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十月 2007

牙齒矯正經過2年之矯正時間後,仍無法正常咬合有暴牙情形

牙齒矯正經過2年之矯正時間後,仍無法正常咬合有暴牙情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醫字第21號     事實 原告起訴主張:伊因暴牙之故,於91年10月18日 至被告陳○○開 設之錦和牙醫診所看診,經該被告診斷後,製作矯正器     裝置於伊之牙齒,且向伊表示:經過2年之矯正時間後,伊     即可正常咬合而無暴牙情形,另與伊約定診療費用為60,000     元,伊因而同意接受矯正治療,並陸續於91年10月18日 及92     年11月15日 給付被告陳○○20,000元及10,000元。惟經過2    年之治療期間後,伊之暴牙症狀並未改善,且陸續發生顏面     不對稱、下巴後縮、咬合不正、咀嚼困難及講話不順等症狀     ,伊因而於94年5月間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臺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臺中榮總)就診,經該醫院牙科     醫師診斷後認為,伊仍有暴牙及咬合不整等狀況,並評估尚     須矯正1年半,治療始能完成,但不能保證必可恢復原貌,     可能需要注射玻尿酸或整型,所須費用估計為85,000元;伊     復於94年7月1日 至臺中榮總齒顎矯正科就診,經診斷後仍有     齒列第二類咬合不正之狀況。且將伊經被告陳○○治療牙齒     前、後之照片互相比對,可看出伊之臉型在由該被告治療後     有明顯歪斜情形,顯見該被告之診療行為未達伊所要求之改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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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週前之超音波檢查,當時胎兒姿勢不佳,許多構造無法看清,

20週前之超音波檢查,當時胎兒姿勢不佳,許多構造無法看清,  29週及34週,隨著胎兒長大,子宮內空間有限,胎兒在子宮內 無法安全伸展骨骼重疊,因而阻擋超音波進入,以致無法檢查胎兒 四肢有無異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醫字第2號 事實 一、原告戊○○約自民國93年1月中受孕之日起至93年10月31日     產下原告丁○○之日止,曾至被告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     院大林分院 (下稱大林慈濟醫院)之婦產科門診,由被告丙     ○○為原告戊○○為例行性之產檢,產檢日期分別為93年4     月9日、93年5月7日 、93年5月17日 、93年5月24日 、93年5月     31日、93年6月14日 、93年7月20日 、93年8月16日 、93年9月     20日,合計9次之多。其中93年5月17日 及6月14日 之2次超音     波檢查之後,被告丙○○均向原告戊○○表示,胎兒不但完     全正常且十分健康,並能照出胎兒之性別為男。另原告93年     7月20日於婦友醫院為一般性檢查 (如B型肝炎、梅毒)。9 6     年8月16日 、9月20日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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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射近視手術,手術前並未告知手術後可能產生遠視之後遺症

雷射近視手術,手術前並未告知手術後可能產生遠視之後遺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2年度醫字第5號 事實 (一)原告前因近視,於89年6月19日 前往被告信合美診所接受       被告丁○○眼科醫師進行雷射近視手術(下稱系爭手術)       ,然於90年11月4日 回診時,據另名醫師告知原告係因被       告丁○○雷射劑量設定過多,致手術殘留遠視。被告丁○       ○於手術前並未告知原告手術後可能產生遠視之後遺症,       自有違反醫療法第46條上所定告知義務之醫療過失,且被       告嘉義市信合美診所於其宣傳手冊上,清楚載明選擇雷射       屈光手術合適對象需年滿20歲,並謂手術後極少後遺症,       卻仍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原告遠視,而被告丁○○於手術當       時為被告信合美診所之受僱醫師,是被告信合美診所自應       與被告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由 四、被告手術前有無依醫療法第46條盡說明告知的義務。 (一)原告兩眼確因手術視力受損:    1、原告確於89年6月19日 至信合美診所施作雷射近視手術,       手術後原告變成遠視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本件醫療       糾紛經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其鑑定報告第       9項第3款亦載:「綜合病歷及手術記錄結果本案為一近視       手術後常見之爭議問題..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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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十二指腸穿孔導致急性腹膜炎,診斷後仍誤診為海洛因戒斷症狀

胃十二指腸穿孔導致急性腹膜炎,診斷後仍誤診為海洛因戒斷症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醫字第5號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為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下稱少年觀護所)之特約門診     醫師,負責少年觀護所內收容少年之門診醫療工作。原告乙     ○○、丙○○之女劉昭瑩(民國75年12月24日 生)因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於93年1月18日 進入少年觀護所執行     觀察勒戒。而劉昭瑩入所時雖呈現流鼻水、忽冷忽熱及痙攣     等海洛因戒斷症狀,然於同年月21日已可正常作息。之後,     於同年月28日,劉昭瑩因腹痛由被告看診,主訴有胃潰瘍之     病史,經被告診治後開立抗消化性潰瘍藥物,然劉昭瑩經治     療後仍持續腹痛,又於同年月30日前往看診,主訴腹痛難耐     及拉肚子,經被告診斷後仍誤診為海洛因戒斷症狀,而開立     該症狀之藥物治療。因劉昭瑩腹痛之症狀仍未改善,於93年     2月2日第3次由被告看診,被告仍未注意因消化性潰瘍導致     之併發症或因其他原因導致持續性上腹痛之可能性,持續診     斷為海洛因戒斷症候群。嗣於同年2月3日凌晨4時40分許,     劉昭瑩因病情惡化,經少年觀護所緊急送往私立臺中市林新     醫院急救,但仍於同年2 月3日凌晨5時17分許因十二指腸穿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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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性經驗者以鴨嘴器撐開陰道檢查進行內診,致不慎造成原告受有處女膜破裂流血之損

對無性經驗者以鴨嘴器撐開陰道檢查進行內診,致不慎造成原告受有處女膜破裂流血之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醫字第27號     事實     被告丙○○係被告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下稱國泰醫院)     婦產科醫師,民國91年10月12日 至被告戊○○○○○○○○     ○○○(下稱被告蘇仁和)支援看診業務時,適原告至被告     診所婦產科就診,被告丙○○明知原告並無性經驗,原應注     意如實施內診可能造成原告處女膜破裂,且依當時情形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告知原告內診過程係以擴陰器(即俗     稱鴨嘴器)撐開陰道檢查,即貿然以鴨嘴器伸入原告陰道內     進行內診,致不慎造成原告受有處女膜破裂流血之損害。為     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丙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國泰醫院、被告蘇仁     和為丙○○之僱用人,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賠     償責任。另被告蘇仁和與原告間訂有醫療契約,就其履行輔     助人丙○○之行為亦應依民法第224條、第227條、第227條     之1規定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並為聲明:被     告丙○○與被告國泰醫院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200萬元,及自94年3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或被告丙○○與被告蘇仁和診所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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