,亦長期關心身心障礙朋友之健康問題,其每年捐獻於教會與身心障礙公益團體之金額亦數倍於系爭支票金額,其所以提起本件訴訟,且出席每一次開庭,不外乎被上訴人之缺乏誠信、惡意、無禮、不負責任之行為,在用盡其他溝通方法均無效後,才被迫採取適當之法律行動。 思考問題:基督徒比較有愛心,但是否就要容忍? 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七號 被告郁○○辯稱:邱○玄聯絡伊,詢問是否參加四點鐘之會議,伊表示不會,但未說不在公司;因邱○玄表示在行蹤報告書要否認外出,故伊說〔如果公司問我,我會說不知道誰外出,所以你也不要提到聯絡到我的事〕,迄評議委員表示邱○○提到聯絡之事,伊即坦承外出等語。就上開與邱○○定互相掩飾之情節,經證人邱○○證明屬實。惟證人邱○○證稱:伊不假外出後接到同學來電表示課長要求外出學員回到公司,伊即聯絡被告郁○○,其表示在桃園,不回教室等語。 另參諸上開對話錄音紀錄,被告郁○○對委員會陳述:邱○○撥我電話的時候,..我人在公司..,他是要問我公司的情況,..經理問我有沒有打電話跟我 講的時候,因為之前邱振玄已經跟我講他希望我不要講他電話給我云云。經陳○○經理表明證人邱○○在報告書已據實自白,要求被告郁○○確認所言是否屬實,被告郁○○仍一再辯稱真實,並揚言如果是假的,即〔開除〕。又上開會議紀錄記載被告邱○○述:該講的都講了,我不想再講了,我是出於善意,我是一個基督徒,生前我對我說的、作的負責,死後我對上帝負責,我不想再待下來, 我要COVER 別人,這就是我的個性,如何解釋都沒用;伊真的有去CBT ,下午五時接到邱○○電話說課長在教室,但我女友CALL我,我趕不回去..我不相信同學的報告是真的,他們互相COVER ,我只是在COVER 自己云云。經評議委員一再指明邱○○已違背約定,據實陳述,並給予被告郁○○再次坦誠之機會。被告郁○○仍執迷不悟,辯稱:可以請邱○○來;作人要誠實,不要為了COVER 別人, 被別人桶一刀;當天伊到CBT 並簽好進出日誌,本來打算待很久,恰巧一位組員 CALL我,我送她回家,故簽到的時段內並不在CBT,僅待至一時三十分,但丘○○聯絡伊時,伊是在公司裡;星期六找邱○○是要幫他,不是要串供,伊沒叫邱○○不說他聯絡我云云。顯示被告郁○○於評議委員會前未曾坦誠事實,且欲以其信守承諾,為同學脫免責難之說詞,使其勾串偽證之行為正當合理化。參諸上開會議紀錄記載委員會討論及決議結果,原告非依系爭契約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曠課達三日者事由,終止系爭契約。而係依同條第六款有其他重大事由,終止系爭契約。 思考問題:基督徒在社會的工作態度是甚麼?基督教信仰跟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道義如何自處?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保險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為被告人壽保險處之「鴻福還本終身壽險」被保險人徐○權之父及其身故保險金(合計四百二十萬元)之 受益人。徐○權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二時三十分許,在三軍總醫院死亡,經檢察官相驗鑑定為意外死亡。 原告養育子女家教甚嚴,且徐○權為虔誠基督徒,一向自律嚴謹除勤奮向學外,尚於課餘參加台北市國民中學技藝教育班木工科受訓學習一技之長,且於台北市木工科技藝教育競賽榮獲優等而保送木柵高工,服役時又因表現優異而被升為班長。由徐一權平日表現,深受家人、師長、朋友稱許,且其母才剛過世,徐一權哀傷之餘,豈會做出警員所指強姦未遂、傷害、竊盜等犯行。另外,徐一權根本不會喝酒,卻於其遺體胃中發現有大量酒精,但血液、尿液內 卻無酒精成分,且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醫中心研判酒精飲用可能在被補之後,徐一權在被捕之後尚能飲酒,豈不怪哉? 思考問題:基督徒就不會誤觸法網?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家重訴字第一五號 兩造之被繼承人於八十八年四月初,因身體不適住院開刀,被繼承人恐有不測,乃電召在美國之獨子呂○楠返國,約四月中旬下午六時許,原告呂○楠、呂○萍、呂○苓三人在榮總被繼承人病房內,依照被繼承人之意思,由原告呂○楠負責執筆(當時被告帶著看護及三名外孫,五人在醫院一樓吃晚餐,呂○薇係虔誠基督徒,認有一切所得均為上帝所恩賜,從不過問金錢,故其父未召其回國),因被繼承人先前已將部分財產贈與原告呂○楠、呂○萍、呂○苓三人即被繼承人在原告呂○楠婚前及婚後,已為呂○楠在美國洛杉磯及舊金山各買一棟房屋,被繼承人恐其子女反對其續弦,與被告結婚前即將其住所即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二六五巷二九之一號一樓房屋先過戶給呂○楠,另於八十二年間,已先將一棟或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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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與刑事判決

基督徒與刑事判決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三六號 公訴意旨係以台中縣龍井鄉龍目井段水師寮小段第三之五一地號、第三之五    地號、第三之五六地號、第五五之一一地號、第五五之一二地號、第五五之一五    地號、第三九一之五地號等七筆土地(下稱系爭七筆土地),於日據時期大正十    三年九月十八日登記為被告謝○瑞之祖父謝連對等十七人所共有,而該次登記載    明原因發生日期為大正 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而由系爭七筆土地十七位登記名義人    謝連對等人聯名出具「土地共有證」,載明系爭七筆土地為二百八十一丁共有之    物業,凡地上收成之金額為永和宮(位於龍井鄉龍崗村)修繕及祭祀油香等費,    如有餘金,照有份之丁數公平配與,恐口無憑,立書為證,並批明此土地方永為    存公,所有收支事項議定代表者十七名公平辦理,各有份人等永不得言及追加共    有權之事等語。是系爭七筆土地實為龍井鄉龍崗村永和宮信徒二百八十一丁所共    有,而信託登記在謝連對等十七人之名下,台灣光復後,辦理土地權利申報,系    爭七筆土地除登記名義人謝連對等十七人為申報外,並載明「其他共有者申報不    參加」,是系爭七筆土地之信託登記關係仍屬繼續存在。被告之祖父謝○對為前    開十七名登記名義人之一,謝連對於民國(下同)五十二年間死亡,於六十九年    八月二十二日 辦理繼承登記予謝安平、謝安全,而謝安平、謝安全於七十二年八    月三十日共同辦理贈與登記予被告,依前開信託之本旨,系爭七筆土地雖經繼承    及贈與登記,惟取得之登記名義人即被告仍為受託人,應公平辦理該等土地有關    事項。嗣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第二高速公路大甲─彰濱段(龍井鄉)工程徵收案,於八十八年二、三月間公告徵收系爭七筆土地,被告於八十八年    三月二十日 以受託人身分,代其他共有人領取補償費新台幣(下同)一千零七十    八萬一千三百十七元,依前開信託之本旨,各登記名義人自應將土地補償費按丁    數分配與有份之人,而康清、張鎮、林德輝、各有四丁,何春木有二丁,林允居、林允定各有一丁,其丁數係包含在被告名下,康清等人於知悉系爭七筆土地徵收事項後,即檢附證件洽請被告於領得補償費時,按前開丁數比例給付,惟被告於前開經繼受之信託登記土地(為他人處理事務),在領得補償費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並損害康※○◎等本人之利益,而拒絕給付,經聲請調解亦不到場,再經委請律師以存證信函催告處理,仍置之不理,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康○◎○※﹪等本人之財產利益,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 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乃係指基於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具有負擔處理他人之事務之任務而言。查本件被告係在彰化縣員林鎮出生,其祖父謝○對於五十二年間死亡時,被告年僅三歲,而被告與其父親謝安平、祖父謝○對三人長年均信仰基督教,未曾繳納過系爭永和宮(位於台中縣龍井鄉)之香油錢,至八十七年年底告訴人始告知系爭七筆土地係二百八十一丁共有一事,被告當時表示尚需查證等事實,為告訴人所不否認,  並經被告提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員林教會證明謝○對係於西元 一九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受洗成為基督徒之文件一份為據,依此,被告身為基督徒,其乍聞告訴人告知系爭七筆土地為類似民間神明會之產業,其一時無法置信,自屬事理之常,故被告辯稱其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係以土地所有人身分,為自己領取系爭七筆土地之補償費乙節,洵屬有據。準此,被告既係為自己領取土地補償費,則其與告訴人間實無任何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存在,亦即被告自登記為土 地所有人起至領取土地補償費止,並非為告訴人處理事務,是被告所為,即與      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思考問題:基督徒的思考與社會常理是否相符? 2.※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五二號 查被告MALPRICHT ELISABETH CHRISTINE 犯後仍於 九十年十月三日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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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基督徒有關之司法判決1

與基督徒有關之司法判決 一、基督徒與婚姻有關之判決 1※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婚字第四五二號 原告主張被告從未有慎終追遠之觀念,未曾祭祀祖先,從未掃墓,連原告想帶兒子掃墓都不准,又兩造在性生活方面,被告經常拒絕原告,且冷言冷語說原告不正常,原告身心受損,毫無男性尊嚴可言,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准予離婚云云。 然查,雖被告之表達孝心之觀念因國情及宗教上之差異(被告自承係基督教),某些儀式及表達之方式容有不同,但基本上,均以愛為出發點則無不同,因之,是否祭拜祖先,如何何表達誠意,均可靠兩造開誠佈公,互相溝通及互相禮讓以求一個雙方均可接受之平衡點。 思考問題:基督教與傳統信仰之衝突,雙方有均可接受之平衡點? 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三六號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被告因懷疑原告與訴外人陳○杉有染,重傷陳某,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以:伊為基督教徒,聖經上訓示基督徒不准離婚,況原告知悉系爭刑事案件已經兩年,依法律之規定不得再提起本件離婚訴訟云云,資為抗辯,並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夫妻之一方若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他方即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並不因個人不同之信仰而異其適用。被告以其為基督徒,遵守聖經之 教誨,不願離婚,亦無法免卻前開規定之適用。 思考問題:能以基督教信仰主張不離婚嗎?為甚麼信仰沒有使婚姻更好?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六六七號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父親去世前住院之期間,被告從不曾主動前往探視,原告之父親臨出殯當日,被告卻以本身基督徒之宗教信仰,拒絕行傳統之禮數,且執意離去不願盡其孝道,凡此種種,已使原告無法再忍受與被告共同生活。 被告則以:原告之父親病危時,被告還抱病前往醫院探視,嗣原告之父親去世後,被告亦曾向原告表示因被告之宗教信仰不同,有些禮儀無法行之,並取得原告之諒解,今原告卻執此為離婚之理由,實令被告痛心。 思考問題:為甚麼之前的諒解會成為之後之衝突藉口?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婚字第四七九號 原告主張八十二年原告取得博士學位,攜眷返回台灣後,即發現兩造個性和價值觀之認同差異甚大。諸如:原告受父母養育栽培常年在外讀書,久別母親,回國後一心想回報母親,乃全家與母親同住於台南市保※路一※0號,但被告卻表達自組小家庭之意願。且原告與母親同居期間,被告對原告及原告母親所奉行之中國舊有慎宗追達之禮教習俗,謂為崇拜偶像,此時,被告不拿香原告亦不強求,但被告竟甚且拒絕對原告父親之神位行禮,並要求兩造子女亦不得為之,為此種種夫妻二人迭起爭執,長久失和。 嗣二年前被告因加入某一基督教派,相信神力治病之說,極力投入宗教置家庭於其次,並要求子女於星期假日陪同其全日參與祈禱活動,且嚴格禁止子女為祭祖、掃墓等行為,原告及母親對被告此種宗教舉止,曾出言制止,卻招來被告完全無法理解之強烈反應,並持續其上述之舉止毫無改善。 原告於兩造結婚時即知悉被告之宗教信仰,婚後夫妻縱因而生觀念之歧異,亦應互相尊重信仰自由,共同努力不使宗教差異造成婚姻之破綻,自不得徒以宗教信仰有異為由主張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思考問題:高等教育為甚麼無助於基督教與傳統信仰之協調? 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六七號 被上訴人主張其於 八十年三月三十一日 受洗成為基督徒。惟、自被上訴人受洗之日起,上訴人即拒絕與被上訴人同房,二人雖住於同一屋簷,但上訴人從不與被上訴人說話,萬不得已有事只透過女兒傳達,當被上訴人有事欲與之溝通時,上訴人不是不加理睬,就是起身避往其他房間,此種情形從被上訴人受洗後迄今不曾有所改變。日前,女兒與上訴人談話時,上訴人亦堅決表示只要被上訴人身為基督徒一天,伊便一天不與之交談,長期下來,雙方徒具夫妻之名,早已無夫  妻之實。 兩造於婚後,因被上訴人王○蓉疑上訴人張○弘有女友及家用問題等而生激烈爭執,被上訴人乃轉向宗教尋求寄託。惟因上訴人之母篤信佛教,不欲見被上訴人信仰基督教,上訴人之母乃經由上訴人之姐張◎蓮欲勸阻被上訴人信仰基督教,但被上訴人仍於八十年三月間受洗成為基督徒。上訴人因而對被上訴人採不說話、不同房、不與被上訴人娘家來往,並要求被上訴人對其娘家人情世故往來之禮金均由被上訴人自行負擔,被上訴人參與教會之任何費用亦由被上訴人自付之態度。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試圖直接溝通,亦係採「不是直接吵,就是不講話」』之態度。本件訴訟中,上訴人雖搬回主臥房,被上訴人則認上訴人此舉係應付訴訟,而搬至其女張采昀房間,除此之外,兩造相處之情並無改變。是被上訴人主張因其受洗成為基督徒後,兩造近十年未實質上共營夫妻間同居之生活乙節,應堪認為真正。 思考問題:婚姻跟信仰為何無法並存? 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家上字第八二號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伊因遭被上訴人強暴,為顧全名節,乃在上訴人以上帝旨意之誘騙下,於八十一年五月二日結婚。另 上訴人為掌握伊之行動自由,於八十一年十月十七日,未經伊授權,擅自偽簽伊之署押,填載戶籍登記申請書,向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申請伊戶籍之遷出登記,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九二號判決上訴人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該案件雖於八十三年七月八日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但伊於八十五年十一月間為準備打離婚官司始知悉,伊自知悉後尚未逾一年,自其情事發生後亦未逾五年,而該罪之性質為不名譽之罪,伊自得據此請求離婚。。 上訴人則以:伊於七十九年間在台北市松○教會初識同為教友之被上訴人,交往二年餘,情投意合始託人說媒而成婚,被上訴人親友多人出席觀禮喜宴,情形非如被上訴人所言。 思考問題:為甚麼二個基督徒對自己為何結合說法南轅北轍? 7※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家上字第一○○號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長期在上訴人暴力行為之侵害下,身心遭受嚴重傷害,實已無法再繼續忍受。 上訴人則以:兩造為自由戀愛結婚,上訴人原為職業軍人,被上訴人為單純之家 庭主婦,雙方感情融洽,並無不合之情事,孰料上訴人於八十三年十一月自軍中退役後,舉家南遷,因有教友至家中傳教,被上訴人受其吸引,開始出入教會,上訴人初認被上訴人偶爾參加教會聚會,無傷大雅,並未為反對之表示,豈知被上訴人日趨狂熱,嚴重影響兩造原有之家庭生活,屢經上訴人溝通均不得要領, 因而兩造家庭生活時起勃谿,被上訴人並常以尖酸、話中帶話之口刺激上訴人,兩造始在情緒激動之下發生肢體摩擦,上訴人絕非惡意毆打被上訴人。 思考問題:甚麼是宗教狂熱,為甚麼很多人讓宗教毀掉婚姻? 8※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婚字第一八六號 被告方面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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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法律手冊

出版源起 這本手冊起源於筆者於二零零四年四月擔任台中民族路教會成人主日學講師之講題。當時張牧師娘只要求五次上課時間,沒有給講題,所以筆者當時選擇與基督徒及社會較相關之法律問題作為講題,其中之一為<聖經與法律>。 因為身為基督徒的律師,所以時常會有會友請教法律問題,後來<亞洲和平工作團>鄧文雄牧師要我在義工訓練時負責<婚姻、家庭、家暴與法律>的課程,使我有機會進一步思考<基督徒與法律>這樣的主題,並到法律網站去搜尋有關基督徒的司法判決, 基督徒作為一個國民,事實上他所並到的法律問題,與一般國民所會碰到的問題並無二樣。但基督徒因為信仰關係,所產生的問題仍有特殊性,所以決定編寫一本手冊,提供基督徒教友參考。 筆者了解,基督徒會友希望知道的其他法律常識可能更迫切更需要,但這些問題與一般國民之需求相同,在坊間已經有很多法律常識著作供給這方面的需求,無須在此增加一本雷同作品。 願卑微之工作,得榮神益人。 汪紹銘律師  於台中 2004.06.16 目次 第一章、聖經與法律 一、為甚麼要談法律與聖經? 二、法律人以法律眼光看聖經必須面臨核心的問題? (一)法律是甚麼? (二)罪是甚麼?原罪又是甚麼? (三)、審判是甚麼? 三、法律發展的過程 (一)創造世界容易,創造世界秩序(法律)難 (二).法律隨社會變化(非個人之需要)而改變 (三)、法律是社會生活的產物 四、基督徒的律師所面對的問題 (一)律師是正義的鬥士或魔鬼代言人? (二)冤獄與苦難? 第二章、台灣司法漫談 一、台灣司法現象: 二、政黨輪替以後台灣司法 三、民眾訴訟觀 第三章、與基督徒有關之司法判決 一、基督徒與婚姻有關之判決 二、基督徒與一般民事判決 三、基督徒與刑事判決   第一章、聖經與法律 一、為甚麼要談法律與聖經? 各種普世宗教經典跟法律多少有關係,聖經跟法律有密切關係,聖經舊約前五章稱為法律五經(創世紀、出埃及記、利末記、民數記、申命記)。 所以所有的法學家,都不可能無視聖經這部作品,特別是與法律有關部份。 二、法律人以法律眼光看聖經必須面臨核心的問題? (一)法律是甚麼? 1.世俗的法律: (1)法律是社會具有強制性的規範: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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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護

家庭照護                             時間:2006.08.02   AM11-12                                      地點:雙十路一段123號                                      講員:汪紹銘律師 一、開場白 如果你僅剩下一份食物,你會留給太太或母親吃 牽涉文化道德法律 楢山節考 二、照護的困境 1\少子化 2\老年化 三、照護原因 1\生 案例\ 林○惠素,因婚外情受孕後,為免東窗事發,乃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在○○市○○路二七六號居住處,自行產下一名男嬰,嗣因該名男嬰出生後因新生兒感染、子宮內生長遲緩及海洛因脫癮症候群等病徵,旋於同日由林○惠送往○○市○○路一段二三號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港分院新生兒中重度病房療養;詎林○惠明知其依民法規定對該名男嬰負有養育之義務,惟因無法負擔該名男嬰龐大之醫療費用,竟起意將無自救力之該名男嬰留在該醫院新生兒中重度病房,即逕自離開該醫院,而不為該名男嬰生存所必要之養育 2\老 案例     陳○妹原與女兒陳○英同住於桃園地區,民國八十八年間,搬至陳○火、陳○免位於○○縣○里鄉○○村○○路十八之二號住處同居。陳○火、陳○妹年事已高,右眼全盲,裝有義眼,左眼視力不佳、重聽、須仰賴輔助器始能行走,行動極為不便,將陳○妹安排居住在前址側面之房間,並將該房間與前址客廳相接之木門反鎖,使陳○妹不能進入陳○火、陳○免平日起居之客廳、臥室、廚房及浴廁,使陳○妹雖與陳○火、陳○免居於相同之屋簷下,卻形同不相往來之鄰居。陳○妹平日之生活起居均須自行打理,飲食部分,依賴房間內唯一之電鍋作為炊具,由陳○妹將每月領取之新臺幣三千元老農津貼交與陳○火、陳○免代為購買食品。九十年四月三日,陳○火、陳○免猶當著臺中縣政府社工人員陳○茵面前,嚴詞斥責陳○妹:「年紀那麼大,為什麼不趕快去死!」等語。 3\病 案例     陳○雄、陳○賓、陳○華係陳○男之子、女。陳○男早年即與其妻林○分居,嗣並離婚,而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與鄭○滿再婚,陳○雄、陳○賓、陳○華皆由林○扶養成人並與之同住,母子四人對陳定男未盡照顧家庭與撫育子女之責均不諒解,因而與陳○男情感甚為疏離。 於九十年八月八日,陳○男因高血壓、右側顱內出血合併左側肢體無力而成為中度肢障,且由他人助推輪椅始能行動,為無自救力之人,鄭○滿乃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將陳○男送往○○市○區○ ○街五十五號仁和老人養護中心,由該養護中心人員代為照料陳○男生活起居,費用則以陳○男之積蓄支付。嗣鄭○滿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與陳○男離婚後,不知去向,而陳○男之積蓄,亦於九十二年三月間用盡,而無力再支付養護費用,仁和老人養護中心人員乃於九十二年四月間將此情通知陳○雄、陳○賓、陳○華,請其等出面支付養護費用或將陳定男帶回家中扶養照顧,詎陳○雄、陳○賓、陳○華均置之不理,既未出面支付安養費用亦不提供陳○男生存所必要之扶助。 四、法律結構: 民法 1\扶養義務人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撫養義務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規定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 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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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法醫學知識2

<<上也正彥>>法醫學常識 1. 水流屍,脖子有索溝,可能是地藏菩薩背法之他殺\P212 2. 衣物由破裂的狀態也可以判明凶器\P192 3. 寒地凍死者可能裸身\P188 4. 溺死,耳內錐體內出血\P178 5. 生前注射針孔就會積滿紅褐色的淤血,死後注射針痕位置可看到淡黃色皮下脂肪\P170 6. 左腦出血,右下肢會僵硬\P166 7. 皮下肌肉強度出血,會產生肌紅蛋白,積存腎藏中,會造成尿毒\P162 8. 掐住脖子致死可能看到甲狀軟骨折斷\P161 9. 運動中猝死,肌肉會僵硬\P156 10. 死後,水會流入肺中,但因停止呼吸,浮游生物不會被身體吸收。肝臟有浮游生物才可判斷生前落水\P154 11. 火災中,燒死與中毒死,中毒者先死\P106 12. 蒼蠅異常多附近有死屍。\P99 13. 外傷是否會造成傳入性心臟肥大?\P98 14. 有機磷劑中毒死亡,瞳孔反而會縮小\P86 15. 糖尿病患無法與妻行房,卻可招妓性交\P51 16. 一氧化碳中毒,屍斑為鮮紅色\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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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法醫學的知識

<<八十島信之助>>法醫學入門 1. 老人和長期臥病的病人,他們由於原來血氣衰弱,屍斑就不明顯。如果是健康的屍體,屍斑卻不明顯的話,那麼就可初步判斷是失血過多而死\p9、p149 2. 失血的情況是大量流失,還是一點點慢慢流失,若是留在心臟的血液像水一般稀薄,就是一點點慢慢流失,表示不是馬上死亡\p12、p121 3. 勒死和吊死的不同:如果是吊死的話眼睛不會有溢血點\p32 4. 肝臟或腎臟中有浮游生物等藻類植物,為溺死,若沒有就是死後落水\p38 5. 若屍斑呈現鮮紅色第一個考慮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但若是左心房、左心室都是鮮紅;但右心房、右心室卻是正常的暗紅色,這就是凍死的\p42 6. 傷處有化膿反應表示死者是經過一段時間才死亡的,至少要數小時\p117 7. 如果瘀青變成綠色或黃褐色,就表示受了這個傷已過了好幾天了\p120 8. 淋巴腺裡的細胞若有進行排除紅血球的行動,表示傷後還有維持一段時間的生命跡象\p123 9. 被切開的傷口如果沒有裂開,表示是死後一段時間才造成的傷痕\p124 10. 只要確定傷口有出血的情況,就能判斷這傷口是在死前所造成的\p126,但也有例外\p128 11. 把死屍投入火中其口鼻不會有炭灰\p134 接合屍體下的地板若無灰燼,即是死後才被放火毀屍\p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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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與監獄有關的故事

一、武則天的年號 武則天登機為皇帝後,把國號改為周,武則天當皇帝有21幾年,長壽、延載、天冊、萬年、萬歲、通天、神功、久視、長安,大足,十個年號。最後三年「大足」。 大家都知道武則天取長壽、延載、天冊、萬年、萬歲、通天、神功、久視、長安,年號的意義,是希望自己長命百歲,萬壽無疆,但很多人不知道為何武則天要取大足這樣的年號。 據使書記載,當時在京城監獄裡的人犯,知道武則天迷信,就在牆腳秘密造一個三呎長的巨大腳印,在夜裡集體大叫,獄官察問,人犯異口同聲說,一個高三丈金面巨神,宣示是專為天子添福添壽而來,天子將聖壽萬年,恩詔大赦。 武則天聽到這個消息,龍心大悅,欣然相信,改年號為「大足」,下詔大赦。但三年後就一命嗚呼。 我聽過你門一位同學說,1996年他在這裡面時,同學們每晚用免洗筷當香,供俸李登輝的神位,因為他們當時傳言,第一屆的民選總統會大赦天下。 三、三個囚犯 有三個同學,他們看到一本雜誌,甲看到裡面一部車很漂亮,他說「如果我送給我母親這部車,她一定會很高興」,乙看到說這個鑽戒很漂亮,跟吳淑珍手上是同一款式,他說「如果送給我母親跟第一夫人一樣的鑽戒,她一定很高興」,丙說「如果現在我能陪在母親身邊,她一定很高興」。 四、死刑犯的明天 報紙上說,陳定南在當法務部部長時,說要逐步廢除死刑制度。在法律還沒廢除死刑時,要暫緩死刑的執行。 施茂林上任法務部長以來,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曾多次和部長接觸,部長說過「法務部的政策是朝向廢除死刑邁進…,我上任到現在,都沒有簽署過任何死刑的執行令」。就是以不批死刑執行命令,來暫緩死刑的執行。 報紙報導說,這樣的政策,反而造成死刑定讞的被告,倍受時間的折磨,因為不知道哪一天會被拖出去,因而出現精神異常的現象。 有一個故事說,有一位音樂家,在戒嚴時期因叛亂案件被判死刑,在行刑前一天晚上,他在牢房裡仍然大聲快樂地唱著歌曲。 法警問他問他「你明天就要死了,還唱甚麼歌?」。 音樂家說「我現在不唱,我要等到甚麼時候才唱?」。 五、冤獄與司法苦難 一位牧師因為教會建堂的事,被法院以背信罪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確定,地檢署已經來函通知執行。這位牧師深覺冤枉,一再申請再審、非常上訴都沒有成功。 律師執業一段期間後,就會跟醫師一樣面對一個難題---醫師的難題是這樣好的人為何會得癌症?---。律師的難題是---這樣的好人為何會受冤枉的判決? 牧師到要去執行,仍然心理不平。 劉俠女士遺作<俠風長流>,她提到自己父親因為一件背信罪的司法冤獄,在坐牢後成為基督徒。我不希望一個牧師因為坐牢而變成一個非基督徒。耶穌也是司法冤獄的受難人。 當冤獄像苦難一樣無法避免時,如何去面對,成為一個極有意義的課題,也許唯有透過苦難,人才能趨於完美。 六、一個死刑犯的故事 我有一個當事人,檢察官求處死刑。 我去接見他,看到他雙手戴佛珠,胸前還有一串十字架項鍊。 他說沒天求神,讓法官判他無罪。 後來他被判死刑,我再去看他,雙手佛珠,胸前十字架項鍊都不見了。 他會認為世界上甚麼神都是騙人的,所有宗教所稱公正判決都是騙人的,因為如果世間有神,為甚麼他會受冤獄判決?如果有神的審判,為甚麼這時候神不出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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